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电子商务交易方 ①买方
②卖方
4. 网上金融机构 主要是指电子银行
5. 物流中心 网络信息产品和服务直接可以通过网络传输
方式进行配送
二、电子商务法概述(重点)
(一)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及其引发的相 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涉及:电子商务 网站建设、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电子签字 与认证、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电 子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等。
(三)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交易工具、 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
它不仅包括以电子商务命名的法律法规,还包 括其他各种制定法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尚没有《电子商务法》,在起草阶段。
(四)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中立原则 ① 技术中立 ② 媒介中立 ③ 实施中立 2. 意思自治原则
(二) 电子商务法符合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和 要求
传统法律能够调整其中一部分内容,而对于另一部 分因使用数据电文等网上交易手段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 建立在传统书面形态下的法律体系是难以调整的,必须制 定新的专门法。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 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
电子商务法以其独立的、特有的调整对象,使之成 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 ) 电子商务的基本构成要素
1. 电子商务运行平台
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平台
①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
② 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如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 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络支付、物流配 送等辅助服务。
2. 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Certificate Authority):电子商务认证服务机构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 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其监 督管理。
原告认为:1.易趣网与商家专卖属于共同经营,被告应承 担责任;2.作为商家专卖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被告应 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1.被告仅提供场所,并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主 体;2.《广告法》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三方的行为,但易趣网并未制作涉案广告;3.《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场地的出租人在展会结束或租赁期满 后,消费者方可向出租人索赔,易趣现并未与商家终止合 约,所以易趣不承担责任;4.易趣与商家属出租柜台关系。
案例分析:“杨丽华诉易趣发布虚假商品信 息纠纷案”
2000年8月29日,原告杨丽华从易趣网上的“美循环 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一瓶市场价168元,专卖店价88元 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喱”。根据网上广告,该产品系 日本KOSE公司产品、原装进口。但实际交货后,发现产品 和日本KOSE商标不符、产地不符,故而对该产品真伪产生 怀疑,后经高丝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 并非日本 KOSE制造;并且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 2000年9月5日,杨丽华将被告易趣网告上法庭,认为 易趣网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发布虚假商业信息,诱导注册会 员购买假货,欺骗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以假充真, 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于2000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两者关系:包含关系 经济法的产生及其本质:参考文件
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 一、 电子商务概述 二、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1. 广义的电子商务: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 务贸易活动。 2. 狭义的电子商务:依托计算机及网络进行 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 形态。 B2B (企业之间电子商务) B2C (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 C2C (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 G2B (政府和企业之间电子商务)
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 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双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功能等同原则 4. 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 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五)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 为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环境 2. 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 3. 有效地遏制侵犯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行为
一、承担按照网上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二、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 的义务;
三、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⑵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交易的中间人
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 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承担;因买卖 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 他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也不应由网上交易中心承担。
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自己为 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⑴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二、对标的物 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三、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②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义务:
(六)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 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 系。 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 电子商务交易者 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③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 ④ 电子商务监管者
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① 有形商品 ② 数字化商品 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1.原告所购商品的经营者是“美循环化妆品专 卖店”而非被告易趣网,故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应为 “美”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前言: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经济法: 狭义上讲,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Fra Baidu bibliotek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讲,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及其引发的相关商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