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京财预[2010]266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2662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地落实有关要求,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制度的衔接,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可执行到2010年底。
2010年底,仍未执行的2009年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局核减收回,收回的资金集中用于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事项支出。
二、每年1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上年度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下达各预算单位继续使用;每年7月1日起市财政局停止各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结余资金。
三、每年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统一下发市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余上缴通知,各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结余上缴工作。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性资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针对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学习通知
【公布单位】财政部【公布文号】财预[2021]372号【公布日期】2021-10-21【奏效日期】2021-10-21【无效日期】【所属类型】政策参照【文件根源】财政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本管理的通知财预[2021]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本,提升财政资本使用效益,在持续依据?财政部对于进一步做好估算执行工作的指导建议?〔财预〔2021〕11号〕、?财政部对于加速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状况的通告?〔财预〔2021〕48号〕、?财政部对于增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本管理的通知?〔财预〔2021〕383号〕等文件做好有关工作的根底上,现就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本管理问题通知以下:一、细化支出估算编制,加速估算执前进度〔一〕进一步细化估算编制。
早编、细编工程支出估算,将估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详细项目,减少估算代编和预留工程,推动编制中期估算,提升估算年初到位率,提升工程估算编制的科学性、正确性。
〔二〕成立健全估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估算分解下达工作,超出当年9月尾仍未落实到详细工程和实行单位的,要回收总估算用于其余急需工程。
成立健全估算执行监控制度,按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本进行梳理剖析,对当年确立不可以执行的工程,按规定程序实时调整估算,将资本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工程和其余有条件实行的工程,赶快形成实质支出,盘活资本存量。
〔三〕完美据实结算项当今达方式。
下一年度持续安排的据实结算工程资本推行预拨清理制度,每年10月尾前预拨据实结算工程资本,下年度进行清理。
二、成立按期清理体制,压缩结余结转资本规模〔四〕成立财政结余结转资本按期清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按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本,摸清底数、分类办理,确实压缩结余结转资本规模。
省级财政部门要确实肩负管理责任,敦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本,并将清理压缩状况实时报我部存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资金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3]54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1
【实施日期】201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龙政综〔2013〕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从2014年起,除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增支政策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追加支出外,市级财政不追加支出。
市级出台增支政策,应充分考虑市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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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长, 加 快推 动外 贸转型 升级 。 大力 培育外 贸竞 争新 优 势 ,支持 跨境 电子 商务等 新型 贸易 方式 和外 贸综 合 服 务企 业发展 ,增 强 中小 民营企业 拓展 国际市场 的 能力 ; 鼓励 企业 加大技 术创新 投 入 , 提 高产 品质量 档
万元( 其中, 三季度共接到 7 6 7 1 件, 已核查 7 4 7 0件 ,
财政部 :
核 查率 9 7 . 4 %; 查实 5 8 0 1 件, 查实率 7 7 . 7 %; 兑 现 奖 励金 额 5 7 . 5 万元 ) 。
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资金管理
为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财政 结余结 转资 金管 理相关 问题 。 隐患举 报 信息 1 2 1 3 5 件, 已核查 1 1 6 4 3 件, 核 查
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前三季度安全生产举报 信息情况
2 0 1 3年前 1 —9 月份 ,全国共接到安全生产举
次, 打造 国际知 名 品牌 , 建设 国际 营销 网络 ; 进 一 步 报 信 息 2 2 6 2 6件 , 已核 查 2 1 0 5 6 件, 核查率 9 3 . 1 %; 扩大进 口推 动对 外贸 易平衡 发展 。 查实 1 4 8 7 3 件, 查实率 7 0 . 6 %; 兑现奖励金额 1 5 5 . 8
展望 了 2 0 1 4年 中国外 贸发展趋 势 。
资金规模 。2 0 1 3 年和 2 0 1 4 年底 , 财 政结余 结转 资金
5 %以上 , 2 0 1 5 年底 各 《 报告》 分析 , 2 0 1 3 年 以来 , 国内外经济形势错 要 在上 年 的基 础上 分 别压 缩 1 综复杂 , 上半年进出口增速波动较大。 中国政府及时 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占公共财政支 出的比 %, 目 前 比重 低于 9 %的应只减 不增 。 出台 了促 进进 出 口稳 增长 、 调结 构 的政 策措 施 , 提振 重 均不 得超过 9 《 通知》 还要求 , 各级财政部 门每年要定期组织 了企业信心, 推动外 贸增速企稳和质量效益提高。 第 四季 度进 出 口将保持 稳定 增长 态势 ,全 年 中国 出 口 占全 球贸 易份 额有望 继续 小幅 提升 。 《 报告 》 认为 , 2 0 1 4 年 中 国外 贸发 展 的 国内外 环 境可 能 略好于 2 0 1 3 年, 但 面临 的 困难 和 风险依 然较 清理本 级部 门结余 结转 资金 。结 转两年 及 以上 仍未 使用完 毕 的 , 一律 视 同结余 资金 , 收 回地 方本 级 财政 统筹管 理 。 在编 制下一 年度 部 门预算 时 , 要 适 当压缩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3〕98号)省级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9月26日附件: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预算年度终了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和其他财政专户安排的各类资金。
第四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除经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同一项目的结转资金最长不超过两年。
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省级部门是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津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以及我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部门有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业(以下称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造成工作终止,结转在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已列支但未支付最终用款单位,结转在预算单位,以后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包括项目支出结转和基本支出结转。
第四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原则:(一)合法合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桂财库[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库〔2013〕46号)区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6号)、《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5〕8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76号),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自治区本级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预算单位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以下简称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的范围,是指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中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对于当年内尚未支出并按规定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年终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将结转结余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文件为依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一)预算单位在对年终结转结余资金作权责发生制核算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怀财库〔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怀财库〔2015〕94号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财政局2015年6月8日关于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市本级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直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原则1、定期清理。
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形成清理常态机制,摸清资金结构。
2、统筹盘活。
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形成盘活统筹机制,提高资金效益。
3、预算管理。
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形成控制长效机制,压缩资金规模。
4、支付控制。
建立支付前置制度,防堵不当支出行为,公平支出水平。
二、实行分类清理1、锁定余额。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明确为其支付执行账户截至12月31日未使用完毕的用款额度,经单位核对后予以锁定。
2、对应来源。
锁定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一般专户、非税专户、债务往来、单位结转等指标来源进行分类。
3、对应用途。
锁定的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在对应来源的同时,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债务往来支出等支出用途进行分类。
三、实行统筹盘活1、统筹原则。
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统筹盘活方式划分为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晋财预[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07]82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山西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安排的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包含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包含两层内容(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一是指同省财政有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省财政批复的本部门预算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当年尚未列部门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二是指同省财政不存在基本缴拨款关系的省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管理的通知⽂号:财办[2011]19号颁布⽇期:2011-04-11执⾏⽇期:2011-04-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团体,新疆⽣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管理⽅⾯做了⼤量⼯作,财政资⾦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不到位,内部监督乏⼒等问题。
为进⼀步加强财政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确保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财政专户清理整顿⼯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件依据开设的专户⼀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规范财政专户开⽴、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调度、资⾦运⾏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账户管理。
要进⼀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选择⽅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财预〔2010〕383号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财预…2010‟38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
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
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
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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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
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
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
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二o一o年六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