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门事件看美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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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门事件谈行政问责制度

孙宇豪K12302043 法律硕士(非法学)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指作为执政者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行为手段、方式负责,对于工作中的绩效和具体的情况要进行负责,应该在工作作出之前、之后都要及时的向公众汇报,获得公众的认同,并为此承担错误行为的不利后果。

从以上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应该从对问责主体、客体、范围、过程、程序和结果的把握上来把握。行政问责主体,也就是哪些人或是让哪些机构来进行问责,也是让哪些人来问责的问题。问责客体主要被问责对象,包含不履行法律规定职责或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是因为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从而发生重大事故或是其它事件的政府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对于问责客体必须要明确,只有明确了行政问责对象以后,才能真把问责制度落在实处。问责范围主要是指对被问责对象主要追究或是询问那些问题,也就是常说的“问什么”的问题。在发生相关事故以后,不仅要询问事故原因,同时还要问责是那些人做出的错误决策,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另外不仅要问责那些滥用职权的贪官,还要对故意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人进行问责,当中还要包含被问责对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宪法责任等。问责过程指究竟应该如何问责,从什么地方开始,从那些问题开始,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而是要从问题发生源头开展问责,把问题落到实处,真正纠正问题。

1972 年美国历史上的“水门事件”中就很好的体现了美国式的行政问责制。以下主要从国会问责、选民问责和行政机关的内部问责等几个方面,并结合“水门事件”来谈谈美国式的问责制度。

美国实行代议制度,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实际上表现为非民选的官员对民选的官员负责。国会是代议机构,国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与制约一直是美国宪政民主的内在制度安排。国会有调查权,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可以进行调查。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违法失职或者犯罪,国会众议院可以提出弹劾,参议院可以进行审讯、作出决定,解除被弹劾人的职务。“水门事件”中,参议院水门委员会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一片弹劾声中宣布辞职,就是美国“国会问责”运用的典型例子。

美国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为它所有的行为向公众负责。美国宪法规定,选民们如果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不满意,可以采取行动让他们下台,可以对官员进行问讯和罢免。“水门事件”中尼克松下令免去调查此事件的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等一系列事件,导致社会各领域的选民都愤怒地指责尼克松,并组织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在民意的推动下,众议院决定对总统进行弹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裁决尼克松必须交出有关的录音带。这些举动都体现了美国选民通过示威游行等合法途径行使的“选民问责”。

此外,在美国政府内部专门的问责机构主要有政府道德办公室、美国监察长办公室以及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可以说这是在“水门事件”的推动之下逐步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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