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

作者按:新行政诉讼法即将于5月1日施行,商评委作为可能是涉案数量最多的被告行政机构,对于行政诉讼架构及制度运行尤为关切。作者结合学习新行政诉讼法,重新对几前年的一篇旧文(未公开发表)作了修订,与业界同仁们共同切磋。

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一局面的形成得益于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这在商标评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商标评审委员会当时行使已经近二十年的“终局裁决权”正式终结,迎来了商标评审案件接受“司法审查”的新纪元。“司法审查”虽有其特定的语境和含义,但在实践中约定俗成地把对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称为“司法审查”,所以本文也不时借用这一用法。

救济与监督

司法审查的首要功能是权利救济,给认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出口。再就是监督,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商评委依法行使职权。十几年来,作为被告的商评委通过参

与诉讼,接受“司法审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都得到了检验和提升。商评委作为诉讼中被告和评审案件裁决机关的双重角色,使人民法院的意志通过诉讼机制传导到评审机关,再通过评审机关的行为进一步影响到评审案件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诉讼为平台进行了多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在“共识-分歧-共识”的螺旋式发展中,推动着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

行政诉讼模式

关于评审案件的诉讼,在商标法上只做了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以及案件如何管辖和分工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确立下来的。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主要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性质所决定的,商评委是受法律授权处理商标争议的行政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采用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就商标评审案件诉讼的具体审理机构,先后经历了由行政庭单独审理、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共同审理、知识产权庭单独审理。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由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评审诉讼概览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数据,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北京知产法院共收案1739件,其中行政案件为1148件,商标行政案件为938件。这一组数据反映了目前阶段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知产法院所收案件

中占比的情况。就商评委方面的情况来看,商标评审诉讼案件占商评委裁决案件的比率大致在4-5%,虽然比例不高,

但鉴于商标评审案件基数巨大,诉讼案件数字仍是相当可观。而就案件审理结果的具体情况看,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的案件分别占一审和二审结案总数的约17%和26%。

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特别”在哪里

商标评审是一种以解决商标的可注册性/维持性为主要

工作内容的行政行为,故后续的司法程序审查的重点在于商评委对于商标可注册性/维持性的判定是否正确。因此,商标评审诉讼活动虽以评审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但争议焦点其实是相关当事人的商标权利的有无及存续与否。所以,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在遵循一般行政诉讼规则的同时(尤其是在商评委接受司法审查的最初阶段,行政庭对商标评审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多体现行政诉讼的特色),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表现出了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色。而且,随

着实践的深入,这种“个性”越发突出。笔者根据从事应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体验,总结为以下几点:

合理性审查的先行先试

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但商标评审司法审查在在合理性审查方面较一般行政诉讼对行政

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方式有明显区别。商标评审裁决中涉及的商标近似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判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等事项,带有强烈的主观判断色彩,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并且大部分情况下无所谓绝对的对与错。2013年,商评委败诉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问题比例分别为26%和22%,2012年这两个问题的比例均为24%。从趋势上看,商标评审案件败诉案件近一半原因在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问题上商评委审查员与人民法院法官判定不一致。

对这些“灰色区域”,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自由裁量行为,亦或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依照司法审查的通常理论,一般认为应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判断余地,即所谓的“司法尊让”。从目前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审查方式看,是将之作为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来看待,法官更倾向于以自己的判断来评判/代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判断,从审查的深度来看,超越了对一般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性审查”的范畴。

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的制度改良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应以行为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作为评判对象,但因如前所述,商标评审案件在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上具有一定特殊性,使得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在运行过程和机理上带有强烈的民事诉讼的特点。例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把民事合同中的“情事变更”

原则引入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即虽然商标评审裁决并无瑕疵更无违法,但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发生改变,例如,所涉商标状态发生改变,法院往往判决撤销评审裁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政策性文件中即明确指出: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这种理念不可避免地带来制度的创新和改良,从而给商标评审诉讼的运行带来深刻的影响。

“案卷排他规则”的有限适用

行政案件的“案卷排他规则”在商标评审行政诉讼中的适

用余地大大压缩。案卷排他规则要求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只审查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案卷,不得接受行政机关提交的案卷之外的证据。这一原则首先是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对于常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作出相关决定应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案卷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先处理,后取证。所以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被告负举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