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
取得通航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通航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用航空器作为一种先进的交通工具,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日趋规范,通用航空发展的环境日趋良好,从政策层面上看,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航空领域的政策进一步放宽,门槛进一步降低,政府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航空领域,开展通用航空活动。
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要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
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5、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6、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7、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8、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9、其他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条件。
二、筹建认可阶段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筹建申请书;2、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3、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4、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5、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维护通用航空行业安全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下简称“许可”)是指经批准后,允许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文件,是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核发机关是市级民航主管部门。
第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要求,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注销,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
第八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核发机关对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许可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和核发许可第九条需要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十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通用航空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二)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和财务状况;(三)经营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用航空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经营许可申请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四)资金证明;(五)安全管理制度;(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通知。
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通知中明确许可的内容、有效期限、的具体经营活动范围。
第十三条核发通知书应当加盖核发机关公章,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被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核发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领取许可文件。
许可文件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有效期限、和具体经营活动范围。
第十五条核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许可转让他人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 颁布日期:1996-08-01 执行日期:199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现发布《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章,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产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飞行安全;(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四)适应社会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范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通用航空运营安全,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和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当合法的资格和信用;(二)拥有合格的通用航空器;(三)具备安全运营的人员和设施;(四)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申请人应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营业执照;(三)通用航空器运营证明文件;(四)运营人员的资质证明;(五)相关证照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核实包括但不限于通用航空器的检查和运维设施的评估。
第七条根据核实情况,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的批复,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补正材料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报告相关信息更新。
第九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
许可证到期前六个月内,申请人应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申请延续有效期限。
第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安全监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和信用进行审查,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机构对许可证持有人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民航局关于征求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征求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11.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2017年以来,民航局相继批复在东北、中南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试点。
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缩短了许可审批时限,提高了企业开办运营效率。
为总结固化试点经验,运输司组织编写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
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按要求填写《联合审定工作程序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反馈意见”。
民航局运输司2021年11月10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通用航空企业营商环境,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管理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管理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开展经营许可和运行许可联合审定的通用航空企业,并对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联合审定许可工作的组织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申请从事载客类、载人类(除个人娱乐飞行)和其他类(除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且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用航空企业适用联合审定程序。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失效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修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2.14【实施日期】2007.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设立通航企业的条件和流程
设立通航企业的条件和流程设立通航企业的条件和流程一、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必须为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1法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
、主要负责人 2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册资本 3自有资金额度满足规定和要求。
、自有资金 4具有两家以上中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航空器。
、航空器 5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空勤人员 6格证,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具有与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基地与机场 7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祖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设施与设备 8 符合民航总局的其他要求。
、其他条件 9二、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两个阶段项目涉及部门涉及的内容及文件申领经营民航总局许可证的外经贸部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向民航地区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1、筹建申(中南)管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请阶段理局提交一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式三份;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2、地区管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理局的筹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建认可与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规〔2022〕7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试点经验和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社会意见,研究制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年3月8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以下简称联合审定)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持续优化通用航空营商环境,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程序适用于企业住所地与主运行基地在同一地区管理局,属于下列情形通用航空企业的联合审定工作:(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从事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和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经营项目运营;(二)增加涉及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的经营项目。
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
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第一篇: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分为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筹建认可阶段需要向民航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书、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协议等文件,民航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筹建认可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则发给不予筹建认可决定。
第二阶段,筹建工作准备阶段。
取得筹建认可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购买航空器、办理国籍登记、适航证等工作。
第三阶段,申请经营许可阶段。
筹建工作完毕后,申请人向民航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企业章程等文件。
民航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
第四阶段,工商注册。
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该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区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成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司程序复杂,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繁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第二篇:航空公司设立程序航空公司设立的手续及流程第一步:申请筹建 1.申办条件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
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1.6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训练取得规定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1.7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取得执照或者证书的维修、签派、通信、运输、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1.8所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与其民用航空器型别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运营口的标准和要求;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运营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设备;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货运运输市场需求; 1.11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冶金行业类】华东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
(冶金行业)华东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运营许可、非运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流程壹、运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筹建申请流程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同意归档媒体公告合格不合格同意同意归档媒体公告三、运营性通用航空许可证变更申请流程不合格合格合格合格归档媒体公告注:之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附录:壹、法定代表人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原法人代表签字)3、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56、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7、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8、运营许可证复印件9、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运营范围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运营范围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增资证明复印件(原自有资金额度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申请增加运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在申办通用航空可行性报告中应对航空器来源、专业人员引进情况予以说明)7、飞行、机务人员证照复印件,原注册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8、和新增运营项目相关的作业合同或合同意向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10、运营许可证复印件件11、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企业地址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企业地址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变更后地址的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需审核原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7、运营许可证复印件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基地机场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基地机场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变更后自建基地机场(起降点)的机场(起降点)使用许可证或变更后和使用机场(起降点)签订的机场(起降点)场道保障协议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7、运营许可证复印件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注册资本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注册资本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审计机构在壹年内出具的变更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7、运营许可证复印件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六、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审计机构在壹年内出具的变更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7、运营许可证复印件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七、企业名称变更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原通用航空企业盖章)3、企业名称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4、企业名称变更后债权债务转移承诺书(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6、工商局核准的“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7、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8、运营许可证复印件9、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 运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到期换证申请流程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同意同意归档媒体公告注:之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管理规定》附录:1、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3、三年运营情况总结4、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在壹年内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6、运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7、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运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资格注销申请流程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1、申请书2、投资主体(董事会)同意注销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3、运营许可证原件4、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债务债权清算完毕证明5、其它资料特别提示:1、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注销且提交全部注销资料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将对外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个工作日。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8月4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企业的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第四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主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作业以及空防安全。
第七条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第八条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
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航空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公共、临时航空运输活动,以航空器为载体,提供运输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了规范和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活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审批基本条件:1.具备稳定的经济实力:航空运输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以保证飞机、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运营的持续性。
2.具备合格的管理团队: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素质,包括航空运输管理和航空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3.具备适航条件:航空运输企业的飞机必须符合国家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适航条件,包括安全设备、技术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4.具备安全保障措施:航空运输企业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航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的安全运行。
5.具备必要的运输管理设施:航空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运输管理设施,包括航班调度中心、运输控制中心等。
6.具备合格的运输人员:航空运输企业必须聘用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效率。
二、承办程序细则:1.提交申请: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向国家的航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经营计划、管理团队情况、飞机适航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相关资料。
2.审查和评估:航空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的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3.发出许可证:经过审查和评估合格的申请者,航空管理部门将发出航空运输许可证,允许其正式进行航空运输业务。
4.运营监管:航空运输企业一旦获得许可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航空管理部门将定期对航空运输企业进行监督,包括对其运输安全和经营状况的评估。
5.更新许可证:航空运输企业的许可证一般有有效期限,企业在证照到期前需要向航空管理部门申请更新许可证,证明其继续符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条件。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范本(2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行为,保障飞行安全,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障航空器运行及乘客、货物、设备安全。
第四条通用航空经营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消费者权益,保障安全运行。
第二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及审批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2. 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注册证书及经营许可证;4. 资金及资产证明;5. 人员及设备情况证明;6. 经营范围及计划;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保证申请者具备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通过审批并符合通用航空经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许可证号码;2. 经营者名称;3. 经营范围;4. 有效期限;5. 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让、租借或者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通用航空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权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者吊销许可证。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年4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
第六条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一)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二)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三)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四)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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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通用航空企业及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民航总局102号令),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和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主体的登记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条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规定包括以下过程(见附件一):(一)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二)对完成规定的筹建准备工作后,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三)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持续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后续的监督管理。
(一)民航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负责审核批准全国范围内的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核批准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经营项目的申请;负责办理从事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审核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年审及换证工作;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监督和管理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经民航总局行政首长授权后,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以民航总局名义审核批准相关范围内的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申请,签署颁发、换发、变更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授权以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获得授权的行政领导每年度应不少于两次向民航总局行政首长书面汇报审批通用航空企业情况。
第七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为申请人保密。
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受理部门不得向第三者出示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第二章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的文件、资料要求第八条拟从事乙、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文件、材料;从事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将申请文件、材料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
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如申请人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确保文件、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本程序要求的规定格式,填写《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TR-CH-01(6/2004),并按照总局10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除申请书外,其余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达到、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当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并提供原件。
待受理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二)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应基于对当地通用航空市场、发展情况的实地调研;应明确拟使用的航空器类型、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技术能力情况、开展经营项目作业质量保证的依据(含是否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飞行人员、机务维修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渠道和培训方案;可行性论证应有明确依据;经济效益预测应包括财务成本分析、收入来源论证等,并有可信的数据来源;(三)申请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确保其真实、有效。
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本年内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比例及到帐情况等;(四)申请人提交的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能力评价,应由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主管飞行、作业质量负责人的资历表及能力评价可由其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
除经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国家有关法律禁止、限制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不得担任筹建负责人、飞行和作业质量负责人;(五)申请人提交的各股东签订的协议、合同,应是全部股东针对筹建企业所签订,协议、合同中应说明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比例等;股东为投资人委托代表的,应提供委托协议或委托书;(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确保其真实、有效;(七)对涉及外商投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为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证明。
第二节通用航空企业筹建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按第十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受理通知单》TR-CH-02(6/200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TR-CH-03(6/200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行政许可申请回复通知单》TR-CH-04(6/2004)。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受理部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筹建工作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同意申请人开展筹建工作,并向其出具《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通知单》TR-CH-05(6/2004)。
受理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开展筹建工作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回复通知单》TR-CH-06(6/2004)。
第十四条按规定新筹建的通用航空企业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受理部门应按规定举行相关听证会。
第十五条对申请从事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
第十六条对申请从事乙、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筹建审批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TR-CH-01(6/2004)、《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通知单》TR-CH-05(6/2004)(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受理部门完成筹建审批工作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及相关批复文件按要求归档,以备查验。
第三节筹建期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管理第十八条受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经批准开展筹建工作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筹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筹建单位应在筹建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企业标志;(三)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四)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五)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六)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七)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1.企业运营手册;2.企业质量手册;3.飞行签派手册;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5.快速检查单;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10.安全保卫方案。
第二十条筹建单位完成第十九条第七款内容后,可单独提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批准或认可。
第二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在筹建单位筹建期满三个月前,向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事宜办理通知单》TR-CH-015(6/2004),通知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
筹建期届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未申请颁发相应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原受理部门应在其筹建期届满后10日内向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资格注销通知单》TR-CH-07(6/2004),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筹建申请。
第二十二条已经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在筹建期内企业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以及其他与企业运营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筹建审批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备案时应提交原筹建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效身份证明、能力评价及资历表。
企业资本构成发生变更的,备案时应提交股东协议、变更后的投资状况登记表。
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备案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筹建单位在开展筹建工作期间,违反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要求但尚未达到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受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出具《通用航空违规行为通知单》TR-CH-08(6/2004)。
第三章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程序第一节首次申请的提出程序及文件、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向原受理部门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应填报《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TR-CH-09(6/2004),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情况报告;(二)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三)企业章程;(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九)企业地址住所证明文件(含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十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十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十三)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十四)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