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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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的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濒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清理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古树名木管护费用、古树名木抢救和复壮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共同负担,其数额应根据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和管护需求予以核定。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行为。空调室外机排风口应避开古树名木。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各类生产、生活设施,由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当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外,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在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征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意见,经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避让保护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工程建设中,其管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工程竣工后,管护责任由使用单位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古树名木树权人、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同意,由所在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移植许可证。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古树名木移植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受伤损害的,应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请具有相应相应资质的机构依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作出鉴定。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局确认。
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其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方案及时处置。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已经8年。《条例》在我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补充和明确相关内容,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先后征求了部分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
下面就《办法》作简要说明。
一、鉴于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中有一部分不具备行政职能,所以《办法》中表述为“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部27条内容中,有20条涉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只有5条明确为市园林绿化局的职责,其余15条,市和区、县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极易出现交叉和漏项,给工作造成损失。《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办法》第六条规定:“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再如《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危害树木生长的行为。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等。
三、关于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四、关于古树名木枯枝死杈的修剪,《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当前管理中普遍存在古树名木枯枝死杈处理问题,既是安全隐患,又影响景观。《办法》第七条明确:“因安全
隐患需要对古树名木枯枝死杈进行修剪的,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申请并制定方案,经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组织实施。”
五、关于古树名木抢救复壮经费。鉴于大部分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抢救、复壮古树名木中经费存在困难,为了加大古树名木抢救复壮的力度,《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抢救和复壮费用由管护责任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共同负担,其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六、关于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理:考虑到一些古树名木枯死后仍有景观和纪念价值,《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处置。”
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