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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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李愚昊
08保险双语财会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德国社会保险的现状
德国社保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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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所有被雇用的就业人员,如工人、职员和培训人员都应参加的保险。但官员、服兵役折或65岁以上人员不需参加。从2006年2月1日起,从事照顾家属、个体经营,或不在欧盟从业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失业保险。从2007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率为从业人员收入中需要计算保费的部分(即为缴费基数)的4.2%,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2.2医疗保险(Krankenversicherung)
医疗保险也属于强制性保险,所有雇员、培训人员、失业者、农场主及其家属、艺术家、残疾人员、大学生、实习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在德国90%人口参加来规定的医疗保险。如果参保人员的年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就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是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随保,不另交保费。医疗保费按照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定。保费占工资的比率每个保险公司各不相同,2006年11月平均费率为14.25%。月工资收入低于325欧元的培训人员,其保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如果参保人对超过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限的工资自愿缴纳保费,有权要求雇主承担相应比例。对于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机构也应承担50%的保费。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养老保险机构支付保费补贴。大学生享受统一的优惠费率。
2.3护理保险(Pflegversicherung)
护理保险也是强制保险,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私人护理保险。德国有200万人口由于身体和精神缺陷,丧失自理能力。法定护理保险的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基础同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退休人员的护理保险保费由退休人员和养老保险机构共同负担,费用计算基础是法定养老金和其他收入。大学生每月保费7.92欧元。失业人员保费由劳工局支付。
2.4工伤事故保险(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工伤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的强制性保险,是对参保人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的保护。保险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不等,依据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
2.5养老保险(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时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保险。养老保险奉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原则,主要由法定参保人和雇主支付保费、联邦政府给予补贴组成。保费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保费工资的19.9%,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同时也负担向低就业能力人员和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法定养老保险还承担参保人在身体或技能上恢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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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力的任务。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额依据参保人员缴纳的金额确定,并根据工资情况每年调整。
3德国社会保险体质的问题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致高失业率,从而导致政府的庞大财政赤字进而迫使政府采取高税收政策,高税收最终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居高不下—造成企业竞争力下降—纳税减少—失业增加—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的恶性循环。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高达395亿欧元,占GDP的1.7%,其中,养老保险缺口就达到60亿欧元。养老金的入不敷出的局面日益严重,不断加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面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德国政府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提高法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降低退休雇员领取法定养老金占其工资的比例;提高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中的比例;提高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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