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
浙江省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
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规》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1.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m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规》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自然资源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其中,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森林作为地球上的一部分,对于全球的生态平衡、气候和水文循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和保护森林资源,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一、内容概述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共29条,主要规定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监督管理、处罚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二、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是该法规的一大重点内容。
为了保障森林生态资源的安全,该法规规定:“森林内和周边的建筑、道路、地铁等设施应设置消防设施,并设置消防通道;火源禁区内不得使用火种、爆竹、焰火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违规烧荒、焚烧垃圾、焚烧煤气等行为。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在森林火灾高发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火灾预防、监督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监督管理为了保障该法规的有效执行,浙江省设立了森林消防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维护森林火灾安全的职责和权力。
该机构将对森林防火标识、火源禁区、森林防火巡逻、火灾监测和报告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机构还将对故意纵火行为进行打击治理,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森林资源。
四、处罚和赔偿对于违反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况,涉及到了森林防火设施损坏、造成森林防火损失、破坏可再生森林资源等方面。
五、总结《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维护浙江省的森林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规,加强对森林防火的重视,共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实施监管和执法,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美丽的自然环境,为未来留下更美好的世界。
浙江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浙江消防安全知识内容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事务,在浙江省这个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尤其重要。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浙江消防安全的知识。
二、浙江消防安全现状1. 火灾事故统计数据根据浙江省消防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浙江省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些火灾事故中,很多都是由于消防安全知识缺乏造成的。
2. 消防设施建设为了改善消防安全状况,浙江省加大了对消防设施的建设投入。
目前,浙江省政府已在各个城市修建了一系列现代化消防站,购置了各类消防设备,并进行了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三、浙江消防安全知识普及1. 消防常识知识普及(1) 火灾逃生技巧在火灾发生时,人们要保持冷静,迅速找到逃生通道,并遵循急救和自救原则,尽快撤离火灾现场。
(2) 室内火源的防范在家中或办公场所,应确保没有明火、电器用具正常使用、燃气设备安全等,避免引发火灾。
2. 消防设备使用技能培训(1) 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并了解不同类型的灭火器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火灾。
(2) 安全疏散演练定期组织火灾疏散演练,提高市民在火灾中的安全疏散能力。
四、消防安全管理机制1. 政府主导浙江省政府将消防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社区参与社区居民要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共同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3.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与演练。
五、浙江消防安全宣传活动1. 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进行在线宣传,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讲座、宣传活动。
2. 宣传内容宣传介绍浙江省消防法律法规、火灾事故案例、消防常识、逃生技巧、灭火器使用方法等内容,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浙教办函〔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27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7〕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冬季是各类火灾的高发期。
各地各校要深刻认识当前我省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坚持“消防安全无小事”,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分析研判校园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各校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带队开展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消防工作时时有人问,处处有人抓,努力从源头上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本地区、本学校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深入开展再排查再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各校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继续按照严查、严整、严防、严治的原则,扎实开展校园消防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要重点检查高层建筑、食堂、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馆、大型会议室(剧场)、配电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场所以及电瓶车充电、电线电路等重点领域。
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在我省高校的学生宿舍、实验室、地下车库、底层出租房、宿舍管理人员使用明火等火灾事故教训,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对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断电后复电、电器老化、电瓶车充电、食堂烟道不畅、学生宿舍存在消防通道堵塞等易发生事故的高危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排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指挥机构2.2 现场处置机构3 事故分级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4 监测预防4.1 火点监测4.2 火灾预防4.3 隐患消除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应急响应流程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机制5.4 信息报送与处理5.5 医疗卫生救护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5.7 群众安全防护5.8 跨区域增援5.9 紧急避险5.10 案件查处5.11 信息发布5.12 应急结束5.13 后期处置5.14 事故调查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资金保障6.3 力量和装备保障6.4 技术保障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7.1 宣传7.2 培训7.3 会议7.4 演练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6•【字号】•【施行日期】1989.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应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四条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山区乡(镇)以及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山区行政村,以及乡村林场,都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人员负责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山区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扑火队。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七条各毗连地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团结互助,共同协作,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防火措施第八条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
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浙江消防条例
浙江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加强和规范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例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组织和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责任,规定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二、火灾防治和应急救援:规定了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火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实施方式。
三、公共场所和特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公共场所和特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疏散通道等方面。
四、消防监督和检查:规定了消防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总之,浙江省消防条例是维护消防安全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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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5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责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农村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与附近单位之间的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者防火公约;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定专人维护、保养,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定期布置或者检查防火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及时研究整改并予回复。
第七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程度,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装报警、灭火等技术设施,建立防火档案。
浙江省防火规范
浙江省防火规范篇一:2015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内容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内容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热门城市:株洲律师连云港律师淮北律师武威律师赤峰律师齐齐哈尔律师莆田律师攀枝花律师秦皇岛律师建筑工程是国家特别关心的项目工程,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有很多方面,比如说:防火管理、进度管理等,关于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杭州市也做出了相关条例,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法律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由于林区可燃物的增加和干旱天气影响,我省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受害面积和伤亡人数有所增多。
特别是进入春季之后,气温升高、野外用火增多,各地森林火灾频发,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全面提高我省森林防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防控能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各地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尽快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
对领导得力、预防措施落实、扑救快速有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责任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关于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修改意见20200714
关于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意见建议一、总则1、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议增补“总则”章节,对编审原则、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论证评审、解释权归属、特殊情况等进行明确规定。
确定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时,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综合考虑:地区,建设工程类型及规模,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热能动力、石油化工、水电水利、煤炭等行业及专业,设计、审查、检测、评定、验收等环节。
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属于现行《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哪一类?应依法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进行标准类别定性,建议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定性为浙江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33),并改名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标准》。
3、依据现行《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目前,“GB”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故此,《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技术要求依法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凡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均应取消或修改。
二、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的意见建议如下:1、第1条中的“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建议改为:除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检修人孔外,无人员能进入,无易燃、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其它建筑空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原因:无楼梯不能代表无人员能进入,也不能代表无易燃、可燃、难燃物堆放,且无门窗洞口的墙体和楼板也应明确具体的耐火要求,不应是任何墙体和楼板都可以。
浙江省消防条例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 号【颁布日期】2022-05-28【实施日期】2022-09-01【标题】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22 年5 月28 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2022 年 5 月28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合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防条例浙江省消
【法规名称】浙江省消防条例【颁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 2010-05-28【实施时间】 2010-09-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建筑消防防火规定(浙江)
五、建筑防火1. 一般规定: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文件申报要求》1.1 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防火设计有专项的说明(或编写防火设计专篇),说明该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消防车道、登高作业场地的位置,消防水源的位置,消防车道是环形还是尽端式,尽端式消防车道有否设计回车场地,以及回车场地的尺寸和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应说明防火间距。
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和疏散人数。
安全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安全疏散出口能否直通室外,如不能直通室外时所采取的其它安全疏散措施。
应说明管井的封堵措施。
应说明消防电梯的台数,有否分散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登高场地与安全疏散出口及消防电梯的联系是否便捷。
应说明图纸中没有图说的建筑构造措施及对所采用的消防产品的要求等。
凡是采用幕墙作为外墙装修的,应说明实体窗槛墙的高度或防火挑檐的宽度,各层间有否做防火阻隔,防火阻隔材料和厚度,防火阻隔材料的承托方法。
幕墙跨越防火墙时,采取何种防火分隔措施。
应说明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 号、公消[201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2 某些大型、复杂的建筑参照公安部106 号令,省消防局已组织专家研讨的,应以省消防局所发《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为依据,并应遵照各市消防支队的审查意见进行防火设计的调整。
1.3 各防火规范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有关防火设计的强制性条文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严格遵守。
1.4 本章的建筑防火指民用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
1.5 为建筑设计和施工审查时正确的、方便的运用规范,本要点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印发《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及各专项设计规范中的防火要求分别按设计定位、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章节进行梳理、合并,避免使用时混淆。
浙江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执行防火新老规范
浙江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执行防火新老规范
近年来,随着安全观念的日益深入,火灾安全领域的新老规范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浙江省也不例外。
2017年,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建筑装修改造执行防火新老规范》,在新装修和改造建筑物实施防火新老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浙江省建筑装修改造执行防火新老规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新建建筑物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建建筑物应当遵守《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建筑的用途和实际情况设计施工,采取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二是关于装饰装修和改造建筑物的规定。
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装饰装修和改造建筑物要求按照现行规范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防火技术措施。
同时,应当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
三是关于使用建筑物的规定。
根据《建筑防火规范》,使用建筑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内的物品及其分类、管理及维护保养;防火设施的检查、维护及使用;火灾隐患的排查及及时处理;安全宣传教育及火灾疏散等。
四是关于消防审批的规定。
根据《建筑防火规范》,建筑装修改造项目需要消防审批,设计图纸需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施工。
《浙江省建筑装修改造执行防火新老规范》的出台,对于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府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监管检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持严格执行防火新老规范,不断提高建筑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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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规范的补充内容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规》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1.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m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规》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替代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 0.85 0.77 0.60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24m至50m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
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
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规》、《高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二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气体灭火系数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做安全出口。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十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泄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1、竖井每层封堵。
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述方法: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
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
四、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58、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59、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0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关于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的通知摘自(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杭公消[2003]168号文)作如下调整: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
2、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最小承受压力不得小于30t。
3、高度小于4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十六层以下高层住宅(含十六层),在消防登高面侧消防车道应距离建筑外墙6m以上,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m。
高度大于40m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十六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设置距离建筑外墙10m以上,宽度不小于6m的车道或按18mX18m 登高场地执行。
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注:高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建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关于调整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场地设置要求的通知杭公消〔2003〕168号各区、县(市)消防大队:高层民用建筑建设18米×18米消防登高场地,对成功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
但随着杭州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按照18米×18米建设消防登高场地的难度也日益增大。
许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都提出:很多市区项目由于地形或地块的局限性,很难按照18米×18米标准布置登高场地。
为切实做好消防服务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本着“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原则,支队及时组织邀请专家和灭火专业人员进行研讨和实地勘查,根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请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同意,决定对高层民用登高场地设置要求作如下调整: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登高面设置按《高规》第4.1.7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