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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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前206年)

重点、难点:

一、秦朝统一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建立;

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主要内容;

三、秦朝刑事立法的内容与特点。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概况

秦朝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统一法度等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了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秦朝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国家学说和法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在这一“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统一法度等立法活动。首先是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将其法定为具有绝对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其次是把原秦国的法律、文字、货币、度量衡等强制推行于其他六国地区,使其在秦朝全境内得以统一并普遍适用;第三是通过多次出游巡视、封禅刻辞,制定颁布和宣传普及法律政令,正如这些刻辞一再宣扬的:“皇帝临位,作制明法”;“大圣作治,建定法度”;“秦圣临国,始定刑名”。

为了以“法治”思想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制订了挟书焚书令,明确规定:史官只准收藏秦国史籍,其余一律焚毁;民间所藏儒家诗书与百家著述,须上缴官府销毁;令下三十天内不焚烧者,罚作苦役;谈论诗书者,弃市;议论时政者,族诛;官吏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欲学法令者,以官吏为师。从此,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所以,司马迁曾评论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在推行“法治”原则的同时,秦朝继续贯彻“重刑”思想,并且背离了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目的,结果走向了“法治”的反面。正如汉代人所指出的那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特别是秦二世即位后,更以严法重刑镇压民众,致使“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终于葬送了曾经强大一时的秦朝统一政权。

(二)云梦睡虎地秦简

自商鞅变法到秦朝统一,参照李悝《法经》制订了秦律,但它早已佚失。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大批抄录秦律等内容的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其中有六种涉及法律内容,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三种。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近三十种之多,内容极为丰富而庞杂。第二类是对秦律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还有一些具体案例,包括《封诊式》一种。第四类是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出土秦简的11号墓的主人喜(前262年—前217年),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故死后以法律文书殉葬。其中所见秦律,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并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基本反映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是研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吏之道》的篇末,抄录有战国后期魏国的两条《魏户律》和《魏奔命律》,颁行于魏安王二十五年(前252年)。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与秦律基本相同,反映出秦律与魏律之间的渊源关系,是研究魏国后期法制的珍贵史料。

(三)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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