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李愚昊08保险双语财会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德国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
它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个主要领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基于强制性参与,即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这些保险计划,并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根据这一制度,工人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养老金,这样可以确保他们在老年时有足够的经济来源。
医疗保险则为公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无论是住院治疗还是购买药物,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医疗保险报销。
失业保险是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的保险制度。
一旦失业,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
工伤保险则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人提供保险保障,包括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护理保险则是为那些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支持,无论是在家庭护理还是在专业机构护理,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贴。
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有助于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通过这种模式,德国公民可以获得充足的退休金、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和工伤赔偿等福利,确保他们在生活中有
足够的保障和安全感。
总的来说,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福利。
它是德国社会政策的核心,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保障,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供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下面将就几个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比较。
首先,我们来看看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一种分级统筹型的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各占一半。
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比如对残疾人、老年人和单亲家庭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福利。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赞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社会安全和失业保险等。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较为分离和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并且以商业的方式运作,市场竞争比较激烈。
社会安全制度则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是一种税收基础的公共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运作的制度,主要是通过纳税的方式来提供失业保险金。
再来看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的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分级统筹的制度,由政府在城镇和农村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则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缴费。
失业保险则是由政府和雇主共同缴费,并提供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
总的来说,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其特点和优势。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关心和保障;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个人自主选择,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国家为主导,由政府承担较大责任,还在不断完善中。
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引言社会保障体制是指国家为解决公民生活中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德国和法国作为欧洲大陆两个重要的经济强国,其社会保障体制在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
德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基于义务保险的原则,包括公共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公共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按比例缴纳,医保基金负责管理和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私人医疗保险则由个人自愿购买,保险费用根据个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来定。
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按照“代际契约”的原则进行运作的。
工作人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作人员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
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保障制度。
工作人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作人员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
工伤保险德国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雇主需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疾病或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赔偿。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保险法国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基于全民社会保险的原则,对所有法国居民实行强制性保险。
法国的医疗保险由工人和雇主按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负责管理和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个人也可以选择购买额外的私人医疗保险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
养老保险法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按照“分配原则”的原则进行运作的。
工人、雇主和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来保障生活需求。
此外,法国还鼓励个人在养老保险外进行个人储蓄,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法国的失业保险是一种基本保障制度,为失去工作的人提供经济援助和职业重定向服务。
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工人和国家共同负责管理,失业者可以领取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以帮助其渡过失业期。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补偿机构(供养机构)在进行相关待遇补偿时性质为国家行政机关,由社会法院、行政法院进行司法控制。具体的制度运营事务则是由联邦抚恤局来进行的。社会补偿资金由联邦财政支付。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为了因应紧急事件或突发状况所产生的困境,主要用以提供人民最低生活条件的保障,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 1条第 1款“人性尊严”条款(“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所有国家权力均有尊重与保护之义务。”)的落实。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接受救助者不需缴费,但需要接受业务办理机构的家计调查。
德国对有子女的家庭、老年人、残疾人都实行优惠的免税政策,如单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双亲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
社会促进制度主要由联邦税务局通过联邦就业署下设的地区和地方就业局来负责管理。公共部门雇员的子女津贴经由薪金支付局来进行管理。联邦家庭、长者、妇女和青少年服务部(Fed-eralMinistryofFamilyAffairs,SeniorCiti-zens,WomenandYouth)则对社会促进制度实施一般监督。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欧洲:1.德国: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通过强制性共同偿付的方式实施的,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保险费。
养老保险是所有从事职业工作的人都必须参加的,也是强制性的。
此外,德国还实行失业保险,给予失业人员一定的生活保障。
2.法国: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十分完善,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法国的医疗保险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的,由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是法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核心部分,参保者可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工伤保险是为从事劳动工作的人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收入补偿和康复治疗。
美洲:1.美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
养老金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来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确保退休时能够获得养老金。
残疾保险向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工作的人提供收入保障。
遗属保险为被保险人的遗属提供生活经费。
医疗保险则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药物优惠。
2.加拿大: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由联邦和各个省份共同管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报销和支付,由政府负责管理和资助。
养老保险是根据工作年限和缴费的多少确定的,提供老龄人口的养老金。
失业保险则是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收入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
亚洲:1.日本: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活保障等。
医疗保险由被保险人和雇主共同缴纳,其中一部分由国家负担。
养老保险是雇员和自营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退休金和死亡保险金。
失业保险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和求职支援。
生活保障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和有需要的人。
2.韩国: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医疗保险是所有在韩国的居住者都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民的社会福利和经济安全。
这个制度是德国国家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和保障。
首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德国的医疗保险法,每个德国公民必须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的资金由个人和雇主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治疗、药品、康复和长期护理等。
其次,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保险制度。
在德国,每个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津贴和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失业时间长度,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最庞大的一部分。
德国职工和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在退休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这个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安全。
此外,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生育保险制度和家庭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为德国妇女提供了怀孕和产假期间的经济援助。
家庭福利制度则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了经济援助,以帮助他们照顾和抚养孩子。
总体而言,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相当完善和全面的制度
体系,为德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
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
”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
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
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
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
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
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引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全面覆盖社会福利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基本的人身和经济安全。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大多数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
该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来资助,包括雇主和雇员的财政贡献。
2.1 医疗保险福利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一般诊所和专科诊所、住院治疗、药品和药材、医疗器械和设备等。
个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自付额,但费用水平相对合理。
2.2 医疗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Fünftes Buch (V)(社会法典第五册)- Selbstverwaltung in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社会医疗保险的自管)- Krankenkassen (医疗保险基金)- Versicherungspflicht (保险义务)3.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者提供退休金和其他养老福利。
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包括自由职业者设置个人退休金计划。
3.1 养老保险福利养老保险提供退休金、无偿资助养老院费用、老年健康服务等福利。
退休金的计算基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额,通常与平均收入有关。
3.2 养老保险法律名称及注释- Sozialgesetzbuch (SGB) Sechstes Buch (VI) (社会法典第六册)- 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 Rentenanwartschaft (养老金预期)4.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由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金筹资,同时也接受的财政支持。
4.1 失业保险福利失业保险提供失业金、职业培训和求职辅导等福利。
第一章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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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于1883年《疾病 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后。
• 目前,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 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
• 在德国,绝大部分有劳动收入的人都必须 参加法定医疗保险。
• 一个是主体,一个是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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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 (一)法定医疗保险的适用对象 • 覆盖范围很广,德国国民中有90%人参加法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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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现养老金缴纳和支出平衡
• 由于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供求比例 失调。为稳定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努力创造 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鼓励生育,希望 增加未来养老金支付群体的数量。
• 同时,政府不断提高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 费占其工资总额中的比率。2003年这一比率 提高到19.5%,今明两年可能升至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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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保险机构 按地域和行业建立,共有六种类型 1、23个州立工人养老保险机构 2、联邦铁路雇员养老保险机构 3、联邦海员养老保险机构 4、联邦职员养老保险机构 5、联邦矿工养老保险机构 6、农民养老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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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个机构独立存在,自主经营,遵循自治原则。 • 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由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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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提高退休年龄和工龄,控制提前退休
• 德国的退休金全额为工资的65%左右。 • 目前德国男性65岁、女性60岁就可以退休
,但能拿到全部退休金的人极少,因为法 律规定只有工龄达到45年的退休者才能获 得全额退休金。 • 德国政府还计划从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 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 • 同时,鼓励退休者参加部分时间工作,对 提前退休者则扣除其部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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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现养老金交纳和支出平衡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德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德国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并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组成的综合性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为公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并确保他们在面临意外和不幸事件时有所依靠。
二、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抚养津贴等各种保险。
这些保险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障。
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为德国公民提供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于个人的缴纳金额和缴纳年限。
⑵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德国公民,并且是强制性的。
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确保公民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⑶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业的公民提供经济援助的一项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段时间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提供赔偿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该保险为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
⑸抚养津贴抚养津贴是为单亲家庭和收入较低的家庭提供的一项补贴,以帮助他们照顾子女。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德国还设有一些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
⑴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为那些无法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受益的人提供的一种经济援助。
这些人可能是因为失业、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⑵养老金提前领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德国提供了养老金的提前领取政策,以帮助他们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经济援助。
⑶大病医疗保障德国为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障,以帮助他们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四、附件在本文档的附件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供读者深入了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基本养老保险: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为公民提供养老金的一项保险。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增大 • 职工的负担日益加重 • 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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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当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制度尚在建立,失业 保险制度才刚刚进行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远未普及, 社会 保障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广、资金短缺、社会化程度较低、 管理体制不到位、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德国社 会保障制度可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 示。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四、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839-1881 萌芽阶段
1957-1976 大发展时期
1 9 8 9 - 现在 统一政策与发展期
1881-1957 形成与缓慢发展
1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
2 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3 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谢谢观看!
1976-1989 调整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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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养老金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医 疗保险和社会照顾五个方面。在此着
重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 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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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 •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雇主和雇员 各50%
月毛工资最 高限额 (欧元)
5150
5150
3487.5
3487.5
无
表: 德国2004年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三、 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
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程序是: 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 议。执行机构为联邦社会保险机构总部和各州 社会保险机构。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 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 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基本原则有三:
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 第二: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 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 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 担,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 将家庭负担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 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四) 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04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 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 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 险费。
1.缴费工资基数
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 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称为缴费工资基数)。
2. 缴费比率
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 一年一定。
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 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金)与个人上缴 的总额有关。
社会保险险 2004年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
种
率(%)
方法
养老保险 19.5 失业保险 6.5 医疗保险 平均14.3 护理保险 1.7
工伤事故保 1~5 险
德国社会保障简述
德国社会保障简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比英、法两国要晚100多年,但它却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早在19世纪,德国就创造性地开展了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邦德国以经济复兴为重点,全面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
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国首相俾斯麦时期。
他颁布的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律。
①养老制度: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德国最终形成了强调政府、社会、雇主、个人共同担负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即: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这三者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1997年,德国法定养老金费率为20.3%,目前仍维持在这个水平。
除了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月收入低于320欧元的就业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者之外,其他所有就业者都必须参加。
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独立从业人员则由自己承担全部保险费。
养老保险最低的保险时间为5年,未达到此年限的投保人到退休时将无法领取养老金。
德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满65岁可领取通常的养老金。
投保时间较长(35年以上)的残疾人可于60岁领取全额养老金。
其他人员提前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养老金打折3.6%。
近年来,为了降低养老保险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德国积极倡导发展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就可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金额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私人养老保险则采取自愿原则,也可以得到国家补贴。
②制度改革: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现收现付制即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已经面临危机,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德国是一个社会福利国家,其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安全,强化社会公正和平等。
本文将探讨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其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一项,也是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2. 最低工资德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根据不同行业、地区和职业有所不同。
3. 劳动法规德国有一系列劳动法规,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假期、辞职和雇佣等条款,并对劳动关系的形成、维护和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二、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在德国,劳动争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通过集体谈判、协商和仲裁,由雇员和雇主三方共同协商和解决问题。
二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包括在工会方面寻求帮助、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和进行仲裁等方式。
除此之外,德国还拥有一些特殊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例如:联邦劳动法院、联邦劳动局和劳工调解委员会等。
三、存在的争议尽管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它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德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的支出不断增加,许多人对未来退休后的养老金失去了信心。
2. 最低工资虽然德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许多人认为标准不够高,无法满足生活成本的增加。
3. 长期失业人员问题尽管德国的失业率很低,但是长期失业人员的问题仍然存在。
这些人离开了劳动力市场,很难再次就业。
总之,德国的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说是非常成熟的,并且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色。
但是,如任何复杂的制度一样,它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以解决的问题。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1. 引言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被认为是全球最为完善的之一。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本文将概述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机制。
2. 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社会保险模式。
所有的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计划,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医疗保险计划为德国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就诊、住院、药品和治疗等。
医疗保险费由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
同时,德国政府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医疗补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工作人员和雇主都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以便在退休时获得养老金。
养老金的金额根据个人在工作过程中缴纳的保险费和工作年限确定。
此外,德国政府还为那些无法工作的人提供社会福利养老金。
4. 失业保险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同时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金额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的权益。
工人受伤后可以获得医疗治疗、康复和伤残赔偿等福利。
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独自缴纳,金额根据公司的风险等级确定。
6. 护理保险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人提供经济援助。
护理保险费由工作人员和雇主按一定比例缴纳。
护理保险可以用于支付护理服务和康复设施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和护理用品的购买等。
7. 结论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旨在为德国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多个领域共同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这些制度为德国人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了他们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
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
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
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
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
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
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
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
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
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
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
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
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
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
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
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
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
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
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
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
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1.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公平机会。
- 德国是一个注重社会公平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2.社会保险体系2.1 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是一种基于工龄和缴费记录的制度,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
- 缴费比例根据工资来确定,雇主和雇员共同负责缴纳。
2.2 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是一种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参与。
- 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一部分通过税收来筹集。
2.3 失业保险- 德国的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期间。
- 失业保险金的金额取决于被失业人士的工资和工作历史。
2.4 工伤保险- 德国的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提供医疗和经济赔偿。
- 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单独承担。
3.公共援助3.1 扶养费- 德国的扶养费是一种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额外收入的福利制度。
- 扶养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而定。
3.2 住房援助- 德国提供住房援助给无法支付房租的低收入家庭。
- 援助金额根据家庭人口和租金负担程度而定。
3.3 教育援助- 德国的教育援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和贷款,以帮助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 援助金额根据学生个人情况和家庭收入而定。
4.法律名词及注释- 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由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公平机会。
- 养老保险(pension insurance):为退休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的制度。
-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为公民提供普遍的健康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 工伤保险(work injury insurance):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提供医疗和经济赔偿的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立法特征。
国家角色
❖ 立法 ❖ 监管和制定规则 ❖ 公共福利政府参加主动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1.社保体系主要分类:
❖ 1.以社会保险为主体旳社会保障制度,涉 及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 与教育补贴,增进住房与财产形成补贴等。
❖ 2.以共决权为中心旳劳资合作制度,涉及 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
第四节 德国旳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情况
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 医疗保险为辅。德国几乎全部国民都被接纳到医疗保 险体系中。在德国,大约有88%旳居民参加了法定 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旳居民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 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旳群体在不断降低,目前仅占人口 总数旳约0.3%。
第三节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概况 ❖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自愿保险 特定群体旳养老保险
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障
❖ 要求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 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旳补 贴。这一模式是经典旳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 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旳多少与个人旳工资水平 直接有关,一般是根据劳动者旳工资收入水平、就 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整系数等基本 要素拟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旳特 征。
❖ 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补偿 :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 争致损害补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旳家 庭予以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按照“一般需求”旳基本原则提供待遇,还提 供额外需求补贴和住宿费,以确保取得待遇者有足够旳营 养、住宿、衣物、身体护理、家用器具、暖气和每天必需 旳其他个人物品。在尤其困难旳情况下(例如残疾人和单 身养育者),还能够取得基本原则旳20%-60%旳附加额 外需求补贴。福利局是主管社会救济旳机构,它们与慈善 机构、教会机构、红十字会等有亲密旳合作。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4篇)
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精选4篇)德国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篇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呢?跟着,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阅读。
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需要抚养子女,你可以领取后工资的68%。
如果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
在养老保险方面,凡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
二、社会救济金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
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
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费教育移民德国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
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
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可以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
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可以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也可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
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
四、住房津贴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
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
五、医疗保险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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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简述
李愚昊
08保险双语财会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地,拥有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社会立法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
本文通过对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德国社保体系现状与问题的简介来勾勒出德国社保体系的轮廓。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最初起源于民间,主要是由一些宗教界、社会团体发起的收容所、孤儿院等社会慈善机构,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
在19世纪中叶的德国,工人运动高涨,俾斯麦政权对工人阶级实行了类似于“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工人的福利,改革社会弊端。
面对日益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11月17日发布皇帝诏书,要求“最大限度的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在诏书中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在俾斯麦的推动下,议会先后于1883年,1884年,1889年通过了《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这既是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也是世界范围内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
第二阶段为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成期。
1911年,工人医疗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被汇编为《帝国保险法》。
1927年魏玛共和国制定了《劳动介绍与失业保险法》,这标志着失业保险的建立。
这一时期的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完成了从单项、局部建设向多元、整体推进的转变。
二战后到1976年为德国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社会权利。
1957年联邦德国改革养老保险,确立来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设立来分摊款项标准。
1971年,联邦德国扩大了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范围。
1972年,联邦德国取消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
1975年,联邦德国对涉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规进行了规范和汇总,颁布了《社会法典》,从而奠定了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德国社会保险的现状
德国社保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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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所有被雇用的就业人员,如工人、职员和培训人员都应参加的保险。
但官员、服兵役折或65岁以上人员不需参加。
从2006年2月1日起,从事照顾家属、个体经营,或不在欧盟从业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从2007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率为从业人员收入中需要计算保费的部分(即为缴费基数)的4.2%,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2.2医疗保险(Krankenversicherung)
医疗保险也属于强制性保险,所有雇员、培训人员、失业者、农场主及其家属、艺术家、残疾人员、大学生、实习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
在德国90%人口参加来规定的医疗保险。
如果参保人员的年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就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是私人医疗保险。
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随保,不另交保费。
医疗保费按照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定。
保费占工资的比率每个保险公司各不相同,2006年11月平均费率为14.25%。
月工资收入低于325欧元的培训人员,其保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如果参保人对超过法定医疗保险最高工资界限的工资自愿缴纳保费,有权要求雇主承担相应比例。
对于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机构也应承担50%的保费。
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养老保险机构支付保费补贴。
大学生享受统一的优惠费率。
2.3护理保险(Pflegversicherung)
护理保险也是强制保险,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
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私人护理保险。
德国有200万人口由于身体和精神缺陷,丧失自理能力。
法定护理保险的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基础同医疗保险。
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
退休人员的护理保险保费由退休人员和养老保险机构共同负担,费用计算基础是法定养老金和其他收入。
大学生每月保费7.92欧元。
失业人员保费由劳工局支付。
2.4工伤事故保险(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工伤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的强制性保险,是对参保人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有职业病时的保护。
保险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不等,依据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
2.5养老保险(Rentenversicherung)
养老保险时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保险。
养老保险奉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原则,主要由法定参保人和雇主支付保费、联邦政府给予补贴组成。
保费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保费工资的19.9%,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同时也负担向低就业能力人员和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法定养老保险还承担参保人在身体或技能上恢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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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力的任务。
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额依据参保人员缴纳的金额确定,并根据工资情况每年调整。
3德国社会保险体质的问题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致高失业率,从而导致政府的庞大财政赤字进而迫使政府采取高税收政策,高税收最终带来企业生产成本的居高不下—造成企业竞争力下降—纳税减少—失业增加—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的恶性循环。
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高达395亿欧元,占GDP的1.7%,其中,养老保险缺口就达到60亿欧元。
养老金的入不敷出的局面日益严重,不断加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面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德国政府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提高法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降低退休雇员领取法定养老金占其工资的比例;提高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中的比例;提高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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