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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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

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
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 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年月日。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附11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签字责任承诺协议书
甲方:(医疗、保健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乙方:(妇产科工作人员)
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院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保证书。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省、市、县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2、对乙方违反国家省市县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本单位有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待岗、行政处分、吊销职业资格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加强对乙方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宣传、指导,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县及本单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

2、积极参加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及职业道德的教育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杜绝利用超声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检查,杜绝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行为。

4、孕妇超声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在场,并双人签发报告。

5、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自愿接受甲方相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法人)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

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

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

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我们承诺:
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3.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4.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7.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8.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XXX。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持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工作必须有上级医生指导。

无证的所做的检查报告,必须经有证的审核并签字。

二、乙方不得利用B超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参与,并在检查登记册上共同签名备查,检查现场除孕妇外,不得有其他陪同人员在场。

四、乙方对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申请单和检验结果报告单(必须注有怀孕周数)单独装订归档,供计生部门对其跟踪随访。

五、甲方负责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

六、上述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到,照章办事,违者给予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做除名处理外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甲方:乙方: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木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文件精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乙方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乙方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科室要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

科室要制订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报告的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张帖上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不给予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或B超进行鉴别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注销施术者的《医师资格证》等,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贯彻落实此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为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达到男女平衡,解决适龄人群婚配难的社会问题,造福子孙后代,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我自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两非”行为,特承诺如下: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认识,讲大局、讲政治、守规矩。

二、自觉遵守B超使用与管理、主要分娩实名制登记、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对他人实施“两非”的行为进行据实积极举报。

四、自觉做到:1、绝不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绝不利用超生技术、血液检验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非紧急情况,不得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妇女实施流引产手术;4、绝不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开展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5、对接诊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产妇,及时通报给县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特此承诺,否则,愿接受一切组织处理。

承诺人基本情况: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年月日身份证编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类别:,证书编码:现工作岗位:单位科室从事工作承诺人(签押):二〇一七年元月十五日本《承诺书》一试三份,科室、医疗机构、县卫计局各存档一份。

医疗机构禁止“两非”承诺书

医疗机构禁止“两非”承诺书

XX区医院禁止“两非”承诺书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即“两非”)行为,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现就本单位禁止“两非”工作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决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决不非法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

严格遵守超声诊断操作规程,所有超声诊断操作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

二、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教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建立健全住院分娩、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及引产实名登记和胎儿性别登记工作,严格执行孕检2人签名工作制度。

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查验相关身份证件,并如实、详细登记备查。

四、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进、存、销核对制度,实行专柜专账专处方管理,定期清查账目,督促药房工作人员凭妇产科医生处方发放,并在妇产科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严禁无方发药,严防药物外流。

五、决不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和假结扎、假上环证明,未经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不施行取环手术,不开展任何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服务。

六、认真落实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与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将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住院分娩等各种应该报送的信息,按规定进行如实、准确的登记、录入、汇总和报送。

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决不包庇任何“两非”人员及相关信息资料,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单位、区卫健局、区人口计生局各存一份。

如违反本承诺,在本单位发生“两非”行为,本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甘愿接受一切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本单位的承诺进行监督。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名)。

禁止两非责任书

禁止两非责任书

禁止两非责任书“两非”行为,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仅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更对人口性别比例的平衡、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口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遏制“两非”行为,保障人口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禁止“两非”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两非”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形成自觉抵制“两非”行为的良好氛围。

2、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医疗设备、技术和药品的管理,杜绝“两非”行为在本单位发生。

3、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员工不参与、不支持、不实施“两非”行为。

二、责任内容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坚决抵制“两非”行为。

2、加强对 B 超、染色体检测等医疗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严禁将这些设备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对终止妊娠手术、引产手术等进行严格管理,必须凭相关证明和手续方可实施,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4、严禁医务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属透露胎儿性别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要严肃处理。

5、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阻挠。

三、监督管理1、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2、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3、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1、若本单位发生“两非”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2、对因“两非”行为导致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社会不稳定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保证我市人口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对乙方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增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认真履行个人工作职责和法定义务,禁止利用超声仪器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三、乙方擅自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
1、调离现职岗位,吊销执业资格,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并处以罚款,或给予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甲方因乙方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乙方签字:
2015年月日。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为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加强孕产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XX)29号文件,特与有关科室和医务人员签订如下责任书:
1、认真落实《B超孕检管理制度》,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医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认真填写《B超孕检登记簿》,落实三方四人签字制度。

3、对要求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应严辞拒绝,高度警示。

4、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如查证属实,开除公职,罚款3万元。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B超室
负责人:医生:
年月日
禁止非法终止妊娠责任书
为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加强孕产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XX)29号文件,特与有关科室和医
务人员签订如下责任书:
1、认真落实《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医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认真填写《终止妊娠手术登记簿》,按时上报报表,不得漏项和少项。

3、认真落实定点引产制度和人流引产证明制度,无人流证明而施术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4、严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如查证属实,开除公职,罚款3万元。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节育科
负责人:医生:
年月日。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提供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相关医疗服务,乙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
在此明确承诺:
1.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
服务。

2. 乙方承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向甲方透露胎儿性别,也不对
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引导。

3. 乙方承诺在甲方接受医疗服务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胎儿
性别鉴定的相关信息或建议。

4. 乙方承诺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将甲方的任何信息用于胎
儿性别鉴定或其他非法用途。

5. 乙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若发现甲方有胎儿性别鉴定的意图或行为,将立即终止服务,并保留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服务结束之日止。


有任何一方违反本承诺书中的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两非责任状

两非责任状

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预防“两非”
(非法终止妊娠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防“两非”案件发生,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医务人员必须遵守:
1、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法律法规。

2、B超室、化验室严禁利用医疗仪器、医疗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如疑有医学需要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要建议其按照计生部门相关规定到上级有资格的机构鉴定。

3、开展胎儿B超检查时,必须做好登记且有两名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在场并在报告单上双签字(乡镇卫生院只有一名从事B超检查医务人员的,必须有一名妇产科医生在场并签名),并且每例都要做好登记。

4、妇产科应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

对妊娠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须凭县计生委书面证明;非法怀孕妇女凭乡镇计生办证明,才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5、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使用B超,妇产科对妊娠14周以上实施行人工终止妊娠要做到资料齐全且所有资料保存,并进行专项统计,每月填写统计报表报医务科。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造成“两非”案件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严从重处罚。

(负责人):
科(室):
二O一三年月日。

禁止鉴定胎儿性别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目标责任书

禁止鉴定胎儿性别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目标责任书

禁止鉴定胎儿性别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目标责任书局分管领导(签字)站负责人(签字)一、责任目标总体目标是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流引产,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在100∶110以内。

具体要求是:1、摸清底数,报准报实当年出生和现有孕妇情况。

各单位要迅速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组织一次全面的一检三查。

摸清当年出生情况,如实上报出生人数、胎次、性别;摸清现有孕妇底数,如实上报胎次、怀孕月份,对计划外怀孕的孕妇要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3、积极推广“新法接生、定点分娩”制度。

县直定点分娩的医疗单位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卫校、县眼科医院等六家医疗单位。

计划内孕妇必须持《计划生育证》到指定医院进行分娩。

定点的医疗单位,一要查验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件;二要组织技术骨干做好每次接生手术,确保母婴健康;三要做好接生登记,如实填写婴儿出生证明,包括婴儿性别、出生年月等。

4、加强对特殊孕产妇的管理。

已怀孕的育龄妇女原则上不能外出务工,确要外出的须到局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证》等有关手续,并保证不在外地作胎儿性别鉴定,不做人流引产手术。

预产期临近要迅速回户籍所在地分娩,分娩后一周内要到计划生育部门上报出生情况。

对持有一、二孩准生证而多年未生育的对象,每年年末验证后才能结转使用。

5、严格计划内孕妇引流产的审批手续。

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内怀孕后,经县级以上医疗部门诊断鉴定,确属胎儿发育异常或死胎,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对象本人持病情诊断鉴定书,到局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报战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施行引、流产手术。

二、奖励与处罚1、对经检查完成以上责任目标,出生婴儿性别比在100∶110以内的各单位,由县局给予表彰,对完不成以上责任目标,出生婴儿性别比在100∶110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2、对计划内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人流引产手术的,一经查实,由计生部门收回《准生证》,是一孩的推迟五年安排生育指标,是二孩的取消资格,不准再生育。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禁止胎儿鉴定承诺书
本人(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

鉴于胎儿性别鉴定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伦理争议,本人郑重
承诺如下:
1.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2. 我承诺不通过任何渠道获取或传播胎儿性别鉴定的信息。

3. 我将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观念,反对任何基于性别选择的生育行为。

4. 如发现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有此类倾向,我将及时向有关部门
举报。

5. 我理解违反上述承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留存,另一份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承诺人(签字):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调整。

)。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计划医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根据《额尔古纳市卫生(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两百“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额尔古纳市人民医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1、由院长杨春华同志为医务行为第一责任人,田焕春副院长为专项责任人主管此项工作,依法加强对妇产科和B超室及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的管理。

2、认真落实卫生局文件管理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对上述科室进行的监督检查。

3、医务科每年对妇产科、B超室、检验科、药剂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职责与责任1、妇产科、和B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病人提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要求应严辞拒绝。

2、妇产科、B超室等科室应设置禁止非法医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B超孕检登记备案制度。

在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位B超医生签字和孕妇签字。

4、对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必须凭市计生办开具的证明方可施术,严禁先施术后补证,否则一律视为无证引产。

引产的孕期界定为14周(不含14周)。

所有人工终止妊娠对象应建立规范的辅助检查、医生诊断书和施术情况、胎儿性别等综合病案。

5、严格实行凭证生育制度。

接纳孕妇分娩时,要认真查验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并做好姓名、身份证、住址、生育证号、计划内外、胎儿性别、孩次、接诊医生等有关情况的登记,予以存档备案。

接收无证分娩的孕妇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通知市计生办。

6、规范人流医务行为。

对14周以下需要人工流产的孕妇,要认真询问其婚姻、生育情况,并做好登记。

7、规范《登记表》中的孕期书写。

对引产、人流、B超检查的孕妇孕期时间一律以周为单位进行填写,禁止出现孕期3个月等不规范登记行为。

2024年计划生育责任书模版(3篇)

2024年计划生育责任书模版(3篇)

2024年计划生育责任书模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加强生育管理,维护性别平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本院与相关科室签订如下责任书:一、责任主体甲方:____单位乙方:相关科室二、责任内容甲方责任: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并确保相关政策法规得到有效传达至相关科室。

2、定期对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乙方责任: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执行各项工作。

2、禁止在“b”超室、化验室等相关科室利用医疗设备和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妇产科必须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

对于妊娠____周以上的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必须持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对于非法怀孕妇女,必须持有乡镇、街道、政府书面证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必须持有县级医院书面同意证明。

三、奖惩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责任书副本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____单位)和乙方(相关科室)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单位名称:____单位科室名称:____科室法人代表签字:____科室负责人签字:____乙方签字:科室名称:____科室科室负责人签字:____签订日期:二0一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2024年计划生育责任书模版(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以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速构建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效能,实现我国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的既定目标,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助力海峡西岸经济绿色腹地建设,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给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我镇党委、人民政府特向贵村下达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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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母婴健康,严禁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手术、谁负责”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本人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务人员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诚信意识。

不得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三、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四、坚决禁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作好“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认真填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六、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
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七、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八、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大英县人民医院
副院长:
责任科室:科室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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