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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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规范和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共建和谐美丽天津做出更大贡献,现就加强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着眼于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优化格局、健全体系,全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积极促进“三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桥梁纽带作用、管理社区的参谋助手作用、服务社区的重要补充作用,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引导;

——以人为本、依法自治;

——重点扶持、全面发展;

——城乡统筹、有序培育;

——基层发动、分类管理。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依法自治、各具特色、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建立起权责明确、发展有序、制度健全、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健全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广泛参与、互动互益的运行机制;构建起组织健全、广泛覆盖、运行顺畅、工作有效的党建工作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努力实现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

实施社区社会组织倍增计划,到2015年实现总量翻一番,达到每万人拥有社区社会组织(包括农村专业经济组织)18个以上;平均每个城市社区拥有社区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每个农村社区不少于3个;市内六区社会组织总量在现有基础上要较大幅度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建模式。创建和推行“1+n+x”社区社会组织组建模式。其中“1”是指每个街、乡镇建立1个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服务和管理;“n”是指每个社区建立若干个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社区事务、慈善救助、文化体育、社区维权等;“x”是指每个社区根据居民构成,建立具有本社区特点的特色型社区社会组织。

(二)强化扶持培育。重点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社会事务、慈善救助、文体娱乐和社区维权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孵化机制。各区县要指导、推动街、乡镇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新组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政策引导、资金援助、现场指导等支持,优先孵化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政府

购买服务机制。出台我市相关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领军型社区社会组织和领军型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专业人才库。建立轮训制度和专业社工现场指导机制,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资源合作共建基地,使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常态化、科学化。整合社会资源。搭建融资平台,发掘智力资源,提倡和调动有能力的企业、专家学者与社区社会组织共建共营,参与社区服务。

(三)规范管理体制。统一登记备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直接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统一备案。力争到2013年末,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率达到100%。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范畴。加大对社区虚拟社会组织的引导培育和服务力度,相对稳定、活动经常、影响积极、有负责人的社区虚拟组织也可以纳入备案范畴,加强对社区虚拟社会组织管理机制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各级职责。对实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按照使用、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一级主体,分级负责的模式。落实各级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总体规划、制定政策、规范管理、指导服务、督查落实、宣传典型、组织评优;区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工作规划、创造性落实相关政策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协调指导,加大培育力度,加强督促检查,搞好典型宣传,每半年向市社团管理局报备基础数据与基本情况;街、乡镇是备案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审核把关、指导引领、合理布局、协调各方,提供工作保障,每季度向区县民政局报备一次社区社会组织数据、类别与目录;社区居村委会受街、乡镇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备案并及时上报街、乡镇,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帮助。要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努力实现相关数据、情况的即时提供。建立评价机制。制定全市社区社会组织评价实施办法,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价机制,由区县民政局组织各街、乡镇对实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评价,实现评价结果与扶持政策的

有效衔接。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对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对于违法和政治导向错误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禁止和取缔。

(四)推动“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以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吸引和凝聚社区居民自愿加入,通过依法自治,推动“社区人”向“社区社团人”转变,实现服务社区、居民、社会的有机统一,成为社区建设管理、和谐稳定、人才成长的重要载体。

(五)增强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草根”作用,在活跃社区居民文化生活方面,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等活动;在促进邻里和谐方面,积极开展矛盾调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活动;在扶危济困方面,积极组织居民开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重病失能、优抚对象、外来人口等群体的爱心捐赠和志愿服务;在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积极搭建社情民意沟通平台,畅通居民反映民生需求的渠道;在方便居民生活方面,积极组织开展与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服务;在维护社区稳定方面,积极组织开展预防犯罪和禁毒宣传、社区矫正、治安巡逻、法律咨询宣传和援助等活动;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积极组织开展破除封建陋习、建立文明风尚、提高文明素质、塑造地域文化等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例会制度,尽快摸清底数,抓紧制定本级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加强联动配合,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要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会组织联合会(或服务中心),形成政府宏观调控,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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