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 --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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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诉商评委、第三人维多利商标行政纠纷

海澜之家诉商评委、第三人维多利商标行政纠纷

海澜之家诉商评委、第三人维多利商标行政纠纷海澜之家诉商评委、第三人维多利商标行政纠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893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区(华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东科。

委托代理人肖越心。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德芳。

第三人上海维多俐生物化学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前卫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波。

委托代理人代月强。

原告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澜之家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5497号关于第3476343号“海澜•の家”商标争议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xx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维多俐生物化学品厂(简称维多俐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xx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海澜之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东科、肖越心,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德芳,第三人维多俐厂的委托代理人许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海澜之家公司针对维多俐厂拥有专用权的第3476343号“海澜•の家”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作出被诉裁定认定: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海澜之家公司在先的商号权。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商标侵权纠纷代理词

商标专用权纠纷被告的代理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邓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同意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核心,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事实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发觉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大量销售冒充原告‘ZWZ’商标的商品”和“……长期、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明显与事实不符。

通过今天的庭审,咱们能够看出,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咱们明白,不论是厂家,仍是商家,包括广大客户,无不痛恨冒充伪劣行为和欺骗消费者的冒充商标行为,本代理人固然也不例外。

按照本代理人了解的情形,被告店里也就这么一个涉案的轴承。

据被告丈夫回忆,大约是2008年或2009年,被告的丈夫在店里,有一个陌生的客户指明要涉案的轴承。

由于被告一般是销售河南省“豫溪”牌轴承和江苏省“力通”牌轴承,他就联系了一家卖这种轴承的,尔后叫店里聘用的伙计(河北省老家的,那时18岁,早就不干了)去取的,那个人称到别的地方买东西,后来一直没有来,这件轴承也就一直架子的里面。

谁知这次原告的代理人委派一个实习律师偷偷来到被告店里,也是指明要这种轴承,被告才找出唯一的一个卖给他。

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长期、大量销售涉案的轴承,原告也没有提请权威部门鉴定被告的涉案轴承就是冒充原告商标的商品,而是自己厂家给出的鉴定,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去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犯。

即便被告无心中销售了一个冒充商标的商品,也是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或说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

商标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_王律师

商标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_王律师

商标侵权中被告的抗辩策略_王律师当被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作为被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一、原告商标具有瑕疵,提出中止审理商标注册证已经明确了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一般很难以对权利人的主体身份提出质疑,但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以对原告商标进行瑕疵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违反了商标注册的绝对和相对禁用条款;2、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3、是否为不当注册;4、是否为恶意抢注被告的商标;5、被告是否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6、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域名等在先权利;7、是否与被告的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8、是否连续3年未使用;9、是否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权益。

如果原告的商标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被告均可向国家商标局或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或争议申请,以否定原告的商标权。

一旦国家商标局或国家商评委受理上述申请,则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或争议申请的副本及证据。

法院将根据撤销或争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二、被控侵权产品不是被告生产的原告用来证明被告侵权的产品并不是被告生产或销售的,或者该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并没有直接从被告处进货的证据,不排除是他人的假冒商品。

三、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被告可以根据商标近似的判定原则、方法以及注册商标显著性不强、知名度不高等方面收集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的各种证据,两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不类似被告可以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价格等方面将自己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对比,,寻找不同之处,提出商品不类似,不会构成消费者的混淆五、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或者未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被告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被告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是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

商标侵权案件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您好!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就原告方对我方商标侵权的指控进行答辩,并提出如下观点和证据。

一、商标的合法注册和使用我方商标经过合法注册,并且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得到合法使用,不存在原告所声称的“商标侵权”的情况。

我方商标是在xxxx年××月××日获得商标注册局的商标注册证书,依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具有合法性和独立性。

我方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已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广受消费者欢迎。

二、商标间的区分度我方商标与原告方的商标在外观、颜色和字形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具备良好的区分度。

从商标的整体构成和主要特征来看,可以明显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因此,我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对原告方的商标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三、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我方商标的使用仅限于我们公司的特定产品,与原告方的产品完全不同,不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我方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会对市场造成混淆和误导。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只有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存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而我方商标与原告方商标使用的产品完全不同,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四、证据支持我方准备了以下证据,以证明我方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1. 商标注册证书:附上我方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证明我方商标经过合法注册。

2.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提供我方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应用和推广情况,包括广告宣传材料、企业宣传册等相关证据。

3. 相关产品证明材料:提供我方对应产品的销售记录、订单等证明材料,证明我方商标仅限于特定产品的使用。

4. 其他证明材料:提供涉案商标的市场调查报告、相关销售数据等,证明我方商标并不会对原告造成商业损害。

基于以上观点和证据,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完全予以否认,并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方对我方商标侵权指控不成立,撤销其针对我方商标的侵权诉讼。

衷心希望法院能审慎判断,公正裁决!此致被告方代理人:XXX。

2023年商标异议、评审案例

2023年商标异议、评审案例

2023年商标异议、评审案例2023年商标异议、评审案例参考内容:2023年商标异议、评审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各行各业的品牌争夺和商标之间的冲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探讨其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商标异议案在该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声称拥有相同商标的使用权,并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

双方就商标使用权进行了诉讼。

经过评审委员会的仔细调查和权威专家的意见查询,最终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如下裁定:A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注册持有人,B公司需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A公司相关损失。

参考内容:1. 商标注册审查的重要性:该案反映了商标注册审查的重要性。

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没有其他公司或个人有相同或相似商标。

这有助于避免与他人的商标产生冲突,并降低商标异议的风险。

2.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作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成员在商标异议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调查和判断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此案中评审委员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依法做出了决定。

案例二:C公司商标侵权案在该案中,C公司使用了与D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涉嫌商标侵权。

D公司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赔偿相关损失。

评审委员会认为C公司商标与D公司商标存在相似性,并裁定C公司应停止使用商标,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参考内容:1. 商标相似性判断标准:此案突出了商标相似性判断标准的重要性。

评审委员会会对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似。

这一标准有助于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商标侵权责任与损失赔偿:C公司在没有获得D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商标,涉嫌商标侵权。

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使用商标,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决定体现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对权利人的保护。

综上所述,2023年的商标异议、评审案例涉及到商标注册审查、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商标相似性判断标准、商标侵权责任与损失赔偿等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指南商标侵权行为的代理与辩护技巧

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指南商标侵权行为的代理与辩护技巧

知识产权保护实务指南商标侵权行为的代理与辩护技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遭受各种侵权行为的困扰。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商标权利人的代理方需要具备一定的代理与辩护技巧。

本文将从商标权利人的角度,就商标侵权行为的代理与辩护技巧进行探讨。

一、合理利用证据保护商标权益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利用证据,有助于证明商标权利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商标权益。

证据通常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备案信息等。

代理方应当详细了解商标权利的证据要求,并且针对每个具体案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在收集证据时,代理方还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并确保证据材料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有助于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的胜诉率。

二、灵活运用法律条款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法律条款的运用。

代理方应当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仿冒商标、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商标侵犯著名商标等。

在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代理方可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采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进行辩护。

比如,在面对仿冒商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中对相似商标的保护规定进行辩护;在面对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中对授权使用的要求进行辩护。

三、积极主动保护商标权益商标权利人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代理方在代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通报客户商标权利人相关的侵权行为,并协助商标权利人采取合适的措施。

在保护商标权益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书、启动侵权行为的司法诉讼等。

代理方的作用就是充当商标权利人的代表,为商标权利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谨慎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代理方需要审慎处理每个案件,确保权益最大化。

无论是和解协议还是诉讼程序,代理方都需要权衡利弊,并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迪奥尔公司商标案的观后感

迪奥尔公司商标案的观后感

迪奥尔公司商标案的观后感在审判长的引领下,双方当事人率先就“被诉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这一争议展开辩论。

这一争议焦点又包括以下两个具体问题:被诉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错误?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再审申请人迪奥尔公司提出,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三维立体标志和图形均可以申请为商标进行注册。

本案申请商标是指定在第三类香水上使用的三维立体商标,被申请人在复审中漏审了申请人指出的立体商标这个类型,构成了事实认定错误。

在行政程序中,迪奥尔公司第一次提交的驳回复审补充理由和补充证据一,均提出了本案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并附上了使用说明。

被申请人在其被诉决定中,对申请商标的三维立体的本质属性没有进行评述,被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也多次在陈述意见中写到本案申请商标是由瓶子构成的图形商标。

本案被诉决定中,被申请人错误地将本案申请商标的类型认定为了图形商标,而不是立体商标。

对此问题,商评委回应称,国际注册商标首先需要在基础国获准注册,然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国际局将相关材料转送到国内商标审查部门。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决定。

结合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三个月内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诉争商标是立体商标,所以商标局将本案商标作为图形商标审查,并无不当。

此外,被申请人商评委代理人孙明娟表示,“我们提供的商标档案,是内部档案,对外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有几种商标形式,所以,在打印的商标档案上是否标注为立体商标,不是本案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有清楚的信息标示。

我提供两个商标号,15495959和1065763,都是立体商标,审查员在审查时,都称为图形商标。

立体图也是图形的一种,所以,我们称之为图形,并没有问题。

二审判决中也提到本案是图形商标。

仅因使用习惯推断我们程序违法是不合适的。

”对于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当事人的复审理由这一问题,迪奥尔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案被申请人通过其被诉决定,将申请商标的类型认定为普通的平面商标,因此在本案中具有漏审复审中提交的理由和证据的情形,构成程序违法。

商标案件解读

商标案件解读

商标案件解读《说说商标案件那些事儿》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商标案件解读”这个话题。

商标啊,那可真是个神奇的东西。

你说就那么几个字、一个图案,有时候就能价值千金!这可一点儿都不夸张。

你想想看,那些大公司的商标,比如可口可乐、耐克啥的,那就是响当当的招牌,人们一看到就知道是好东西。

但就是因为商标这么重要,所以这其中的纠纷那也是层出不穷啊。

有的人为了蹭别人的热度,就故意去模仿那些知名商标,想浑水摸鱼赚一笔。

嘿,这可不行!这就好比你去模仿明星的签名,然后拿去卖钱,这不是骗人嘛。

我就听说过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商标案件。

有个小公司,名字和一家大公司特别像,然后大公司就不干啦,说你这是故意误导消费者。

小公司还狡辩呢,说我这就是巧合,我哪知道跟你重名啦。

但法官可不傻,一瞧就明白咋回事,最后判小公司输了官司。

商标案件有时候也能让人哭笑不得。

有的企业为了争一个商标,那可谓是绞尽脑汁啊,各种招数都使出来了。

比如说,提供一堆证据证明自己先用这个商标,或者证明对方有恶意抢注啥的。

这就像是两个人抢一个宝贝,都拿出自己的理由来,让法官来评判谁说得对。

其实商标案件也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

大家都想在市场上分到一杯羹,都想让自己的品牌脱颖而出。

但是咱可得用正当的手段啊,不能走歪门邪道。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了解商标案件也挺有意思的。

咱以后买东西的时候,也可以多留个心眼,看看是不是真牌子。

要是不小心买到假的了,那可得去找卖家说理去。

而且,咱自己要是有个好创意、好点子,也可以去申请个商标,说不定哪天就火了呢。

总之,商标案件就像是商业世界里的一场场小战斗,有输有赢。

法官就像是裁判,要公平公正地做出裁决。

而我们这些旁观者呢,不仅可以看热闹,还能从中学到不少知识和道理。

以后再遇到商标的事儿,咱就知道该怎么判断啦!这就是我对商标案件的一些感受和见解,你们觉得怎么样呢?。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案例分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同类商品的功能。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商标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

一、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当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可以通过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寻求和解。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还能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商议采取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共同使用商标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双方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调解可以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适用于纠纷双方关系较好、愿意合作解决的情况。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并且可以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公开审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高效、便捷,适用于双方关系较为紧张、纠纷事实清晰的情况。

商标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减少司法程序的耗时和费用。

4. 诉讼解决诉讼是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

当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诉讼程序相对繁琐,费用较高,但有时是必要的。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商标权的合法性和侵权行为的存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案A公司是一家知名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B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A公司的商标用于其产品上。

A公司发现后,与B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B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A公司,双方达成了和解。

2. 案例二:C公司商标侵权案C公司是一家新兴科技企业,拥有一项独特的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标。

然而,D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C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

商标侵权答辩

商标侵权答辩

商标侵权答辩商标侵权答辩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而对于商标被诉侵权方来说,如何应对诉讼,提高自身的答辩能力,也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围绕商标侵权答辩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商标侵权的涵义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身份标志,是商家通过大量资金和时间所投入的标识。

商标的使用和拥有是法律赋予商家的一项专有权利,即商标权,商标权人可以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标侵权,是指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等后果,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形式多样,有直接复制商标的、使用相似商标的、擅自使用商标的等等。

侵权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损失。

二、商标侵权答辩的概念商标侵权答辩是侵权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的一种答辩意见,即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在被告状送达后,对其所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或相关的事实或法律理由进行申辩和陈述,试图在法律上减轻或逃脱责任的诉讼行为。

三、商标侵权答辩的主要案例1.直接复制商标商标侵权答辩中,最常见的案例之一就是直接复制商标。

就目前的商标法来讲,在未得到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商家通常采取将商标内部的字母发生变化,或加上一些其他的图案来“改变”商标的样式,从而规避商标侵权。

此时,商标侵权的诉讼就需要考虑商标的相似或接近性,侵权者也可以申辩说,虽然商标相似,但是自己的商标并不与原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

2.使用相似商标对于使用相似商标的行为,在商标侵权答辩中,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与原有商标在商标的外观、名称、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所差异,且未造成混淆的实际情况。

若能证明上述情况,则为该种商标侵权无效,被告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3.擅自使用商标不同于直接复制、使用相似商标的行为,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通常是指某个企业在无意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可能因为没有及时了解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导致。

论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基于不当得利视角陈红_1

论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基于不当得利视角陈红_1

论商标侵权的赔偿范围 ——基于不当得利视角陈红发布时间:2021-11-11T03:23:41.568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陈红[导读] 商标是商事社会发展的产物,发展到现如今,拥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华东政法大学摘要:商标是商事社会发展的产物,发展到现如今,拥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

商事环境日新月异,尽管商标侵权形式层出不穷,但在规范视角下,问题的核心仍是侵权的客体何在,以及如何补救权利人之损失,有鉴于此,本文欲从侵害客体的角度,重新审视商标侵权行为,试图从传统的“侵权责任” 思路之外,寻求新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请求权,相较于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规范意旨等均具有其独立之价值,同时结合当下关于“获利返还” 等思考进行梳理,以期完善商标侵权的救济体系。

关键词:商标侵权;不当得利;赔偿范围;获利返还一、商标侵权之客体辨析(一)商标价值不同于专利权或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价值的衡量方式是在多变市场环境下的一种消费者主观体验和商品或服务客观品质的结合,投资活动中,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权出资的客体,在财产流转中,又具有权利质押的功能,而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亦是商标权交易过程的重要活动,其中不乏经济、文化因素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考量;以上事实均体现了当下商标权的资本化特征,可见其财产属性不可忽视。

而回归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能够使消费者辨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降低消费者对相应识别成本,同时也促进经营者努力保障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展开公平竞争。

“商标法”不仅维护商标权人凝集在商标中的商誉,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商标法要保证商标权人能够排他的使用商标以识别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准确无误的对应起来。

(二)作为法益的商誉商誉不仅在会计层面是一个重大论题,在法律层面亦复如是,而在商标法领域,虽未使用该特定语词,但相关概念已见诸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知名度”,可以说具有相似的意涵。

朱文彬法官谈商标侵权中的几个问题

朱文彬法官谈商标侵权中的几个问题

朱文彬法官谈商标侵权中的几个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朱文彬在“君策(广州)沙龙: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上的演讲:“商标侵权中的几个问题”我今天主要是结合平时工作里面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以及刚才提到的一些比较热点的问题,从点的方面进行交流,谈谈我自己的看法,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及时地指正。

一、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涉驰名商标案件在立案中对于认驰必要性的审查,我们要如何界定的问题,这在广东就直接关系到该一审案件是否属于知产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以被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案件;2.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案件;3.以被告企业字号与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或者未突出使用,所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4.以被告企业字号与原告注册驰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其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突出或者未突出使用,所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5.被告抗辩或反诉原告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案件。

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原告就已注册商标主张认驰的案件,一般来说我们是在做是否有跨类保护必要的审查,这也是驰名商标案件比较常见的情形;例如五粮液的案件,由于五粮液的商标本身是在白酒上使用的,被告的商标也是在白酒上使用,原告在广知院立案,最后是作了移送处理,这种是比较明显的没有跨类保护必要的情形。

而对于原告就未注册商标主张认驰的案件而言,虽然在立案时审查较为宽松,但由于该类案件的实体诉请获得支持的举证难度远大于一般的涉驰名商标案件,因此总体而言也是公平的。

还有一种情况,原告可能拥有很多个商标,其中有个别商标跟被诉商品是同类别的,但是原告现在不选择与被诉的商品同类别的商标起诉,原告选择另外一个跨类的商标来起诉并主张认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这种案子中,被告在管辖异议时有可能把原告所有的商标搜索一遍,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与被告商品相同或类似的类别上也注册了商标,以此抗辩没有认驰的必要性。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

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代理词(律师精修版)(XXX)粤0103民初XXX号尊敬的审判长:原告广东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广州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公司、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XXX律师作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经过案件庭审,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其使用的“XXX”商标均经过合法设立与申请,且两被告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相同,被告XXX公司的字号合法、商标合法、产品合法,两被告依法可以在其公司产品中合法合理使用其企业名称和商标。

(一)本案中,被告XXX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许可核准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如原告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不合法,侵害其权益,那么其应当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行政许可行为,而非针对原告。

因此被告XXX公司对其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为被告XXX公司所享有的“XXX”商标,该商标已于XXXX年7月4日由被告XXX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因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所辐射的商标为“XXX”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原告与两被告生产的产品种类并不一样,具体表现为原告的产品被告未有生产,被告的产品原告亦未生产,双方的产品种类并未出现任何的交叉。

本案中,原告从未生产与本案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同款或类似产品,因此,被告XXX公司并无侵犯原告产品的行为,被诉产品是两被告合法生产的成果。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XXX生物”名称是合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突出使用,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新《商标法》的代理行业视角

新《商标法》的代理行业视角

新《商标法》的代理行业视角作者:聂士海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既已通过,即将实施。

虽然在法律文本上已无争论空间,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以及相关配套条例的制订与完善,则是目前国内商标实务界,尤其是商标代理行业最为关心的问题。

为此,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及商标代理人。

作为商标代理工作一线的工作者,他们结合长年的商标代理工作实践经验,对于新《商标法》的部分相关内容持有不同观点和解决意见。

本文归纳整理了其中相对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力求以点带面,反映国内商标实务界对于此次《商标法》修改存在争议较大的主要内容。

关于商标异议程序修改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次《商标法》修改拟从制度设计上促进经济发展,更多的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然而,新《商标法》的部分条文内容尚值得推敲。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在审查商标异议申请后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在审查商标异议申请后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周新艳律师用“惊愕”一词来表达她对此项新规定的强烈不认同:“这就等于将商标异议设置成行政一局终审制模式。

从该法条来看,中国的商标异议程序被修正为异议人将仅有一次异议申请机会,如果异议申请得不到商标局的支持,被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商标局的裁定对于该异议本身就成为了终局裁定。

而纵观各国商标异议程序,鲜有此行政一局终审制度!”周新艳强调,虽然在本法条中同时规定,异议失败后,异议人还可启动无效程序将注册商标无效。

纵有此异议程序的补救措施,也改变不了我国《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行政一审终局”的定性,因为无效程序毕竟是另外一个新的法律程序。

2024年商标侵权答辩状

2024年商标侵权答辩状

商标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本次代理被告方答辩商标侵权诉讼案件,陈述如下:一、案件背景我方作为一家互联网电商平台,一直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购物体验和多样化的商品选择。

然而,近日我们公司收到原告方的商标侵权诉状,指控我方商标使用侵犯了其品牌商标权益,故提出了诉讼要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侵权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点:1.我方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方的商标是否享有一定的独占性?三、答辩意见在此,我方代理人讲述我方的答辩意见:1.我方商标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我方商标采取的是一种与原告方商标名称相似的字母组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方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是,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者对他人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利益,这才需要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

但是,我们的产品区别明显,与原告方的产品没有任何的法律冲突和市场竞争,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的负面影响。

2.原告方商标并不享有专用性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权所保护的是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对其他人自愿使用的防止侵害,即原告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范围。

在此情况下,我方所使用的商标名称与原告方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并没有一样。

因此,原告方的商标在限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专用性,而不是全盘享有独占权。

四、请求基于以上意见,我方代理人提出请求:1.我方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3.原告应当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五、结语至此,我方代理提出的商标侵权答辩状结束。

在此,我代表被告方感谢您对本案的审理以及对我方的关注。

我们会一如既往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商业市场中尽职尽责。

希望法官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此致敬礼!被告方代理人:X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商标遭异议答辩要找代理公司吗

商标遭异议答辩要找代理公司吗

商标遭异议答辩要找代理公司吗现在对于商标申请的时候,是需要通过许多程序的,有的时候,审核十分顺利,但是还是可能出现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那么商标遭异议答辩要找代理公司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遭异议答辩要找代理公司吗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要不要请代理公司由被异议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当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获得。

其可以是图形或文字,也可以用声音、气味或立体图来表示。

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三、商标注意事项(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评审及后续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及处理程序

商标评审及后续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及处理程序

商标评审及后续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及处理程序
周云川;迟晓燕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8(000)012
【摘要】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自身发生死亡、消亡、合并等变动时,应当由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承继其当事人地位.而对于相关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处理.承继者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声明承继相关评审地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得知相关情况后也要依职权通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只有与该裁决具有法律上直接的、明确的、肯定的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周云川;迟晓燕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官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
2.论商标的“公众使用”与“客观联系”广东茶叶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桂埔芳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评析 [J], 袁博
3.判定商标评审受理条件的基准时与商标评审当事人的变更——评广州电池厂诉商评委驳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案 [J], 蒋利玮
4.信息化建设助推商标评审工作创新与发展——商标评审委员会信息化35年发展历程与变迁 [J], 杨萍;段晓梅
5.信息化建设助推商标评审工作创新与发展——商标评审委员会信息化35年发展历程与变迁 [J], 杨萍;段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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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

星巴克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

星巴克起诉工商总局商评委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近日,全球知名连锁咖啡公司星巴克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
上了法庭。

起因是商评委此前批准个人注册“沙巴克”矿泉水商标。

早在2003年,有个人提出申请出矿泉水等商品上注册“沙巴克”商标外狭准,星巴克住得知后向商评委提Ⅲ异议,认为“沙巴克”与“星巴克”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杯,且易产生不良影响,星巴克认为此举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星巴克起诉商评委指“沙巴克”搭便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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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副巡视员任刚在高峰论坛上作主题发言智能化时代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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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云迪起诉商评委请求撤销“霎迪”商标 [J], 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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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作者按:新行政诉讼法即将于5月1日施行,商评委作为可能是涉案数量最多的被告行政机构,对于行政诉讼架构及制度运行尤为关切。

作者结合学习新行政诉讼法,重新对几前年的一篇旧文(未公开发表)作了修订,与业界同仁们共同切磋。

说说商标评审诉讼那些事--从“被告”商评委代理人的视角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合力作用的结果。

这一局面的形成得益于2001年商标法的修改--这在商标评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商标评审委员会当时行使已经近二十年的“终局裁决权”正式终结,迎来了商标评审案件接受“司法审查”的新纪元。

“司法审查”虽有其特定的语境和含义,但在实践中约定俗成地把对商标评审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称为“司法审查”,所以本文也不时借用这一用法。

救济与监督司法审查的首要功能是权利救济,给认为受到不公待遇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出口。

再就是监督,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商评委依法行使职权。

十几年来,作为被告的商评委通过参与诉讼,接受“司法审查”,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都得到了检验和提升。

商评委作为诉讼中被告和评审案件裁决机关的双重角色,使人民法院的意志通过诉讼机制传导到评审机关,再通过评审机关的行为进一步影响到评审案件当事人。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诉讼为平台进行了多形式的交流和沟通,在“共识-分歧-共识”的螺旋式发展中,推动着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运转。

行政诉讼模式关于评审案件的诉讼,在商标法上只做了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采取何种诉讼模式,以及案件如何管辖和分工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确立下来的。

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主要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机构性质所决定的,商评委是受法律授权处理商标争议的行政机构,其作出的裁决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采用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

就商标评审案件诉讼的具体审理机构,先后经历了由行政庭单独审理、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共同审理、知识产权庭单独审理。

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商标评审诉讼概览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数据,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20日,北京知产法院共收案1739件,其中行政案件为1148件,商标行政案件为938件。

这一组数据反映了目前阶段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知产法院所收案件中占比的情况。

就商评委方面的情况来看,商标评审诉讼案件占商评委裁决案件的比率大致在4-5%,虽然比例不高,但鉴于商标评审案件基数巨大,诉讼案件数字仍是相当可观。

而就案件审理结果的具体情况看,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的案件分别占一审和二审结案总数的约17%和26%。

商标评审行政诉讼案件“特别”在哪里商标评审是一种以解决商标的可注册性/维持性为主要工作内容的行政行为,故后续的司法程序审查的重点在于商评委对于商标可注册性/维持性的判定是否正确。

因此,商标评审诉讼活动虽以评审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为审理对象,但争议焦点其实是相关当事人的商标权利的有无及存续与否。

所以,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在遵循一般行政诉讼规则的同时(尤其是在商评委接受司法审查的最初阶段,行政庭对商标评审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多体现行政诉讼的特色),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表现出了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色。

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这种“个性”越发突出。

笔者根据从事应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体验,总结为以下几点:合理性审查的先行先试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但商标评审司法审查在在合理性审查方面较一般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方式有明显区别。

商标评审裁决中涉及的商标近似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判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等事项,带有强烈的主观判断色彩,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并且大部分情况下无所谓绝对的对与错。

2013年,商评委败诉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问题比例分别为26%和22%,2012年这两个问题的比例均为24%。

从趋势上看,商标评审案件败诉案件近一半原因在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问题上商评委审查员与人民法院法官判定不一致。

对这些“灰色区域”,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自由裁量行为,亦或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依照司法审查的通常理论,一般认为应留给行政机关一定的判断余地,即所谓的“司法尊让”。

从目前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审查方式看,是将之作为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来看待,法官更倾向于以自己的判断来评判/代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判断,从审查的深度来看,超越了对一般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性审查”的范畴。

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的制度改良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应以行为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作为评判对象,但因如前所述,商标评审案件在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上具有一定特殊性,使得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在运行过程和机理上带有强烈的民事诉讼的特点。

例如,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把民事合同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引入商标评审行政诉讼,即虽然商标评审裁决并无瑕疵更无违法,但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发生改变,例如,所涉商标状态发生改变,法院往往判决撤销评审裁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政策性文件中即明确指出:要注重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程序重复,搁置实体问题和回避矛盾。

这种理念不可避免地带来制度的创新和改良,从而给商标评审诉讼的运行带来深刻的影响。

“案卷排他规则”的有限适用行政案件的“案卷排他规则”在商标评审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余地大大压缩。

案卷排他规则要求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只审查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案卷,不得接受行政机关提交的案卷之外的证据。

这一原则首先是对行政机关的约束。

对于常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作出相关决定应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案卷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先处理,后取证。

所以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而商标评审作为一种依申请作出的行为,相关事实的查明主要依据评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评审事实的查明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余地几乎不存在。

有鉴于此,作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后续的司法审查原则上应该实行更为严格的“案卷排他规则”。

在评审诉讼实践中,基于更好地维护评审当事人权益、实质性地解决案件争议等各种考虑,对于原告提交证据,通常不作严格限制,很多案件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法院直接以商评委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撤销评审裁决,或者以诉讼证据可能会改变事实认定为由撤销评审裁决,并判令商评委根据这些证据重新作出裁决。

2012年和2013年,因诉讼中采信原告新提交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分别占商评委败诉案件的10%和7%。

允许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提出新的证据从而撤销评审裁决,一方面使商评委陷入因举证“客观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则可能纵容和鼓励有关当事人滥用程序,削弱法的安定性和权利的稳定性。

笔者个人观点,在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维护法律程序严肃性之间,应该寻求一种平衡,对诉讼程序中提交证据进行适当的甄别和限制,并确立合理的、明确的、统一的采信标准,以增强司法判决的可预期性。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暂时抑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某种瑕疵,未经国家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对待。

公定力在立法上直接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也有类似规定。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于商标评审行为,这是由于商标评审裁决不仅直接决定了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而且对其他商标的准驳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在诉讼期间将评审裁决付诸执行,而诉讼结果改变了评审裁决结果,会给一系列后续程序造成很大的不便。

因此,在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对商评委裁决不提起诉讼的,商评委裁决生效。

这就明确排除了诉讼终结前评审裁决生效的可能性,是一般行政行为效力规则的例外规定,也是商标评审行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司法政策的显著作用司法政策在商标评审行政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商标的权利状态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与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除了有关商标法律法规以外,人民法院在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司法审查中,非常重视司法政策的导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此外,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高院发布了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由于明确了商标争议处理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取向,并且有的文件对商标法的实体法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说,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政策由于规定上的原则性和适用上的灵活性,在评审案件诉讼中的具体把握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和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何平衡法条的确定性、刚性和司法政策的原则性、柔性,是评审及司法诉讼活动中的长期课题。

结语十几年来,商评委与人民法院各履其职,密切合作,共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出了各自的努力,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受制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框架,诉讼机制运行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虽然商标评审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但最终在法律适用上仍应回归到行政诉讼法,这就造成了在案件审理效果和审理结果上有时存在相背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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