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数罪并罚考查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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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临近法硕考研的时间,我们在复习刑法的时候,需要掌握好重点的知识内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立功要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侦破的行为。

立功种类: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3.自首 + 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法硕考研刑法数罪并罚要点一、定义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

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

2018 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专业基础课一、单项选择1-5ADDCC6-10DBCDB11-15CBDBC16-20ABCBA二、多项选择21.ABD22.ACD23.ACD24.BD25.ABCD26.ABCD27.BD28.CD29.ABD30.BCD三、简答题31.答案: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32.答案: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对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

33.答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1)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或对特定人如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34.答案:(1)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属于著作权。

(2)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作品的表演活动;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3)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是妨害公务罪。

典型的妨害公务罪即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需要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构成本罪的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二是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而本条前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

当然,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总分60, 做题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SSS_SINGLE_SELA 构成一般累犯B 构成特别累犯C 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D 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分值: 2答案:D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SSS_SINGLE_SELA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B 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C 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分值: 2答案:D解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即这里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客观事实,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是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不是只有高出法定刑幅度“中间线”就是从重处罚,B选项错误。

2018年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word版本 (7页)

2018年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word版本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知识点法律硕士的考研队伍日渐庞大,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摆在每个法硕考生面前的问题。

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专业考研考前的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考前必知四大内容一、法硕考试科目,题型和分值比例(1)专业基础课刑法75分民法75分题型分值分布:题型分值备注单选题20分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多选题10分简答题12分相对简单,答案在书本上。

辨析题8分会有对一些俗语的辨析,从民法的角度辨析法条分析题10分对给定的法条进行分析,制度、罪名等案例题15分给定案例,有具体的情节需要对各种案例的答题方法有一个总结。

(2)专业综合课法理学60分题型分值单选题27分多选题简答题8分分析题10分论述题15分宪法学50分题型分值单选题32分多选题简答题8分分析题10分分析题10分中国法制史40分题型分值单选题22分多选题简答题8分分析题10分二、法硕复习时间规划与导学(1)3-6月基础阶段根据基础班的课程,完成第一轮的复习,看书《法硕考试指南》2-3遍,熟悉60%的知识点,熟悉知识体系、知识框架。

(2)7-8月强化阶段I这个阶段非常重要,这个阶段的学习决定是否能考上。

跟随强化班的学习,完成第二轮的复习,配合法条完成相关的练习或司法考试真题,掌握80%以上的知识点,历年真题复习一遍,体会命题特点。

(3)9-11月强化阶段II跟随课程进行第三轮复习,配合辅助用书,配套练习,总结答题技巧,掌握90%以上的知识点,强化理解法条,案例分析笔记成型,开始强化记忆。

(4)12月冲刺阶段决定自己能考什么学校,跟随冲刺课程,再次梳理知识点,跟随老师查漏补缺,熟练掌握95%的知识点,进行实战模拟,强化记忆。

三、专业课各科特点,复习方法1、刑法学:刑法学逻辑性强,结构清晰,首先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

2018法律考研硕士刑法四大考点

2018法律考研硕士刑法四大考点

2018法律考研硕士刑法四大考点[摘要]随着专业硕士在考研中的地位越来越重,无数考生开始选择报考专业硕士。

以下为大家整理的法律硕士考研中刑法的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考生。

考点一:“少杀、慎杀”理念下,拟再减9个死刑罪名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

现有55 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对走私核材料罪,我建议还是保留死刑。

因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认为,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

因此,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惩处,在国际上也彰显了我国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考点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增加了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规定。

考点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

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2018法考重点内容

2018法考重点内容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如炒股)
(4)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后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第三人
考点九: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考查频率:10年考了6题,易错率:15%)
债权让与(债权转让)
生效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保证人与债权人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或仅对特定债权人作保证)
要点
生效要件
基本模式/公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公示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主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政府征收
登记/交付既非生效也非对抗要件。但取得后又进行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合同生效=登记+物权变动﹥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法律文书
(判决、裁决)
事实行为
继承或受遗赠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考点四:善意取得(考查频率:10年考了10题,易错率:25%)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罪数问题罪数问题一、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既遂后行为和非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

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后来参加的人成立共犯,是承继共犯。

▲A 知道B 绑架C,A 按B 的指示到C 的亲属处取钱。

A 定绑架罪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罪名。

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择一重罪处罚。

1、A 欲杀死站上在人群中的B,A 驾车撞向B,导致包括B 在内的20 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依后者定罪量刑。

2、A 盗油,在油管上打孔,盗窃了5000 元的油: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竞合,定118 条规定的破坏易燃设备罪。

择一重罪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

(三)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行为所不包含的严重后果,继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二、法定的一罪(了解)(一)结合犯:A+B=AB 罪(二)集合犯:惯犯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多次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如连续偷税的行为、多次实施走私犯罪等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处理;若是数额犯的,累计数额计算。

多抢劫的,是抢劫的连续犯(263 条),定一次抢劫。

(二)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有轻重关系,重罪吸收轻罪,定重罪一罪处罚。

1、(171 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出售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三)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的,是牵连犯。

为了A 罪而犯B 罪就是牵连犯。

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即如此。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1500字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1500字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1500字考研刑法学的知识点涉及广泛,其中数罪并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的一个原则和处理方式,是指当一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法院可以对他的每个犯罪行为分别审理,并依法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最后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处理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

首先,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合罚不能重罚”,即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不得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只能追究一次刑事责任,不能加重处罚。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性,防止滥用刑罚权力。

其次,数罪并罚的基本条件是犯罪事实的发生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分立的。

也就是说,不同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独立的,没有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对每个犯罪行为都有主观上的故意。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再次,数罪并罚的具体操作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分别判断每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要件。

第二步是分别判定每个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第三步是判断是否数罪并罚,即判决是否可以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合并执行。

最后一步是确定数罪并罚的刑期,并根据合并后的刑期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种类和方式。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既要对行为人的每个犯罪行为进行分别追究,又要合理有效地处理和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效果。

此外,数罪并罚还要与其他刑事原则和规定相协调,如刑罚的适用原则、最高刑期限制等。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处理方式,为处理多次犯罪行为提供了一种合理、公正的方式。

在实践中,相关司法工作者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数罪并罚的相关知识和指导原则,以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

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5)81、只有真真正正的控制人质、近亲属等第三方基于对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而交付财物的,才能认定为绑架罪。

由此决定:(1)假借绑架的名义勒索财物的,只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与诈骗的想象竞合犯);(2)近亲属等第三方误以为人质出车祸、嫖娼被抓等需要"拿钱赎人"而交付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82、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都成立抢劫罪一罪。

但是,在抢劫行为之后灭口杀人的,则应当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抢劫罪只能包容抢劫行为之前和抢劫行为之中的杀人行为,但不能包容事后的灭口杀人。

一定要记住:能包容灭口杀人的只有绑架罪。

83、能包容妨害公务罪(轻伤以下)的只有3个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其中,第3个是选择性罪名,尤其要注意走私毒品罪。

但即使是述3个罪名,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然要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4、财产性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上述"现场",应做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能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可见,对"现场"进行扩大解释的后果实际上是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向后延迟了一段时间。

但是,对人身性犯罪,则只能进行字面解释的"现场"正当防卫。

85、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三个共同点:(1)都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

意即,要么既遂要么无罪;(2)都没有犯罪目的和动机。

意即,犯罪目的和动机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3)都只能是结果犯。

意即,如无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本身不能成立。

8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2018考研刑法学考点详述

2018考研刑法学考点详述

2018考研刑法学考点详述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凯程考研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1.间谍罪及其处罚?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

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特殊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特殊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要点之数罪并罚特殊问题。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注意两个特殊问题:(一)注意:以上漏罪和新罪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的,如果有一个无期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或死刑即可。

(二)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11年)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BCD)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精彩链接: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考研法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考研法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考研法硕中,知识点内容比较多,这也是备考的难点所在。

那么在具体的备考复习中,到底这些知识点内容是什么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数罪并罚的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

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亦即一行为人犯有一罪或非实质数罪,或者非共犯数行为人犯有数罪(各个行为人分别犯有一罪),均不在并罚之列。

(2)
—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的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倘若违反,轻者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或者发生执行刑的计算错误等;重者会致使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遭受破坏,或者数罪并罚制度形同虚设。

1。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判决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判决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 判决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判决。

司法考试仅剩10天左右的时间啦, 要抓紧时间复习啦, 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针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而形成的案件, 法院审理后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不过, 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种情形是, 被告不予许可决定错误或违法, 而原告请求准予许可且理由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原告权益保护, 也关系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

在行政诉讼法框架下, 对法院而言, 最简单且最不会侵犯行政权的判决形式, 是单纯作出撤销判决, 对是否给予当事人许可不予置评, 但这一做法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

相反, 如果法院不管行政机关对许可是否享有裁量权, 一概直接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则又有侵犯行政权的嫌疑或可能。

《许可规定》并没有对不予许可案件如何判决作全面规定, 而只是申明法院可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并对相应的条件作出规定。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 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 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 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 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 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二)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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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数罪并罚考查点整理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莆铮只倩荡罅坎莆锏模缘燎宰镆蛔锎又卮Ψ!=馐臀胂缶汉戏浮?BR>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

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

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七、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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