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Word)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20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温习题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0年11 月发布并实施,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察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需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同意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进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必然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
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发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4•【文号】国税发[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国税发〔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促使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了促使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级局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按照干部“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逐级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为政清廉,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要加强对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严禁他们假借自己的名义谋取私利。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局领导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负责,切实履行以下责任:(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局长对全局的廉政工作负责,副局长要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要对廉政建设工作作出规划和安排;定期听取廉政工作情况汇报;经常分析研究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廉政状况,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40号【发文日期】1995-03-02【实施时间】1995-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
第三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副厅(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其他领导干部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负责,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热爱和熟悉税务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工作中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廉政勤政,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配备原则 第九条 领导班子的配备,应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形成合理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十条 选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
案件检查岗判断题及答案
案件检查岗判断题及答案案件检查岗判断题1.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适时进行。
()2.廉政诫勉谈话应有2人以上参加。
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21年3月。
()4.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5.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6.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7.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9.局长专题会不能替代党组会,但可以替代局长办公会。
() 10.《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1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12.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也可在任职后进行。
()13.任期谈话必须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
()14.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国税发[1998]189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
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2019年整理】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04-13 16:25: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次数】:31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据了解,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结合实际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率先制定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为核心内容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总体框架,明确了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践证明,在围绕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作为重点。
所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应把建立监督机制放在首位,而在监督机制的建立中要把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作为切入点,通过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重要环节,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为构建“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好基础,为推进其他五个机制建设、进而全面建立完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提供重要保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实际,围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散见于各项廉政工作制度或办法之中,有的制度办法本身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出台《办法》,是全面落实《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需要,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据介绍,《办法》按照监督管理的事项种类以及保障措施划分为7大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税务部管理制度
税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维护税务部的正常运行,提高税务部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税务部的各项管理活动。
税务部的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税务部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加强对税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税务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税务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税务部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应当对税务部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税务部设立行政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履行领导责任,协调税务部各项工作。
第八条税务部设立各部门和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税务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党组织书记,共同推动税收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税务部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讨论重大事项和解决职工利益问题。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税务部各部门和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税务部党组织应当加强党的建设,组织开展各项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税收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税务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税务部稽查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维护税收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部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宣传税收政策,为税收工作的稳定进行提供舆论支持。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税务部各部门和办公室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制度规定,保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税务部各部门和办公室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税务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促进工作的积极开展。
第十九条税务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9•【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2006年10月19日)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近日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
记者:请您就《办法》起草的背景情况作些介绍。
贺邦靖: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有效防止监督缺位、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关键。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中央部委中率先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两权”运行的全过程。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出台了《办法》。
记者:《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贺邦靖:随着经济转型步伐加快和利益主体、分配形式多元化的出现,如何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已成为当前税务系统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要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等“六个机制”为核心内容。
监督机制是其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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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201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十四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
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
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述职述廉制度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第二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制度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四条信访监督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报告、督办、通报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区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
各级党组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
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八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十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原则上不得在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一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对批准执行的预算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