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买卖契约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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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
摘要:罗马法是当时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物,而在其商品经济关系中,其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的是买卖关系,当然买卖契约便成了罗马法基本的进行经济贸易的契约。在当时,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是非常系统的、具体的。其中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内容博大精深,如果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系统地了解罗马法买卖契约的精神,而且对我们后世的买卖契约丰富、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通过对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其有初步的了解。
关键词:罗马法;买卖契约;合意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108-02
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的价值决定了其在罗马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而其中的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对整个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更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对于罗马法契约理论的理论价值和制度价值我们涉及不多,但是并不否认它客观上确实存在价值,尤其对我们后世的买卖契约理论贡献巨大,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罗马法买卖契约的研究,这样一来,可以不断促进我们后世买卖契约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罗马法买卖契约构成要件的简要分析
“买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买受人)承诺在接受相应的价金后,向对方转让对商品的占有。”[1]40-41
“在罗马,买卖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如果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的话,必须另外履行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或者交付的手续。”
[2]罗马法买卖契约指的是买卖当事人针对双方想要交易的物的交付和用于买卖物的价金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买卖协议。在罗马社会的早期,只要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形成买卖物的合意就可以成立契约。买卖契约是罗马法中诺成契约的一种形式,但同时买卖契约是诺成契约中最典型的契约。
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是指买卖契约由什么要件构成,并且在何种情况下成立。通常认为,买卖契约由标的物、价金以及合意三个要件构成。这个从买卖契约的概念中便可以看出来。但是对于买卖契约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这一要件有没有必要说一下呢?笔
者认为完全有必要,会在下面的论述中说明原因,下面来分析一下构成要件的具体方面。
二、罗马法买卖契约的客体
从买卖契约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契约的客体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除此之外还有价金。
(一)标的物作为买卖契约的客体
在罗马法中,用于进行买卖的物被称为“商品”,“凡有财产价值的物件,原则上都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物。”[2]正如盖尤斯所说,“现在我们要来审视物,它们或组成于我们的财产之内,或存在于我们私人所拥有的财产之外。”[3]158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凡是在罗马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流通物,不管
它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也无论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甚至即使它是将来的物也可以作为用于买卖的标的物。那么具体实践中到底对标的物有什么样的要求呢?
1.买卖契约所指向的物在协议达成时必须是存在的
买卖契约的目的在于买卖契约所指向的物,如果说买卖契约在缔结时,所指向的物不存在的话,那么该契约是没有意义的,当然该契约不能成立。就是说“如果在买卖契约缔结时作为标的物的商品并不存在,则买卖契约无效”[1]297。对于这一点,在尤士丁尼法典中也有所表达,“没有实物的出售,无论是买还是卖都是令人无法理解的。”[4]但是,罗马法中也承认了一些关于尚未存在的物的买卖,其中包括两种情形,即买希望之物、买希望。买希望之物被看作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所附的条件是契约中希望能够买到的物品在未来出现,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该条件时,买卖才能生效。这样的例子我们可以举一下,比如,未出生的奴隶,他们基于出生可以使得买卖尚未出生的奴隶的合同生效。还有比如,对于还没有长熟的果实的买卖,基于果实的成熟可以使得该买卖合同生效。而买希望不同于买希望之物,他被看成是一种射幸契约,比如甲要买乙可能钓到的鱼,即使乙什么也没有钓到,买卖仍然成立,因为,这仅仅是对希望的买卖,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两种情况也有其相同点,就是都是对没有存在的物的买卖。
2.买卖契约所指向的标的物不能是被禁止流通的物
罗马法中买卖契约中并非所有的物都能够成为买卖契约的标的
物。“凡可以为人所拥有、占有或者通过诉讼提出要求的物,均可进行买卖,而对那些为自然法、万民法或者习俗所禁止交易的物的买卖,则是无效的。”[1]297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罗马法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做出了一些禁止一些公共物进行交易的规定。“如果你知情,则不能购买一个自由人以及其他任何你知道禁止转让之物。这些不得转让的物包括诸如神圣地、神息地或者不可交易的物,他们不得成为人民的财产,使用权是公共的,例如马尔奇公地。”[5]9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在买受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则买卖是有效的,这一点可以证实,“如果买受人购买了一名不能为人所有的自由人或者是神圣地或者神息地,那么只要他对此确实不知情,买卖就是有效的。”[5]7
(二)价金作为罗马法买卖的客体
价金是买受人基于买卖契约取得出卖人的商品,向出卖人支付的货款,这是罗马法买卖契约构成要件不可或缺的。那么价金作为买卖契约的客体,有什么要求呢?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条件,在这里简要说一下,首先,价金必须是确定的,再者,价金必须是合理的。就是说在买卖契约订立时,价金是已经确立的,不能在契约订立后再商量。至于价金的合理性,笔者是这样认为的,就是说根据买卖契约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要求价金要合理,这样,可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罗马法买卖契约的合意
合意是一切契约的共同要件,当然在买卖契约中合意的地位更
加重要,因为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可能缔结契约。“在设立买卖、赁借贷、合伙、委托之债之时,需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我们说,以上述形式设立契约之债时需基于合意,是因为上述契约之债的设立并不要求有任何表达方式或者文字上的特别之处,只要求缔约双方的一致同意。”[6]至于合意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由于买卖合意的欠缺,而影响买卖契约的履行。大体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错误的认识,二是由于欺诈、胁迫。其中,认识错误有对交易性质的认识错误,对人身的认识错误,对价金或数量的认识错误以及对标的的认识错误。对于何种情况下契约有效和在何种情况下契约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由于对交易性质的认识错误,导致买卖契约是无效的;对人身的认识错误并不绝对导致买卖契约的无效;对数量和价金的认识错误也必然导致买卖契约的无效。对于标的的认识错误分为对体态的认识错误和对实体的认识错误,对于这两种认识错误导致的结果也不相同,首先,对体态的认识错误进行分析,比如,甲乙两人对购买汽车达成契约,甲想买乙的红色的汽车,而乙想卖给甲的是自己黑色的汽车,这样一来,由于该契约缺乏在买卖标的物上达成的合意,所以这个买卖契约是无效的。但是对于我们要分清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乙达成的契约都是针对同一辆汽车,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那么该契约是有效的。对实体的认识错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就是对标的物本身认识正确,只是对标的物的实体所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