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为了确保残疾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国际上和中国国内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一、国际法律法规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第一个系统性、普遍适用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
该公约于2008年生效,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社会、平等享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
《公约》包括了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多个方面,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
2. 《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康复国际分类》是一套用于描述和归类残疾和与之相关的健康情况的标准。
它对残疾的定义包括了生理、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为残疾人享受医疗康复服务和社会支持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中国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颁布实施,是中国第一部以残疾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专门法律。
它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保障责任,包括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辅助器具保障、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是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根据该法,国家要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残疾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实施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残疾学生在学校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提供辅助设施、合理就业、特殊考试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保障。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残疾歧视残疾人,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身体或者智力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
残疾人法律法规知识点一、什么是残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是指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三、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其中包括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社会福利、残疾人优待等。
四、国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权益。
其中包括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等。
五、如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六、如何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一个残疾人享有公平、公正、合理的待遇,实现自己的梦想和价值。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一、卫生法规的基本概念卫生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和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患者之间,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规的主要特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卫生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卫生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关系。
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残疾人的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在康复方面,保障法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例如,政府应当提供康复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康复服务。
在教育方面,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资源,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劳动就业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文化生活方面,保障法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服务。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旨在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该条例强调了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分类教学,采取特殊教育手段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对于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条例要求政府和社会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义务教育阶段,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和支持服务。
对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鼓励学校和企业合作,为残疾人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加便利的生活和出行条件。
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方便残疾人通行。
专题残疾人保障法大气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题PPT演示
第三部分
立法宗旨原则
第四部分
权益保障内容
第五部分
环境侵权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
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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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分级
第二部分
立法主要背景
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残疾人运动史上联合国所通过的第一份最重要的文件《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国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
目录
残疾人的知识
立法主要背景
权益保障内容
环境侵权责任
01
02
04
05
03
立法宗旨原则
第一部分
残疾人的知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
关爱残疾人法治宣传教育一、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而制定的。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三、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残疾人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残疾人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而制定的。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行动。
五、残疾人福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而制定的。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改善残疾人的状况,促进其全面发展,使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六、残疾人康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康复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先决条件,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制定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促进康复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康复服务,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残疾的影响,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七、残疾人文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文化促进法》是为了满足残疾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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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人基本保障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第四章残疾人教育第五章残疾人就业第六章残疾人组织与活动第七章残疾人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残疾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残疾人基本保障第四条国家建立并完善残疾人基本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参预权、平等权。
第五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国家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医疗保健权益,提供残疾人专用的医疗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
......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第八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的康复能力和生活质量。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职业康复和社区康复等内容。
第十条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提供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咨询指导。
......第四章残疾人教育第十一条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预教育。
第十二条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接受普通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残疾人接受普通教育的,享受与非残疾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残疾人就业第十四条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文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并于1991年5月施行,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
《残疾人保障法》自实施以来,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在实施的十七年中,残疾人事业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及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修订要点(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实际上扩大了“歧视残疾人”的内涵:“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歧视;不仅包括作为的歧视,也包括不作为的歧视,如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不仅针对残疾人本人,也包括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
这项修改使《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这项修改还体现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衔接。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一下简称公约)。
2007年3月30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我国参加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开放签署仪式并签署了公约。
公约将在第20个国家批准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
随着厄瓜多尔于今年4月3日成为第20个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公约将在一个月后、既2008年5月3日生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和福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以及残疾人较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预防与康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给予补贴,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残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需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侮辱、侵害、遗弃残疾人或者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下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
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
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
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
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二、主旨:本条是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我国法律对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特别强调了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频频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
如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今年河北的“奴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这些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的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诱骗一些身体有残疾的雇工,特别是一些智力残疾的劳动者,将其非法拘禁在特定场所,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迫其劳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982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强调:只有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证;支持建立强大的全国性残疾人组织,使他们在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领域发挥作用;鼓励残疾人组织的联合、统一,并与政府协调行动。
许多国家以法律明确残疾人组织的地位和责任,如英国《残疾人法》规定成立并确认有权威的残疾人组织,由该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国家授权该组织向各级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别需要,处理有关社会服务事务。
西班牙法律规定建立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和各地分支机构,取代其他分散的小组织,以形成统一责任。
我国也在残疾人保障法里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本条确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事业组织,它将代表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融为一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综合性事业组织。
各级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联的地方组织,由地方同级政府批准,并受上级残联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残联的半官方性质,残疾人个人是不能建立残联组织的。
但是,各地残疾人如果想加入残联,不必办理入会手续,只要经过医疗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认定是残疾人,就是残联的当然会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决策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执行机构是执行理事会,监督咨询机构是评议委员会。
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有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和智残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会。
中国残联还建有康复研究中心、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按摩医院等直属单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3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
残疾人保障法 PPT课件
精神残疾人
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
一年以上未痊愈,由 于存在认知、情感和 行为障碍,以致影响 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 与的人
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
员2.7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
1990年的法12律月基2础8日和第权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定义)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0~6岁发育商(DQ)55~75 ;7岁及以上智商(IQ)50~69 52分~95分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 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 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 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2
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 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 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 康 复、教育、劳动就业、文 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 工作涉及各部门。 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 疾人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权利公约》
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
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扶养人、监护人、亲属等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残疾人的扶养人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
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使用“扶养”的概念是广义的。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
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
(二)残疾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职责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
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残疾人权益保障
随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逐年提高,考入大中
院校的残疾学生数量猛增,其中很多残疾毕业生的
素质和能力都出类拔萃。这些残疾学生已不再满足
于以前有个工作就行的低层次就业状态,想在更高
层次平台上施展自己的才华。
可现实中,他们的就业道路困难重重。
“随着高层次残疾人才的涌现,他们 就业期望也随之提高,可我们的社会 还远远没有作好接纳残疾人在较高层 次就业的准备。尤其是按比例安置残 疾人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机关、事业 单位那里,等同于一纸空文。”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 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 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 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王伟是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 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 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 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 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 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 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 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 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 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 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 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 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 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 月24日修订通过,自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权益保障ppt课件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残疾人事业 促进残疾人“平等、
参与、共享”
15
平等原则 反歧视原则 特别扶助原则
16
残疾人在政 治、经济、 文化、社会 和家庭生活 等方面享有 同其他公民 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社会地位、政治面目、财产状况等,一 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 的义务
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
承担全责。原则上还需要由合适的人员陪同,且无论航班
是否打折,必须购买全价票。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后,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
48小时前购买客票,必须到指定购票处购票,不能使用电
子购票、电话购票等方法。只有在满足上述规定后,高位
截瘫人士才能乘坐成都航空的航班出行。
拒载残疾人并非个案,也非某一地、某一航空公司的 特殊做法,而是一种普遍的状态。
22
基于残疾的歧视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 排斥或限制,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 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
作为情形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 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 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
人权和基本自由。
23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 绝提供合理便利。”
五官或四肢残疾不能献血——歧视! 上肢残疾者不能考取驾照——歧视! 学校、政府不提供无障碍设施——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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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福利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