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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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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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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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学名词解释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商法理论商法理论(19张)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商法法律关系商法法律关系(14张)(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1)主观主义原则。

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

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

《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

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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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累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懂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作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之后分成两家或者多家公司的法律制度。

5.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公司注册资本:
7.有限合伙: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9.法定退伙:
1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1.重整
12.破产抵消权
13.债务人财产
14.回头背书
15.票据关系
16.期后背书
17.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18.证券期权交易
19.内幕信息
20.虚假陈述
21.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应当赔偿或交付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22.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投保的先决条件,如果某项保险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就很可能涉及保险欺诈,要么就很容易诱导道德风险。

23.保险合同:。

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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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破产法: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 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能力-----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能够舍用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资格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商法名词解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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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两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经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3、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工农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工农业性质的行为。

5、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

这各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

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孔雀得推翻。

8、美国统一商法典,1940年起,经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的通力合作,历经12稿,终一在1952年公布了第一部统一商法典,成为美国商法统一运动中最令人瞩目而且最有影响的成果。

9、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肌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2、公司章程,记载公司重要事项和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13、子公司的法律地位14、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15、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6、国有独资公司17、发起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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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总论1.法学上的商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

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它既包括一切商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登记等)。

2.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严格讲,指的是以商事方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和商事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商分立模式: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不同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4.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5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商事帐簿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

7.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对会计工作中的一系列概念进行定义性特定语言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8.商事账簿的编制,也称商事账簿的制作,是指商人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规定的方式将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记录下来,形成书面的会计资料,以便第三人能够获得有关商人的经营活动情况和商人经济状况的情况。

9.商事代理行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10.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惯例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11.商事买卖行为:买卖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商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按约定支付价金的一种财货交易、互为补偿的行为。

12.拍卖:又称竞卖、公卖,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移给最高13.招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对要买卖的标的物的条件,以特定的形式公开或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投标竞争,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买卖活动。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17.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一直依照法律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8.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9.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44. 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答:1)对保证人的效力,A保证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C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的债务消灭,其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的清偿的责任。
3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 保险是转移和抵销风险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严格依约定的条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活动。
35.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什么?答: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也普通合伙的区别有三:A有限合伙的成员中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而且包括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中的部分成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有权参与执行事务。C有限合伙的部分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三:A有限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B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C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伏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商法原则:商法原则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包括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等。

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商行为:商行为指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商事交互计算指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计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

商事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商事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货运:商事货运指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行为,是运输交易中的基本行为方式。

一般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3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

关于商法的名词解释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是以商业交易为核心,以商家、消费者、供应商等各种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

商法的名词术语众多,其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合同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此约定为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作用。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目的合法、订立合同的能力等。

商业活动中,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和规范各自的权益,提高了交易的信任度和效率。

二、公司是商法中的另一个核心概念。

公司是指由法律承认、以经济目的为核心、由资金和劳动等各种资源组成的组织形式。

公司的主要特点是独立法人地位、责任有限、持续存在等。

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形式,为企业家提供了一种较为安全和便利的经营模式,同时也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商标是商法中的重要知识产权。

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等形式。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有助于消费者区分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

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为企业建立了有形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

四、不正当竞争是商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比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

五、破产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破产程序旨在对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以便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会。

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性,也为企业犯错误提供了后悔药。

六、反垄断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反垄断是指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和制度措施。

垄断行为包括不合理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完整版)商法名词解释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法学商法名词解释
47、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48、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
49、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33、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34、隐名合伙,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的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35、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16、国有独资公司
17、发起人,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
18、募股申请
19、创立大会
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21、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和公司章程而专门设立的一个职能机关。
22、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
23、记名股票
24、上市公司,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7、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8、交易禁止,合伙人非经合伙பைடு நூலகம்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0、无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商法是指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商人及其商业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下面是一些常见商法名词的解释:1. 公司法:公司法是研究公司组织、运作和解散等问题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结构、股东权益、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并共同遵守的协议,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等规则。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问题。

4. 专利法: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创新性产权的法律规范。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程序和规则。

5. 商标法: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品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保护和侵权制裁等规定。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法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和合作等问题。

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这些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8. 金融法:金融法是为了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问题。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产品召回、虚假宣传等事宜。

10. 破产法:破产法是处理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的法律规范。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和破产债务的清理等问题。

以上只是商法领域的一小部分名词解释,商法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背景综合运用这些法律名词。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商法》 名词解释 完整版

名词解释证券法证券: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有价证券:证券案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标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上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

商品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

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有权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请求权凭证。

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措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

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

金融证券: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公司为了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为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非上市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表明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投资资金凭证: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证券的法律行为。

公开发行: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而为的证券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

设立发行: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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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5.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6.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7.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8.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9.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10.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2.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13.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4.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5.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
须由股东全部认缴。

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16.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7.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8.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离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9.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20.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21.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22.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及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23.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4.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25.内幕交易:是指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26.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7.破产:是指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28.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

29.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0.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全体债权
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31.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32.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权力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已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33.破产重整:是指经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一起是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34.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35.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的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36.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券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37.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权利。

38.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权力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39.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0.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于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3.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44.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45.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46.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7.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
48.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49.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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