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登记事项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市市场监管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信息第三章材料规范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五章附则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促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和社会治理环境,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设立、变更、注销的确认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确认登记是指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依职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的一种登记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的确认登记、申请材料规范制定和全市统一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确认、网上发照、网上信息反馈的网上登记系统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确认登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确认登记、营业执照发放、公示及其管理,提供经确认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电子化申请材料的自主查询服务。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商事登记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登记工作与其他业务环节的对接。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五条依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应当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审查并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拒绝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商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及出资额等。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材料的保存、检索工作。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联互通,并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实、虚假登记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事项,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算法或者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采取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核验身份信息。
申请人可以委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受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者证据保全公证。
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新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投资热情,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
第四条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属集体土地房屋的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来源证明的,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出具的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管理条例2019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发布日期】2019.08.08 (以最后修正日期为准)【实施日期】2019.08.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图文全文解读2022年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PPT课件课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学习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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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1.市场主体登记体制(1)公司登记体制《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进行登记。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2)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此外,为了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商独资经营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自己负责部分公司直接登记注册外,已授权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企业法人登记体制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主要特征有:①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
一般企业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即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二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住所;三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讲解
8. 明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 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 表)、负责人签署。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 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市场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六章,55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共计十二章,82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登记事项 • 第三章 登记规范 • 第四章 设立登记 • 第五章 变更登记 • 第六章 歇业 • 第七章 注销登记 • 第八章 撤销登记 •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11. 明确营业执照作废缴回途径。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款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 作废。
2. 备案事项单列并略有调整。 《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原为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前者原为公示事项,后者原为登记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为经理)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新增)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新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清算组备案改为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取消了线下办理)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95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95号《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4日起施行。
市长何宁卡2013年6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加强监督管理,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等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监督商事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办法,受理商事主体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商事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商事登记及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
1. 名称和住所
- 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注册登记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明确到门牌号码。
2.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项目的形式载明。
-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法人市场主体应当确定一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市场主体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 法人市场主体应当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及缴付期限。
- 非法人市场主体应当确定投资总额。
5. 组织机构
- 法人市场主体应当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
- 非法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
6. 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市场主体一般登记事项的主要内容,具体登记事项及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而有所差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经济法 第2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答案:
❖ 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 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 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5年期 限应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程序终结之日起 算)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 消灭。”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 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 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 利
1、 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 活动的权利。
2、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 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 官、检察官、警察等。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 个普通合伙人。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第七条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
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
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0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设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节歇业登记第六节受理与决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营业执照管理第二节登记事项监管第三节强制退出第四节撤销登记第五节信用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遵循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登记,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注销商事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条【商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豁免登记】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商事主体登记应当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
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广东省经济特区相关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工商登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工商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场主体资格取得】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必须报经批准的(以下简称“前置审批事项”),应当在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经营审批】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须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证件,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实施工商登记原则】实施工商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加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执法公正、高效。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五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办理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住所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经营范围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三)住所;(四)注册资本;(五)经营范围;(六)登记机关名称;(七)登记日期;(八)发照日期。
第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十条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名称。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纳税;(二)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四)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六)不得从事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对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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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范围概论
• 从公法角度看公司经营范围
– 商事登记 – 法人资格的授予或拟制
• 从私法角度看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
– 公司股东对公司设立宗旨的约定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的必要性
(一)经营范围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 (二)经营范围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三)经营范围对交易相对方即第三人的保护 (四)经营范围为政府监管提供渠道
企业名称的组成: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分
字号
行业或经营 特点
组织形络技术有限公司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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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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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 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 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 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情况(见 书P80)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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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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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住所概述
(一)概念 公司住所(domicile),亦称公司法定住所,在英 美法系国家称为公司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注册办公室 (regestered office),是指公司据以开展业务、 进行商事交易活动的中心场所。包括自有、租赁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的必要性
(一)经营范围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 股东作为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实际上是
事先对公司财产进行规划,选择了认为可以带来最大收益的 项目集中财力经营,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的必要性
(二)经营范围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股东设立公司,首先要求公司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然
法定代表人特征: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地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的主要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理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农 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涉及到赚取利润获得收益等问题。经营范围就是在股 东让渡财产权后获得的应对经营权的保护措施。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的必要性
(三)经营范围对交易相对方即第三人的保护 注明经营范围是对第三人的一种保护,避免了第三人因
为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无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减少了利 用公司形式欺诈钱财的行为的出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 会的稳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四节:市场主体登记的主要登记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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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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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 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本企 业的认可度;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称过程符合行业特点、 有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又是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有中 国特色的名称时,再也找不到第二名称时,企业的竞 争力就明显的区别于行业内的企业,为打造知名品牌 奠定了基础。 它体现了企业的信任度、核心竞争力、商誉,以及名 称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发展的健康性。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 可以据以确定登记、 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
辖地
税收等管理机关
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1
2
确定法律文 书及其他文
3
4
便于公司开 展正常的生
5
书送达的地
点
产经营活动
住所登记注册的审查要点:
区分住所变更的不同情况
住所表述要规范一致 区分住所和经营场所
跨登记辖区的住所变更
区别:注册资本主要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责 任关系。注册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它反映的主要是 企业的资产规模
注册资本的构成:
股东缴付,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 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放宽注 册资本登记条件。 会议明确,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 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 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 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 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 最低限额。
或无偿使用三种情况。
(二)立法模式
管理中心主义
即以公司登记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 地为住所
营业中心主义
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
公司章程确定模式
(1)法律就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住所 的选定作出限制性规定 (2)法律不就公司住所的选定作任 何限制,完全由公司章程自由确定
(三)我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 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的必要性
(四)经营范围为政府监管提供渠道 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政府可以对市场的整体状态和
发展走向进行规制和预测,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提早采取措施预防,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经营范围的核定原则:
① 行为的经营性 ② 用语的规范性(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 ③ 形式的一致性 ④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核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 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15日内
取消股东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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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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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企业 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 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 本总额。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 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非公司制全民、集体、联营企 业法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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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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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范围概论
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 (产品)类别或服务项目,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 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企业都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
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 年 7 月 14 日工商企字 (1989)第142 号)
一:公司经营范围概论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也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章程应当载明额事项”中规定章程 必须载有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