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4•【分类】其他正文《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统筹我省综合防护体系建设。
最近,省人防办与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对我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强化法规意识,充分认识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因此,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是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融合式发展的需要,是城市人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路径,是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保证。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一类防空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搞好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人防建设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当前,我省的人防建设历经一茬又一茬人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人防工程人均使用面积已超过了1平方米,居全国前列。
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人防建设规划为指导,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和问题。
比如,城市人防工程布局不合理、比例不科学、战时功能不匹配、专用人防工程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随意性大,造成资源浪费,且如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不明确等等。
致使全省未能形成防护标准高低匹配、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面对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务必立足人防发展的新阶段新起点,科学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从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服务保障民生的层面上深入研究探讨人防事业科学发展问题,对于进一步理清人民防空发展思路,把握城市发展方向,制定科学的发展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引领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
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
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
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
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
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 、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
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
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
《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人民防空法的必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展民防工作,其中多数国家制定了民防法。
我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具相当规模。
这些凝结了几代领导人的心血和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努力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
同时,在几十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需要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年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对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往的深入发展,《条例》规范的内容和调整的对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进有发生,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设。
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

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8、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领导?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9: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人防工程权属是指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关系。
我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1. 人防工程产权(1)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具体来说,下列情况的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建设的人防工程;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4.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产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产权的分割;3. 人防工程产权的合并。
2. 人防工程使用权(1)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
(2)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出租;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抵押。
3. 人防工程收益权(1)人防工程收益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
人防知识问答

24.建设单位应向哪级人防办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答:⑴省属单位、中央、外省(市)驻闽单位和省计委审批的全省重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由省人防办公室负责,建设单位可直接到省人防办办理报件审批手续。
⑵各市、县、区的结建项目可直接在所在地的人防办办理报件审批手续。
25.申请易地建设需要什么报建材料?
1、什么叫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在我国简称“人防”。它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走”、“藏”、“消”,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经济传递空袭的搬迁,以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不必要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人员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减少损失;消就是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抢救伤员、抢修通信、供水、供电等系统,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人民防空具有长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即人防工程和人防专业队伍要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准备,人防工作需要全民众的支持与参与;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具有加强战略和促进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职能。
4、什么叫“结建”?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重要)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P39)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享有防空疏散、掩蔽、医疗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学会防空、救灾的一般技能,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定的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答:2001年4月28日。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什么时间起实行?答:1998年10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于何时颁布?答:2001年5月26日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7、市、县(市)、区级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审批的人防工程办理条件?答:办理条件:㈠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确需拆除的;㈡5级以下人防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其他工程经审查后上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㈢按有关规定经市人防办批准后,限期补建或缴纳拆除补偿费。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应依法如何处理?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于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同日以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九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立法的宗旨;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的经费保障、领导体制和主管部门;公民关于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及对人民防空工作成绩显著者的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为防护重点,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为人民防空工程,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分工,建设的保障,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安全保护和拆除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为通信和警报,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分工,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的保障责任,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为疏散,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疏散的组织和疏散时机,疏散计划的制定,预定疏散地区的审批,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备的准备,以及农村人口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为群众防空组织,主要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任务,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以及专业训练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为人民防空教育,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教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条款和该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人防异地安置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都面临着人防工程建设的压力。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
根据《人防法》的规定,人防异地安置费是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业主、使用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防异地安置费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人防异地安置费的定义人防异地安置费,是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业主、使用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 住宅房屋安置费: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业主给予的补偿费用。
2. 非住宅房屋安置费: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给予的补偿费用。
3. 租赁房屋安置费: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给予的补偿费用。
4. 其他安置费用:指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其他相关费用给予的补偿。
三、人防异地安置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该法明确规定,因人防工程建设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业主、使用人给予经济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人防异地安置费的计算标准1. 住宅房屋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包括房屋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和搬迁费用等。
2. 非住宅房屋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租金计算,包括搬迁费用等。
3. 租赁房屋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租金计算,包括搬迁费用等。
4. 其他安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五、人防异地安置费的实施程序1. 评估机构评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人防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人防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人防(人民防空)是指在国家安全保卫目标受到空袭威胁时,国家依法保护人民安全的行为。
为了加强人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制定了一些其他要求。
本文将针对这些法规和要求进行介绍。
一、法律法规1.《人民防空法》该法规定了人防的基本原则、组织体制、任务职责、人员编制、装备投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宣传和教育等方面内容。
全面规范了各级人防组织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该法明确了国家的动员体制、基本原则和内容,以及各部门组织实施动员的职责、制度和程序。
其中,人防工作是国家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任务、组织体制、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加强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加强人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安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对城市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加强人防工作。
二、其他要求1.加强人防意识教育加强人防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防的基本知识和应急措施,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共机构人员的人防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
2.加强人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目标的人防设施建设,包括防护工程、防护体系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人防协调管理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人防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人防资源的协调利用效率。
4.加强人防组织建设加强人防组织建设,完善各级人防组织的体制机制,提高人防系统的整体效能。
同时,加强人防组织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总结人防工作是国家安全保卫的组成部分,加强人防工作对于确保人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制定和实施,能够规范人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个人要共同加强各方面的人防工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7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人防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设需要相应增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
人民防空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人民防空资金,进行人民防空建设。
解读广西新修订的实施人防法办法

规定更细致责任更明确——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实施办法》的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对18条作重大修改。
为帮助读者掌握了解,本报对其修订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对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人防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人防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人防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
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防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应当为公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人防工程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人防指挥通信系统应当为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建设,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公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防空警报系统平时应当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
二、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发展改革、教育、住建等多个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防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防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防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释义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条例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宗旨是指一部法律法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立法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它是立法者希望通过立法获得的结果。
立法宗旨也称为立法目的。
立法宗旨不仅是把握该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架构的依据,也是立法解释的标准之一,还是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并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裁量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条例)的立法宗旨一是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二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里所说的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和综合防护能力,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人民防空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本省的重要文件,都是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都应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人民防空事业的本质要求。
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
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应当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世界万物,人是最宝贵的,不管是战争时期或者是和平时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和任务,也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根本职责和任务。
人防法释义

人防法释义
1.人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2. 防空设施:指用于保障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遭受空袭和其他危害时的安全设施,包括地下掩蔽所、防空洞、防空墙等。
3. 预警措施:指在空袭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一系列预先设定的措施,包括预警通知、警报响起等。
4. 防空演练:指定期定时对人防设施和防空预警措施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人员疏散:指在空袭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有序疏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 防护措施:指在空袭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遮挡、掩护、装甲等手段。
7. 防护标志:指在防空设施周围设置的一系列标志,包括警示标志、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8. 防护区域:指在防空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范围内,对人员、车辆等实施限制和管理措施。
9. 防空法规:指与人防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公民防空法》、《城市防空管理条例》等。
10. 抗战遗址: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历史事件中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的人防设施和遗址,应当得到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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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政策讲解

城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讲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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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基本常识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政策 申请易地建设条件及有关减免政策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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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基本知识
人防工程的定义: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 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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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政策
人防审批上的大类。 生产性建筑又可以根据其生产内容的区别划分为工业建筑和农 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工业项目中的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业厂房及配 套设施,如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配电室、 设备房等。农业建筑指各类供农、牧业生产和加工使用的房屋,如 温室、粮仓、禽畜饲养场、水厂品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机 修理厂、农业上用为储存种子的用房等。 生产性建筑可以既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 费。 非生产性建筑即民用建筑,是指提供人们工作、学习、生活、 居住的建筑物,根据其使用功能可以进一步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 筑。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商业、 娱乐、公寓、仓库、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 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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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政策
实际审批中遇到的问题解读:
6、主楼超过10层,裙楼小于10层且埋深小于3米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人
防应建面积如何计算? 主楼层数在10层(含)以上,裙楼小于10层且基础埋深未超过3米的非居住 类民用建筑项目,主楼与裙房分别独立计算人防应建面积。主楼按照首层建筑 面积计算; 裙楼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主楼首层建筑面积) 5%计算应建人防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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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政策
实际审批中遇到的问题解读: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什么叫人民防空?《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通过并施行的?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
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为民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我区人民防空事业走向法制化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防空法》?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一条的规定,人民防空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是指人民防空的各项措施和行动要达到;制订周密的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协调各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行动;建立完善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准确迅速地传递空情、发放警报、保障指挥;修筑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保障人员、物资掩蔽;组建专业技术强、训练有素的群众防空组织,及时消除空袭后果;抓好城市人口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为战时安置城市疏散人口创造条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防空知识和技能。
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建设周期长,靠临战突击是来不及的,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2)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我国人民防空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宪法规定,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维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防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潜力,保障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防空,是指为了抵御敌人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行动。
第三条防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军民结合,寓防于民;(三)综合防护,重点保障;(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五)依靠科技,提高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空工作的领导,将防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空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空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防空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防空组织第八条国家设立防空指挥部,负责全国防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十条防空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通信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防空组织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防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工作的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防空宣传教育;(四)组织建设防空工程和设施;(五)组织防空演习和训练;(六)组织防空物资储备和供应;(七)组织防空救援和恢复生产;(八)其他防空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防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三章防空工程和设施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防空工程和设施,提高城市和重要目标的防空能力。
第十四条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具备抗御敌人空袭的能力。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充分考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工程和设施。
防空洞出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防空洞,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设施,在和平时期主要用于应急避难。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防空洞资源被开发利用,用于出租或商业用途。
为规范防空洞出租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防空洞出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防空洞出租的定义防空洞出租,是指防空洞所有权人将防空洞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行为。
三、防空洞出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防空洞出租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防空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物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为防空洞出租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防空洞出租进行了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该法明确了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防空洞出租行为进行了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防空洞出租进行了规范。
四、防空洞出租的法律规定1. 防空洞出租主体资格(1)防空洞所有权人:防空洞所有权人有权将防空洞出租,但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防空洞使用权人:防空洞使用权人经所有权人同意,可将其使用权出租。
2. 防空洞出租合同(1)合同形式:防空洞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基本信息、出租防空洞的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
(3)合同备案:出租方应在出租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备案。
3. 防空洞出租用途(1)合法用途:防空洞出租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限制用途:部分防空洞因其特殊性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如军事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
4. 防空洞出租期限(1)租期:防空洞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
人民防空法宣传

人民防空法宣传
人民防空法是一项法律,旨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空袭袭击和其他紧急情况。
宣传人民防空法的目的是提高人民的防空意识,增强国家的防空能力,确保人民的安全。
宣传人民防空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向公众传递防空知识、技能和政府的应急措施。
2. 教育培训:在学校和社区开展人民防空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防空演练,提高人民的应急能力和应变能力。
3. 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册、手册、海报、标语等宣传资料,向公众普及人民防空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细则。
4. 社区宣传活动:组织公民讨论会、座谈会等社区活动,向居民宣传人民防空法,并提供防空设备和救护物资。
5. 社会志愿者:鼓励成立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培训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人民中起到宣传防空法的示范作用。
通过以上宣传措施,可以提高人民的防空意识,让公众了解人民防空法的内容和应对空袭袭击的方法,提高国家的防空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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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8、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领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9:人民防空工作由谁来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10、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1、一切组织和个人是否拥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12、什么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保护。
13、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4、由谁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15、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6、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可以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7、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哪里?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18、对于哪些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19、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谁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0、由谁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21、城市人民政府能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三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2、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可以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吗?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3、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哪里?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24、对于哪些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2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何对待?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6、人民防空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7、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如何实行指导?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28、国家如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9、《人民防空法》对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何规定?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交通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30、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谁负责组织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1、,人民防空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谁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2、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谁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3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否可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35、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哪些标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6、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由谁保障?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3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提供哪些配套设施建设条件?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通信等系统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38、由谁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9、由谁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