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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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2009-05-08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

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

(4)案件调查。环节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 1 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案件处理。环节说明: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①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

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办案时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

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人事教育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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