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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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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9.04.01【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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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粤人发[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4]274号)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卫生局,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现将《关于印发〈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抓好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试点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我厅副厅长赵伟光同志为试点工作负责人,厅人才管理开发处承担有关联系、协调和指导工作。
根据2004年8月23日上午省人事厅、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广州市荔区卫生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等五家座谈会达成的共识,省人事厅主要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与人事部的联系工作;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具体指导试点工作,负责审核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总结报告,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卫生局具体指导和跟踪试点单位的改革进程,参与试点方案和试点总结材料的拟订工作,检查各个阶段试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负责人事制度改革事宜的具体操作,具体完成拟订试点方案、动员部署、实施改革、总结经验等四个阶段工作任务。
二、工作安排如下:(一)2004年8月底前,省人事厅、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共同研究贯彻人事部试点联系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初步提出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2004年9月至10月,在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指导下,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对前一阶段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拟定下一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重点是如何改进和完善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对新的改革事项提出计划和具体要求。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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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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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粤人薪[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人薪[2000]4号)广州市、深圳市、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我厅1996年4月29日下发粤人薪[1996]10号、11号、12号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作了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错误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错误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可暂按撤职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额发给。
重新明确了职务,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0号、11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职务为主,如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其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判处管制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省人事厅粤人薪[1996]12号文件关于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确定。
(三)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1、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32a962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f.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粤人发[2003]26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
提出拟聘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签订聘用合同,发给聘书。
(三)技术工人聘用条件:1、初级工取得技术工种上岗证书,从事本技术工种(以下简称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学徒期满的工人,经考核合格,可聘用为初级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3fd4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e.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6bc10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5.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粤人函[2008]3720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人函〔2008〕3720号)各地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现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按新确定津贴标准发放工作,决定对我省享受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提高专家生活待遇,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提高按月发放津贴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级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人社厅函[2008]383号)文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享受特贴人员情况核查工作。
二、核查的主要对象为1990年至1994年(含)五年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为便于开展核查工作,我厅为各单位提供了《90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参考名单》(附件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提供的名单进行仔细核查,并认真填写附件二,可从省人事厅网站下载()。
填报的信息要求准确完备,对已去世的专家仅需填写姓名和去世时间,有缺漏的要补上。
三、《90至94年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核查表》请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发送电子文档。
凡因漏报、错报造成延误津贴发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7d90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7e.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粤人发[2005]256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5]2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参加援藏、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规定,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公务员中除从事审计(高级)、会计(高级)、刑侦、技侦和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允许申报外,其余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据此,援藏、援疆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论在本省还是在当地,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业经评审取得资格的,不予承认。
二、鉴于各省(市)、自治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甚至差异很大,因而对评审条件的掌握宽严不一的实际情况,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作出了“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省一直坚持凡在外省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据此,人事关系仍在我省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不得在当地参加专业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同样不得列入确认范围。
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具备的外语、计算机条件,可在当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四、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的工作时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视为在粤工作取得,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一概有效。
五、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其通报本年度职称评审规定,积极主动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ec06e3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55.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8.09•【字号】粤人薪[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规定高套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原高套的职务工资可以相应高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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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9.07•【字号】粤人薪[1994]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
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bff411227916888486d76a.png)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0937a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1.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粤人发[2004]181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81号)省直和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国发[1993]43号)和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9号),多年来,各单位认真落实,坚持以大局为重,克服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支持军队建设,受到部队和随军家属的赞誉。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帮助军人解决夫妻分居、子女生活投靠、解除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大局为重,坚持适当照顾就近和与原工作单位性质、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
否则,将按照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粤府[1997]2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驻穗各部队政治部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已经批准随军家属中的原在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工作需要省人事部门安置就业的在职干部情况,按照《20××年随军家属(干部)安置名册表》和《拟调随军家属(干部)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各1式2份,连同《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1份报送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逾期报送的转下一年度就业安置。
三、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
对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非个人原因除外),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第二次就业安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博士后招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博士后招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825fb9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a.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博士后招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粤人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博士后招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93号)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士后管理,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博士后招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各设站单位必须通过学术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博士后进行认真遴选,招收一名博士后从不少于三位申请人中挑选,并在博士后申请材料的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具具体意见。
遴选过程中,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资格的审查,严格按规定条件招收。
各设站单位一律不得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兼职做博士后和弄虚作假获得进站资格的,一经发现,概作退站处理,追究责任,并通报各设站单位和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
二、各流动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不论是统招统分毕业生,还是在职、定向或委培毕业生,经批准办理进站手续时,均应同时将其行政、组织、工资等各种关系迁移至进站单位。
设站单位应在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将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三、各设站单位要多从外省市名校毕业生和留学人员中招收博士后,本单位培养的博士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即使跨学科的也要从严控制。
每年省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从外省市招收。
为申请人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一位为申请人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另一位为拟进站博士后合作教师。
四、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加强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其学科、人才、信息优势以及对企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作用,指导联合招收的企业合理确立博士后研发项目和落实博士后合适人选,促进企业博士后招收质量的提高。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20a0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8.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及我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今后,凡是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到干部的调动使用、人才交流、档案管理、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都应当检查当事人聘用合同的鉴证情况,作为办理依据之一。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聘用合同的鉴证服务工作。
聘用合同鉴证的重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二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是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省人事厅负责;省直及中央单位在广州市外的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其他聘用合同的鉴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6915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20.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909ab71e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d1.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粤人发[2002]128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单位: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最近,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现将修改后的《聘用合同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聘用合同书》的地位和作用。
《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法确立聘用关系(即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双方协议,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标志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建立,标志着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聘用合同书》既反映了人事关系的聘用,也反映了岗位职务的聘用,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要正确处理《聘用合同书》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协议条款的关系。
《聘用合同书》中的法定条款,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直接规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无权更改并必须执行的;协议条款是指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有权结合自己的实际约定的条款。
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除遵守《聘用合同书》所列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附加约定条款,但不得与法定条款相矛盾。
三、列入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的市及省直部门,要切实按照粤人发[2001]257号文的要求,指导好试点单位顺利完成签订聘用合同阶段的任务;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重点抓好合理设岗、制定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进入签订聘用合同阶段。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bace9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1f.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粤人发[2002]23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后观、按征、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e6d03dc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c.png)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粤人发[2006]302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人发〔2006〕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经过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全省就业总量增长迅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新突破,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技能人才总量明显增加;社会保险改革取得新进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位居全国首位;劳动关系调整迈出新步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绩;劳动保障基础建设迈上新台阶;涌现出一批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善于创新、艰苦奋斗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甘于奉献的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23个单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彭德华等42名同志“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c5c0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6.png)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4、参加2001年度国家组织的卫生系列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含省定分数线)、取得证书者,且当年参加了国家或省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按粤人发[2001]130号文中有关倾斜政策限于2002年内聘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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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文件广东省教育厅粤人发…2009‟167号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1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一)省人事厅设臵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申报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
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
1.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2 —7天以上。
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
2. 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评委会采取学科组评审、评委会评审等形式对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价。
经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以上,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有异议的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
(四)省人事厅核准发证。
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其中•申报表‣由单位存入个人人— 3 —事档案。
评审未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只退回市、县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四、评审收费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中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学教师特点评价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延伸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坚持择优原则。
为保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将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今年全省各地的推荐名额为100名(详见附件二),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中学高级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
各地在推荐人选时,对已获得中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 4 —(三)严格审核,公开公正。
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查实,将对申报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聘用,落实待遇。
对取得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参照当地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相应待遇。
今年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评审组织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由广东省教育厅另文通知。
附件:1. 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2. 广东省评审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名额分配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5 —主题词:教育中学教师资格评审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 6 —附件1: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评审标准第一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系统掌握教育教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准确把握现代教育教学的理念,具有深厚的任教学科课程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前沿的学术成果,善于吸收最新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有创新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及其他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具有很强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学拓展能力和育人能力。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胜任中学各年级循环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教育艺术精湛,形成富有个性的教育教学风格;积极发挥推动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作用,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有很高的威信;主持并承担完成本专业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 7 —得创造性成果;德育工作有明显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发展等方面起到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指导青年教师、培养骨干教师、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工作有较明显的成绩;公开发表或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论著,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评审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规定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真实可靠、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评审范围凡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均属本资格的评审范围。
第八条思想品德条件一、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勤于进取,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合作发展意识,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涉嫌违法违纪,在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 8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中学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此款仅适用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教研机构的教师)。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9 —(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一、申报人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学科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