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1)
影视所作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影视作品在传播文化、娱乐大众、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影视作品的创作、制作、发行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影视作品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旨在为影视产业从业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影视作品是一部以古代宫廷为背景的古装剧,讲述了主人公从平民逆袭成为一代帝王的故事。
该剧在播出期间取得了极高的收视率,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三、案例分析(一)版权问题1.剧本版权在影视作品中,剧本是核心元素之一。
本案中,该剧剧本未经原创作者授权,直接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剧本作者所有。
因此,该剧在剧本方面存在侵权行为。
2.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包括剧本、导演、演员、摄影师、编剧等众多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本案中,该剧在未经影视作品版权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作品,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影视作品版权方所有。
(二)肖像权问题1.演员肖像权在影视作品中,演员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该剧未经演员同意,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历史人物肖像权在影视作品中,对历史人物的肖像进行描绘,也需注意肖像权问题。
本案中,该剧在描绘历史人物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历史人物的肖像,侵犯了历史人物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名誉权问题1.演员名誉权在影视作品中,演员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该剧在未经演员同意的情况下,对演员进行了负面描绘,侵犯了演员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 张静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杨静法官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三、综艺节目模板的引进四、综艺节目的行为保全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一)综艺节目的定义今天主要具体地探讨一下我们在前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娱乐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应该是当前中国普通公众娱乐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导,那么娱乐节目的品种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
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于综艺节目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义。
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发现,这类节目有几个要素是必备的。
大家看到这几档节目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
所有这些节目,首先它要有一个主题。
比如说好声音,中国最好的声音,它是选歌手的。
那么春节晚会,它的主题就是全球的华人怎么欢度春节,一个祥和喜庆的主题。
所以综艺节目有一个主题,它有一整套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当你打开这个节目的时候,随便选一个片段,你就知道它不是其他的节目。
它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具体的套路。
另外,它一般都有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有主持人、有嘉宾、有演员,还就各种的舞美、灯光、音响效果,配合形式的这么一个舞台,它是一个现场表演。
再次,它还要有现场运用电视的影像语言进行设置,包括舞台的旋转,大屏幕的分割,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拍摄过程。
最后,它要在电视台播出。
(二)当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那么目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大概从四五年以前,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这一档综艺节目推出之后,国内的各个地方台的综艺节目竞争就变得非常非常激烈,各个台大量的巨资投入在做这个综艺节目。
为什么呢?因为两个驱动力,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广告商。
他们的收视率,所有的电视台现在都能够转变这个认识——无论是新闻强台还是文化强台,真正能提高收视率的是综艺节目。
我们到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去调研和走访,各大电视台都认为收视率的指标是对于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核。
影视财务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影视作品的投资、制作、发行等环节日益复杂,财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以某知名影视公司为例,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影视行业财务管理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二、案例公司简介某知名影视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影、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
公司成立之初,凭借一部热门电视剧迅速崛起,成为业内知名企业。
近年来,公司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涉足网络剧、综艺等新兴领域,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
三、财务报表分析(一)资产负债表分析1. 资产结构分析根据该公司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公司总资产为1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6亿元,非流动资产4亿元。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从资产结构来看,该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大,说明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但同时也应关注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率,以判断其流动性风险。
2. 负债结构分析该公司2019年度负债总额为8亿元,其中流动负债5亿元,非流动负债3亿元。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从负债结构来看,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大,说明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需要关注短期借款的偿还期限和利率,以及应付账款的支付情况。
(二)利润表分析1. 营业收入分析2019年度,该公司营业收入为12亿元,同比增长15%。
其中,电影业务收入6亿元,电视剧业务收入4亿元,网络剧业务收入2亿元。
从营业收入构成来看,公司业务结构较为均衡,电影、电视剧和网络剧业务均取得较好成绩。
2. 营业成本分析2019年度,该公司营业成本为9亿元,同比增长10%。
其中,制作成本5亿元,发行成本2亿元,宣传成本2亿元。
从营业成本构成来看,制作成本占比最大,说明公司在制作环节投入较大。
需要关注制作成本的合理性和控制措施。
3. 利润分析2019年度,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亿元,同比增长20%。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影视版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日益繁荣。
然而,在影视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影视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某影视作品《青春之歌》的版权纠纷,主要涉及著作权、合同法等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影视制作公司,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影发行公司。
2016年,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拍摄了电影《青春之歌》,由知名导演执导,当红明星主演。
电影上映后,受到了广大观众的热烈追捧,票房收入颇丰。
然而,在电影上映后不久,丙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丙公司称,电影《青春之歌》中的部分情节、人物设定、场景设计等与丙公司拥有的电影《岁月如歌》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影《青春之歌》是否侵犯了电影《岁月如歌》的著作权?2.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3. 丙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1. 关于电影《青春之歌》是否侵犯了电影《岁月如歌》的著作权,法院认为:(1)从两部电影的情节、人物设定、场景设计等方面来看,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但相似性并不等同于侵权,需要进一步分析。
(2)电影《岁月如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自电影首次上映之日起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3)电影《青春之歌》上映于2016年,而电影《岁月如歌》的保护期限已于2006年届满。
因此,甲公司在创作电影《青春之歌》时,已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1)甲公司在创作电影《青春之歌》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未发现电影《岁月如歌》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
(2)乙公司在发行电影《青春之歌》时,同样未发现著作权侵权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丙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1)由于电影《青春之歌》未侵犯电影《岁月如歌》的著作权,丙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影视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制作了一部名为《青春追梦》的电影,于2019年上映。
该电影讲述了主人公在青春岁月里追求梦想的故事,深受观众喜爱。
然而,在电影上映后不久,原告发现另一家电影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制作了一部名为《追梦少年》的电影,该电影在剧情、人物设定、场景等方面与《青春追梦》高度相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作品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内容等方面的权利。
本案中,《青春追梦》电影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被告制作的《追梦少年》电影在剧情、人物设定、场景等方面与《青春追梦》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制作、发行、放映《追梦少年》电影,并消除该电影对社会的影响。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制作的《追梦少年》电影在剧情、人物设定、场景等方面与《青春追梦》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制作、发行、放映《追梦少年》电影。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广播影视法律案例辩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影视公司侵犯版权案”为例,对广播影视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辨析,旨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广播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2016年,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制作了一部名为《花间梦》的电视剧。
该剧在播出后,获得了较高的收视率。
然而,原告发现,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网络上播放了该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花间梦》作为一部电视剧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播放了《花间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1)复制权:被告将《花间梦》的电视剧内容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2)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花间梦》的电视剧内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播放《花间梦》的行为;(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播放了《花间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影视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视剧《情动江湖》自上映以来,因其独特的剧情和精彩的演技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然而,在播出过程中,该剧被指控侵犯了某小说《江湖情仇》的著作权。
原告方认为,该剧在剧情、人物设定、场景设计等方面与《江湖情仇》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被告方则辩称,该剧系原创作品,与原告方的小说并无实质相似之处。
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方的电视剧《情动江湖》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相似性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是指作品的内容、形式、表现手法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在判断相似性时,应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人物设定、情节安排、语言风格等因素。
3. 本案相似性分析(1)整体结构相似:《情动江湖》和《江湖情仇》在整体结构上存在高度相似,均为以江湖为背景,讲述江湖恩怨、爱恨情仇的故事。
(2)人物设定相似:两剧的主要人物设定相似,如男主角、女主角、反派角色等,均具有相似的性格特点和命运轨迹。
(3)情节安排相似:两剧的情节安排相似,如感情线、江湖斗争等关键情节均具有相似性。
(4)语言风格相似:两剧的语言风格相似,均采用江湖小说的写作手法,具有浓厚的江湖气息。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的电视剧《情动江湖》在整体结构、人物设定、情节安排、语言风格等方面与原告方的小说《江湖情仇》具有高度相似性,侵犯了原告方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影视作品的侵权纠纷,体现了著作权法在影视领域的适用。
影视案例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情令》是一部根据魔道祖师改编的古装仙侠剧,自2019年播出以来,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然而,在剧播出后不久,原著作者魔道祖师粉丝与电视剧制作方之间就版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该剧的改编方和出品方并未获得原作者的正式授权,而是通过购买网络平台的独家改编权来进行制作。
因此,原著粉丝认为该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制作方停止侵权行为。
二、案件焦点1. 著作权归属2. 网络平台的改编权效力3. 侵权责任的承担三、法律评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魔道祖师作为小说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因此,电视剧制作方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改编并制作该剧,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网络平台的改编权效力网络平台的改编权是指网络平台对作品所拥有的改编、出版、发行等权利。
在本案中,电视剧制作方通过购买网络平台的独家改编权来进行制作。
然而,网络平台的改编权仅限于网络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对整个作品著作权的授权效力。
因此,电视剧制作方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网络平台的改编权制作该剧,同样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电视剧制作方未经原作者授权,改编并制作该剧,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因此,电视剧制作方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电视剧制作方应立即停止播放、发行、传播该剧,并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
(2)消除影响:电视剧制作方应通过公开道歉、删除侵权作品等方式,消除侵权行为给原作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电视剧制作方应根据原作者的实际损失,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电视剧制作方在未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网络平台的独家改编权进行制作,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提醒我们在影视创作过程中,应重视版权问题,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影视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在电视剧中使用了原告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将乙公司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并使用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制作、发行、放映含有侵权内容的电视剧。
2.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影视作品改编权是指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权保护;二是影视作品中的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权保护。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影视作品中的商标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3.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维权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著作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
本文将以一起著作权法律案例为例,分析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被告:乙,某出版社案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在乙出版社出版的杂志上连载。
甲在连载过程中发现,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
甲认为乙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小说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甲对其享有著作权。
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小说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法院根据甲提交的证据,认定甲的小说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出版社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启示1. 创作者应重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创作者应充分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出版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作品时,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同时,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监管。
影视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于2018年拍摄了一部电视剧,邀请了著名演员李某出演主角。
在电视剧上映前,影视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李某的肖像用于电视剧的海报、宣传册等宣传材料。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影视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影视公司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以及如何界定影视公司使用演员肖像的合法范围。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案例分析1. 影视公司使用演员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影视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的肖像用于电视剧的海报、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其目的在于宣传电视剧,吸引观众观看,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
因此,影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2. 影视公司使用演员肖像的合法范围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侵权:(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肖像的;(2)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的;(3)为教育、科研、艺术等公益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4)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肖像的;(5)其他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
在本案中,影视公司使用演员肖像的目的并非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教育、科研、艺术等公益目的,也不是执行公务,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影视公司未经李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李某的肖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六、启示1. 影视公司在使用演员肖像时,应尊重演员的肖像权,依法取得演员的同意。
2. 演员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播影视产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广播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影视作品并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影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被告:影视公司案件事实:甲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以下简称“甲”)创作了一部名为《青春岁月》的影视剧本,并将其授权给乙影视制作公司拍摄。
乙影视制作公司拍摄完成后,将《青春岁月》改编成一部同名影视作品。
该作品自上映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18年,影视公司未经甲同意,擅自将《青春岁月》改编成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影视作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发行和播放。
甲发现后,认为影视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影视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视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影视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创作的《青春岁月》剧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归甲享有。
2. 影视公司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青春岁月》剧本并制作《岁月如歌》影视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3.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影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影视公司立即停止播放、发行《岁月如歌》影视作品;2. 影视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影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广播影视产业著作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本案中,《青春岁月》剧本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
影视剧本作为文字作品的一种,自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未经授权的改编行为:影视公司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青春岁月》剧本,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电影产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在我国上映,该片以真实事件为背景,讲述了主人公为了救治患有慢粒白血病的患者,非法从印度购买低价仿制药的故事。
该电影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引发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药品监管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电影上映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本文将针对其中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本案中,原告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涉及的一种药品的专利权人。
在电影中,该药品被描绘为“神药”,但并未提及原告公司的名称和专利号。
原告认为,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被告(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药品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产品。
然而,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对该药品的描述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描述是否具有明确性: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是否明确指出了该药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使得观众能够明确识别该药品。
(2)描述是否具有唯一性: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是否足以区分原告的专利药品与其他同类药品。
(3)描述是否具有商业性: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是否具有商业宣传性质,诱导观众购买。
2.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电影中对药品的描述侵犯了其专利权,具体表现在:(1)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具有明确性和唯一性,足以使观众识别出该药品。
(2)电影中对该药品的描述具有商业宣传性质,诱导观众购买。
(3)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未经原告许可,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专利药品。
四、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对该药品的描述确实具有明确性和唯一性,且具有商业宣传性质。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论文电影著作权评估——以《我和我的祖国》为例
摘要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自诞生起,就具有重要的地位。
而对所持有的著作权进行评估,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是必要的。
进行著作权评估,可以为管理层提供经营信息,决策依据等,有利于管理层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投资的浪费;也可以吸引投资者,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进而选择投资,为企业带来资金,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为著作权侵权赔偿提供价值依据,当今社会盗版和侵权的现象屡屡不止,进行相关著作权评估,可以为要求赔偿的金额提供可靠的价值依据,有助于企业著作权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文化事业飞速发展,电影投资逐渐进入了许多投资人的视野,电影著作权评估报告是投资者是否选择投资的重要依据。
但截止到现在,我国都尚未建立完整的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这样,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时就无法获取值得信赖的和公正可靠的报告来进行分析。
而没有可靠是报告作为基础,大多数投资者不会选择投资。
如果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可以借鉴别国的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影著作权评估体系,这无疑会促进我国电影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除了大的电影制作公司,一些中小型的电影制片方也可以通过吸引投资得到发展,制作出更好的影片,为我国电影文化事业添砖加瓦。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与收益法对影片《我和我的祖国》的著作权价值进行了评估,首先确定了影响电影票房收入的主要因素,包括影片类型定位、导演、主演阵容、社会环境、档期安排、排片率六个影响因素,剔除社会环境这一不易定量分析的因素后,以此建立了回归方程。
通过Eviews6进行回归分析和检验后,得出电影票房收入模型。
将案例《我和我的祖国》的数据代入电影票房收入模型,得到了《我和我的祖国》的预测电影票房收入,在比较了真正的该案例电影票房收入,判断该预测数据较为合理。
在这之后,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分别确定了电影的后续收入和电影制片方应对的份额。
此外,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分别选定了折现率和该案列的收益期限。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分析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三、影视作品资产清查重点-账务核实
原始入账时间、金额及其构成内容 与合同的一致性 是否对外许可(销售),对应合同是否一致 是否有质押、担保 摊销情况 账面摊余价值 对应其他收益-广告等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二、作品维度分析 (四)把握不同作品特点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五)作品类型的多样性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作品类型 的多样性
文字作品
动漫作品
摄影作品
音乐作品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识别评估对象
著作财产权 维度分析
作品著作权 权利“矩阵”
作品维度分析
数据来源:美国知识产权研究协会出版的Royalty Rates for Trademarks & Copyrights Fourth Edition,其中电影作品案例23个,音乐作品案例24个,图书作品案例25个。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四、适合版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适用方法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
主讲人:
目录
主要 内容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及评估方法选择
电视剧(动画片)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电影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识别评估对象
著作财产权 维度分析
作品著作权 权利“矩阵”
作品维度分析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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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一、 著作财产权维度分析 著作财产权类型-多样
著作财产权
作品传播相关权利
版权价值实现的关键
作品使用方式相关权利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 作品维度分析 (一)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电影作品
电视剧(动画片)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电影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一、影视企业相关法律规范 二、影视企业行业监管政策 三、影视作品资产清查重点 四、适合影视作品著作权资产价值评估的方法 五、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分析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实务与案例
主讲人:袁 煌
主讲人:
目录
主要 内容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及评估方法选择
电视剧(动画片)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电影作品著作权价值评估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识别评估对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财产权 维度分析
作品著作权 权利“矩阵”
作品维度分析
二、作品维度分析 (三)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动漫作品
动漫作品
从词源上讲,动漫是中国人自造的词语,其被定义 为“漫画”和“动画”的合称与缩写。
具体来讲,动漫以创意为核心,以内容为根本,运用现代信息 技术带来的强大的表现力,把动画、漫画艺术形式的超现实幽默 和美的创意,通过影视、书刊、互联网以及移动类途径等传播开 来,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开发人们 的创新思维,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电视剧分类 制作结构方式——电视戏剧、电视电影(亦称电视影片)和狭义的电视剧。 题材——当代、现代、近代、古代、重大等(电视剧题材分类标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 案公示管理办法》附件1;体裁——电视小品、电 视短剧、电视单本剧、电视连续剧、电 视系列剧等;审美类型——喜剧、悲剧、悲喜剧(正剧)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四)把握不同作品特点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五)作品类型的多样性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作品类型 的多样性
文字作品
动漫作品
摄影作品
音乐作品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识别评估对象
著作财产权 维度分析
作品著作权 权利“矩阵”
作品维度分析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二)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电视剧作品
电视剧
是一种专为在电视机荧屏上播映的演剧形式, 它兼容电影、戏剧、 文学、音乐、舞蹈、绘画、 造型艺术等诸因素,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二)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电视剧作品
2010.7.1 2010.11.12 2011.2.12 2011.7.1 2011.10.11 2011.11.28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国务院授权发布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电影作品和 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 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 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一)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电影作品
电影分类 题材和风格——西部片、歌舞片、动作片、恐怖片、喜剧片、爱情片等; 叙事风格——戏剧电影、散文化电影、诗电影等; 地域国家——欧洲电影、亚洲电影、好莱坞电影等; 拍摄技巧——白昼电影、彩色影片、黑白影片以及多银幕电影; 创作风格与创作目的——文艺片和商业片。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量化方法
把定性分析的因素进行量化方法有很多,常用方法包括多元 回归,层次分析法,德尔菲法等。 多元回归——多独立影响因素的量化 层次分析法——多相关因素量化 德尔菲法——无先例事件量化
目录
主要 内容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及评估方法选择
动漫作品 放映权
…
…
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 复制权
电影作品 摄制权
电影作品 发行权
电影作品信息 网络传播权
电影作品 放映权
…
… … … … … …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著作权资产价值构成三维模型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与参数关系
评估方法 收益法
市场法 成本法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二、作品维度分析 (三)影视企业主要作品类型——动漫作品
分类 根据动漫的传播途径,可以将动漫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出版动漫、影视动漫、网络动漫和手机动漫; 而根据动漫具体的社会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教育片、娱乐片、广告片和宣传片。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一、影视企业相关法律规范-电视剧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一、影视企业相关法律规范-电视剧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一、影视企业相关法律规范-电视剧
Part 2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清查
及评估方法选择
一、影视企业相关法律规范-电视剧
2009.9.26 2010.3.19 2010.5.1
评估参数
收益额 折现率 收益期限 市场价值 重置成本 各种贬值
影响因素
法律、社会经济、著作权交易、著作权运营、市场、成本、 风险
市场、侵权盗版、产业政策等具体风险 法律、市场、作品
法律、社会经济、著作权交易、著作权运营、市场、成本、 风险、作品
著作权交易、市场、成本、作品 法律、社会经济、著作权运营、市场、风险、作品
Part 1 影视企业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
三、 识别评估对象—作品著作权权利“矩阵”
复制权
摄制权
发行权
信息网络 传播权
放映权
…
电视剧作
电视剧作
电视剧作
电视剧作
电视剧作品信
电视剧作
品
品复制权
品摄制权
品发行权
息网络传播权
品放映权
…
动漫作品
动漫作品 复制权
动漫作品 摄制权
动漫作品 发行权
动漫作品信息 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