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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
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是指对个人身体、精神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在司法领域,对于人身损害的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受害人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更准确地评定人身损害,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定标准,其中包括了三期评定标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一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初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治疗方案。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医疗记录、医生诊断和治疗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和评定,可以初步确定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一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康复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第二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中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生活能力。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康复治疗记录、康复效果和日常生活能力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定,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康复情况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二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康复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后续的评定工作提供更全面的参考依据。
最后,第三期评定标准是指人身损害的后期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评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
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长期治疗记录、长期影响和赔偿需求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深入分析和评定,可以最终确定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和对应的赔偿标准。
同时,第三期评定标准也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生活困难和赔偿需求,为最终的赔偿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是司法领域对人身损害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康复情况和长期影响进行综合评定,可以更科学地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评定工作也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可能面临的长期治疗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公正司法。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能够严格按照三期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
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
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试行)(一)1范围本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损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S00.002]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损伤1. 重伤一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2. 重伤二级: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外伤性脑脓肿;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须手术治疗;外伤后脑干的损伤,影响呼吸、循环和意识功能;外伤性垂体缺血性坏死,并导致内分泌功能严重障碍;外伤性颈髓损伤,出现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外伤性低血糖伴昏迷。
3. 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裂)伤(外伤性脑出血除外);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4. 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每条长10cm以上),切伴有明显的色素沉着或者色素脱失深及皮下组织或者深达肌肉层;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cm以上),单块面积4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30.0cm2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一侧鼻泪管和一侧泪器完全性堵塞功能受损;耳廓缺损致耳廓畸形(重度);一侧鼓膜穿孔直径超过3.0mm;一侧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障碍56dB以上,另一耳听力障碍26dB以上。
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参考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鉴定机构评定标准综合分析)各地市诊疗收费标准多样化,未对医疗费设定标准。
各地市司法及外部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化,此“三期”标准尺度相对较宽。
在人伤理赔工作过程中,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从严的原则灵活处理。
一、定义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标准1头部损伤1.1 头皮损伤1.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无需营养(如挫伤严重,住院者可酌情考虑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无需护理。
1.1.2 皮下血肿:血肿范围位于头皮内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血肿弥散于帽腱状膜下层,出血可迅速扩散,有的可使头部明显变形。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1.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1.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2 颅脑损失2.1 颅骨骨折2.1.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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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受害人治疗后的功能障碍及组织器官损害一般分为十级、最轻为十级,最重为一级。
那么,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三期具体指的是哪三期?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
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
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二、人身伤害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伤残三期鉴定标准
伤残三期鉴定标准伤残三期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通常用于评定伤残赔偿或者残疾人认定。
伤残三期鉴定标准主要包括轻伤残、中度伤残和重度伤残三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三个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轻伤残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精神状况等。
对于视力方面,轻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裸眼视力在0.3以上但不足0.5,或者有一只眼睛失明的情况。
对于听力方面,轻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在41%-70%之间。
对于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精神状况等方面也有具体的鉴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参考。
中度伤残的鉴定标准相对于轻伤残来说更严格一些。
在视力方面,中度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裸眼视力在0.05以上但不足0.3,或者有一只眼睛失明的情况。
在听力方面,中度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在71%-90%之间。
对于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精神状况等方面的鉴定标准也比轻伤残更为严格。
重度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最为严格的。
在视力方面,重度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裸眼视力在0.05以下,或者双眼失明的情况。
在听力方面,重度伤残的鉴定标准一般为双耳听力损失程度在91%以上。
对于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精神状况等方面的鉴定标准也是最为严格的。
总的来说,伤残三期鉴定标准是根据受伤者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精神状况等方面的损伤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其中轻伤残、中度伤残和重度伤残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损伤程度和鉴定标准。
希望相关部门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受伤者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帮助。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
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
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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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 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 cm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 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 8 -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 (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日,护理60-120日。
5 1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 .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 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