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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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劳动保障领域中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规范化规则。

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而建立的。

下面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意义1.维护劳动者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依靠和保障的平台。

2.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推进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为企业提高竞争力提供更好的条件。

3.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打击劳动法制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内容1.案件受理。

一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力量进入现场,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2.案件处理。

监察机构在进行核实并明确矛盾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整改和调解等等。

如果发现严重违法情况,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措施。

3.案件记录。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应该有记录且需要进行档案管理,方便后期查阅和比对分析等操作。

4.案件反馈。

处理完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后,监察机构要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措施和追踪情况,并对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

三、机制1.建立热线投诉举报渠道。

为了方便劳动者向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可以建立专门的热线服务,及时为投诉人提供服务和解答等。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

3.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违法情况,让企业管理者时刻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运转。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处理;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2)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发展而建立的。

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1、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已经建立健全。

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于防范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对于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优先处理,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建立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的知晓率。
培训工作人员
定期对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VS
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
对于阻碍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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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定期对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严格依法处理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加强监督检查
CHAPTER
06
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
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出具书面警告,明确告知责任方改正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吊销责任方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罚款
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法对责任方进行罚款处理。
口头警告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采取口头警告措施,提醒责任方改正。
调解成功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调解失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并在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应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相关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一份;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案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予以了特别保护的。

如果⽤⼈单位有违法⾏为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队进⾏投诉、举报的。

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任何组织或个⼈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查处,且为举报⼈保密。

⼆、劳动者对⽤⼈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为,有权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应书⾯推荐3-5名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向劳动保障⾏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笔录,并由投诉⼈签字。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案⼀、劳动保障⾏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案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起5个⼯作⽇内决定是否⽴案,⽴案应当填写⽴案审批表,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即为⽴案之⽇,并通知投诉⼈或举报⼈。

1、违法⾏为发⽣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为造成的;3、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管辖的。

⼆、对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及投诉理由和事实不清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补正投诉材料。

三、对不予⽴案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理由。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案件承办监察员必须⾃⽴案之⽇起,在规定的60个⼯作⽇内完成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审议讨论:对案件承办监察员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集体审议讨论后,报上级批准并依法定程序实施处理。

⼆、⾏政处理:劳动保障⾏政部门⽴案调查取证完成,应在15个⼯作⽇内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撤消⽴案等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7⽇内送达当事⼈。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____-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____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1、办理程序(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____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的制度。

1. 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网络、邮寄等形式,方便劳动者随时提出投诉举报。

2. 受理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投诉举报后,进行初步核实,确保投诉举报符合法定条件。

3. 立案调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举报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取证。

4. 处理结果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向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处理结果通知书,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

5. 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公开曝光等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 维权渠道:对于不满意的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诉,进一步维护其权益。

7. 监督机制:建立监察机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促进公平就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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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起来的一种规范化、程序化的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工作机制。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机构的建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负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主要机构。

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案件处理工作。

同时,还可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对重大案件进行审查和决策。

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是指接收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登记是将案件相关信息、举报人和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记录在案。

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时,需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取证是案件处理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调阅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四、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对于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包括案件处理决定、行政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同时,也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提高监察工作的公信力。

六、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申诉和复核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旨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围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优先原则: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

3. 及时有效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合理时期内得到解决和回复。

4. 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举报人的隐私权,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二、处理程序1. 取证调查:接受投诉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2. 审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3. 听证笔录:对受理的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 提请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5. 救济申请:如劳动者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救济,上级机构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终审决定。

6. 履行责任:对于确实构成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监督其履行法定责任。

三、处理措施1. 警告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采取向其发出警告通报的措施,提醒其改正错误。

2. 给予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或相关业务资格等处罚。

3. 赔偿救济:对劳动者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协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4. 公示曝光: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公开执法结果,曝光其违法行为。

5. 关停取缔:对屡次违法违规、且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采取关停、取缔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二、案件受理1. 受理范围:本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拖欠、用工条件违法等劳动保障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

2. 受理条件:受理案件须符合以下条件:(1)投诉举报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用人单位;(2)案件涉及劳动保障法规相关内容;(3)投诉举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4)投诉举报案件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3. 受理方式:案件的受理方式包括书面投递、网上投诉、电话报案等多种形式。

4. 受理时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处理程序1. 案件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举报的内容、投诉举报材料的提供形式等。

2. 归口分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案件处理情况,将案件分流到相应的处理部门。

3. 材料审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4. 调查核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确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5. 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调解协议等。

6. 宣传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向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宣传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权益保护措施。

7. 处理结果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通知给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并保留案件的处理记录。

四、案件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案件应当公正、公平,保护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2. 快捷高效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案件、快速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依法对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二、调查程序1. 接受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权益保护机构的举报,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2. 建立案件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公告案件的立案等有关情况。

3. 总结初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初步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总结初查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4. 采集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阅书面资料、获取电子录音等,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5.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6. 结束调查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认定事实与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处理程序1. 确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罚款决定如有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规定违法单位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3. 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详细罚款、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4. 审理和申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享有合法权益。

5. 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将民事赔偿纳入案件处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启动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结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透明,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制度范文进行详细阐述。

二、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与调查1.接到投诉举报案件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记录在案。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等。

3.调查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举报人、被投诉人等有关当事人列为证人,并向他们提供证据材料的查阅和复制的权利。

三、案件认定与处理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2.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3.听证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听证的过程应当记录保存。

4.在听证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听证意见等相关资料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四、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与监督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复议。

2.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跟进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对未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五、结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范文的建立和完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的案件受理与调查、案件认定与处理、案件处理结果的执行与监督等环节,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制度为了规范对举报(投诉)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劳动保障监察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范围内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和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举报(投诉)地址: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举报电话:96309,63893244。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者保密。

三、受理举报(投诉)值班实行专人轮流值班制,做好每天举报(投诉)受理情况的记录。

四、在接到信函举报时,值班监察员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情况登记表》;在接受电话举报时,由值班监察员将电话内容记录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上,原则上要求举报者上门举报;举报人上门举报的,须告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在受理投诉时,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做到一件一表流水编号。

五、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应及时报大队,由大队分配给各股室调处,承办人员认为需要上门取证或核实情况的,经大队批准可以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一)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超过2年时效的;(二)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三)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四)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案件立案1.接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

2.确认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进行立案。

3.立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1.调查组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组成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组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调查问询、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证据。

3.取证材料:调查组将取得的证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据清单等。

三、调解1.调解准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解前准备阶段,会通知当事人出席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调解意见。

2.调解会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上,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权益和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裁决1.不同意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进行裁决。

2.裁决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包括听证、调查核实、裁决书的制定和送达等环节。

3.裁决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裁决程序,作出裁决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1.执行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裁决决定,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决定。

2.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赔偿损失等。

3.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裁决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查封、扣押财物等。

总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调解和裁决、执行等多个环节。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实施办法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实施办法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县(区)、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及转办、交办越级举报投诉的案件。

市、县(区)、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举报投诉工作组织,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源包括:(一)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案源;(二)通过政府信箱、政务服务热线、12333、信访、互联网等形式转办的案源;(三)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形式接到的案源;(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它行政部门等依职权移交的案源。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源进行如下分类:(一)凡属于咨询劳动保障监察政策的,应及时予以解答、反馈,结束案源;(二)凡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及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案源,为举报案源;(三)凡包括涉案劳动者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等内容的案源,为投诉案源。

第七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县(区)、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管辖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包括用工行为发生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二)对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权:(一)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无用工组织的,转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举报投诉时用人单位已迁址的,由迁址后的区(市)管辖;(二)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1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三)用人单位在不同区(市)建立分支机构,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市)管辖;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管辖;(四)现场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五)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劳动领域各方的正当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作用,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背景劳动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而劳动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雇、超时劳动等,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标1.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险等基本权益;2.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3.提高劳动监察的效能和公正性,确保监察执法工作公正、透明、高效。

三、主要内容2.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确保受理及时、准确。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相应的调查程序,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3.案件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规定。

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措施的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5.监察结果的公布和通报。

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及时公布结果,向社会通报,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维权,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经营。

四、作用1.保护劳动者权益。

通过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得到保障,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规范劳动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劳动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水平。

3.提高监察效能。

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和规定受理和调查程序,提高监察效能,使监察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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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2009-05-08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

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

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
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

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

(4)案件调查。

环节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 1 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案件处理。

环节说明: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①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

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办案时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
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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