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定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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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定位思考

摘要: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依靠现代化的法律观念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来协调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从而达到和谐。

关键词:法律观念;法律观念现代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

一、法律观念

现代化的含义与我国当今法律观念的现状

(一)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含义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也就是说,法律观念适应本国现实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并与世界的大趋势相接轨。

(二)当今法律观念的现状

11错误的法律观念的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法律观念的更新上存在一定问题。我国目前法律观念的现状虽照比以往有了较大改善,但社会上很多事情仍清楚地表明法律观念并没有十分深入人心。总结一下,我国现存六种错误的法律观念: ( 1)畏惧型的法律观念。人们对法的理解往往偏于惩罚他人,疏于自我保护。大多数人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足矣,法律与自己无关。特别是刑法观念在我国的发展远远胜于宪法观念和民法观念。因此,人们总觉得法律就是给那些犯罪的人制定的,一旦涉及自身问题,往往维权意识不强。这便是畏惧型法律观念。(2 )温情型的法律观念。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靠法律解决,而是靠人情。举个小例子,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很少有按照民法和合同法来签定借款合同的,人们认为那样作会伤害彼此的“感情”,甚至连个借条都没有,只是口头协议。然而真的闹上法庭,由于没有借条给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了麻烦。这种中国式的温情往往掩盖了人们应有的法律观念。(3)逃避型的法律观念。秉承中国的传统的“和为贵,忍为高”思想,人们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数事情喜欢私了解决,常常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这里不包括正常的法院调解) 。有的人宁愿吃亏,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这就是中国人的“厌诉”观念。(4)无知型的法律观念。一些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头脑中无法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通常表现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实质却违法甚至犯罪,也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的不犯罪。( 5)侥幸型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多存在于经济案件和贪污腐败案件中,有些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一点法律知识钻法律的空子,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来谋取私利,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这实际上都是对法律报有的侥幸心理在作祟。(6)藐视型的法律观念。最要说明的就是这种法律观念,犯罪分子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但却寻求金钱和权力的保护,利用地方保护主义,称霸一方,从根本上无视法律的存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组织是持有这种法律观念的典型代表。

21形成现状的原因

以上现状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具体分析有以下三点: ( 1)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核心是权力本位,实质就是人治的体现,它主张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服从于权力。在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当权力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最终的胜利者总是绝对的专制权力。特别是汉唐时代把儒家思想和法礼、刑德熔为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所谓“国法,天理,人情”的融合体,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这种“人治”

在儒家思想的保护下,法律成为了封建统治者愚民的工具。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观念,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现代人也大多成为了“亚法律人”。[ 1 ]人们在权力和法律的面前总

会有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这种法律传统导致了中国人“厌诉”的心理和观念的形成。[ 2 ]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给中国的法律观念现代化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这就形成畏惧型、温情型和逃避型法律观念。( 2)经济欠发达,普法不深入。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很多人头脑中对法律根本没有概念。特别是交通和通讯以及教育事业的落后,使得这些地区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所以人们遇到事情常常靠道德或者是尊长的决定来解决。加之普法工作不能及时深入地开展,人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表现出无知和愚昧。这就形成了无知型的法律观念。( 3)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司法不公正,监督不透明。多数经济案件和高科技犯罪的发生,其原因是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不完善,甚至是真空地带,给一些人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通常都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利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抱着侥幸心理来钻法律空子。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集团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充当其保护伞,因此出现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监督体制不透明和力度不大也使得他们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肆意玩弄手中的权力来为非法大开绿灯,这便是侥幸型和藐视型法律观念形成的原因。这些法律观念是错误的、传统的、落后的,是与现代化相互冲突的,是病态的法律观念,是不和谐的! 在当今提倡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果任这些不和谐的法律观念存在并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更严重的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设置了一种无形的障碍! 因此,我们必须要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法律观念

现代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特点说明它自古以来就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但它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治的推动与保障,必须借助于在现代化的法律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如果法治完善合理且运行有效,社会成员就能和睦相处,各种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从和谐社会的特点看,民主法治被摆放在了首位,而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事实上,和谐社会都必须依靠法治的推动和保障! 法治是个很大的概念,它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动态”的词汇,可以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就是相对于人治来讲的,它还可以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和良好的法律秩序,更重要的是它也指一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观念[ 3 ] ,也就是文中论述的现代化的法律观念! 因此,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法律观念现代化也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治及运行机制和是否树立现代化的法律观念。

(一)法律现代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中国法律观念的现代化首先要从中国经济政治变革中寻找根本动力。和谐不意味着人治,相反的需要法治,需要人们扭转传统的、过时的、消极的法律观念,不是抱着传统的“和为贵,忍为高”的理念不放而摒弃了真正的和谐,而是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清楚地认识到法治的和谐社会的到来。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社会的追求,所以现代化的法律观念就必然成为推进法治进程和建设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法律现代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和谐社会的六个特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法律观念现代化是这六个特点的重要支撑,所起到的作用分别是:第一,法律观念现代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和体现。

第二,法律观念现代化促进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公平公正。第三,法律观念现代化提高了人们的法律觉悟和法律价值观,使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环境中,彼此的依赖增强,通过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遍保护的原则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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