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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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发挥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建设上有新进展、管理上有新提高、服务上有新成效、融资上有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项目遴选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质量

1.项目遴选的总体要求: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加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

2.项目遴选的主要范围:重点项目按省、市两个层级进行遴选。省级重点项目的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省辖市级管理的重点项目应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

3.省重点项目的入选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政策,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具体条件与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通过制定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加以规范。

4.省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和相关手续报批,需提前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已经完成项目备案(立项)或通过城市规划预审、土地预审、环评审批,建设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各种建设手续完备,当年继续建设或竣工投产(用)的项目。为了加强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的协调调度,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办)可视需要在当年在建项目中列出竣工投产项目,在前期项目中列出预备项目,以利于目标任务的考核。

5.省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省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每年10月底前,由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省重点项目办推荐报送下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省重点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的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省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省长意见后,12月底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

6.省辖市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须报省重点项目办核备。符合核备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在保证省重点项目需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有关要素指标的安排使用。市级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监管、谋划等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各省辖市须将当年辖区内省重点项目纳入本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7.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在选择确定重点项目时,由省重点项目办、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对省重点项目年度用地需求进行测算,经平衡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内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预留,并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有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国家分配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矛盾较大时,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平衡。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项目列入国家项目用地计划。对其他类别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也要积极争取国家指标的支持。重点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积极支持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及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并办理先期用地。重点项目较集中的地方原供用地不能保证需求的,积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各省辖市每年第三季度末仍未用完的指标,由省统一调剂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省辖市在省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

8.优先保障环境容量。由省环保厅根据全省环境容量和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在安排重点项目时,省环保厅会同省重点项目办对所需环境总量指标进行平衡测算,并分解到相应的省辖市。各省辖市应本着“自我平衡”的原则,自行解决重点项目的环境总量指标,并负责在年度工作中组织落实相应减排措施,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设施和产能,对已经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环境总量要求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为省重点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对于特殊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项目所在地环境容量无法保障,但当地环境质量尚能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时,应由省环保厅报请省政府同意,通过组织排污权交易和从全省总量减排富余指标中予以调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跟踪管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减排措施,切实保障省重点项目环境总量指标的需要。

9.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授信贷款方式支持特大项目建设。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省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0.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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