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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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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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十佳科技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全市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科技创新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管理等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均可参与推荐。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平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及科学作风,在科学研究、科技服务与管理、科研成果产业化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必备条件
对达到基本条件的科技工作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⒈近三年来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名完成者,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⒉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成果推进产业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⒊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⒋推进科技进步成绩显著的企业领导者或科技管理人员;
⒌长期坚持从事科技普及与推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评选标准
(一)综合
⒈参加评分项目以2007—2009年度的工作实绩为准。
⒉计分标准以国家、省、绍兴市三级政府确认和授予的项目或奖励为基础,国家、省、绍兴市级部门设立的项目或奖励,按降一等级计分。同一项目重复得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⒊各类项目的分数均按项目的为主实施者(前三位)设定,主要参与者(前六位)减半计分。
⒋获上虞、绍兴、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的,分别得10分、20分、40分、60分。
⒌在其它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二)分项
⒈完成绍兴市、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星火、火炬等)、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或节能循环经济项目,为主实施者分别得10分、20分、30分;完成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为主实施者分别得20分、30分。
⒉研制开发并经鉴定、登记的科技成果,第三、第二、第一完成人分别得15分、20分、30分。
⒊申请并被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三、第二、第一发明人分别得15分、20分、30分。
⒋获科学技术奖上虞市三等、上虞市二等或绍兴市三等、上虞市一等或绍兴市二等或省三等、绍兴市一等或省二等、省一等或国家级的为主完成者分别得20分、40分、80分、100分、120分。
⒌经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高新技
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创新平台)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分别得20分、30分、40分。
四、评选表彰程序
⒈单位推荐。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申报时填写《上虞市“十佳科技工作者”推荐表》,撰写被推荐对象在科研、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业绩和作出的贡献等先进事迹材料,字数在1500左右。
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按照评选条件,对所申报的科技工作者进行初审。
⒊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聘请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和复审工作。
⒋社会公示。将经专家评审出的候选人在《上虞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反映和接受社会监督。
⒌组织审定。由市科技局将公示后的十佳候选科技工作者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对入选的十佳科技工作者通报表彰,并颁发“十佳科技工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其他事项
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推荐工作,注重推荐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第一线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同时注意兼顾地域、学科、行业和年龄分布。
⒉报送的推荐表和主要先进事迹的材料一式2份,以及存储上述文字材料的电子版,与评审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发明专利等)的复印件一式1份。
⒊推荐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所有材料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上报至上虞市科技局成果技术市场科。
联系电话:82213153
附:上虞市“十佳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上虞市“十佳科技工作者”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