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格列净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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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专利对晶型专利的创造性 影响以及权利要求布局的重要性
卡格列净晶型专利无效案例的解析
导读 1、涉案专利信息 2、裁判要点 3、判决解读 4、思考
导读
本案专利为与卡格列净(II型糖尿病治疗药物)相关的半水 合物专利200780043154.7,申请人是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 该专利于2012年6月20日获得授权。2014年4月北京蓝丹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3月专利 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并判决专利权全部无效。田边 三菱制药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对复审委的行政诉讼。 本次分享对该案无效决定内容进行简要解读,并就晶型专利 的创造性及撰写技巧进行了简要评析。 北京蓝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对于一种可形成晶体的化合物来说,其晶体是内部的构造质点(如原 子、分子)呈平移周期性规律排列的固体,并具备晶格能,与具有相同 化学成分的非晶体相比,晶体更具稳定性,这些内容均会促使所属领域 技术人员通常会尝试将药物活性物质转化为相应的晶体。
4)重结晶是提纯固体有机化合物的重要方法,选择合适的溶剂,将被提 纯的有机化合物在高温时溶解,其杂质或溶解或不溶解,趁热滤去不溶 杂质,将滤液冷却,提纯物结晶析出,过滤洗涤溶剂,除去吸附在晶体 表面的杂质,以得到纯的有机化合物,因此,除非特别指出,重结晶操 作后得到的产物应当是晶体。
权利要求6保护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结晶型半水合物用于制备以下药物的 用途。而证据1公开了式(I)化合物可用于治疗糖尿病或糖尿病并发症如糖 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肾病以及延迟性伤口愈合等 疾病。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化合物的主要活性主要取决于化合物的结 构,在化合物结构相同的前提下,不同晶型仅仅是化合物微观结构不同, 通常不会改变化合物的活性。因此,将该化合物制成结晶型半水合物后 仍然能够用于与化合物相同的医疗用途,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 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符 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最终基于以上证据得出本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做出了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结论,并且对请 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宣告理由就没有再进IR图谱限定)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使用图1所示的X-射线衍射图谱,以及图2所示的IR图谱对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晶型苯半水合物进行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 道,一旦晶体形式确定,其X-射线衍射图谱和IR图谱随即确定,因此, 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 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 一种医药组合物,包括有效量的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苯半水合物及医 药上可接受的载体。 6. 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苯半 水合物用于制备以下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治疗或延缓糖尿病、糖 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肾病变、延迟性伤口愈合、 胰岛素阻抗性、高血糖症、高胰岛素血症、脂肪酸的血中浓度升高、甘 油的血中浓度升高、高血脂症、肥胖、高甘油三酯血症、X症候群、糖 尿病并发症、动脉粥状硬化症或高血压的进展或发病。
1.2 田边三菱制药简介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是日本排名前十的制药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由 田边制药株式会社与三菱制药公司合并成立,是世界500强企业三菱化学 控股集团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金500亿日元。 2016年日本制药企业排名 销售收入:武田、安斯泰来、大冢、第一三共、卫材、中外、田边三菱、 住友、协和发酵麒麟、塩野义。 研发费用:武田、第一三共、安斯泰来、大冢、卫材、中外、住友、田 边三菱、塩野义、小野
3.5 权利要求5、6(医药组合物和用途)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保护含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结晶型半水合物及医药上可接 受的载体的医药组合物。证据1公开了本发明的化合物(1)或其医药上可接 受的盐可经口或非胃肠给药,且可以合适的医药制剂形式使用,公开了 式(I)化合物可形成药物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 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二步:如何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该式(I)化合物的半水合物的结 晶型明显较非晶型化合物容易分离,且可在冷却后从该结晶作用的基质 过滤、并洗涤和干燥。此外,本发明的结晶型较式(I)化合物的非晶型更 为稳定。” 由此可见,较之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是化合物更加稳定并容易操作(分离),所述问题是通过将化合 物转变为结晶形式的半水合物而实现的。
此外,合议组还从本发明未证明结晶型半水合物在性能上具有预料不到 技术效果这一点出发来综合评价创造性。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提 供所述结晶型半水合物的任何实验数据,以证明该化合物在稳定性或者 其他方面较之非晶体或其他类型的晶体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 更佳效果,仅仅是列出了该晶型的一些特征参数。 专利权人具体从以下两点进行了驳斥: (1) 证据1尽管公开了重结晶方式,但其属于得到化合物的方法,而不是 晶体,证据1没有公开制备晶体的过程。 (2) 晶体领域的可预测性低,对于某一化学物质能否形成晶体、形成何种 晶体以及如何形成晶体是无法预期的,因此本专利的结晶型半水合物相 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证据1公开的具体化合物多于200种,这些化 合物哪些能形成晶体、能形成何种晶体都是不可知的,本专利通过了大 量的创造性劳动得到了本专利保护的结晶型半水合物,具备创造性。
第三步: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 易见呢?
合议组的观点: ① 证据1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教导:证据1中已经指出,本发明化合物可由 有机合成化学中的传统公知方法例如重结晶、柱色谱法等分离与纯化。 尽管证据1没有公开其涉及的具体化合物的最终形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 能够从证据1的上述记载获得这样的教导:证据1中式(I)化合物,包括本 专利所涉及的具体化合物在内,是可以尝试将其结晶的化合物,且结晶 是精制纯化此类化合物的方法之一。
2013年1月23日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地址:大兴区亦庄。中国发明 专利申请47项(授权5项),PCT申请4项。
1、涉案专利信息
1.1 卡格列净简介
卡格列净是钠依赖性葡萄糖转运蛋白2 (sodium-dependent glucose transporters 2, SGLT-2)抑制剂中获准的首个药物,适用于II型糖尿病成人 患者结合饮食控制和体育锻炼控制血糖。它作用于肾脏中帮助葡萄糖重 吸收的SGLT-2蛋白,使更多的糖通过患者的尿液排除,使血糖水平下降。 该药于2013年3月29日获得美国FDA的上市批准,2013年11月15日获欧洲 EMA的上市批准,2014年7月14日获日本PMDA的批准;以口服片剂上市, 在美国的核心专利有US7943582、US7943788、US8222219和US8513202。 该药由田边三菱制药原研,强生旗下的杨森制药于2012年获得美国和欧 盟地区的授权。
2、裁判要点
1)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 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 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化合物的主要活性主要取决于化合物的结构, 在化合物结构相同的前提下,不同晶型仅仅是化合物微观结构不同,通 常不会改变化合物的活性。因此,将该化合物制成结晶型半水合物后仍 然能够用于与化合物相同的医疗用途,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 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 基)-2-噻吩基甲基]苯半水合物,其具有与图2所示实质上相同的IR图谱。
4. 一种用以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苯半水合物的方法,其包括形成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苯的溶液,并利 用沉淀或再结晶将该半水合物从该溶液结晶。
② 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结晶化化合物)在本领域内为常规选择:在制 药领域,药物的稳定性问题是药物活性物质被发明后在其最终成为药品 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在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时,证据1已经给 出了式(I)化合物是一种可形成晶体的化合物的技术教导,此外晶体更具 稳定性,这些内容均促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尝试将药物活性物质 转化为相应的晶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提高药物化合物稳定性 的目的,有动机对该化合物进行结晶化的实践尝试,从而形成本专利权 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③ 本发明使用的具体结晶化方法能从证据1获得教导,因此显而易见: 考虑本专利的制备方法,包括将粗产物或非晶型化合物溶解,利用沉淀 或再结晶获得结晶型半水合物(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4),可见,本专利 制备方法也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重结晶的一般认知。本领域技术 人员在尝试获得本发明晶体时,可以从中获得有关适用于重结晶的溶剂 的启示,进而获得本专利的结晶型半水合物。
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本领域公知,一般情况下重结晶操作后获得的应当就是晶体。 (2) 证据1虽然公开了200种化合物,但是本专利涉及的具体化合物是证据 1给出的十几个优选化合物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用于结晶的化合 物时,显然应当首先考虑这些优选化合物进行尝试。
1.3 销售情况
据tPharma数据统计, 2014年卡格列净全球销售额为7.2亿美元,2015年 为14亿美元,2016年达到19.6亿美元,销售制剂所需的API达46吨。其销 售趋势如图:
(数据来源:Thomson Reuters)
1.4 原研公司晶型专利情况
该药的化合物专利和晶型专利在美欧和日本都获得授权,但是化合物专 利申请在中国被驳回,授权的晶型专利也受到了无效挑战。
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系列优选化合物、其医药上可接受的盐以及其前 药:……1-(β-D-吡喃葡萄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 苯…… 即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具体化合物本身。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比对,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并未公开该化合 物是结晶型半水合物,也没有公开其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
1.5 无效专利信息
1.6 被无效的权利要求
1. 一种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基甲基]苯半水合 物,其具有包括使用CuKα放射测量的下列2θ值的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 4.36±0.2、13.54±0.2、16.00±0.2、19.32±0.2及20.80±0.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晶型1-(β-D-吡喃葡糖基)-4-甲基-3-[5-(4-氟苯基)-2-噻吩 基甲基]苯半水合物,其具有与图1所示实质上相同的X-射线衍射图谱。
3、判决解读
3.1 无效宣告理由
本案申请人从多个角度以不同理由和证据来无效涉案专利,可谓是准备 充分。只要满足众多无效理由中的任意一个,该专利即可被无效。本次 无效决定理由仅评述了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
证据1是公开号为CN182972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这是卡格列 净药物化合物专利的公开文本,其公开了一种式(I)的化合物,及其医药 上可接受的盐或其前药。
3.4 权利要求4(化合物制备方法)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保护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结晶型半水合物的方法,其包括 形成化合物的溶液,并利用沉淀或再结晶将该半水合物从该溶液结晶。 如前所述,重结晶是提纯化合物的常见手段,权利要求4限定的形成溶液、 沉淀、再结晶等步骤也没有超出本领域关于重结晶的一般操作方式。在 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 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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