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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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人力资源领域,薪酬制度的合理性对企业的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解当前企业的薪酬状况,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薪酬调研分析。

本报告将就调研结果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一些针对薪酬制度的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覆盖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以收集广泛的薪酬数据。

访谈则主要针对企业高管和人力资源专家,以获取他们对薪酬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1、行业差异:不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科技行业的薪酬普遍较高,而传统制造业的薪酬水平则相对较低。

2、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对薪酬水平也有影响。

大型企业的薪酬水平普遍较高,而中小型企业的薪酬水平则相对较低。

3、职位等级:职位等级越高,薪酬水平也越高。

管理岗位和高级技术岗位的薪酬普遍较高。

4、绩效表现:绩效表现对薪酬也有影响。

表现优秀的员工通常能获得更高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四、问题分析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发现以下几个问题:1、薪酬制度缺乏公平性:一些企业的薪酬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水平和市场行情,导致员工对薪酬制度的公平性产生质疑。

2、激励机制不足:部分企业的薪酬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薪酬调整机制不灵活:一些企业的薪酬调整机制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业绩的变化。

五、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技能水平和市场行情,制定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

2、加强激励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奖金、晋升等方式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建立灵活的薪酬调整机制:企业应建立灵活的薪酬调整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业绩的变化。

4、提高员工参与度:企业应提高员工对薪酬制度的参与度,让员工了解薪酬制度的制定过程,增强其对薪酬制度的认同感。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素材归纳不易,仅供学习参考2016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名词解释(2)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

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和成为独立部门法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2)市场经济及缺陷①概念市场经济,是指发达的即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

②市场缺陷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可以主要归纳为下列三种:a.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它又可能包括两类情形:第一,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

第二,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产生障碍,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

c.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它才慢慢地发挥作用,使经济逐渐恢复正常。

(3)产业革命引起市场缺陷的暴露①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

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这是市场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③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企业垄断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起的后果也十分明显了。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一)“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一)早期的经济法概念●摩莱里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最早出现“经济法”一词。

其意为: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德萨米1842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

其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也是分配法。

●蒲鲁东1865 年出版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概念诸说●德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一开始,有些学者将其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

●后来学者们认识到,这类法规的出现并不只同当时的战争相关联,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战争结束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许多干预、调节措施仍不可缺少。

于是许多学者把这类法规统一称为“经济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出现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名词解释重点

经济法名词解释重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职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合理行使经济权利、服从国家的正当干预。

经济法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承担风险的商事主体。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人或以上,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行)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指合伙企业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从而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事实。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人以上50人以下,名称中注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变: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必须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时,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①该定义由两部分构成a.第一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b.第二部分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②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对经济法作出不同定义的原因是:a.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

b.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

c.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

(2)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①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

②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③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

④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2.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各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①德国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学者称之为“战时经济统治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陆续出现多种不同的学说,有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课后问答题第三版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课后问答题第三版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课后问答题第三版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市场调节:以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基础,从整体上和宏观上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叫无形之手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充分调节的社会经济形态。

市场调节的三缺陷市场障碍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施展作用。

市场障碍的主要表现:非市场本身的障碍,如国家公权力设置的障碍;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如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经营者规模较小,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无法凭借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市场障碍尚不能引发严重后果。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

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

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

资本主义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不高,需要长期投资研制开发的产品不多,社会必需的高风险行业、公用和公益事业投资需求不多,市场的唯利性缺陷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这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在资本主义初期,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

但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响社会全局。

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生产社会化:机器大工业推动社会生产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

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垄断大企业出现,排斥他人参与市场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出现障碍。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经济法名词解释(3)

经济法名词解释(3)

第一讲1.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2. 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3.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二讲?1.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所组成的合伙。

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

第三讲1. 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为限。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5.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四讲1.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价值 功能和基本原则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价值 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论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一、经济法的价值(一)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容●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包括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但其内涵具有特殊性。

●秩序: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功能(一)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法律具有这种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实现法律内在价值,实现预定的秩序、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相结合的价值目标,即理念目标。

(二)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这就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价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三、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经济法理念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即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二)法律理念同法律价值的关系●区别:●价值是客观的,需要实际利用才能释放;●理念是主观的,须借助事物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变成客观存在●联系:●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和实现;理念也可以反作用于事物的价值。

(三)经济法价值、功能与理念的关系●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和特点),在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人们头脑中的价值目标模式)以及经济法理念(理想目标模式);借助于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调整有关人们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使经济法的固有价值释放,实现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和理念目标,从而最终实现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企业: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3.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7.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愿意而发生的退伙。

10.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时有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特例。

除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1.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①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a.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b.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即以社会为本位。

②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③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a.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b.经济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公平”,但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2.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

(1)对于经济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让国家调节采取市场规制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其他特殊保护,在垄断企业、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等之间调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实现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实现经济法理念。

(2)对于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或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情形,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采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方式;而当民间投资乐于进入上述领域投资时,国家投资适时退出。

(完整版)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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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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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成部分。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和义务关系。

无记名债券。

有限公司。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证。

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制。

国内电视大学学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的权利。

活动。

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圣才出品】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4.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1.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国家调节经济采取市场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和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等三种基本方式;分别发生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引导调控关系。

因此,调整以上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国家调节可分为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发生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经济结构调节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方面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的调解处理等方面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解处理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按照经济成分,国家经济调节可分为国家对国有经济调节管理与对非国有经济调节管理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分别发生国内经济调节关系与涉外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本文档由中南大学法学院14级本科生马欢军整理,收纳了漆多俊主编高教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红皮书内的大部分经济法名词解释,分享给广大备考同学。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3.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4.经济法的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5.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6.经济法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7.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实体法规定的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并按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当事人是否和怎样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活动或指上述活动中的各项制度。

8.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9.垄断: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2.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同一个环节或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1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不同环节或阶段,是一种上游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高教版经济法 名词解释

高教版经济法 名词解释

1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布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宏观個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3,财政观调控,主要是通过预算政府采购国债政前转移支付等段影响投资和消费,进而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街,从而达到调节轻济总量和结构平衡,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

4.预算: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

5.国债: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6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头、事地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有行为。

7转移支付: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梁道成者形式,将部分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

8税收: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负有关专门机构向层民或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9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

10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院特定的经济目标时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11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竟争的商品范伟和地域范围。

12滥用市场支配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陈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13: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的较大影响力。

14.垄出协议: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其地协同一致的行为。

15.横向垄:断协议:在产业链上居于同- 环书的两↑或两个以上径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

16、纵向垄断协义:处于同-产业链上下环节(有交易关条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17.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并购、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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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3.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4.经济法的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5.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6.经济法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7.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实体法规定的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并按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当事人是否和怎样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活动或指上述活动中的各项制度。

8.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9.垄断: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2.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同一个环节或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1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不同环节或阶段,是一种上游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14.价格固定协议: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安排。

15.专业化协议是指互为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当事人之间,对各自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生产商只专门生产一部分或一定范围的产品而其他产品则由其他当事人专门生产。

16.标准化协议是指若干企业之间约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须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如果企业的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进行生产,或者不能进行销售。

17.联合抵制是指同行业的一些共谋者出于将特定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的目的,而集体拒绝与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1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9.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0.相关产品市场: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

21.相关地域市场: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

22.索要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3.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4.拒绝交易:单个卖方拒绝向特定买方,尤其是零售商或者批发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5.限定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26.搭售是指卖方在向买方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时,通过合同规定或者其他手段,要求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或几种商品或者服务。

27.价格歧视一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于相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属于歧视行为。

28.经营者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29.行政垄断指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特殊垄断,具体而言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30.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

31.地区贸易壁垒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产品流向外部市场。

3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3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国内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34.本身违法原则是指由于某些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十分明显,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须对行为的竞争效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单凭构成行为的证据就可认定行为违法。

35.合理原则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对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和某些正面效应进行合理性分析,只有当它们不合理地限制竞争的时候,才能认定它们构成违法。

36.反垄断法中的承诺是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和被调查的经营者之间一致同意的解决反竞争行为的一种方式。

37.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最大利益的市场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与之相反的一个概念。

38.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3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40.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1.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4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是以品质、价格及服务争取顾客,而是利用顾客的射幸、暴利心理,以利益不正当地影响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常选择的行为。

44.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

45.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7.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

不动产不作为“产品”对待。

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48.产品质量,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49.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

50.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国家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设置的管理机构以及处理各管理机构之间权责关系的制度。

51.产品质量标准,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等作出的技术性要求与规定。

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5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颁发认证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制度。

53.产品质量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予以证明的制度。

54.产品召回,是指对于流通中存在设计、制造系统性缺陷的产品,在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收回缺陷产品,并免费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55.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56.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7.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产品买卖关系中,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或依合同应对消费者、使用者作出质量承诺或保证。

58.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9.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经营行为,调整在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广义的国有资产就是指国有财产,是指以国家名义拥有的一切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国有财产。

61.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企业国有资产,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

6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投入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公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尚未启用的国有资产。

63.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64.国有资产法是在调整国有资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66.国家投资是指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的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用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投资。

流动资产投资,是指用于购置流动资产的投资。

67.国家投资管理体制是关于国家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

68.核准制是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按照明确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办理时限,决定是否准许企业实施的制度。

69.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

70.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本全部由国家投入,或国家投入的资本在所投资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或虽不处于控股地位但能实际控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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