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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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意定监护是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来担任,同时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做出保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三、终止情形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一、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解读第1款规定了监护制度的目的或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未成年监护与成年监护都一样】第2款规定未成年监护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未成年人分为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前者而言,所有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都不必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他们没有意思能力,没有尊重的必要,因此这里所涉及的决定,只能是意思表示以外的内容,比如被监护人征求监护人的意见,今天咱们去看春游,监护人说好的。
对于后者而言,至于不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可以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但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而作出决定;但对于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根据被监护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则要区分两种类型:对于属于第145条第1款前段范围的决定,必须完全尊重其意愿,因为被监护人本来就可以独立实施;但对属于第145条第1款后段范围的决定,监护人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作出决定。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作者:李师武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年人以及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开始提上议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而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也确立了我国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还有待完善。
本文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总则》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是指对依民法确定的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相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精神、智力、身体等方面存在障碍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困境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由此可知,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人,尽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成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对象。
其次,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设置不合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总则》两者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意定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其他个人和组织之中产生。
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老年人而言,其中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意定监护人存在明显不合理。
再者,意定监护的设立和终止、意定监护人的权利等内容缺漏。
意定监护制度是通过双方协商缔结意定监护合同来实现的,但是《老年人权益保法》以及《民法总则》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成年人可以选用意定监护制度,不够细化。
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
一、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一)民法总则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其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立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立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由此,这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中正式予以规定或确认。
仅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略显简单,不够健全,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补足了我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缺位的短板,可谓意义重大,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民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增加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些都是以往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
这些规定的增加都不同于以往的民法通则,虽然规定的较为简单,但立法的价值理念较为先进,吸收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监护制度理念,与国外的国家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相接轨,总体上适应了的时代和社会的变化需求。
这些规定都进一步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突显了民法为人法和权利法。
(二)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意义1. 保障人权,进一步维护了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权“人权是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正义、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
”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公民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是人权的进一步体现。
保障人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该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
民法典(第33条)案例解读之成年人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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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李某某诉李某2等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原告李某某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 1、长女李某3、次女李某4。原告李某某年事已高,患有脑出血后 遗症,原告起诉时,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给予其生活的照顾。 原告无经济来源、无存款,原告起诉时提出两种赡养方案,子女给 予不同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对原告李某 某要求被告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随 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由被告李某2负责原告日常生活的照顾事宜, 至原告去世时止;被告李某1、李某3、李某4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 李某某赡养费40000元,至原告去世时止。
评析: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意 定监护的方式,这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内 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及在庭后 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愿意与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因日常生 活均由被告李某2照顾,被告李某2也表示同意。
基于此,虽然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2没有订立严格意义上的书面 协议来确定由被告李某2担任其监护人,但李某某在庭审中已经表 达了由李某2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李某2也已经同意,因此可以表明 二者在设定监护人上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原告李某某在庭后还 提交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书面协议缺失 的不足,综上,法院应当对此意定监护的设立予以认可。
感谢聆听
THANK
YOU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 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 合意者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因此,对监护协议 的书面形式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护人员的管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护人员管理。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监护权。
第四条监护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资格第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风尚;(三)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四)有固定住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职责第七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协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护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权利第九条监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二)要求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三)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合理要求;(四)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监护人员的义务第十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保护其隐私;(四)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
《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一、本文概述《民法总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它不仅整合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更在多个领域实现了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其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总则》制定背景下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分析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
文章将首先对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为后续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接着,文章将重点分析《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监护人的设定、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权的变更和终止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探讨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监护人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监护权变更和终止程序不完善等。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监护人资格认定标准、强化监护人职责履行、完善监护权变更和终止程序等,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在立法层面实现了重大的突破与完善。
这一部分将详细解读《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以揭示其对现有监护体系的改进和创新。
《民法总则》明确了监护的定义和目的。
监护是指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个人或组织承担的对被监护人进行照顾、教育和保护的职责。
这一定义强调了监护的法定性和保护性,为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了规定。
监护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
在顺序上,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只有在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才考虑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是很多人在关注的法律,因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民法总则来解决问题,民法总则中包含的内容包含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总则是很多人在关注的法律,因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使用民法总则来解决问题,民法总则中包含的内容包含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详细规定和说明,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内容是什么?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32条)案例解读之国家监护制度
案例解读
Part 2
张甲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 纠纷案
案情:张乙与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某 某。后张乙与徐甲离婚,张某某由张乙抚养。张乙向住 所地村民委员会XX村委会提出另行指定张某某监护人的 申请,后指定申请人张甲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另查明:张乙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收入来源; 张甲亦为视力一级残疾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父 亲张乙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 张某某的母亲徐甲是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 的行为;申请人张甲作为张某某的姑姑,是张某某关系较 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
民法典(第32条)案例解读 之
国家监护制度
CONTENTS
01 国家监护责任 02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 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 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国家监护责任
Part 1
《民法总则》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 监护人时,原则上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村委会、居委 会在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即 是国家监护。
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在监护制度中具有两项重要职责: 一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进行监督,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缺位时,自己可以作 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同时,本条保留了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 事行为 能力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 任监护人的责任,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 国特色的监护制度。
民法监护人员制度范本
监护人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监护人员,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或者恢复正常生活。
第四条监护人员的选任、变更、撤销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选任第五条监护人员的选任应当遵循有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愿原则。
第六条有利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被监护人健康成长。
第七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最密切的联系。
第八条自愿原则是指选任的监护人员应当是自愿承担监护职责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构。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员应当是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员的,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第十条精神障碍人的监护人员应当是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人,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变更和撤销第十一条监护人员的变更和撤销,应当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十二条监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一)监护人员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员的;(二)监护人员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三)监护人员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第十三条监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一)监护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二)监护人员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剥夺监护权的;(三)监护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监督第十四条监护人员的监督机构应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有哪些内容?依据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做的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安全监督和保护。
当然,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监护人的,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形下仍然适用监护人制度,比如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监护人制度正是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的整理来做了解吧。
依据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做的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必须有法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进行教育,安全监督和保护。
当然,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监护人的,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形下仍然适用监护人制度,比如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监护人制度正是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的整理来做了解吧。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
(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包括监护人的选择、监护权限等方面。
通过解读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文,为泛博读者提供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详细解释及实践指导。
一、选择监护人的条件与程序1.1 监护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1.2 可以指定亲属或者非亲属为监护人;1.3 提出指定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1.4 监护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并取得被监护人的允许。
二、监护权限的范围2.1 监护人应当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2 监护人应当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和护理;2.3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2.4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2.5 监护人应当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被监护人必要的明。
三、监护人的义务3.1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3.2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3.3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3.4 监护人应当代表被监护人参预和处理民事活动;3.5 监护人应当匡助被监护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通过本文所讲述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明确完善,为未来的实践操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选择监护人时,应该考虑监护人的年龄和能力情况,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也逐渐明确,能够为成年人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1. 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护理和财产管理的人。
2. 财产管理:指监护人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行为、财产行为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4. 合法权益: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我国自2022年起开始实施的全面性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继承等诸多领域。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分,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有些人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于这部分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跟着小编的脚步了解一下吧!▲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做出的规定: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1、关于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谁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怎么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民法总则》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王静元【摘要】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最早规定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但该条的适用范围较小,缺乏配套制度,并未形成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对意定监护有了新的规定,虽然扩大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但仍存在缺少意定监护登记制度和监护制度等缺陷.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和委托与信托制度,具有许多优势,是适应高龄化社会到来、尊重成年人“自我决定权”、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的产物,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减少成年人的后顾之忧.【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2【总页数】5页(P40-44)【关键词】《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登记制度;督制度【作者】王静元【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4一、意定监护的含义与优越性(一)意定监护的含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和尊重身心障碍者“自我决定权”与尽可能保障其“生存正常化”等全新理念的出现,世界各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
[1]意定监护制度正是在这一改革中产生,并逐渐发展。
对于何为意定监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意定监护,“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2]有的则认为,意定监护包括成年协议监护、未成年人父母的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
[3]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意定监护人必须由本人直接选择,因此将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排除在外,认为意定监护等同于成年协议监护。
后者的范围则明显大于前者。
鉴于意定监护是“自治”和自我决定能力的体现,同时,意定监护产生时就是指本人在意思健全时为自己预选监护人,待条件成就后监护生效的制度,第一种观点更为普遍。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2条中规定的“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这不是本人将监护委托给他人,且这里委托的结果仅仅是法定监护职责的暂时转移,被委托人只是监护人的代理人,并没有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产生新的监护人,因此不属于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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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是什么
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成年人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比如说智力有障碍或者有精神疾病的这些成年人,尽管已经满18周岁,在法律上是成年人了,但是和其他的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所以,一样需要由他人进行监护。
一、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成年人中也存在着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与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方式。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及顺序,由这部分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依本人的意愿选任意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佣、消费、住房等委托于受任人即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
意定监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其形成的监护关系是通过监护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通常是合同委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在其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与受托方即监护关系中
的监护人进行约定,在自己年纪逐渐变大、判断能力下降、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下,其无法妥善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交由监护人处理,监护人应按照之前的约定,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这一制度是在监护情形未产生时所做出的防范于未然的安排,委托方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信任的受托方,前瞻性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
意定监护赋予了被监护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更加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成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其他的正常的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就不适用于监护制度了。
成年监护制度也很好理解,像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其父母,但是,父母去世之后,有些精神病人就失去了监护人,法律上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