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证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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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号)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展近期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测试验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单位未建立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台账,或检测试验台帐不规范,存在试样重复编号等问题;二是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抽撤、替换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三是监理单位对已出具的见证记录不及时追查结果,造成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四是监理单位随意出具见证记录,导致当出现不合格检测试验结果时,施工单位能够再次取得见证记录,使用同一编号对同批次材料进行重新检测试验,直至检测试验结果合格后用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替换之前不合格的检测试验报告;五是施工、监理单位未认真审查检测试验结果,导致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使用在工程上。

为加强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14年1月6日-2014年2月16日。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的排查,对检测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及工程实体,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二、执法检查阶段。

检查时间:2014年2月17日-2014年2月28日。

市监督总站将分组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企业自查发现且正在整改的问题,将不进行查处;对企业未发现的质量问题,将依法进行查处。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

禁止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变更,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特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特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特定次数。

3、对于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见证取样标准(总汇)

见证取样标准(总汇)

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

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检。

4、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5、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

16、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7、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

3、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承监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隔3~5年换证一次。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规定一、见证取样的规定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部分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工作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检测中心进行试验。

二、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件;(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附表1)。

备案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及见证人签字,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本(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

禁止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变更,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特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特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特定次数。

3、对于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京水务建管〔2013〕84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建管〔20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2.见证记录3.见证试验汇总表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7月3日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四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四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更换,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指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指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指定次数。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监理见证记录制度

监理见证记录制度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安置统规统建倪家营项目(一期)工程〃监理见证记录制度监理单位: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试验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须进行试验的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四条见证人应由监理公司出具《见证人委托书》。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监理单位名称和见证人签字。

二、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见证取样试验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

三、施工企业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

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并填写《见证记录》。

不见证的式样不签章,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关试验室在接受试样时应作出是否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试验室在确认试样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才能进行试验。

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在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试验管理规定。

由施工单位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及见证试验汇总表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材料管理制度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更换,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指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指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指定次数。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范文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更换,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指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指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指定次数。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2014年版)

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2014年版)

文件调整说明1、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5(京建发【2014】1号) “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2014-10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2014年3月1日起,对《见证记录》表样进行修改);2、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对附件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部分增加了“建筑桩基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人防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补充说明;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附件一的(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相关内容进行了动态调整和补充。

3、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2013年12月01日实施),对附件一(七)防水部分增加了“住宅室内防水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项目”;4、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对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场提出具体要求;5、依据《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13)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依据《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2014年2月1日实施)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窗复试项目”进行了调整。

依据“关于2013年7月建设工程设备安装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查处问题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424号,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散热器复试项目”的“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和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见证项目和要求。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001]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001]

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制度5.5见证取样5.5.1见证取样范围: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5.5.2见证取样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不低于所占比例为30%(包括在施工单位自检范围内);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5.5.3取样方法: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人员,在该见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的取样(常用材料取样技术参考表:见附录三)。

5.5.4取样完后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见附录二),并签字确认。

5.5.5见证送检: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填写见证送检记录(见附录二),随同施工单位送检人将样品和取样送检记录一并送交给试验单位。

5.5.6试验报告的领取: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5.6检验报告的审核,检验报告出来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5.6.1试验报告的规范性审核: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签名一定要手签;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

5.6.2试验结果的审核:试验结论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5.6.3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

5.6.4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文件应归入监理质量控制档案资料。

办理签收登记。

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应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应运而生。

而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见证人备案书的编制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见证人的职责和要求见证人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对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行为进行见证的人员。

见证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取样过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确保取样操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对所取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进行确认,保证样品能够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3、与取样人员一起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办理送检手续。

4、对检测过程进行跟踪,及时获取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为了胜任见证人这一职责,见证人应具备以下要求:1、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2、具备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判断取样和送检过程中的问题。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见证职责。

三、备案书的内容和格式水利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基本信息。

2、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见证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包括相关工程领域的工作年限、参与的工程项目等。

4、见证人的培训情况,说明是否参加过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培训课程,以及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5、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见证人的授权书,明确见证人的职责和权限。

6、见证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证职责,保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备案书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包括上述必要的内容,并做到条理清晰、排版规范、易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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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本表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建设单位,试验单位、见证单位、监督站、施工单位保存。
见 证 记 录
(表式C3-4-26)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取样单位
样品名称
样品规格
样品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年月日
见证记录: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送样日期
年月日
本表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试验单位、施工单位保存。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
(表式C3-4-25)
编号
质量监督站:
试验室:
我单位决定,由同志担任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负责对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的试件、试样、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关于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见证人签字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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