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出版社第三版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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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中南大学法学院14级本科生马欢军整理,收纳了漆多俊主编高教出版社出版的第三版红皮书内的大部分经济法名词解释,分享给广大备考同学。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3.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4.经济法的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5.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6.经济法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7.法律适用,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实体法规定的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并按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及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当事人是否和怎样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活动或指上述活动中的各项制度。
8.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9.垄断: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10.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2.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同一个环节或阶段,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13.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各个经营者处于某一种商品生产经营链条的不同环节或阶段,是一种上游与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14.价格固定协议: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安排。
15.专业化协议是指互为实际或潜在竞争者的当事人之间,对各自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分配,从而使每一生产商只专门生产一部分或一定范围的产品而其他产品则由其他当事人专门生产。
16.标准化协议是指若干企业之间约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须符合特定标准的要求如果企业的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进行生产,或者不能进行销售。
17.联合抵制是指同行业的一些共谋者出于将特定竞争者驱逐出市场的目的,而集体拒绝与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18.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9.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0.相关产品市场: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
21.相关地域市场: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
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
22.索要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3.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4.拒绝交易:单个卖方拒绝向特定买方,尤其是零售商或者批发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5.限定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26.搭售是指卖方在向买方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时,通过合同规定或者其他手段,要求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或几种商品或者服务。
27.价格歧视一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于相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属于歧视行为。
28.经营者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29.行政垄断指凭借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特殊垄断,具体而言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30.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
31.地区贸易壁垒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产品流向外部市场。
3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33.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国内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34.本身违法原则是指由于某些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十分明显,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须对行为的竞争效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单凭构成行为的证据就可认定行为违法。
35.合理原则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对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和某些正面效应进行合理性分析,只有当它们不合理地限制竞争的时候,才能认定它们构成违法。
36.反垄断法中的承诺是反垄断法执法机关和被调查的经营者之间一致同意的解决反竞争行为的一种方式。
37.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最大利益的市场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与之相反的一个概念。
38.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3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40.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1.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4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是以品质、价格及服务争取顾客,而是利用顾客的射幸、暴利心理,以利益不正当地影响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常选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