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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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专项申报、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根据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核算、动态管理。

各职能部门、各平台载体管理单位在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人才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

第六条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重点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重大人才课题研究,人才交流与合作;负责牵头实施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工程、人才工作示范和创新项目等;负责由人才办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负责塞上英才工程、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313人才工程;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智库、人才市场建设;负责开展专家服务活动、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休假疗养待遇,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等。

第八条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等。

第九条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工业人才培养开发。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沈科发〔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19〕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三章资金标准和使用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五章附则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科技局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以后补助形式对我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支持。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后,可按照《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根据《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评为沈阳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二)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成立时间1年以上,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及开展技术转移业务的成功案例;(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四)有不少于5人的服务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人才专项财务管理制度

人才专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活力,保障人才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才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人才专项资金范围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 人才引进费用:包括引进人才的薪资、福利、住房补贴等;2. 人才培养费用:包括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3. 人才激励费用:包括奖金、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4. 人才考核评价费用:包括考核评估、职称评定、荣誉称号评选等;5. 人才流失补偿费用:包括离职补偿、离职赔偿等;6. 其他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人才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人才专项资金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 人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 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相关文件;3. 人才考核评价结果;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人才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1.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才专项资金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金拨付;4. 人力资源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人才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流程:1.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2. 各部门按照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记录;3.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九条人才专项资金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人才专项资金评估第十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评估小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沈阳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沈阳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沈阳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沈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项目需要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高效合理,制定一套科学的沈阳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沈阳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2. 原则:(1) 合规性原则:遵循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财务法规和制度。

(2) 透明性原则:确保沈阳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3)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资金使用风险。

三、组织架构沈阳项目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如下:1. 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3.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算。

四、资金筹集与分配1. 资金筹集:(1) 项目需要资金时,项目经理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2) 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决定是否同意资金申请,并确定资金来源。

2. 资金分配:(1) 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将资金分配给各个项目经理。

(2) 项目经理根据资金分配情况,合理安排项目的资金使用。

五、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使用申请:(1)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需要和资金计划,向财务部门递交资金使用申请。

(2) 资金使用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详细信息,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2. 资金使用审批:(1) 财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申请和相关审批规定,审核申请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2) 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资金使用审批。

3. 资金使用监督:(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

(2) 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针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项目启动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1日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沈人才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才发[2007]4号)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2007年5月8日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依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沈委发[2004]10号)有关要求设立,并依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同时吸纳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项资金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预算控制、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效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方向。

资助上述单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人才、领军人才,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重大人才课题调研和人才奖励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由受资助单位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一掌管和使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时限。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沈人社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现将《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2024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等级评定奖励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六章资金相关第七章附则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23〕8号)、《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统筹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背景: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人才工作的管理,培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国家设立了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工作的开展。

而为了确保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内容:一、资金使用范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包括专项项目、培训项目、科研项目等。

具体资金使用范围应按照国家人才政策的要求确定,并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资金申请和评审:申请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由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资金的分配。

三、资金监管和使用: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门负责人员进行监管。

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和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挤占。

对于使用资金的单位应进行定期的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对于使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状况、目标的达成程度等,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支持的依据。

实施保障:一、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管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各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他们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对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总结: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规范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人才资金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人才资金专项督查实施方案

人才资金专项督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而人才资金则是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人才资金,确保其合理有效地使用,需要制定专项督查实施方案,加强对人才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目的本督查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才资金的合理、透明和高效使用,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范围本督查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单位在人才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实施内容1. 制定资金使用规定: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人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定期审计:对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加强信息公开:对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才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方案: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落实规定:各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人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3. 定期审计:定期对人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人才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人才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定期对人才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2. 提高效益:通过实施本方案,提高人才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总结本督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透明和高效使用,提高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财政局2021年8月10日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四章申报要件及受理流程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扶持科技型人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资金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三条沈阳市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人才贷”)。

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80%给予后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人才贷”金额结合人才层次、项目创新能力、可持续盈利情况以及实际投入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

贴息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结合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补助期限按36个月计算,否则按实际贷款期限予以补助。

第四条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在沈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人才投”),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后,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沈政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36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一)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有关部门要督促各企业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

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以企业自办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为载体,进一步深化企校合作。

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探索建立新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通过进修培养、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职业素养、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均接受至少1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27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8【实施日期】201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集中有效使用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平衡、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依据产业类别,设各产业发展专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安排、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依计划拨付、按规定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绩效预测、评估、公示、审计、监察工作体系,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培养是一个国家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为了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培养的质量和效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这些规定给予了人才培养工作更加科学的管理和规范化的实施。

一、规定的核心内容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一套管理规员,包括了14条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围绕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展开,以下是规定的核心内容:1.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2.明确申请和报销流程3.严格控制预算和审批程序4.加强财务管理和定期检查5.严禁超预算和公款私用6.资金使用情况以现实为依据7.定期评价和调整经费支出8.要求进行项目管理9.要求进行财务管理10.要求进行动态监测11.要求进行项目评估12.要求进行保密管理13.要求加强沟通和协调14.要求加强培训和普及二、对于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人才是一个国家和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推动现代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

培养优秀人才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基础,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通过加强人才培养的工作,才能掌握核心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有效实施规定为了将规定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有效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强员工意识通过充分宣传、普及和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规定内容,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意识。

2.强化流程管理从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加强管控,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流程管理。

3.把握重点管理着重强化关键环节的管理效果,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任务。

4.善用管理工具有效运用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具,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定的实际效果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规定的出台促使人才培养工作得到更为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实施。

其次,规定对于控制投入经费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提高人才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的进度、实际需要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资金使用范围1.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使用方面的支持。

2.人才培养方面包括培养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应用技术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支持人才培养项目。

3.人才引进方面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引进计划等,支持人才引进项目。

4.人才激励方面包括人才岗位津贴、人才奖励、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等,支持人才激励项目。

5.人才使用方面包括人才派遣、人才共享、人才流动等,支持人才使用项目。

四、资金管理责任1.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人才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监督。

2.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稽核审计的有效性。

五、资金使用程序1.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2.资金使用计划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资金使用单位在实际使用中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超支,严禁挪用资金。

4.资金使用单位在完成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向资金管理机构报账,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和报账材料。

5.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监督与检查1.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2.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所称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包括专项拨款、捐赠、支持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度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度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度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沈人才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申报2007年度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沈人才发[2007]6号)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和《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人才发[2007]5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启动2007年度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及资助对象申报范围:我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

资助对象: 2006年6月16日以来引进或培育高层次、急需、创新型党政、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团队)项目。

市直人才工作相关责任部门2007年度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准备申报单位要按引进或培育的人才类别,填写相应的《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并按《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后。

属团队引进的人才项目,要提供每位人才的相关资料,并分别注明其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

申报材料应按申报书、相关附件、可行性报告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张印制、装订,一式五份。

每份一般不能超过30页纸。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报通知和《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及填写说明、附件清单,请登陆沈阳政府网(),点击“政务公开”→“部门文件”;或登陆沈阳人才工作网(),点击“公告栏”。

三、申报程序及受理市人才办统一组织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并受理本行政区划内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沈科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沈阳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产业资金)的作用,规范科技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产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产业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按照我市产业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科技产业资金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为支持方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第五条科技产业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重点、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对科技产业资金支持领域内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择优贴息支持,项目在本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期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

(一)企业基本条件: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沈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设立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全面优化组合我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统筹运行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健全完善支持政策,丰富资金使用形式,突出扶持重点和方向,分类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培育和壮大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运行,打捆使用。

本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精神,统筹打捆使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逐步实现专项资金由分散使用向统筹运行转变。

对于农业、科技等有法定增长要求的专项资金,保持原资金使用方向。

(二)分类安排,综合平衡。

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分类安排产业项目;在分类审核、统一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全市重点工作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集中审批。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沈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的通知沈科发〔2020〕31号各有关单位:2020年度沈阳市科技人才项目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现予以下达。

请按照《沈阳市“盛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2016〕4号)规定,办理项目资金预算审核、资助协议签订等相关手续,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资助协议约定内容。

一、报送材料1.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需报送市科技局人事处《沈阳市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协议》(一式五份,见附件2);2.沈阳市“科技人才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资金”项目属于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协议,需报送项目实施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见附件3、4)。

3.所有项目均报送“沈阳市2020年度科技人才项目资金拨付表”(附件5电子版)和补助资金收据,按“沈阳市2020年度科技人才项目表”(附件1)资金额度开具。

收据为左上角带“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付款单位为“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事由为“2020年度沈阳市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项目补助资金”。

收据要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带数字编码的要附情况说明);单位开户行及账号章盖在收据背面。

二、报送方式请于9月22日17时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逾期未报送的,视为项目承担单位放弃申领,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中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528房间);“科技人才创新成果转化补助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成果处(526房间);“科技人才创业扶持资金”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创服处(52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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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05月23日 15时18分 21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劳动人事“人才资源”“专项资金”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沈人才发[2007]5号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八日附件: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第一条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沈第三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人才发[2006]4 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第四条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有3年以上担任国内规模以上企业正副职经历并拥有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中级以上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正高级职务(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或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产生显著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国家一级演员或享誉国内外的文化艺术名人。

(六)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博士。

(七)获得国外院校硕士以上学位或国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等级证书并在跨国公司重要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海外和留学归国人才。

(八)从事或曾经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技术研究和核心部件制造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九)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分别为前10、5、3名获得者。

(十)在企业技术革新中有重大成果,为企业年节约成本或增加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技能人才。

(十一)经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

第六条《办法》和本细则中“急需人才“是指具备在我市优势和新兴产业中市以上重大项目中组织现代企业(项目)管理能力或突破科研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制造能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办法》和本细则中“创新型人才“是指上述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中荣获国家、省、市级管理和科技进步类3、2、1等以上奖励并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关键技术研究者及核心部件制作者,且正在主持或参与我市重点管理和科研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办法》和本细则中“领军人才“是指主持我市重大管理和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预算控制。

每年年初,由市人才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和《办法》中明确的使用方向,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资金使用框架预算,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需要调整时,按上述程序重新审定。

(二)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引进和我市当选及重点培养的高端人才,重点资助优势及新兴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和工程、骨干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急需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重点资助管理和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引进。

(三)体现优先。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荣获省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创新型人才,优先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人才,优先资助海外和留学归国人员,优先资助拥有经过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或拥有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层以上职务经历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四)讲求效益。

对人才引进、培育和创业项目的资助,必须组织专家对项目和人才进行评审,确认其可行性,并优中选优,确保专项资金的资助合理、有效。

(五)专款专用。

对各类人才的资助必须用于人才本身。

各类申请资助项目在申报时均要开列使用明细,并严格对照执行,不得擅自挪用;受资助单位财务要对资助资金单独立账,并按照年度单独核算和审计。

(六)跟踪监管。

资金管理、协管和监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要配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对中、省直单位引进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

(一)资助高端人才、高层次急需和创新型人才、管理和科研(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下同)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二)资助高层次留学和海外人才及各类管理、科研创新团队的引进。

(三)资助主持市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

(四)资助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

(五)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

(六)资助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学习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

(七)资助市直人才工作责任部门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

(八)资助重大人才资源开发课题研究。

(九)奖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和市级拔尖人才,奖励市级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资助经研究需要扶持的人才资源开发相关事项。

(十一)用于专项资金日常管理、项目评审和审计。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款项作为市财政资助人才的工作津贴,仅限用于支付引进人才薪酬以外的工作津贴、购(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商业保险、差旅费;培育资助仅限用于人才各类培训费、资料费、学习考察活动的差旅费。

(二)资助引进人才的款项在使用时,既可以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分项或选项列支,也可作为单项支出。

还可以作为年度工作津贴,按月或分期发放给引进人才本人。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刚性引进(工作关系或户籍转至沈阳的)各类高端人才的资助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引进各类高端、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主持或参与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项目的,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15万元。

(三)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的管理和科技创新团队,按引进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总和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引进单位为引进人才或团队支出的、专项资金列支范围内各项津贴的总和以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共同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合约为准。

(五)本市现有高层次人才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管理和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相应层次引进人才的50%掌握。

(六)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每人每年资助2万元。

(七)高层次人才参加提高性学习培训的资助,本着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资助标准按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掌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时限。

(一)引进人才在沈工作时间(从事管理或科研项目时间,以引进人才单位与被引进人才合约为准)必须在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二)引进人才工作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对被引进人才来沈时所从事的一项管理或科研项目可以连续资助,最高不超过三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三年以下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资助,其中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年后继续留在沈阳并主持市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可继续按照引进人才标准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长期引进的在引进资助后可继续享受培育资助。

(四)五年内对同一人才培育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的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五)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上。

(六)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或企业自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交流学习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四、关于项目申报第十五条每年年初,专项资金到位后,市人才办即行组织资助项目申报。

申报通知要在发各市管单位的同时,在市属新闻媒体和沈阳人才工作网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分类申报。

(一)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按属地进行申报。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所在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二)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市直各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人才办申报。

(三)各类项目的申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要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对人才引进和培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汇总,按规定截止时间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供和准备的有关材料。

(一)《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

(三)受资助人才学历、学术、技术水平、职务经历、发表学术论文及奖励情况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有关规定明确的由市主管部门发布、认定或证明企业规模、人才层次、经济效益和所作贡献评价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五)引进单位与引进人才或团队之间签署的、经过公证的、带有薪酬和各种津贴约定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有关技术资料及项目介绍的电子文档或PowerPoint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关于资金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九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专项资金框架预算,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人才办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协调、组织和落实高端人才引进、培育项目的资助。

(三)组织和指导协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对资助引进和培育人才项目的初审工作和对资助资金的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各类资助资金进行拨付、监管和审计。

(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协管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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