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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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继承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继承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退休工人,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张丽、二女儿张芳、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

张老汉的妻子已故多年,没有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遂引发纠纷。

张老汉生前居住的房屋、存款以及价值10万元的土地均属于遗产。

四个子女认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然而,大女儿张丽主张,自己照顾父亲多年,应当多分遗产。

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则认为,大女儿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不应多分遗产。

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主张继承权,认为自己应当多分遗产。

二、案例分析(一)继承法基础知识1. 继承法概述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继承法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2.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案例分析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本案中,张老汉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2.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子女继承权男女平等。

(2)养老育幼原则: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当考虑到父母的养老和子女的抚养。

(3)照顾原则:照顾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继承人。

(4)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3. 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1)大女儿张丽:由于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且照顾父亲多年,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2)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张芳应当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3)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由于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生活条件一般,可以适当少分遗产。

综上所述,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如下:(1)房屋:大女儿张丽继承60%,二女儿张芳继承30%,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各继承5%。

法律学财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学财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拥有一套位于B区的房产。

张老汉的妻子王女士已于五年前去世,留有儿子张明、女儿张芳、儿媳李梅和女婿赵强。

张老汉去世后,其子女、儿媳、女婿均表示要继承其遗产,但具体如何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是否包括房产?2. 继承人的范围: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哪些继承人继承?3. 遗产分配:张老汉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房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子女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儿媳和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3. 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本案中,张老汉共有四个子女,包括张明、张芳、李梅和赵强。

考虑到张明、张芳为亲生子女,李梅和赵强为继子女,且张明、张芳已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李梅和赵强仍需依赖父母生活,故建议将遗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1)张明、张芳各继承遗产的40%。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

继承法案例与答案【篇一: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继承法律案例_题(3篇)

继承法律案例_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男,45岁,某市居民。

张伟的父亲张老先生于2023年3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和若干存款。

张老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于2022年去世,留有张伟和其妹妹张芳两位子女。

张老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张伟和张芳对如何继承父亲留下的财产产生了分歧。

张伟认为,作为长子,他应继承父亲留下的全部财产。

而张芳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也有权继承部分财产。

双方协商不成,张伟将张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父亲留下的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伟和张芳是否都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2. 张伟和张芳各自应继承多少遗产?3.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包括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三、法院判决(一)张伟和张芳都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伟和张芳均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二)张伟和张芳应各自继承多少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伟和张芳均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张芳对张老先生生前有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张伟和张芳各自继承张老先生遗产的一半。

(三)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包括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张老先生生前有未偿还的债务,法院判决张伟和张芳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伟和张芳作为张老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伟和张芳各自继承一半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继承案例题目(3篇)

法律继承案例题目(3篇)

第1篇字数:约2500字一、案例背景杨某,男,45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

他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杨甲,女儿杨乙。

杨某的妻子在杨某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杨某的遗产继承问题涉及两个子女。

杨某生前在市区拥有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以及银行存款100万元。

此外,杨某还经营一家小型公司,占股30%,公司估值约200万元。

杨某去世后,其子女杨甲和杨乙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引发了遗产继承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2. 遗产继承人的资格;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4.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

三、案例分析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杨某的遗产包括:(1)房产:市区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2)汽车: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3)银行存款:100万元;(4)公司股权:小型公司30%的股权,估值约200万元。

2. 遗产继承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杨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此,杨某的遗产继承人只有其子女杨甲和杨乙。

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杨甲和杨乙作为杨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产分配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但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决定分配比例。

4. 遗产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针对杨甲和杨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诉讼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继承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兄妹关系,甲为长兄,乙、丙、丁为同胞兄妹。

甲的父亲老张于2019年去世,老张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老张去世后,甲、乙、丙、丁四人开始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乙、丙、丁三人则认为,遗嘱系老张生前所立,但并未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因此遗嘱无效。

此外,他们还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的父亲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关于乙、丙、丁三人提出的口头承诺问题,法院认为,口头承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此外,老张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甲,故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 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张的遗嘱符合上述条件,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口头承诺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认为,老张生前曾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四人共同继承,故房产应归四人共同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承诺不属于继承方式,不能作为确定继承权的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3.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问题本案中,老张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房产一处留给甲,其余财产由乙、丙、丁三人平均继承。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案例一:夫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遗产继承问题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已婚夫妻,育有一名未成年的儿子小明。

在夫妻双方都还在世的情况下,张某突然因意外车祸去世。

张某临终时并未立遗嘱,留下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遗产。

小明成为了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立遗嘱的情况,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作为父亲张某的未成年子女,他将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建议:建议张某留下的遗产应由其妻子李某代管和管理,用于小明的教育、生活等方面。

同时,建议李某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顺利取得遗产的管理权。

案例二:未婚夫过世对女友遗产继承问题事实经过:李某与小芳是一对未婚夫妻,他们一直有着良好的感情关系并计划要结婚。

然而,李某突然因意外事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李某的父母主张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而小芳则主张作为李某的未婚妻,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立遗嘱的情况,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其中包括父母的继承权。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李某和小芳并未结婚,小芳不能被视为李某的配偶,因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李某的遗产。

建议:建议小芳与李某的父母进行协商,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遗产继承争议。

案例三:子女对父母遗产继承问题事实经过:王某在世时没有立遗嘱,他有两个子女:大儿子张某和二儿子李某。

王某去世后,死因调查显示他死于突发心梗。

王某的遗产主要由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组成。

大儿子张某主张因为自己一直是父母的主要财务支持者,所以应该有更大的份额继承遗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父母的遗产将依法平均分配给子女。

即使大儿子张某承担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不能影响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汉族,某市居民。

张老汉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张丽、二儿子张强、小女儿张芳和三女儿张华。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张老汉独自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

近年来,张老汉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

在得知张老汉病情恶化后,四个子女纷纷回到家中,照顾张老汉的日常生活。

然而,在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张老汉生前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约200万元。

此外,张老汉还留有存款50万元。

四个子女均认为,张老汉的遗产应当由他们四人平均分配。

然而,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张丽提出,她在照顾张老汉的这段时间里,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因此应多得一份遗产。

而张强、张芳和张华则认为,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属于道德义务,不应作为多得遗产的依据。

四人因此产生纠纷,矛盾激化。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2. 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本案中,张老汉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

2. 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见,张丽作为张老汉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张丽在照顾张老汉的过程中,虽然属于道德义务,但若其确实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得一份遗产。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独居老人,无子女。

张老汉一生勤劳,靠自己的双手盖起了几间房子,购置了一些田地。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有一兄长,即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的两位侄子,即张大爷的儿子张明和张强,均已成家立业,但生活较为富裕。

张老汉的邻居李阿姨知道张老汉的情况后,主动提出要照顾张老汉,并愿意承担张老汉的日常生活费用。

张老汉感激李阿姨的善举,遂表示将房产和部分田地赠与李阿姨。

然而,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汉的财产应当由他继承,于是要求张老汉取消对李阿姨的赠与,并将财产归其所有。

张老汉则认为,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张大爷无权干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张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本案中,张老汉自愿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无配偶、子女,其大伯张大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

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本案中,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财产处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某村村民张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小强和张小花。

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较早,张某一直独自抚养两个子女。

近年来,张某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

张某的房屋和部分土地均属于其个人财产,张某生前并未对财产进行遗嘱处分。

2022年2月,张某因病去世。

张某去世后,张小强和张小花为继承张某的财产发生纠纷。

张小强认为,作为张某的儿子,他有权继承张某的全部财产;而张小花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女儿,她也应享有继承权。

双方争执不下,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张小强和张小花是否都享有继承权;2. 张小强和张小花各自应继承的财产份额;3. 如何处理张某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 张小强和张小花是否都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的子女张小强和张小花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都享有继承权。

2. 张小强和张小花各自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张小强和张小花应各自继承张某财产的一半。

3. 如何处理张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张小强和张小花共同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张小强和张小花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与妻子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明和张丽。

张先生在2018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张明和张丽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去世时,其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2. 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均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视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先生的子女张明和张丽在继承上述财产前,应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所有权归属。

(二)关于张明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三)关于遗产分配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均对张先生尽了扶养义务,且与张先生共同生活。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张明和张丽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遗产。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2. 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张三之弟。

第三人:王五,男,50岁,张三之妹。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因父亲张老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无遗嘱,有房屋一套、存款50万元、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均主张继承遗产。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故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无配偶,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因此,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且均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二)关于案件审理的分析1. 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张老先生的遗产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法院应当依法对张老先生的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

3. 法院应当根据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继承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伟(化名),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第三人:王丽(化名),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案由:继承纠纷二、案情简介张伟的父亲张强(化名)于2018年3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以及一辆汽车。

张强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张强生前与李明结婚,生有张伟和王丽两个孩子。

王丽在张强去世后,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对张强的遗产处理情况并不知情。

张强去世后,李明将房产、存款和汽车据为己有,并未告知张伟和王丽。

张伟和王丽得知此事后,要求与李明共同分割遗产,但李明拒绝,故张伟和王丽将李明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交换原告张伟和王丽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强的死亡证明,证明张强于2018年3月去世;(2)张强的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去世时留有房产、存款和汽车;(3)张伟和王丽的身份证,证明他们是张强的子女。

被告李明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李明是张强的配偶;(2)房产证、存款证明和汽车行驶证,证明张强的遗产;(3)证人证言,证明张强去世前,其遗产已被李明占有。

2. 庭审辩论原告张伟和王丽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被告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李明在张强去世后,未经张伟和王丽的同意,擅自占有张强的遗产,侵犯了张伟和王丽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法院判决李明将张强的遗产分割给张伟和王丽。

被告李明辩称,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李明作为张强的配偶,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张伟和王丽作为张强的子女,也有权依法继承张强的遗产。

但在张强去世前,李明已与张强共同生活多年,对张强的遗产有贡献。

故李明认为,张强的遗产应优先归李明所有。

同时,李明表示,愿意与张伟和王丽协商分割遗产,但拒绝在法庭上公开分割。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55岁,某市居民,因与被告乙、丙、丁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女,30岁,原告甲的女儿,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40岁,原告甲的配偶,某市居民。

被告丁,女,50岁,原告甲的母亲,某市居民。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系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某市。

原告甲的父亲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

原告甲的父亲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2019年,原告甲的母亲去世,留有存款50万元。

原告甲认为,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继承,但被告乙、丙、丁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自己,故提起诉讼。

原告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丙、丁将遗产分配给自己。

被告乙、丙、丁辩称,原告甲的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由家庭成员共同继承,不同意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2.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

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

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

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

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

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

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

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

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

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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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

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

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

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
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

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

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

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

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

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 继承,每人10万元。

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

生有王军和王
海两个儿子。

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

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

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

王海先于王明死亡,故原应由王海继承的财产由王明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继承。

其妻改嫁他人,已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合法继承人为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代为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

故在遗产分配中,李玲、张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红继承原属王军的份额,王河和王丽继承原属王海的份额,具体数额为李玲、张英、王红分别继承2间房屋和1万元存款,王河、王丽分别继承1间房屋和五千元存款。

3、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答: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死亡时
间的,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甲乙丙丁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系推定丙丁先死亡,其遗产由甲及其兄弟辛共同继承,每人10万元。

继承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甲乙的共同财产为20万元。

甲乙去世后,原属乙的10万元由其母亲戊继承。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甲的遗产10万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弟辛继承。

所以,辛共继承遗产20万元,戊继承遗产10万元。

4、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

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

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

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答:遗嘱是立遗嘱人处置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某家在其子甲文的遗嘱中加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生效。

所以,甲文的遗产继承应按其自己的意思办理。

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且甲文先于父亲去世,故其遗产为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按其自书遗嘱由甲小文继承。

甲文先于父亲去世,某甲去世后,原应由甲文继承的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只能应用于法定继承,所以,虽然某甲立有公证遗嘱,但其所留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共同继承。

5、赵甲(男,75岁,妻已死亡)有一子赵乙和一女赵丙。

赵乙已与
刘丁结婚,生有一女赵小乙;赵丙尚未婚配,与父亲一起生活。

2002年7月7日,赵乙与赵甲去探望赵甲之妹赵戊的途中遭遇车祸,父子俩均当场身亡,经公安机关尸检后亦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赵甲留有遗产8万元,赵乙夫妻生前共有财产折合人民币6万元。

父子俩均未立遗嘱,因此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刘丁与赵丙发生争执。

赵戊赶来奔丧,得知遗产问题,亦要求继承其兄部分遗产。

(1)如何确定赵甲、赵乙死亡时间的先后为什么
(2)哪些人有权继承分别继承谁的遗产
(3)依照法律规定,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多少遗产
答:(1)因赵甲和赵乙均有继承人,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所以赵甲先死;
(2)刘丁、赵小乙和赵丙有继承权。

刘丁、赵小乙继承赵乙的遗产,赵丙继承赵甲的遗产;赵戊为赵甲的妹妹,系第二顺序继承人,赵甲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赵乙,所以赵戊没有继承权。

(3)因推定赵甲先死,所以其所有的8万元由赵乙和赵丙继承,每人4万元;这样,赵乙就拥有财产共1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其中的五万元成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丁和赵小乙每人继承万元。

6、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日,甲
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8万元财产,未留遗嘱。

问:(1)甲的财产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因甲与乙共同死亡,均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即甲先死亡,原应由乙继承的财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所以,乙的继承人共继承2万元,另外三个子女分别继承2万元。

(2)乙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乙妻和乙子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各继承1万元;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则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及子女即甲、乙妻和乙子。

甲的遗产由乙妻、乙女和其余三子女共同继承,即除了其原有的8万元万还包括其从乙处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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