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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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

清末修律,我们都知道从字表面上可以理解为清朝末所修改的一系列法律条文,那么细想一下为什么清朝末期要进行修律变革呢?清末修律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吗?下面,让我们从对它的概念、特点、影响的理解来进一步体会它存在的价值!

历史背景及来源: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而另一方面,1900年到1911年,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 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出现在这些新的法律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等方面的法典和法规,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不具有民主因素。由于保守势力的顽固阻挠,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这些思想、观念上的矛盾、冲突,特别是顽固派的刻意反对与掣肘,在客观上影响了变法修律的实际成效,使得变法修律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但在另一方面,这些理论上的争执,也向后人展示了传统法律文化、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是在外来压迫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清末变法修律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变成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在变法修律期间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修订法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近代意义上的、与原有法律体系完全不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清末变法修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引进和介绍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在变法修律过程中,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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