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_最新修正版
垃圾电站焚烧炉-余热锅炉及烟气净化系统性能试验方案
(kg/t waste)
消石灰消耗率(kg/t垃圾)
=
Lime consumption (kg)
消石灰消耗量(kg)
Waste throughput (tons)
垃圾处理量(tons)
(2)活性碳
活性碳投入速度与活性碳推料器转速之间的关系应在试验之前就确定完成。转速数据(SIC-n45)由DCS记录。根据该关系和转速数据,便可算出活性碳投入速度。将试验期间的活性碳消耗加总起来。将试验期间的垃圾处理量加总起来。
试验时这两处采用交替测量的方法。
100% MCR负荷下:每个工况在反应塔入口(锅炉出口)和烟囱入口各测三次污染物排放;
锅炉出口污染物排放测试每次取样时间为30分钟,烟囱入口污染物排放每次取样时间为30分钟
各工况测试的平均值与性能保证值进行比较。
5.16.1SO2、NO、CO、O2
采用德国M&C公司生产的PSP4000系列加热取样探头和ROSEMOUNT公司生产的NGA2000型烟气分析仪测量。测试系统如图3、4所示。
36.53
7锅炉热效率%Fra bibliotek≥80.0
8
烟气在≥850℃区域内的停留时间
s
≥2
9
单台焚烧炉垃圾处理量
t/24h
400
10
炉渣热灼减率
%(重量)
≤3
11
供货设备的噪声
dB
<85
12
烟囱出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状态、干态、11% O2)
烟尘
mg/N m3
≤20
HCl
mg/N m3
≤22
HF
mg/N m3
≤2
垃圾焚烧炉与余热锅炉配置
垃圾焚烧炉与余热锅炉配置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发展和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在目前已经成为关乎民生的一件大事。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仍然采用的是传统的填埋和极少数城市采用很不成熟的生化堆肥处理方式。
这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存在很多的不足,同样已经面临许多困难。
如填埋场地选择的限制,就是有了合适的场地也容易造成场地周围的地下水资源二次污染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垃圾的填埋产生沼气并给大气造成十分严重的污染等。
就我们所知目前我国境内采用的垃圾生化堆肥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规模和真正意义上成功的项目几乎没有。
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垃圾量大,生活垃圾产量据不完全统计已超过1.5亿吨,随着我国持续的经济高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快速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也在较大量的产生增加;二是垃圾组份复杂,其主要组成分为几大类,即可腐有机物、可燃有机物、无机物、不可燃物(如金属、陶瓷)等;三是地域性垃圾的热值差别大。
它与这个城市地区主要的民用燃料、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有着密切关系。
为此许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方政府采用“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垃圾焚烧炉+发电”的处理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综合效益,使当地城市的生活垃圾的环境污染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并利用国家鼓励的相关政策,保证了垃圾处理企业有一定经济收益。
国外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起步较早,已发展了近百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已较为成熟。
目前国外普遍流行的焚烧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层燃方式、流化悬浮燃烧方式和沸腾悬浮燃烧方式。
用于垃圾焚烧处理的常见焚烧炉型有:机械炉排焚烧炉,热解焚烧炉,旋转窑焚烧炉和流化床焚烧炉等。
从焚烧方式看循环流化床有很多优点,但在用于处理我国低热值城市生活垃圾时存在不少问题。
如:入炉垃圾需要分拣;要求入炉垃圾热值较高;为了提高垃圾热值稳定焚烧,还需要添加一定比例(≮20%)的辅助燃料,因此在使用过程中是审慎采用地;旋转窑焚烧炉主要适宜处理危险废物,且容量较小,在城市垃圾的处理中应用不多;用热解气化炉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是一种新型的燃烧技术,它具有燃烧充分,热效率高,炉渣热灼量减少,烟气污染指标易控制等优点,但单炉处理能力受炉膛直径的限制而较难提高。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新版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Projectsof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目录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垃圾处理量垃圾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焚烧厂规模厂址选择全厂总图设计总平面布置厂区道路绿化5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一般规定垃圾接收垃圾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一般规定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辅助燃烧系统炉渣输送处理装置7烟气净化系统一般规定酸性污染物的去除除尘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氮氧化物的去除排烟系统设计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一般规定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利用垃圾热能供热9电气系统一般规定电气主接线厂用电系统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照明系统电缆选择与敷设通信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一般规定自动化水平分散控制系统检测与报警保护和开关量控制模拟量控制电源与气源控制室电缆、管路和就地设备布置11给水排水给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废水处理12消防一般规定消防水炮建筑防火13采暖通风与空调一般规定采暖通风空调14建筑与结构建筑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化验维修及库房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一般规定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7工程施工及验收一般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验收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垃圾焚烧炉系统标准
垃圾焚烧炉系统标准一、前言本标准旨在规定垃圾焚烧炉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包括燃烧效率、污染物排放、炉渣热灼减率、二恶英排放、设备可靠性、自动控制、安全性、资源利用和环保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的焚烧处理。
二、燃烧效率1. 垃圾焚烧炉系统的燃烧效率应不低于85%。
2. 燃烧效率是指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与燃料质量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高燃烧效率可以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
三、污染物排放1. 垃圾焚烧炉系统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2. 主要污染物包括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氢等。
3.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配置相应的烟气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四、炉渣热灼减率1. 炉渣热灼减率是衡量垃圾焚烧炉系统运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2. 炉渣热灼减率是指焚烧过程中炉渣所含未燃尽物质量与入炉垃圾质量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高炉渣热灼减率说明垃圾焚烧效果不佳,可能存在燃烧不完全或投料不当等问题。
3.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二恶英排放1. 垃圾焚烧炉系统的二恶英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2. 二恶英是一种致癌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严重影响。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配置相应的二恶英减排设施,确保排放量达到国家标准。
3.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二恶英排放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六、设备可靠性1. 垃圾焚烧炉系统的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2. 主要设备包括燃烧器、锅炉、烟气处理设施等。
这些设备应经过可靠性设计和制造,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
3.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自动控制1. 垃圾焚烧炉系统应配置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智能化控制和远程监控。
2. 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够对炉温和烟气处理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如何处理生活垃圾成为社会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是生活垃圾焚烧,但同时也存在着对环境污染的担忧。
因此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放标准十分重要。
一、生活垃圾焚烧炉简介生活垃圾焚烧炉指的是一种处理生活垃圾的设备,主要采用高温燃烧和辅以过滤等技术,将一定体积、一定重量的生活垃圾加以处理,产生无害化的排放物。
二、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尽管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有其特殊作用,但其排放的污染物同样具有一定的环境影响。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十分必要。
符合排放标准的焚烧炉在排放上具有先进、科学和绿色的特点,既能够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不会给环境造成过大的负担。
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1.氧化还原物排放标准:将焚烧炉中的氧化还原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焚烧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制定特殊的排放标准,只有达到标准才可以排放。
3.氮气排放标准:控制焚烧炉中的氮气排放,防止其对环境的危害。
4.固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焚烧炉产生的固体污染物必须符合标准,不能过于浓厚且不能违法排放。
四、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的实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放标准的实现需要掌握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国内外很多企业都在不断开展该领域的研究,采用新科技、新设备甚至完全的新工艺,以保证处理效率、处理质量,更好地实现排放标准。
五、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的价值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仅仅是为了控制其污染排放吗?其实远不止如此。
随着环保法制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按照规范进行生活垃圾焚烧,有助于形成环保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总之,根据科学技术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制定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不仅能满足现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需求,还能对未来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开发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是一种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用于发电和供暖的环
保设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生活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大问题。
传统的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而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出现,为生活垃圾处理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工作原理是将生活垃圾通过高温焚烧,产生的热能用
于发电和供暖。
在焚烧过程中,通过余热锅炉将热能转化为蒸汽,驱动发电机发电,同时利用余热进行供暖。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有效利用资源,实现能源循环利用。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应用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垃圾处理压力,减少填埋场的
占地面积,减少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同时,通过发电和供暖,还可以为城市提供清洁能源和热能,为城市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和废渣处理问题,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其次是设备的投资和运营成本较高,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制定政策和措施,推动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推广和应用。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是一种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可
以有效缓解城市垃圾处理压力,减少环境污染,为城市提供清洁能源和热能。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待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如何处理和利用生活垃圾成为了各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头疼问题。
而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作为一种新型的垃圾处理设备,正在逐渐成为解决生活垃圾问题的有效途径。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是一种将生活垃圾进行高温焚烧,利用垃圾燃烧产生的余热来进行能源回收的设备。
它不仅可以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可以利用余热产生蒸汽或热水,用于供暖或发电。
这种设备不仅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还可以有效利用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出现,为城市垃圾处理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它不仅可以减少垃圾填埋对土地资源的占用,还可以减少垃圾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消耗。
这种设备的运用,可以有效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然而,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推广和应用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进,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环保性能。
总的来说,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作为一种新型的垃圾处理设备,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它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难题,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种具有广阔前景的环保技术。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生活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城市环境和资源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垃圾发电厂余热锅炉工作流程
垃圾发电厂通常通过焚烧垃圾产生热能,并将其中的余热用于发电或供热。
其中,余热锅炉是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废气余热转化为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的设备。
以下是垃圾发电厂余热锅炉的一般工作流程:1.垃圾焚烧:垃圾发电厂首先收集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将垃圾投入焚烧炉内。
在焚烧过程中,垃圾会被高温燃烧,产生大量热能,同时释放废气和灰渣。
2.余热回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废气被引导到余热回收系统。
这些废气中蕴含大量热能,通过余热回收系统将其余热传递给锅炉。
3.余热锅炉:余热回收系统中的余热被引导到余热锅炉中。
余热锅炉是一种特殊的锅炉,通过热交换器将余热传递给水,将水加热成蒸汽。
这种蒸汽具有足够高的温度和压力,可以用于驱动汽轮机发电。
4.蒸汽发电:通过余热锅炉产生的高温高压蒸汽被送入汽轮机。
汽轮机内的蒸汽将蒸汽能量转化为机械能,带动发电机发电,产生电能。
5.发电输出:由发电机产生的电能被送入发电厂的电网,供应给城市和工业用电。
6.废气处理: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系统,例如烟气净化器和除尘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灰渣处理: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经过处理和分类,其中可回收的物质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的部分则进行妥善处理,以减少环境影响。
8.监测和维护: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对垃圾焚烧、余热回收、余热锅炉和发电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以上是垃圾发电厂余热锅炉的一般工作流程,具体情况可能因设备类型、技术配置和管理要求而有所不同。
垃圾发电厂在发电的同时,通过余热利用和废气处理等措施,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环境保护。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
2015年6月整理现行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7)《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8)《国务院批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9号);(9)《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加强垃圾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科(1991)663号);(10)《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建(1992)667号);(1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12)云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24日);(13)国家计委等《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2002年9月10日);(1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5)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6)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17)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9)《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16年1月1日前执行该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标准);(2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云建村函〔2014〕37号)(2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2013年度建制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云建村函〔2014〕196号)等。
生活垃圾焚烧炉环保认证规则 CQC51_最新修正版
生活垃圾焚烧炉环保认证规则CQC51-449432-2009前言本规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SC/G2116-2004。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禹营余双平王江东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等于100t/d(吨/天,1d=24h,下同)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环保认证,小于100t/d 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高于本规则要求。
本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为:GB/T18750-2008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2.认证模式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为方便认证实施,可先进行工厂检查时抽样或工厂检查后抽样进行产品检验。
3认证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拥有一台或一台以上且已投入正常运行12个月的焚烧炉的设计经验。
(2)有一支稳定的焚烧炉产品设计/开发队伍,至少包含锅炉设计专业和机械设计专业。
(3)企业应具有计算机CAD辅助设计能力,产品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应不低于相关标准及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的环保指标的要求。
(4)企业或与之配套的制造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炉生产的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5)企业或与之配套的制造企业必须配备垃圾焚烧炉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并有适宜认证产品生产、检测、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6)涉及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认证产品,应具有相应的国家锅炉产品制造许可文件。
3.1认证单元划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按燃烧方式分为以下四个单元(1)炉排焚烧锅炉(2)流化床焚烧锅炉(3)回转窑焚烧锅炉(4)其他焚烧锅炉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品牌使用声明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4.产品检验4.1样品41.1抽样原则CQC抽样人员在申请方所提供的用户中抽取一台设备,原则上抽取焚烧量较大的一台设备进行检测41.2样品数量一台样机。
OK《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宣贯
焚烧行业本身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焚烧规模相关。
新标准宣贯内容
•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 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 三、新标准执行的解读
• 四、新标准下运行调整措施
• 五、目前在建和投运垃圾电厂主要工作
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出路有三种选择:一是集中收集后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二是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到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
处理厂处理。
c.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 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 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1. 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于2001
年发布后,对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 控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级政府和广 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各地环境保护基础 设施的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大量新建生活垃圾焚 烧设施集中出现,它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环境保 护的要求。
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
6. 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颂布后,它们一起共同构成我 国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标准系列。相关标准还有:国家发 改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部:《生活垃圾焚 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 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 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标识标志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 修规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置与运行规范》和《生活垃 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040J 8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xxx—xxxx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SW inciner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总则 (2)5 工艺运行 (2)5.1 垃圾接收 (2)5.2 垃圾焚烧 (3)5.3 烟气净化 (3)5.4 余热利用 (4)5.5 炉渣处理 (4)5.6 飞灰处置 (4)5.7 污水处理 (4)5.8 臭气控制 (5)5.9 工艺调整 (5)5.10 其它 (5)6 设备车辆 (5)6.1 运行 (5)6.2 维护修理 (5)7 计量信息 (5)7.1 计量 (5)7.2 信息 (6)8 在线监管 (6)9 环境保护 (6)10 安全运行 (7)10.1 生产安全 (7)10.2 消防安全 (7)10.3 交通安全 (7)11 节能减排 (7)12 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 (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温冬、陈芳、王树方、林延超、王坦、王树国、吕志强、周凯音、董卫江、韩琳、刘旭、刘晓宇、张晓旭、杨子迎。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外开放(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综合处理厂中的焚烧工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JBT 10249- 2001)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JB/T 10249- 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锅炉的分类、型号、结构、性能、制造、安装、试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等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各种型式的垃圾焚烧锅炉。
对于不配置余热锅炉的小型垃圾焚烧炉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76-1999低压锅炉水质GB/T1921-1988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GB/T3166-19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GB/T10180-1988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GB/T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50273-19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T5047-19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JB/T1612-19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JB/T1615-1991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JB/T6503-1992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 (MSW)本标准中“垃圾”一词,主要指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也指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非生活垃圾。
3.2 垃圾焚烧MSW incineration一种利用燃烧原理处理垃圾的方法。
3.3 垃圾焚烧锅炉MSW incineration boilers一种垃圾焚烧处理及余热利用设备,主要由垃圾焚烧设备及余热锅炉(或其它型式的余热利用装置,下同)两大部分组成。
3.4垃圾焚烧量capacity of MSW incineration单位时间内垃圾焚烧锅炉焚烧处理的垃圾量,通常以t/d为单位。
3.5焚烧残渣residue of MSW incineration垃圾焚烧后残留在炉底的残渣。
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目次范围 (1)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术语和定义 (1) 3总则 (1) 4锅炉启动安全 (2) 5锅炉运行、维护安全 (3) 6停炉安全 (4) 7检验、检修安全 (5) 8锅炉房安全 (6) 9安全事故处理 (6) 10A (资料性)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 (7) 附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MP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DL/T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956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JB/T 10249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9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包含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以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为燃料,通过蒸汽轮机发电机组发电的锅炉。
4 总则4.1 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
4.2 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按台登记的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运行规程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运行规程1.概述1.1余热锅炉名牌:LC600-58.39-4.0/400/1301.2焚烧炉炉型:SITY20001.3余热锅炉型式:单锅筒自然循环、四垂直烟道、平衡通风、顶支吊结构、室布置1.4制造厂家:垃圾焚烧炉部分由德国马丁公司负责完成概念设计、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并交由绿能环境产业制造;余热炉部分由德国马丁公司负责完成概念设计和基本设计,江联能源环保股份公司完成详细设计和制造。
1.5功能简介:焚烧炉系德国马丁公司SITY2000炉型,采用一套独立的液压系统做为炉排运动的动力,设计垃圾处理量为600吨/天,整个炉排由左至右分成四列,中间由三组宽度为200mm的铸件框架完全分开,每列炉排由10个活动级炉排和10个固定级炉排组成,每级炉排由16块单独的炉排片通过高强度螺栓连接组成,在运行中实行同步运动,总行程为420mm。
炉排片采用异形结构,其顶部角锥部分设一个风孔,作为垃圾焚烧提供氧气的一次风由这里进入炉膛。
整个炉排由下至上采用24º前倾式设计,每列炉排分成上下两组,上炉排由独立的一支液压缸驱动,下部与两个灰斗固定连接,分别为垃圾燃烧提供干燥与燃烧功能;下炉排也由一支独立的液压缸驱动,下部与两个灰斗固定连接,分别为垃圾提供燃烬和灰渣输送功能;在每列下炉排尾端分别设计了一组弧形滑渣板,在弧形滑渣板底部加装一组水平可调节料层调节挡板,此挡板左右侧各由一支液压缸驱动,料层调节挡板的角度直接决定尾部灰渣的高度和料层的运行速度。
垃圾焚烧后的灰渣通过料层调节挡板后就直接进入底部的捞渣机。
在上炉排前端是给料器,给料器高于炉排1.2米,SITY2000炉型由8个给料小车组成4组,每个给料小车之间由一列宽为200mm的铸件框架分开,给料小车的作用主要是将溜槽的垃圾输送至炉排表面,同时完成垃圾的部份滤水功能,滤出的水由给料小车下部的渗沥水管输送至渗沥液池。
每两个给料小车组成一组,实现一列炉排的推料功能,在运行中进行同步运行,总行程为1500mm,在DCS程序中,可根据锅炉的蒸发量、炉膛温度、烟气含氧量等参数来调节给料器运行速度,循环步数及循环长度等,从而实现推料与燃烧的自动控控功能。
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2024
国家规范>建筑专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附条文说明]GB55012-20211总则1.0.1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1规模与布局2.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2.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
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自然保护区;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1.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2建设要求2.2.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1应在入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2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3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4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5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6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7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8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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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前言本标准代替GB/T18750-2002《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与GB/T18750-2002的主要差异为:——标准名称改为“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第1章删除了处理量的描述;——第2章增加了9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185、GB50264、GBJ126、GB/T3766、GB/T10180、GB/T16618、ZBFGH15、ZBFGH16、NFPA85,删除了1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85.3;——第3章增加了4个术语:3.3余热锅炉、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删除了2个术语: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漏渣;——删除了GB/T18750-2002的4.1中按大小分类的内容;——表1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增加了550t/d~800t/d的分档;——GB/T18750-2002的4.2.1~4.2.3纳入术语描述,删除了4.2.4的描述;——将GB/T18750-2002的6.1.2纳入6.2.10;——删除了GB/T18750-2002的6.2.13“焚烧锅炉飞灰应进行毒性鉴别”的描述;——增加了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钦平、王定国、刘思明、熊绍武、舒成光、陈耀华、朱新才、郑奕强、卢忠、曹秋、秦峰、安森、雷明、裴万柱、崔德斌、陈天军、方阳升、蒋建民、蒋洪伟、曹学义、姜宗顺、林桂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8750-2002。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分类、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设计、制造、调试、验收等。
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76工业锅炉水质GB/T 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766-2001,eqv ISO 4413:1998)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4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1999,neq JIS B 8223:1989)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16508-1996,neq ISO 5370:1992)GB/T 16618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 5018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2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T 20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垃圾焚烧、气化、热解CJ/T 3039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DL/T 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JB/T 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T 1610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JB/T 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JB/T 1612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JB/T 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JB/T 1615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JB/T 1616管式空气预热器技术条件JB/T 1620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JB/T 3375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JB/T 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ZBFGH 15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BFGH 1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NFPA 85多燃烧器锅炉炉膛防内爆和外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municipal solid waste (MSW) incineration生活垃圾通过焚烧达到垃圾处理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和烟气排放达到规定,质量和能量传递达到设计要求的过程。
3.2生活垃圾焚烧炉(简称焚烧炉)MSW incinerator(MSWI)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
3.3余热锅炉boiler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
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MSW grate incinerator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MSW fluid bed furnace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MSW rotary kiln furnace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MSW incineration capacity单位时间内通过焚烧炉获得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质量,用t/d(吨/天)表示。
3.8生活垃圾焚烧残渣MSW incineration residue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物的总称。
3.9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MSW incineration slag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10生活垃圾焚烧飞灰MSW incineration fly ash余热锅炉灰斗排出的细灰、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烟囱底部沉降的烟囱底灰。
3.11辅助燃烧auxiliary combustion添加辅助燃料以确保生活垃圾稳定燃烧。
3.12焚烧短路short circuit in MSW incineration process进入焚烧炉的生活垃圾未经焚烧处理而直接排出、漏出的现象。
4分类4.1焚烧炉按处理量分档见表1。
表1单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分档(单位为吨每天)4.2焚烧炉按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见表2)。
表2焚烧方式分类5型号5.1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图1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产品型号构成5.2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产品型号中的焚烧方式代号见表2。
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5.3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原型设计产品的型号中无设计序号。
5.4示例:生活垃圾额定焚烧处理一量为600 t/d的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9 MPa,额定蒸汽温度为400℃的原型设计产品,其型号为SLC 600-3.9/400。
6要求6.1入炉生活垃圾6.1.1水分含量不宜大于50%,灰分含量不宜大于25%,低位发热量不宜小于4.18 MJ/kg。
6.1.2生活垃圾焚烧炉给料系统宜附设生活垃圾渗滤液汇集、外引装置,该装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后续处理。
6.1.3低位发热量设计上限不小于6.38 MJ/kg时,生活垃圾进料槽宜设置冷却装置。
6.2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工艺要求6.2.1入炉生活垃圾预热、干燥、燃烧、燃烬等焚烧各阶段应正常进行。
6.2.2入炉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进料、分布、混合、移动、配风、排渣等应可靠、稳定。
6.2.3焚烧助燃空气应由生活垃圾贮坑上方抽取,助燃空气的预热温度的确定应满足使用要求。
6.2.4焚烧炉一次风和二次风的配置与调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的要求。
6.2.5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内部应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a)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b)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湿基);c)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d)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烟气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不低于2 s。
6.2.6满足6.2.5要求的气相高温燃烧区域应采用高温燃烧炉膛、二次高温燃烧室或其他方式。
6.2.7高温燃烧炉膛和二次高温燃烧室沿烟气流程计算时,应以同时满足6.2.5的四点要求的最前和最后流通截面为起止,且起止截面之间不应存在未满足6.2.5的区域。
6.2.8烟道布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重力分离,烟道结构应避免结渣。
6.2.9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
从进料溜槽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停炉时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周边环境空气应达到TJ 36的要求。
垃圾料斗与进料槽之间应设置机械挡板。
6.2.10低位发热量不大于4.18 MJ/kg时,允许采用辅助燃烧,宜采用天然气或轻柴油。
但辅助燃烧的热量以使生活垃圾焚烧过程满足 6.2.5为限。
6.2.11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5℃时,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50℃;环境温度高于25℃时,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环境温度25℃。
6.2.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允许在额定焚烧处理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2.13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额定处理量不小6.2.14焚烧炉内应避免焚烧短路。
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包括进料斗、给料器、炉排、钢结构支撑、炉壳、灰斗及渗滤液斗、除渣机、液压站、燃烧器及炉内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焚烧炉上的平台栏杆等。
要求详见附录A的规定。
6.4余热锅炉6.4.1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应符合ZBFGH 15、ZBFGH 16规定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4.2蒸汽参数6.4.2.1设计蒸汽参数可由设计、制造单位和用户商定。
6.4.2.2允许实际蒸发量在额定蒸发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4.2.3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见表3。
表3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单位为摄氏度6.4.2.4饱和蒸汽湿度允许偏差:水管式锅炉不应大于3%;锅壳式锅炉不应大于4%。
6.4.2.5在运行中,蒸汽压力变化在符合ZBFGH 15、ZBFGH 16规定的前提下,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
6.4.3给水品质6.4.3.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 MPa时,应符合GB/T 1214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