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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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原则: 1.钻孔布置: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2.钻孔深度确定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在确定钻孔深度时,综合考虑了基础宽度、埋深有较小的变更等问题。

为评价场地湿陷性,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探井深度一般挖至基底以下10米或见砂层,一
般深度约13米。

3.钻孔类型
一般性勘探点: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
承载力评价等一般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控制性勘探点: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
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取土测试勘探点: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 3个;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取土试样钻孔和进行原位测试的钻孔孔数量,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3~2/3,且每个场地不得少于2个。

取土试样钻孔占总勘探点数量满足规程要求的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不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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