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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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地税函[2015]7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729号 2015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目前,我省各市、县、区局在执行该政策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不统一。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的严
谨性和公平性,现将纳税人办理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转让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二、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