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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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2024年公积金利率还会再降吗?

2024年公积金利率还会再降吗?

2024年公积金利率还会再降吗?2024公积金利率还会再降吗2024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可能还会降低。

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通常是由国家政府和相关机构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需要进行决策的。

考虑到政府对购房者的支持和市场竞争的因素,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可能再次下调。

政府可能会继续采取措施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并提供更多的购房优惠政策。

公积金2024年新规出台时间根据提供的信息,2024年的公积金新规出台时间如下:佛山市的新规从2024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湖北省内的孝感市以及广州市的新规分别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日期均为具体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的具体实施日期。

2024年公积金一次能取多少钱无房租赁:从202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的提取限额标准为2000元/月;而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提取限额则调整为1200元/月。

搜索结果中提到的“最多提取1500每个月”可能是指全国范围内的一个普遍标准,但并未明确指出适用于哪个地区或时间点。

因此,对于2024年的公积金一次性提取金额,最准确的信息应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

2024年1月1日能提取公积金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包括在广州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房等情况。

对于按月还贷的情况,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每3个月提取一次,直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

如果是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了一次账户余额,则不能再提取,但剩余的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2023年度(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38082元下限:23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

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

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

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14日在黄梅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主任肖玉杰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设立机构,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一)管理机构的设立。

2003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黄冈市政府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进行了调整,我县根据以上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9月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原体改办、房改办分离出来,统一按文件要求,正式挂牌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为县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建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14年了。

当时,建立公积金的单位才十几个,归集额近10万元。

1998年,根据省、市精神,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资金(售房款)可以划转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时总归集额也不过300万元,工作处于启动阶段。

二、深化认识,落实《条例》,加快工作进展近两年来,我县公积金办事处以新的工作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发展年初,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在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同时,特别组织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的重要讲话。

通过学习和心德交流,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进一步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鲜明导向。

同时,我们还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组织有关人员赴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初步形成了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改变了陈旧的工作套路,调整了新的工作思路。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杭公积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公积金〔2016〕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6〕2号),现就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职工申请时,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1);(2)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近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或明细对账单;(3)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地所属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

三、杭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办理网点见附件2)。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2.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办理网点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3月4日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编号:______ 中心:我中心缴存职工________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个人公积金账号开户时间年月账户状态□正常□封存□欠缴□其他缴存基数(大写)元缴存比例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大写)元缴存余额(大写)元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年月- 年月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无贷款记录□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城市贷款金额(大写)元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定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定市公积金发〔2021〕6号各管理部、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规范化水平,经2021年3月9日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业务办理进行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归集业务(一)担保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担保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要求,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办理提取申请的,按照以下条件执行:1、借款人缴存余额可足额偿还贷款余额的;2、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之和超出贷款余额的,担保人在购房(冲还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缴存余额的超出部分。

3、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通过以下方式办理:(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2)借款人通过变更担保方式(同类型)或更换担保人。

(二)规范法院判决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638条(住房公积金)规定:“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执行通知书》积极配合进行缴存人账户冻结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提取。

(三)强化业务岗位AB岗制度为了规范合理合规办理每一笔缴存、提取、贷款业务,防止因岗位人员请假,其他人员替代办理业务,造成不合规业务责任不清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的通知
三、贷前调查操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面谈”制度
客户经理在出具调查意见前,必须严格落实“面谈”制度,通过“面谈”调查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还款来源、职业等情况,掌握借款人的风险状况。面谈时要填写《面谈记录表》(附件1),并作为贷款送审资料之一上报。
(二)禁止代开供款和收款账户
银行从业人员代客开立帐户,容易埋下风险隐患或引发道德风险,一旦客户资金被盗或损失,银行会被牵连其中,对银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禁止我行员工代客开立供款帐户和收款帐户。
3.超时办理抵押登记将取消“快速放款”业务资格
因跟进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抵押登记超时办理或出现较大风险的,总行将取消经办支行办理“快速放款”业务资格,对该支行的业务将要求采取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放款的操作模式。
4.提升借款人配合办理入押意愿
为提升放款后借款人配合办理入押递件手续的意愿,在操作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时经办支行须保管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发票)原件、房产证原件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方可退给借款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文件
穗农商发〔2011〕1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的通知
各中心支行、直属支行:
当前,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业务规模和效益不断提升,但近期我行发现了逆流程出具同意贷款意向书、违规用章等操作风险问题,反映出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在一定的操作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现就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操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3.涂销审批:抵押登记涂销须由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负责个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4.涂销用章:经办人按用印流程申请出具涂销证明及相关资料。
5.涂销支出:抵押权证管理部门根据涂销审批意见支出抵押权证,经办人领取抵押涂销资料后退回客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1 ——2 ——3 ——4 ——5 ——6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1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银监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加大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和专项治理,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总体安全完整。

但仍有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一)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从银行账户设置、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设置、业务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入手,认真排查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中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落实、管理运作不规范带来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贪污渎职等廉政风险。

要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状况,采取个人自查和集中排查等方式,全面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覆盖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

—7 —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二)完善管委会决策机制。

管委会要按时召开金议,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每次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

强化管委会职责,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议等事项,必须由管委会统一决策。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正文:----------------------------------------------------------------------------------------------------------------------------------------------------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三篇)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三篇)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一、背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品质。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风险问题逐渐凸显,包括滥用公积金、挤占公积金、违规贷款等现象频发。

因此,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整改方案。

二、目标1. 提升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长期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风险利率波动对公积金制度的冲击。

3. 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措施,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三、主要措施1. 加强公积金管理1.1 完善公积金管理体系,建立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1.2 增加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员配备,提高公积金管理效率。

1.3 完善公积金账户核查机制,确保缴存和提取准确无误。

1.4 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公积金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2. 严格贷款审批2.1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把关,确保贷款流程严谨。

2.2 建立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对申请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2.3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2.4 严禁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深化公积金监管3.1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 定期开展公积金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3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公积金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4.1 加强对公积金经营机构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4.2 定期进行风险应急演练,提高公积金系统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

4.3 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对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和控制。

5. 加强宣传教育5.1 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认知。

5.2 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公积金管理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5.3 定期组织培训和座谈会,交流经验,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3篇)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3篇)

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整改方案范文为扎实有序开展住房公积金___,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前阶段,分中心根据市住建委、财政局、监察局等七部门《___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___》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__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加强___通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照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目录列出的十一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认真的排查,并且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制订了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一、整改目标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加强___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和日常教育,形成“分险设防、分岗制衡、分级预警、分层追责”的廉政风险防控模式,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廉洁干事,为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存在问题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把关能力有待提高。

工作人员识别资料真伪的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相关信息的核查、协查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导致对缴存职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难,可能存在个别不符合条件提取的风险。

2、住房公积金数据管理不够严密。

由于历史原因和工作人员数据导入时的工作疏忽,导致有些基础数据不够完整。

信息化防控方面存在欠缺,缺乏住房公积金数据异地备份机制,尚未建立双机热备机制,可能存在数据丢失的风险。

3、防范签约楼盘贷款的系统性风险有待加强。

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一部分与中心签约的房产公司楼盘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出现不能如期交付房子的情况,从而产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

4、定期存单管理不够严密。

目前定期存单记账与定期存单保管未实行岗位分离,都由会计一人保管,且没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存在被违规利用的风险。

5、印鉴、支票管理不够严密。

目前印鉴虽然实行分离保管,支票、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也有登记管理制度,但每天下班前的已盖财务章的空白支票上交出纳处,造成这一时段出现已盖财务章的空白支票与法人章都由出纳一人保管情况,且公积金账户未实行支付___制,可能存在支票被盗用的风险。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穗府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5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

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

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暨阶段性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暨阶段性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暨阶段性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阜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阜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对住房公积金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一、切实履行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责任1.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组织销售人员参加我中心的集中业务培训或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群众做好准确的政策宣传。

严禁在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向贷款群众做错误宣传,严禁为了达到销售目的鼓动群众违规钻政策空子或对政策进行错误解读,从而引发投诉。

在不了解或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我中心咨询或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2.协助中心做好贷前资料审核把关工作。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环节务必对拟贷客户资料严格把关,做好各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对有风险的贷款客户及时向中心提出风险提醒。

严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贷款客户弄虚作假或向贷款客户提供虚假、变造贷款材料。

如果发现并查实,将上浮保证金比例,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

3.严禁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零首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达到营销目的,违反规定推出“零首付”的促销手段,帮助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出具虚假首付款收据。

如果发现并查实,将上浮保证金比例,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协议。

4.严禁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违规手段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心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采取违规手段帮助非本单位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以个人虚假购房、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销售材料等期骗手段通过多个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经发现,将取消合作资格、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信息等相应惩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粤建科〔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发挥建筑业绿色保险作用,提升我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助力广东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工作措施(一)构建双协同的基础支撑体系。

1.建立预评价工作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管理实际,完善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机制,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

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均在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申报、评审和公开(详见附件1)。

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可按各地现行管理体制机制做好预评价工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上述项目的预评价工作,优化和完善过程管理和闭环管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财综[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如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地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小我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2房,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XXX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XXX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XXX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XXX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4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敷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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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11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操作细则问答,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解读,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操作细则问答
一、关于征信。

(一)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需结清2年方可申请贷款。

1、贷记卡历史逾期记录未达6期,但存在当前逾期未结清,是否需提供结清证明或还款凭证?
答:不需要。

2、累计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是以单张贷记卡的最长逾期期数计算,还是以多张贷记卡的逾期次数合并计算?例如:职工有6张贷记卡,每张逾期1期,是否算作累计6期?
答:累计逾期次数以单张卡的累计逾期次数计算,有多张卡的,不合并计算。

3、还清逾期金额后2年时间节点如何计算,是以最早逾期月份数计算,还是以末次逾期月份数计算?例如职工2012年有5次逾期,2016年有1次逾期,能否办理贷款?
答:贷记卡逾期的判断标准是征信报告近2年是否有累计6期(含)或以上的逾期,有则不能贷款,无则可以。

2年前的逾期期数不计算。

上述职工5次逾期不是在最近2年内,可以贷款。

4、准贷记卡是否参照贷记卡逾期标准纳入限制贷款范围?
答:由于传统准贷记卡没有免息期,不提供对账单,较易产生逾期。

故准贷记卡逾期不纳入限制贷款范围。

(二)任意贷款逾期6期需结清5年方可申请贷款。

问题:累计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按照贷款类型分别计算,还是多种贷款类型合并计算?另外住房贷款逾期是否包含在内计算?
例如:职工同时办理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跟住房贷款,消费贷款逾期5期,助学贷款逾期1期,住房贷款逾期3期。

是否算作累计逾期6期?还是算作累计逾期9期?还是属于可以申请贷款?
答:累计逾期次数以单笔贷款单独计算,有多笔贷款的,不合并计算逾期期数。

上述职工每笔贷款逾期都未超6期,可以申请贷款。

(三)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家庭有正在供款的其他贷款的,其月供额是否要计入家庭支出?
答:不计入。

二、关于取消收入证明。

1、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可由职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自助打印缴存信息表,其中有工资。

或通过贷款系统录入界面自动读取其工资。

2.风险管理通知中“职工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是指缴存基数与工资之和,还是缴存基数或工资两者之一?
答:是指缴存基数或工资。

两者只取其中较高值的一个。

例:职工缴存基数已达我市缴存基数上限(2016年为33820元),其在我市公积金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50000元,则其月收入可以认定为50000元。

3、如职工办理组合贷款,缴存基数是否需覆盖公积金与商业月供总额的两倍?因大部分办理组合贷款业务的职工缴存基数均不能覆盖,针对此种情况是否有其他处理办法?
答: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

(即缴存基数/工资覆盖公积金贷款月供额的两倍即可。

)
4.共同产权人和配偶的收入是否可计入家庭总收入?如何操作?是否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答:共同产权人或配偶若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工资可计入家庭总收入。

在贷款系统申请录入界面增加产权人/配偶资料录入窗口,需要增加产权人/配偶收入的,可在此录入需要增加人员的证件号码,由系统自动读取其缴存基数/工资。

共同产权人和配偶不作为借款人的,不计算其公积金贷款次数。

5、如配偶或产权人缴存的是异地公积金,是否可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计算出缴存基数后计入家庭收入?
答:不可以。

异地缴存的职工若作为借款人,其缴存基数可以计入收入,若不作借款人,只作为配偶或产权人,其缴存基数不计入家庭收入。

6、如需计算配偶或产权人缴存基数,可否使用贷款系统“资料录入”界面中显示缴存基数的截图作为缴存证明扫描在收入证明项?
答:可以。

但受理网点要对截图的真实性负责。

7、有部分职工根据“咨询受理”模块推算出的缴存基数金额与“资料录入”中系统自动生成的缴存基数金额不符,是否系统计算有误?是否可以在“咨询受理”模块增加显示缴存基数的内容。

例如:职工王某,在“咨询受理”界面查询出月缴存额1240,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5%,推算出缴存基数应为12400元,但在贷款申请界面录入信息后自动生成缴存基数为7753元。

答:经询系统开发公司,此问题是由于“咨询受理”界面的月缴存比例未及时更新,应以贷款“资料录入”界面自动生成的缴存基数为准。

三、关于补缴。

1、如果职工出现一次性汇缴多个月、一个月内多次缴存及其他非正常缴存的情况,另外还有部分单位出现固定2个月汇缴一次或3个月汇缴一次的情况,但缴存明细中的业务类型未显示“补缴”,而只显示“汇缴“,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例如:
一个月内多次缴存:
一次性汇缴多个月:
答:上述情形均不可以贷款,连续缴存是指每月缴一次公积金。

2、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季度汇缴公积金,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答:不可以,必须每月缴一次公积金。

3.职工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但除此之外还有增额补缴,是否可申请贷款?
答:增额补缴可申请贷款,不需要提供补缴证明。

增额补缴是指原先有按时连续缴存,后期单位增加绩效福利部分而做出的补缴,例如:2016年6月份公积金准时缴存,后期又做出6月份的补缴。

4、由于10月20日中心发布了《关于黄埔区未连续缴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贷款事宜的通知》,对于就职于附件中的单位的职工,是否按照本次10月31日新发布的通知操作?
答:鉴于黄埔区年度调整的特殊情况,此类职工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黄埔区人社局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两者缺一不可。

四、其他问题
问: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是否也按该政策执行?
答:是。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使用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日
拓展阅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约束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一)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我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三、严格执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2016年11月1日起录入我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执行上述政策。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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