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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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习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培训。

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及至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矫正对象档案由司法所专人管理。

3、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4、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5、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6、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7、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制度

1、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存储安全、内容准确、报送及时、传递规范的原则。

2、社区矫正信息包括:①社区矫正业务数据;②社区矫正工作数据;③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

3、每月向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社区矫正业务数据信息。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除信息直报点外,应当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每所每季向市报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得少于1篇。

社区矫正重要事件信息,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上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社区矫正走访制度

1、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村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必要时,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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