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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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精心整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关系。

第六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区主管部门。

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一)(二)第十条(一)(二)(三)(四)(五)(六)(七)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成就后6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前款“法定条件”指物业的入住(用)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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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

2023年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法律监督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为目标,为居民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意愿,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设立必要的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建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员工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住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管理岗位职责,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住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住户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业主组成。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经过合法召集,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方可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连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做出管理决策。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工作成果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行为依法负责。

第四章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及绿化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 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小区移交社区管理规定(3篇)

小区移交社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公共秩序,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业主、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小区移交社区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助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是本小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三)协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小区公共秩序;(五)负责小区的消防、安全、卫生、绿化等工作;(六)定期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七)其他应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二)保障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安全;(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居民委员会;(四)定期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五)其他应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履行的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居民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本小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小区内的居住权;(二)参与小区民主管理,对小区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对小区公共设施享有使用、维护和监督的权利;(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本小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二)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三)遵守小区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四)积极参加小区活动,共建和谐社区;(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珠府〔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珠府〔2015〕7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成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认定为业主:(一)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导规则适用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运作及决策程序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跟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等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和监督,推动小区管理的提升。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居民的集体意志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小区管理的民主基础。

第五条业主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通知业主。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1.开会前公布议程和参会业主的身份核对;2.按照法定比例确保出席业主的代表的选举过程;3.主席团的选举和职权规定;4.对物业公司的报告和审议;5.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权规定;6.确定小区共用设施、物业费用等事项;7.监督小区管理及投诉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按照法定比例表决,并通过书面决议记录下来。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小区的合法业主。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职权:1.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2.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质量;3.召集、组织和主持业主大会;4.审议并建议物业费用的使用计划;5.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对小区的改建、维修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决策透明、公正和高效,并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应当依法合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三条如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指导规则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指导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实施。

总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旨在加强和规范小区业主的管理参与和决策权,提高小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小区业主成立的一种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小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立、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行。

下面我为您介绍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章程(精选3篇)

业主大会章程(精选3篇)

业主大会章程(精选3篇)业主大会章程篇1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一节委员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六章业主委员会经费第七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 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六业主应尽的义务;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第二十六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 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条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五十二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第五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五十五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五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六十条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 0313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小区全体业主组成。

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业主大会议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经费和补贴;(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决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八)审议制定和修改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决定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三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每单元楼可推选两名业主作为楼长,楼长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该单元楼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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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① 成员:业主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5- 15人的单数组成,可聘请执行秘书1-2人; ② 任职方式: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为兼职,业主委员会的主 任可以是专职; ③ 委员待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水平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职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执行秘书可以领取津贴,具体 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④ 任期:每届任期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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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
1、产生过程 1)通过他人提名或自荐的方式 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的候选人; 2)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3 3)选举产生的委员召开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正副主任; 4)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天内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5)经政府社团登记部门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可以 成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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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4、有效条件 召开的有效条件: 召开的有效条件:与会代表所持投票权 占物业管理区域总投票权的一半以上。 占物业管理区域总投票权的一半以上。 决议有效的条件: 决议有效的条件: 一般性决议:经与会代表所持投票 一般性决议: 权一半以上通过; 权一半以上通过; 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全体 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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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1、召开条件 、 第一次业主大会 1)物业区域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 )物业区域的入住率达到 %以上; 2)物业区域的入住率达到30%不足 %,且入住超过一年; )物业区域的入住率达到 %不足50%,且入住超过一年; %,且入住超过一年 3)从第一套房屋交付使用起计算达到2年。 )从第一套房屋交付使用起计算达到 年 以后的业主大会 1)常规会议: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年至少一次; )常规会议: 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每年至少一次; 2)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经20%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 )特别会议: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 %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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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 1.会议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 施情况。 • 2.订则职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3.监督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 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 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 4、其他职责。提议职责 、主管职责 、财经职责 、合 同职责 、审议职责 、执行职责 、协助职责 、告诉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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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5、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制度。其中: 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的制度。其中: 定期会议,也称常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也称常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不定期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或者临时会议, 20% 不定期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经20%以上 投票权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投票权业主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 6、投票权的计算 按户计票或者按产权面积计票。 按户计票或者按产权面积计票。 7、会议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前15 15日 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 8、会议召开形式 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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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2、筹备 、 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 部门的指导下,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 3、召集和主持 、 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召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以后的业主大会: 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 主持。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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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9、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 业主应该本人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 票表决; 本人确实无法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参加,但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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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大会
10、业主大会的职责 、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 作; 3)决定本自治管理辖区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 ) 重大事项 ; 4)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法律、 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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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 某小区建成后,先后有部分业主入住,这部分业主入住后,总觉 得一切都是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比如房屋装修不能这样,不能 那样,以及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等等。而物业管理公司又是由开 发商聘用的。于是一些居民就开始行动,把其他居民组织起来,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声称要监督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并订下 管理规定与计划,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满足大家的意愿,则将 炒掉该物业管理公司,另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请问: • 1、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聘用,你认为是否合理,为什 么? • 2、业主入住后,有种种不便与疑惑,你认识是由什么引起的? • 3、本案中业主自行组建的业主委员会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 4、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能否作为其成员或负责人? • 5、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真不能满足大家的意愿,则业主委员会能否 炒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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