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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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政策
建议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在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客户也相应获得收益。但是由于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使客户未能实现收益最大化,甚至蒙受巨大损失。鉴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受托方存在的主要
道德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和化解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受托方道德风险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其在不同的领域有特定的不同含义。在经济活动中,一般是指当事人签约后代理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和委托人信息不足的缺陷,在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利益,而又不承担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的“理财师”、大堂经理和一线营销人员不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金量“量身定做”确定客户的资产组合,而更多的是基于本行甚至是本网点的既有理财产品向客户推荐和销售,甚至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
二是商业银行经办人员在促销过程中,过分强调理财产品的预
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抑或是作一些虚假承诺,从而误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
三是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以及产品说明书中,不充分揭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对产品中涉及风险虽然有提示,但往往是语焉不详;而对于是否保本往往避而不谈,或闪烁其词。
四是部分银行网点蓄意营造理财产品紧缺或热销氛围,引发投资者在未完全了解和评估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权利和责任等要素的情况下,仓促或盲目购买了不适当的理财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导致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如前所述,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理财产品的销售量,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时,只强调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或作一些虚假承诺,而对于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只进行局部披露或故意弱化。与此同时,在与客户签订的购买协议书中,对一些风险条款采用较模糊的表述方法或者放在不显眼的位置,而对于诱惑性的条款却故意夸大并且放在客户容易察觉的地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风险识别能力差和风险意识淡薄的客户很难通过银行的宣传和协议书做出正确的判断。商业银行通过上述手段来骗取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当风险兑现的时候,不但个人蒙受损失,难以接受,而且银行在客户心中的信誉和地位将受到严重的损毁。
二是商业银行对理财经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导致道德风险
的发生。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长效的激励机制,物质激励存在偏差。例如:银行为了提高某一款理财产品的销售份额而给理财经理的佣金远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由于相异的激励机制将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在以“经济人”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中,理财经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不是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荐能实现客户最大利益的理财产品,而是推荐自己能拿到最高提成的理财产品。第二,理财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全面评价。由于银行对理财经理的考核只注重销售任务的完成情况。而对理财经理在挖掘潜在客户、提升售后服务和银行品牌形象等方面没有纳入考核体系,导致理财经理只注重售前服务而不注重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当部分客户购买完理财产品时,即便该款理财产品出现了重大变故,客户也毫不知情,未能及时止损。
三是商业银行任用专业知识匮乏的理财经理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致使客户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加之理财产品的特殊复杂性对理财经理不但从数量上而且从质量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教育培训机制的相对落后,导致商业银行专业化的理财从业人员相对匮乏。然而,为抢占理财业务市场,部分商业银行便以次充好,任用缺乏综合性理财从业经验的人员为理财经理,这部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不能真正代理客户进行投资组合,所从事的往往只是机械性的销售工作。
三、规避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
为了客户能够拥有一个和谐的投资氛围,银行能够树立良好的
品牌形象。笔者认为监管部门与银行自身应该携手共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避道德风险:
第一,加强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4日印发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但是对理财产品在发行、运行及到期三个环节中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政策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个人理
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于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三个阶段中信息披露时故意弱化风险和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一旦核实,严惩不贷,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其次,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制度,杜绝虚假宣传现象,同时实行奖励机制,对于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得较好的银行给予政策性的奖励。最后,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披露制度评级机构帮助投资者鉴别商业银行
披露的信息真伪。
第二,完善针对理财经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银行应该强化长效激励机制,形成理财经理和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制衡机制;更加重视精神激励,把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结合起来,让员工能够实现自我价值。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利用该体系对理财经理的满意度尤其是售后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
从而约束理财经理的行为,并将该体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直接与理财经理的收入挂钩。
第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经理业务素质培训。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理财规划师认证体系。在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和afp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广泛和专业化的理财师培训机构。同时,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力度;建立惩罚机制迫使商业银行任用合格的理财从业人员。最后,商业银行也应该以身作则,考虑长远利益,选拔可塑性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组建一支既能全面掌握理财业务知识又具有高度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化人员队伍,为不同层次、不同背景、不同职业的各界人士提供理财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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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邢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状与对策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4).
作者简介:杨辉,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个人理财;张建友,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