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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20)浙8601民初1746号•【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5.18裁判规则商标法上的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旨在保护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市场上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标识所有人的权益。

但是,该项制度的设置仍系在商标法框架之内,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应以确保商标注册制度不被动摇为基本原则,故其适用应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

正文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8601民初1746号原告: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长板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王星记扇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寺岔98号。

投资人:周雅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国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蒋玲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雅定,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柯桥区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王星记公司)诉被告绍兴王星记扇厂、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保和堂公司)、周雅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绍兴王星记扇厂、周雅定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驳回绍兴王星记扇厂、周雅定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于同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杭州王星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沈丹,绍兴王星记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国明、范兰英,杭州保和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周雅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到庭参加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
称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3.11
•【文号】
•【施行日期】1987.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注册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使用企业名称的复

(1987年3月1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87年2月24日《关于一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使用两个企业名称的请示》收悉。

我局认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企业名称必须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有两个名称的,亦应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使用与注册人名义相符的企业名称。

为需改换另一名称,须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后,方可使用。

浙江美颂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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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美颂生活集团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美颂生活集团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美颂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交流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使用手册

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使用手册

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使用手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处目录1. 企业注册1.1 企业注册首次使用浙江省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下称办事大厅或者本系统)的企业用户需要先注册(注意:对于省级技术中心企业及之前申报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企业系统已经将企业信息初始化,无需重新注册)。

用户进入办事大厅首页,如图1-1:图1-1点击“新用户注册”进入注册界面,如图1-2:图1-2按照要求填写各个字段,当填写“企业组织结构代码”时,如果该企业已经注册过,在填写完成该字段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到企业信息,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停止注册动作,联系当地经信主管部门,获取自己的账户信息。

企业资质文件部分,需要企业上传可证实企业真实性的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点击“上传附图”按钮进入上传界面,如图1-3:图1-3在上传界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如图1-4:图1-4选择图片后,点击“上传”按钮完成图片上传,上传成功后效果如图1-5:图1-5当图片有多张,一页无法显示时,可拖动右侧滚动条,如图1-6:图1-6如果上传的文件不正确,可以点击图片后面的“删除”按钮,删除图片,然后重复前面步骤,重新上传图片。

注意,这里的文件格式限定为:jpg,png,gif,如果上传了不符合格式的文件,系统会提示如图1-7:图1-7图片上传完成后,点击“查看附图”,可以查看本次上传图片效果如图1-8:图1-8企业信息及图片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如图1-9:图1-91.2 企业登录首先进入办事大厅首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密码后方箭头或者在输入完密码后直接按回车键进行登录动作。

1.3 信息补填对于系统已经将其信息初始化的企业以及新注册但是首次审核不通过被退回的企业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动作,只需要补全信息,并且上传可证实企业真实性的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等。

浙里办注册要求电脑端提交名称使用承诺书

浙里办注册要求电脑端提交名称使用承诺书

浙里办注册要求电脑端提交名称使用承诺书我(单位/个人名称)(“ 我” )在此郑重声明:
1、我承诺遵守浙江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单位注册章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我承诺在注册单位期间,不参加、组织、支持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3、我承诺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适当的手段办理我所申请的注册单位的所有手续。

4、我承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如数地履行我的税收责任,不隐瞒任何纳税信息,不抵销无效的增值税发票。

5、我承诺在进行单位注册时使用真实、准确、合法的注册资料,不以任何欺诈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减少税费。

6、我承诺将及时、如实、准确披露与单位注册有关的相关财务及管理方面的真实信息,不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使用虚假注册资料。

7、我承诺对所录入的企业、个体信息实行“安全、守信、真实”的原则,坚决不出现以上现象或其他形式的违约行为。

8、我承诺,在注册单位期间,无论何时,在申报不实资料、恶意逃税、抗拒税务稽查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此单位有关责任人及我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9、我承诺对完成单位注册之后,经政府司法机关查明资料有误,应依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及时地纳税,不再欠税、枉法避税的行为
10、我在此恳请浙江省税务机关在单位名称审核过程中,以及单位的财务、税收和行政管理等事项上,给予我们关心、帮助和指导,从而促使我们更好地参与完整有序的社会活动,共同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签署此一承诺书,上述内容之解释和履行,均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一切风险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字:____________
年月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ﻫ第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ﻫ第四条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ﻫ第七条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

ﻫ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

ﻫ第九条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二章市场名称第十条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ﻫ第十一条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ﻫ第十二条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ﻫ第十三条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第十四条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

ﻫ市场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

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

第十五条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

第十六条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ﻫ(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

浙江工商开通国内首套名称申报平台 企业可自助查重

浙江工商开通国内首套名称申报平台 企业可自助查重

浙江工商开通国内首套名称申报平台企业可自助查重2014年01月02日18:16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杭州1月2日电(记者童静宜实习生李婷婷通讯员韩如冰沈雁)“在浙江,办企业可在网上挑名字了!”2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当天该局于国内为企业主们率先推出了一条“快速通道”——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

自此之后,申请人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在网上自助完成名称查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及延期核准等一系列手续了。

目前,该系统已首先在嘉兴地区上线试运行(试点网址:/),并逐步推广至浙江使用。

便捷高效国内首套省域范围全流程名称申报平台据了解,此次开通的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也是国内首套实行省域范围内全流程网上登记的名称申报平台。

“该系统在使用时有4个特点。

”浙江省工商局企业处负责人表示,他们在系统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就秉承着“便捷高效”的理念,让省、市、县三级企业名称数据实现了大集中、业务流程全覆盖和行政审批的扁平化运行。

“内部业务的流转实行‘一级申报’制度,取冠省名业务由县(区)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后,通过系统直接报到省工商局,不再需要企业逐级上报,减少审批层级,减轻企业来回奔波的辛苦。

”该负责人如是说。

24小时全天候服务足不出户网上查重记者了解到,企业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支持一次性办理三个名称的查重业务,24小时服务,投资者足不出户,即可进行名称查重和申报。

在采访中,记者也登陆该系统体验了一番。

一进系统,您就可看到“名称自助查重、新设企业名称申报、在册企业名称变更和已核准名称延期”四个模块,基本上实现了名称预登记功能的全覆盖。

在名称自助查重功能模块,申请人进入该模块,即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其地址、企业类型、行业等基本信息,然后按顺序输入字号(商号)信息、行业表述以及组织形式等进行名称查重,系统将实时提供反馈结果,申请人可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调整拟申请的名称,继续通过查重模块查重,直到选定自己满意的字号。

实现名称登记的一次性办结除了名称查重功能以外,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还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名称,在业务类型上涵盖了新设、变更和延期、在企业种类上支持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全部市场主体的申报。

浙江创柔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浙江创柔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创柔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创柔显示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创柔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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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洪盛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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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装修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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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江永轩建设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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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武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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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使用条件第四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

取冠“浙江”字样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当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五条原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经省局核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设区的市工商局规定,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商号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中的“近似”。

第八条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浙工商企〔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23日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企业名称主申报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名称自主申报规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予以公示。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一致。

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规定条件申报。

浙江迦楠信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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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淡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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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建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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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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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申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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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四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

取冠“浙江”字样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当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五条原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经省局核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设区的市工商局规定,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200万元。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后,可以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级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二)上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省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不得通过初审: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企业名称与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冠“浙江”字样或者将“浙江”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初审意见;
(五)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取冠“浙江”字样或者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使用“浙江”字样最低限额的,可以先增加注册资本(金),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省局核准名称后,再到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名称和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

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投资业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鉴证服务业企业还应当提交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集团母公司还应当提交集团章程、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母公司资产纽带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上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登记机关初审意见;
(五)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当向省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三)上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经省局核准后,企业需调整投资人、注册资本、投资额等事项的,应当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核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局备案。

名称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在名称变更或注销、吊销之日内起30日内将企业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丧失使用条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在名称中取消“浙江”字样。

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有关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局核准,擅自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擅自改变省局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

第十八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对企业申请名称使用“浙江”字样出具的初审意见,应当规范、明确,并加盖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公布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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