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即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
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组织食品生产、检验食品质量、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已经制定公布了958项有关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数食品有了国家标准可依。食品安全法通过后,这些标准将由卫生部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且更新很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却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未能覆盖全部食品。同时,还有一些食品生产、食用范围往往局限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暂无必要制定国家标准的食品,如地方传统食品。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
食品没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的现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但由于技术要求或者制定程序等原因,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依据本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且经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通过各种实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收集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再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布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为有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时制定不出来。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前,可以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来填补该食品的标准空白。二是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对于这些尚无必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传统食品予以保护扶持,由当地有关部门对这类食品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业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交通、物流发达,商品流通性加强,多数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制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依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后,该
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会造成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乱,因此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除应当按照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可行性,该食品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紧密相关,并且有着明确的技术内容、必要的保障措施,并经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等多方研究协调,形成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一致意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二款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和程序。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为生产经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提供适当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防止滥用地方标准进行地方保护,本法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和程
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主体
本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才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法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权限,严格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权力。二是,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一规定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权赋予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符合本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一
致。
2、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程序
(1)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
本款所指的“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主要是指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标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省级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地方标准标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地方国家标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