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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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现金集中
清分配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现金缴取款速度,降低无效资金占用,节约成本,在控制规避操作风险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前台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XX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洛银[2009] 12 号)、《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的支行,各支行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管理,款项运送由总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行采取系统专用程序上报现金集中清分配送业务的用
款计划。
第五条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款的支行在总行结算中心预留印鉴,缴、取款箱钥匙各一套。预留印鉴、钥匙仅限于支行到总行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使用。支行的缴、取款箱上分别粘上“XX 支行缴款箱”和“XX 支行取款箱”。
第六条支行上报现金缴取款计划应于当日下午17:00时(夏季17:30)以前将用款计划发送至结算中心。特殊情况由支行负责人直接向结算中心经理报告。
第七条结算中心出纳负责统计各支行现金计划;对各支行缴、取款箱钥匙实行专人保管。
第八条实行现金集中清分配送的支行,出入库单据须随支行款箱传递,确保入账及时。
第九条清分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着工装,所有现金集中清分、配款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操作。
第三章取款业务
第十条支行取款流程:
(一)准备次日提款的支行,当日下午17:00(夏季17:30)前在前台终端上报取款计划和券别需求,经有权人授权后进行发送,同时填制“现金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一式三联,加盖预留印鉴,由行长和取款人签字。
(二)当日日终后,支行将出库单锁入款箱内交予保卫部押运人员,进行登记交接;晚上入大库时押运人员与金库人员进行登记交接。
(三)结算中心出纳负责统计支行取款计划和需求,逐笔登记现金计划登记本,填写现金配款表一式二联,经双人复核无误后,一联留存,一联交金库人员作出库依据。
(四)结算中心金库管理员根据现金配款表将现金和取款箱及时出到清分场所,由配款员双人开锁,取出出库单核对预留印鉴及出库单号码、金额与计划是否相符。无误后实施配款、锁箱,并与金库管理员进行交接。次日7:00金库管理人员将款箱出库,与保卫押运人员登记交接。
结算中心出纳将出库单第一联作支行回单随支行出库款一并封入支行款箱,第二联为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结算中心留存。
(五)次日,支行收到取款箱时,双人在监控下开箱验数核对,无误后方可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领用操作。
第四章缴款业务
第十一条支行缴款流程:
(一)支行需要向结算中心缴存现金的,由支行填制“现金入库单”一式三联,签盖缴款人个人名章,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经授权人审核批准后,于下午17:00时(夏季为17:30)前向结算中心报计划。
(二)下午营业终了,支行应双人在监控下将入库单同现金一并锁入缴款箱内,交与保卫部押运人员,并登记交接。晚上款箱入大库时押运人员与金库管理员进行交接登记。
次日上班结算中心金库管理员将支行缴款箱直接出到结算中心清分中心;支行根据缴款金额在综合业务系统作现金上缴。
(三)支行向总行缴存现金必须为整捆整把,支行人员在腰条侧面加盖个人名章,整捆现金应为同一个人名章。结算中心清分柜员收到金库管理员送来支行缴款箱时,双人领取钥匙开箱,对照缴款入库单逐捆卡把核对。
(四)结算中心出纳收到支行的上缴现金计划,专人汇总整理后,对次日清分作业量、作业结构进行做出作业计划。
(五)出纳主管在清分作业开始前,将“现金移交清单”和“款项交接登记簿”发放至各清分柜员,依据作业计划,向清分柜员分配款箱。清分员清分完毕后,在腰条上加盖个人名章,将款项和三联缴款单移交出纳员,出纳员将三联入库单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作回单,第二联作贷方记账传票,第三联留底。并据此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现金接收。
(六)清分柜员接收现金作业后,按现金整点标准对现金进行清分。在清分过程中发现现金有问题的要及时向出纳主管报告处理。
(七)出纳主管根据清分人员提交的支行款项(或票据)差错事项,及时登记“缴款差错登记簿”,负责对支行联系处理现金缴款存在的各种问题。出纳主管在日终前对各清分柜员移交的现金进行点收无误后,在“柜员作业卡”上签名,保管“柜员作业卡”,并填制“员工作业量统计表”。
(八)出纳主管负责日终接收、清点、核对各清分柜员移交的现金,账实相符后,对入库现金逐包(箱)登记金额。
(九)营业终了出纳员填写现金入库票,金库管理员验收无误后负责入大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支行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紧急缴、取款的,比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如现金发生差错,出纳主管应向上一级汇报,并按照《XX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执行。
本办法由XX银行结算中心负责修改和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