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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京财会〔2024〕48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4〕484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2024年继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以注册会计师法为准绳,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号)、《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确立的工作机制,开展2024年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朝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6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为核心,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重点,强化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创新公开理念、方法、渠道,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朝阳区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清单(2016版)》和《朝阳区政府部门通用责任清单(2016版)》,推动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城市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调整和取消情况的公开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医保发〔2020〕30•【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0号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积极稳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3.08.13•【字号】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13日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经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除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1.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安排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3.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21•【字号】京办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1994年12月21日)局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和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对办班和会议的领导,实行处长(含牵头副处长)负责制进行严格管理。
管理重点是:严格会议预算,尽量缩短会期和减少参会人员。
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二、严禁利用开会办班之机,搞铺张浪费,要做到:不将会议、办班地点设在外省市;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超标准乱收费、乱发证;一般不发放纪念品;用于表彰会的奖品不得超出批准金额。
三、实行开会办班审批制。
今后各单位如需办班和办会,必须将内容、时间、人数情况写明,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由孙家骐局长审定。
办班和会议尽量安排在我局怀柔培训中心等所属培训中心,如有冲突办公室尽量予以协调。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对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会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切实改正。
附: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本市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下同)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对于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的开展能使相关⼈员注重⼯作质量的提升,推动⼯作的发展。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是⼩编为⼤家带来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篇: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 省外侨办着⼒以提升财政资⾦绩效为主线,以绩效⽬标实现为导向,以财政⽀出绩效评价为⼿段,以评价结果应⽤为保障,初步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我办预算绩效管理⼯作。
有关⼯作总结如下: ⼀、建⽴健全绩效管理⼯作机制 20xx年度考核中的预算绩效管理项,我办得分31.90分。
这⼀结果彻底激发了办领导对绩效管理⼯作的⾼度重视,促使财务⼈员摒弃原来对绩效的漠视。
痛定思痛后,财务室先后到省财政厅绩效处请教、到⼯作职责相仿的省委台办学习,摸索着开启了我办预算绩效管理⼯作新征程。
3⽉20⽇出台《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鄂外侨⽂﹝20xx﹞30号),研究制定《关于2014年预算绩效评价的⼯作⽅案》(鄂外侨函﹝20xx﹞42号)。
6⽉省财政厅举办的绩效管理⼯作培训会犹如⼀场“及时⾬”,财务室负责⼈参加完培训,回来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更加坚定了我办⼤⼒推进绩效管理的决⼼和信⼼。
7⽉20⽇在我办第六次主任办公会上,财务室负责⼈以会代训,向全办各处室负责⼈专题介绍了预算绩效管理知识和⼯作内容,让⼤家意识到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意识到“预算绩效管理”不仅仅是财务室的事,更是全办的事,促使各处室共同执⾏《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的合⼒。
7⽉28⽇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再次专题讨论预算绩效⼯作,建⽴了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作协调会议机制,明确协调会议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易先荣召集,成员由全办各处室负责⼈组成;每年按照预算绩效⽬标,协调会议下设若⼲项⽬⼩组,组长由预算绩效⽬标实施主体处室负责⼈担任。
预算绩效管理⼯作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绩效办),设在秘书处财务室,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办预算绩效⽬标和指标体系的汇总、报送、调整;指导各项⽬⼩组编制和实施预算绩效⽬标;组织对绩效⽬标完成情况的过程监控和评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财政系统综合业务系统方案
财政系统综合业务系统方案一、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为适应信息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政府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规划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化建设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谢旭人部长指出:“大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管理本身的一个重要内容。
财政管理提出精细化的要求,就不能单纯依靠手工处理,必须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建设,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谢部长的讲话为信息化工作如何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从我局财政改革和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来看,要求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基于应用支撑平台的业务标准统一、操作功能完善、网络安全可靠、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辐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业务环节的无缝衔接、协同工作以及财政数据的统一交换和集中共享,为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切实提供技术保障。
2.建设目标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构建一个应用支撑平台(即数据库)、二级数据处理(即中央与地方分级数据处理)、三个网络(即内部涉密网、工作专网和外网)、四个系统(即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库和统一组织实施)为特征的,管理与技术有机融合的公开透明、服务便捷、安全可靠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的要求,某财政局综合业务系统项目的建设目标是通过财政内部信息系统一体化和预算单位财政业务信息的一体化建设,使我局财政信息化建设由业务层向管理层的提升,实现财政内外数据的“三通”。
(1)以财政决策系统开发为重点的内部一体化建设。
按照《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基于应用支撑平台开发规范》和《基于应用支撑平台数据交换规范》的要求,对我局基础数据和业务口径进行统一设计,规范流程设置和管理。
【AMT咨询管理案例】3年专业持续服务助力财政局管理提升
--------------------------------------------------------------------------------------------------------------------------------------------【案例】3年专业持续服务,助力财政局管理提升从边缘业务到核心业务,从单一业务到全业务, AMT持续3年贴身服务,以专业服务为本,以咨询效果说话,从业务“始”到信息化“终”,由探索到突破,助力北京市某财政局实现了“安全、简洁、高效、服务”的管理目标,形成了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管理+IT”最佳实践。
北京市某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业务,包括地方财政政策制定、财政预算管理、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业务。
全区全年可支配资金超过100亿。
该财政局携手AMT,自2011年起,以非税收入管理的业务流程梳理和信息化设计为试点,,到全局业务流程梳理和IT规划,再到一体化业务系统需求分析,合作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探索并形成了政府行政管理领域以“业务流程梳理+信息化工具落地”’的管理提升道路。
一期——非税收入业务的管理+IT实践一期项目以非税收入管理业务为切入点,对“管理+IT”理念在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实践效果进行探索。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在对自身业务深入剖析以及对5个非税收入管理先进省市对标分析的基础上, 以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为总体思路,推动管理理念从以岗位职能为核心向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进行转变,明晰岗位职责、完善业务流程、补充激励政策、两步走实现非税业务集中管理。
识别并基本解决了以下长期困扰财政局的管理问题:➢多头管理引发的责任不清、配合不顺、信息不畅问题;➢管理闭环的计划职能失效、监督监察职能淡化问题;➢考核激励制度缺失、执行动力不足、业务发展受限问题。
为将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落地,在非税收入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对现有系统进行量化评估和重新设计,实现信息化对业务全生命周期的支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西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7日西城区促防疫稳经济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市16条”),畅通政企沟通机制、拓宽政策支持渠道,戮力同心抗击疫情、全力支持驻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健康有序长远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疫情防护和返岗复工“双服务”(一)协助做好疫情防护。
充分发挥属地街道、社区联防联控作用,协助企业做好返工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和隔离观察等工作。
加强社区防控指导,落实分类管理,采取科学防控,妥善保障返京人员居住出行,确保顺利返岗。
(责任单位: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办事处)1.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排查和隔离观察。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科室:疾控科联系人:王佳钰联系电话:820658972.返京人员社区报到。
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联系科室:社工科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138****0072西城区259个社区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运营。
帮助企业加强防疫指导培训,加强抗击疫情健康教育宣传,提升企业自我防控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京政办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近年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问题比较普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主办单位)培训办班的管理,制止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
除具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法定培训办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
(一)市级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培训办班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办班的,应报所在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申报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京民社工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工发〔2017〕23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为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96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民发〔2015〕88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十三五”时期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2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家庭、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有需要的困难老年人等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现就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将扶贫攻坚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做出部署,倡导并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扶贫攻坚。
扶贫济困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使命,参与精准救助是社会工作者的时代责任。
因此,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在精准救助中提供生计能力建设、心理精神关怀、家庭社会关系调适、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专业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北京市加强政策引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实践,推动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
但总体看,该领域基础较为薄弱,专业人才紧缺,服务网络不完善,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体系尚未形成,民生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与中央对北京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京财教育〔2014〕2444号•【施行日期】201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44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北京银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政策,现印发《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经办银行承办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负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学校各负担50%。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国家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分年分批奖励给学校和区县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若低于国家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市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国家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国家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学校、区县为单位分别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一)已结清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京财绩效[2013]277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绩效〔2013〕2772号)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细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绩效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中,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绩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评价的工具和手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