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
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金政办发〔2021〕43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文件精神和省级相关单位具体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级部门梳理证明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金华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情况组织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2
金华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海府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人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一
税务局伪造“满五唯⼀”骗取住宅转让免税待遇,纳税⼈是否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税务局伪造“满五唯⼀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争议部/作者编者按:个⼈转让房屋所涉各项税费,往往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需求⽽变化。
实践中,纳税⼈通过中介公司进⾏⼆⼿房交易较为普遍,交易双⽅更多关注的为房屋成交价格、房屋产权变更时间等,对于交易中所涉税费常因约定较为简单⽽易引发争议。
本期华税律师分享⼀则个⼈转让房屋引发税款追征纠纷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北京市居民刘某2011年5⽉将⾃有房屋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转让(该房屋缴纳契税时间为2008年6⽉,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08年8⽉),刘某与中介约定,最终⽀付给刘某的价款为净房屋价款,所涉税费不由刘某承担。
后中介公司将各项交易税费及约定的⼿续费扣掉之后,将房屋价款交由刘某。
2016年8⽉,主管地⽅税务局书⾯通知刘某,对于2011年所交易房屋应当补缴个⼈所得税。
刘某⾄税务局查询了解到,根据交易时北京市房屋买卖政策,刘某所交易房屋应缴纳个⼈所得税,中介公司与主管税局某⼯作⼈员串通,通过伪造材料等⽅式将刘某房屋变更为满五年唯⼀个⼈住房,免缴个⼈所得税,同时将买⽅所⽀付款项中代扣的个税部分与该⼯作⼈员私分。
该税局⼯作⼈员因涉嫌滥⽤职权罪、受贿罪等⽽使本案案发,主管地⽅税务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认定刘某构成偷税,要求刘某缴纳税款、滞纳⾦及罚款。
(⼀)刘某应当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后附政策变化梳理)根据刘某交易房屋时,个⼈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现已全⽂废⽌):个⼈将购买不⾜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348号):对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纳税⼈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00-18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0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答: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0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问: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答: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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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
和减除幅度的通知
【标 签】海南省,房产税征收范围,减除幅度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财税﹝2014﹞2022号
【发文日期】2014-11-25
【实施时间】2014-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房产税征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致,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的征税范围均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二、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16〕20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最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
最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佚名【摘要】问:针对房价迟迟不能打压下来,国家有关部门发出警告:稳定房价不力将问责当地政府,于是乎各地方政府纷纷和房地产划清界限,各种相关的政策层出不穷.请问随着调控步伐的加紧,最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4页(P28-31)【关键词】房地产交易;优惠政策;契税;调整;个税;稳定房价;地方政府;问责【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33.5问:针对房价迟迟不能打压下来,国家有关部门发出警告:稳定房价不力将问责当地政府,于是乎各地方政府纷纷和房地产划清界限,各种相关的政策层出不穷。
请问随着调控步伐的加紧,最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答:为活跃住房市场,鼓励居民购买普通住房和换购住房,国家分别于1999年和2008年出台政策,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尤其是一些大中城市房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活跃。
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 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20 10年9月29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现就调整后政策如何适用问题提示如下:《联合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及风险
二手房交易常见避税方法及风险歪招之一:先签合同后过户即“以租代售”规定原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购买商品房满5年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避税方法: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买主付给房主租金抵扣房款。
双方约定,等房子满了 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
案例分析:王小姐在朝阳区看中一套二手房,价格 34 万元,面积合理,装修也不错,王小姐很满意,便告诉中介想买下这套房子。
中介却告诉王小姐,这套房子是房主 2003 年才购买的,按相关规定,购房未满 5 年需征收 5% 的营业税。
见王小姐打起了退堂鼓,中介便给王小姐出了一个主意,让王小姐和卖方先签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
说明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把购房款交一部分给卖方, 5 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 合理避税” 。
专家评论:这种方式的市场潜在风险很大。
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相关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不动产买卖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当房价波动较大时,房主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买方则只能重新选择房源,这对买方来说是一个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歪招之二:“黑白合同”规定原文: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避税方法: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低于实际支付的房款,到房管部门缴纳税款时,再按照评估的价格缴纳。
这样的话虽然营业税和个税并不能逃掉,但能把合同交易价格做低一些,缴税税基小,纳税额也会减少。
案例分析:霍小姐2004年在亚运村以6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花了6万的装修费;今年8月份以100万卖给了王先生。
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申请书
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申请书尊敬的税务局:您好!我谨以此信向您申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税务事宜。
在此,我将详细说明申请的具体情况,并恳请您给予办理。
首先,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个人住房转让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个人住房转让交易也日益频繁。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也身处这一浪潮之中。
近年来,我在某城市购买了一套住房,并计划近期将其转让给他人。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深知在住房转让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规,因此特此向贵局申请相关税务事宜。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在此,我将详细说明各项税费的计算依据和金额,以便贵局审核。
1. 营业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我的情况,我将按照购房时间确定营业税的计算方式。
因为我购买该住房的时间已超过5年,所以根据规定,免征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的情况,我购买该住房的时间已超过5年,且该住房为我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因此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3. 印花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
根据我的情况,我将按照购房时间确定印花税的计算方式。
因为我购买该住房的时间已超过5年,所以根据规定,免征印花税。
4. 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的情况,我将按照购房时间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因为我购买该住房的时间已超过5年,所以根据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和个人住房转让的具体情况,我在本次住房转让过程中无需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为此,我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并恳请您给予审批。
最后,请允许我再次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顺利完成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税务手续。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卖房个税减免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税务局:我是XXX,住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就我近期出售房产一事,特向贵局提交个税减免申请书,敬请予以审批。
具体情况如下:一、房产基本情况我名下拥有一套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房屋面积:XX平方米,房产性质:住宅。
该房产为我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购买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二、出售房产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我了解到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出售房产,我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减免个税理由1. 房产自购时间符合条件:上述房产购买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今已满5年以上。
2.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该房产为我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符合政策要求。
3. 房产出售价格合理:出售价格遵循市场规律,不存在炒卖行为。
4. 房产出售所得用于合理用途:出售所得将用于改善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四、相关证明材料1.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附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证明房产性质及产权归属。
2. 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附上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以证明购买时间。
3.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4. 出售合同复印件:附上房产出售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价格及用途。
敬请贵局审慎审批,如有需要,我随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在此,我衷心感谢贵局对我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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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手机:86-15062429300(08:30-22:00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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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财税代办自营进出口权证照交接清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发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出口退税登记表-核发单位:国税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核发单位:海关
备注: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核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无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也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除非事先说明否则不在七海财税交接清单中。
苏州办理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手续,材料及流程
1.委托苏州七海财税代理注册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a.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避免重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
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房屋使用的承诺书(通用4篇)
关于房屋使用的承诺书(通用4篇)关于房屋使用的篇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购买人在购买普通住房时,所购住房确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应填写本承诺书并自负法律责任。
注:本承诺书所称房屋仅指住宅。
承诺人(签章):个人房屋租赁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厂房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房,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出租房屋情况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大楼停车库旁的房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用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具体位置见图纸。
二、租赁期限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为1年,房屋租期从20xx年9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的月租为6元/,,620,房屋全年租金为肆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44640元)。
2、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620,房屋的全年租金,1年合计44640元,逾期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取乙方10%的违约金。
四、甲方在乙方没有如期缴纳房租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房屋,提前解除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乙方所租的房屋只能用于自身正常生产经营,(#url#)不得转租或作其它用途。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自行承担,自行负责通水、通电、通讯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乙方对房屋的一切改扩建必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的一切改扩建在租期到后,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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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地税函[2015]7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5〕729号 2015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目前,我省各市、县、区局在执行该政策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不统一。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的严
谨性和公平性,现将纳税人办理该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转让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二、户籍在海南,但不在转让住房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查询证明材料。
已婚的,证明内容还应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情况。
三、个人转让房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