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8 车船征收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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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2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车辆装饰费应作为 购车价款的一部分,计人计税价格并征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教育)
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 组编 主编 宋剑茹 王 磊 主审 麻鹏波
任务8 车船征收纳税实务
目录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目税率
1.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 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除免税的车船外),包括:应 税车辆和应税船舶。 (1)应税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①机动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 ②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2)应税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①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 ②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义务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 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 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 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 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5 车船税的申报与缴纳
申报流程:不需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和船舶的车船税到主管地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 代收代缴。
申报时限:不需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和船舶的车船税,在会计年 度内到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由保险机构在销售 “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期限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警察部队专用车船; (3)警用车船; (4)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按照规定享有豁免权的车船。 2.特定减免 (1)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可经 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取得减免税证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 共交通车船给以定期减税、免税。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数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3 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3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2.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办理退 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后办理退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 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 税手续。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4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 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 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 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 纳税义务人。 2.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车辆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为 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 购置税。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2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义务人购买 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义务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及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的计税 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4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车船税采用源泉和缴的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纳 税人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 开具时间所在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4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义 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 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 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 纳车辆购置税。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2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 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2)车船税计税依据涉及核定的载客人数、排气量、整备质量、净吨位、 艇身长度、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 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3)车船税按其征税对象的性质,计税标准分别为辆,整备质量每吨、净 吨位、米。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3)其他自用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8.2 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购置税纳税实务
8.2.3 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1.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 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人军队武器装备订货 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 1. 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 者减税。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1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目税率
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 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4)挂车:包括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5 车船税的申报与缴纳
1.车船税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1)含有纳税人信息和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明或进口凭证; (5)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 (6)已完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及车船 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原件和复印件,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务机关 出具的车船税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样式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见案例中填好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8.2 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8.2.1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目税率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 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以及以拍卖、抵债、走 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 公布。
8.1 车船税纳税实务
8.1.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目税率
2.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者或管理者。 3.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应税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的 单位税额,采取幅度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国家规 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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