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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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并加以管理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和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机制。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垃圾产生量、处理成本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收费机制可以采用固定额度、按比例、分类收费等方式,以满足不同居民和地区的需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费用使用透明化机制,确保费用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维护居民的利益。

二、加强垃圾分类管理。

城乡居民应根据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放入相应的垃圾桶中。

政府部门应配备足够多的分类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回收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提高垃圾分类的履行率。

三、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更多的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和填埋场,提高垃圾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安全可靠的运行。

此外,还可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提高处理设施的利用率和品质。

四、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物和有机物,可以通过科学处理和利用,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

政府应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同时,还可以鼓励居民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动,通过积分兑换、奖励扶持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五、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核算和审计制度,及时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免收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调整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前期建设阶段“零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压降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收费负担。

二、清理原则(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涉及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二)属于政府强制征收但未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三)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已暂停的管理事项涉及到的收费相应停止征收。

(四)属于资源类、环境保护类、惩罚性赔补偿收费及有利于司法行政资源合理有偿使用的收费予以保留。

三、清理调整意见(一)免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限于工业企业和个人)、强制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强制性计量检定收费、强制性卫生监测检测收费、强制性药品检验费、法定培训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限于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的应建人防工程由财政受益地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

(二)暂停征收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暂停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性计量检定收费、委托性卫生监测收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委托性药品检验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通过招标由不同的主体完成的,在不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可分环节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五条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六条在环卫体制改革完成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按照规定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计费方法。

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种类和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政府性基金特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特指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项目各类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应当严格规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国家、省、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收费优惠第六条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免收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宿政办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80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推进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现就加强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集中收运、专业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思路,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加快推进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终端和收运体系建设,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收集、规范运输、规范处置,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市区餐厨废弃物实现妥善、安全处置。

到2020年底,市区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全面建立并高效运转,市区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基本实现密闭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和转运1.规范餐厨废弃物投放。

各区应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等制度,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地下水管网,禁止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处理餐厨废弃物;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督促其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2.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制度,并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1)建立收运记录台帐。

市城管局要指导、督促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建立收运记录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和用途等内容;收运企业按规定向市城管局报送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制定了《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现公开征求对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修改意见可于9月10日前通过网络回贴、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到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通信地址:宿迁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宿迁市世纪大道7号),邮编:223800传真:84357204,联系电话:84357207;电子邮箱:sqswjjfjc@。

附:《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政规〔2014〕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区(包括宿城区、宿豫区、各园区和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物业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收费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或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代收代交费。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宿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一月九日宿迁市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城乡工作会议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围绕建设“生态宿迁”的目标,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运作模式,努力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着力打造我市最佳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目标要求(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由中心城市和县城延伸到乡镇,延伸到村庄,真正达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

(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率,中心城市和县城达到100%;乡镇达到100%(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中心城市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到“十一五”末,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三、实施办法(一)村收集:1.以村为单位,各村根据户数和自然村等实际情况,安排若干名垃圾收集人员,每名垃圾收集人员配置2辆垃圾专用平板车,逐户上门收集;2.垃圾收集人员每天按时将收集的垃圾送到乡镇指定的垃圾转运点,直接将垃圾装上垃圾压缩车。

(二)镇转运:每个乡镇根据日产垃圾量、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和交通道路等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垃圾转运点,购置3吨、5吨或者8吨的垃圾压缩车,每天从各个垃圾转运点将垃圾运送到市、县垃圾处理场。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居民为获得垃圾处理服务而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垃圾处理服务的顺利实施。

二、费用的确定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的原则,以基本覆盖城乡垃圾处理成本为目标。

2. 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费用的征收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按月征收,费用从居民的水、电、气费等缴交渠道中代扣代缴,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自行缴纳。

2. 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将征收的费用上缴当地政府,进行专款专用,进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四、费用的使用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2. 城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依据当地的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费用的监督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2. 当地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核算制度,并定期公开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3. 社会组织、居民和媒体等有权利监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六、费用的调整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由当地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2. 调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费用能够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可和支持。

七、附则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3.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应当依法进行程序,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后执行。

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宿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宿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宿迁市市区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4〕5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宿迁市区范围内物业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或进行物业管理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交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收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和调整市区物业收费管理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指导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收费政策落实和日常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监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和日常考核,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物业收费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价格自律。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其他物业管理人负责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和服务的性质与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人防车位(库)和建设单位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收费标准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收费标准

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一、引言二、收费项目1.物业管理费2.保安服务费3.环境卫生费4.公共设施维护费5.其他费用2.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每个小区居民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费用,用于支付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并以月计算。

2.2 保安服务费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小区通常会配备保安人员,并由居民共同分担保安服务费。

保安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居住人口和小区面积来确定,通常以月为单位进行收费。

2.3 环境卫生费为维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小区会进行定期的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环境卫生费用是每个小区居民按月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相关清洁和垃圾清运人员的工资和费用。

2.4 公共设施维护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备、照明等,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是每个小区居民按照小区面积和设施数量来确定的,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收费。

2.5 其他费用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公平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居民。

2.透明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明确,方便居民了解和核对。

3.合理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收费。

4.便利原则:收费方式应方便居民缴纳,如采用在线缴费、银行汇款等方式。

四、收费管理1.缴费时间:居民应按规定时间缴纳物业费用,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2.缴费方式:居民可以选择现金、转账、在线支付等方式缴纳费用,同时应保留相应的缴费凭证作为证明。

3.退费规定:居民在解除合同或搬离小区时有权要求退还已缴纳的费用,退费应按照规定操作。

4.户籍迁出处理:居民在户籍迁出宿迁区时,应提前通知物业公司,以便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与投诉1.物业公司投诉方式:居民可以拨打物业公司提供的投诉方式进行投诉和咨询。

2.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3.物业管理办法服务监督方式:居民可以拨打宿迁区物业管理办法服务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和投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宿政办发[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34号2010年6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工程渣土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所围合区域)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拆迁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装饰装潢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灰、余渣及其它废弃物;渣土管理,是指对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工程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拆迁)、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五条工程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建设(拆迁)、施工单位按规定交纳工程渣土处置费。

工程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六条工程渣土处置实行专项验收制度。

《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

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设区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其收费标准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

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

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三篇)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下同)(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

宿迁市装饰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文件

宿迁市装饰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文件

宿迁市装饰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文件
为合理制定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今年初市城管局联合住建等部门2次赴盐城、徐州等地调研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充分吸收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接着市城管局又配合市发改委专门履行了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结果是每户每月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4元。

今年7月19日组织环卫、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论证。

8月9日又联合市发改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专门召开了听证会,并在网上宿迁和城管网等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本着政府补贴大部分,个人合理负担小部分的原则,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确定采取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余下的10元全部由政府补贴。

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城市收费标准都在每户每月4-6元,沭阳、泗洪也是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征收,我们认为我市采取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是合情合理。

目的是要提高群众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倡导健康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

《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依据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政发〔2004〕26号),作为对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等垃圾产生主体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依据,但由于征收方式单一(主要采取环卫部门上门征收和物业公司代收的方式)等原因,收费效果不理想,并未起到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目的。

另外,2017年,我市集中清理了一批老旧文件,其中就包括宿政发〔2004〕26号文件。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规范征收方式和征收依据,市城管局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初稿, 随后两次征求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先后完成了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稳评、廉洁性审查等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

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于8月28日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17条,包括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征收方式及标准、免征情形、监督保障等。

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和收费主体。

《办法》按环卫专业规划将收费范围划定为本市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二)相关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市城管局为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协同做好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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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3〕13号)等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市区范围(东至西楚大道、张家港大道,南界徐淮高速公路、新阳高速公路,西抵八支渠,北止骆马湖、青墩路)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三)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
(四)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浴室)、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
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
(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财政部门代征,或由应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纳至市、区财政专户;
(三)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市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时代征(30人以下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四)建筑施工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医疗单位、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等由辖区政府组织代征;
(五)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宿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收取;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四)市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五)凡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第十条以下情形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重点抚恤优待家庭;
(三)各级社会福利机构;
(四)各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供水企业代征的,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各辖区政府组织代征的,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筹用于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使用方式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细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有关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代征收单位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宿迁市市区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宿迁市市区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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