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第四章(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上的 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 关系 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
关 系
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示意图
2.票据基础关系: ——接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
【案例.说明两种关系】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 甲发货后,债务人甲应当向债权人乙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 甲向乙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
在本案中:
(1)买卖合同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乙之间因买卖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 关系; (2)出票人甲、持票人乙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票据关系。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 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总结】票据失效,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示例】甲从乙处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 票,乙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的签章不符合规定, 因此票据无效。但是买卖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乙 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请求甲支付价款或重新签发票 据。
总结:两种关系之间的联系(P215)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 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 作用。 【总结】买卖合同有问题,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示例】甲从乙处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银行承 兑汇票,乙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以支付货款。后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出现货物质量问题而解除了 ,但丙仍可以向承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人 不得拒绝。
【例题· 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 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 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 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 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 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 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 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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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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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4
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
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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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
含义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证付款的行为。
特征
——支票独有;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要求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保证付款”、“照付”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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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含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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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含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意义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 特征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要求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
10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四章4
2015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第四章4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一)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2005年考题)A.汇票B.本票C.发票D.支票【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种类。
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法的概念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关系(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2.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票据法课件
票据 总论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票据法的否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 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
司法解释的修正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 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垫付资金
票据预约关系
甲向乙购买货,双方约定价款 为人民币20万元,由甲开具面 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 3月5日的本票,作为货款交付
乙。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在具备原因关系之后, 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
所达成的合意。
相联系
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
票据 总论
基本
票 票据行为 据 行 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付款
附属 票据行为
票据 总论
1、要式性
书面 行为
签章
格式
票据 行为
的 特点
2、抽象性(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 独立发生其效力,互不影响。
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 总论
票 据 行 为 的 要 件
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
票据书面之作成与记载
书面
记载 事项
签章
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
如未记付载款视地为:如未记载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见票即付、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如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经济法基础》(第二版)PPT(全) 新2019年经济法基础 第4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用途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 开立 备案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无
般
数量限制
存 申请人
单位
款
向银行借款的出具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的,出具
个
种 类
II类
人 III类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 费支付等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不能存取现金;没有实体介 质
银 行 结 算 账
开 户 方 式
柜面
自助机
电子渠 道
I类、II类、 III类 现场核验的,I类;未现场核验,II类或III类 II类或III类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三)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合法
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称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
4.不断完善 1997年9月19日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
5.不断更新 2000年11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特征 1.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上述三个原则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基调,从总体上规范 了支付结算行为,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经济法4票据法
经济法4票据法经济法中的票据法,那可是一个相当有趣且实用的领域!话说有一次,我去商场买东西。
结账的时候,排在我前面的一位大哥拿出一张支票准备付款。
收银员接过支票,左看看右看看,一脸迷茫。
这时候大哥着急了,大声说:“这是支票,没问题的!”可收银员还是不知所措。
我在后面瞧着,心里就想,这要是大家都懂票据法,这种尴尬场面不就可以避免了嘛。
咱们先来说说票据法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票据法就是规范票据的签发、流通、转让等等各种行为的法律。
就像咱们平时用的钞票有使用规则一样,票据也有它自己的一套“玩法”。
票据有好几种类型,比如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就像是一个远方的“承诺”,可以让付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把钱给收款人。
本票呢,就像是付款人自己给自己开的“欠条”,承诺见票即付。
支票则是活期存款的支付凭证,能让银行帮付款人付钱。
票据的签发可是有讲究的。
你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来,不然这票据可能就没用啦。
比如说,金额得写清楚,不能模模糊糊的;签名得是真的,不能随便找人代签。
这就好比你写作业,字得写工整,答案得写对地方,不然老师可不给你分哟。
再说说票据的转让。
票据就像一个“接力棒”,可以在不同的人手里传来传去。
但是转让也得合法合规,不然就可能出乱子。
有一次我朋友转让了一张汇票,结果因为没按规定背书,差点惹上麻烦。
还有票据的权利和义务。
持有票据的人有权利要求付款,付款人有义务按时按量付钱。
这就像你答应了朋友要帮忙,那就得说到做到,不然朋友可就生气啦。
票据法还规定了很多保障措施,防止有人在票据上搞鬼。
比如说,如果票据被伪造或者变造了,法律会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保护无辜的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票据法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和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学会了票据法,就像是掌握了一门“武功秘籍”,能在经济活动中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就像我开头说的在商场的那一幕,如果大家都懂票据法,知道怎么正确使用票据,无论是付款的还是收款的,都能顺顺利利,不会出现那种尴尬和混乱的情况啦。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票据保证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钢材。
乙担心该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于是要求甲担保,甲找好友丙作保证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乙可以找丙要钱。
这就是票据保证。
2.当事人⑴保证人:如上例中丙为保证人。
⑵被保证人:如上例中的出票人甲。
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3.形式要件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住所。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三项为相对记载事项。
4.效力。
⑴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刚才的例子中,乙到期拿不出钱来,可以找丙要钱,也可以找甲要钱,或者同时找两人要钱,甲、丙不得拒绝,并且应当足额付款。
⑵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的保证为共同保证。
付款1.概念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就是足额给钱。
2.付款程序⑴付款提示。
就是持票人拿着票据去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给他看,验证一下。
**付款提示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⑵支付票款。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就是足额给钱,不能先给一部分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3.效力足额付款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钱已经拿到了,票据也就没用了,所以,该票据权利消灭。
以上是给大家讲的一张票据从发生到结束的每一个涉及到的阶段,为了便于大家直观的感受,我采用倒着讲的办法,让大家先了解一张票据的流通过程,这样容易理解一些,接下来,我们回到票据的原理部分,看看票据行为的构成。
票据行为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课件票据法
【链接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链接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
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 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
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 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
票据行为 不成立
(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 已失效 、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B.支票
C.未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票据权利的消灭(14年单选)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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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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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第四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
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 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 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 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 要实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 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 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 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 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 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 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 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 合法?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 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 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 据权利随票据的值。若 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 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 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 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 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
(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 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 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 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 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 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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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不成立
(直接记勿深究)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 已失效 、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 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 【注意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 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 责任(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同等效力)
银行签章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 盖章 【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 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举例】老侯向老赵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签发一张 票据给老赵用来支付货款。 老侯与老赵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为票据基础关系,是老侯向老赵签发 票据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提。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
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链接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链接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
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 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货物对价或重新签发票据。 【总结】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习题· 单选题】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出票据 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B)。
A.票据关系
B.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C.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D.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知识点、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
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文义证券
思考1:出票是否票据行为?√ 思考2:票据丢失后的挂失止付行为是否票据行为?× 思考3:提示付款行为是否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 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时被
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此时甲乙双方签订的
享有票据权利。
【习题· 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 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
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A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2.票据权利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 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对票据债权 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 行抗辩。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在提 示承兑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后因货物质量问题甲乙双方解除了买卖合 同,丙持此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 能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对抗持票人。
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
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B)。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1)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 【理解】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不可以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
【考题· 单选题】(2017年卷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 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该期间是( )。 A.自出票日起3个月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 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二)票据行为的代理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行使代理权:表明“代理”的字样+代理人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 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的义务。
支票
企业或个人
无条件支付的 无条件支付的 必须记载事项 “承诺” “委托”
承诺
委托
即期
×
期限
承兑
一般远期
√
即期
×即期×源自知识点、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
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 背书人、保证人 【链接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任意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3)关于金额和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
【考题· 单选题】(2017年卷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情形中的,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名称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
样的银行本票,现金支票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③公示催告期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日。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
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
【习题·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AB)。 A.已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2)公示催告 ①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
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 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②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申请公示催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
B.支票
C.未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票据权利的消灭(14年单选)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 支付的一种方法。 【注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票据的抗辩((15年简答、16年多选、17年卷2单选)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 人提出。
(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6)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
3.越权代理
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
知识点、票据的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 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注意】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无限人’签章(一)
‘无限人’签章(二)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