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完善.doc
我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影响因子及趋势-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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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影响因子及趋势-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引言一个国家实施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对于该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刑事政策的发展对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发生着众多的变化,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那么,如何使得刑事政策改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仍然是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基本历程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刑事政策的发展,可以用坎坷来形容,因为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体制和经济发展需求决定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步伐和方向.其中,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到严打刑事政策,再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到现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个时期都体现出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新趋向.首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这个政策的提出源于党的八大第一次会议,公安部罗瑞卿部长的发言中,党在肃反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这一政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敌经验的总结,充分体现出了惩办与宽大密切相结合的策略,其中也是对打击和瓦解犯罪的一种结合,在1979 年《刑法》中,也将该理念融进刑法条文中,而且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基本政策是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这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密切切合的.其次,严打刑事政策.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层级,中西方思想文化进行了激烈的碰撞,在法治理念上也吸收了西方的先进理念,1983 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个关于严打的《决定》,标志着严打正式启动,可以说,我国有三个阶段的严打过程,到2003 年结束的严打,标志着我国的严打政策顺利结束.它还为我国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健康稳步发展提供了丰富资料和可鉴之路.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实施.1993 年,我国严打结束,但是犯罪数量还是呈现上升的态势,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关系还在磨合中,其中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社会管理中要实施不同的刑事政策,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强调标本兼治.在这种刑事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社会治安也迎来了一个新发展机遇.最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严就是要秉承严打的精神,宽就是要对待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政策,要区分对待,充分运用二者相协调的政策机制,实现对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等进行充分的考量,这样才能实现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也不乏此类案件的发生.综合分析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各个阶段的不同、经济发展需求,同时中外法治文化的思维影射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体现了刑事政策的时代性、科学性、有效性特征.二、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因子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刑事政策,其中的政策走向也体现了不同的时代性.但是从各个阶段的刑事政策发展的影响因素而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主要有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社会管理因素等.首先,经济因素是形成不同刑事政策的关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刑事政策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较为重要的,而经济的发展是形成刑事政策的关键性因素,一个时期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发展能力,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是巨大的,如在严打期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形成了社会发展水平放慢的状态,但是人们又渴求财富或者精神享受,社会管理中不严格的管理,也为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土壤.而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具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因此,从该意义上来说,经济因素是造成刑事政策不同的关键因素.第二, 因素是造成刑事政策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是国家, 体制为各种刑事政策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可以说,中国特色的体制为我国的各项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发展的核心就是要为社会各阶层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不同阶段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不同的需求,因此, 因素是形成不同刑事政策的重要条件.第三,文化因素是形成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重要支撑.自清朝以来,政府就大力鼓励吸纳西方的先进文化,为我所用. 期间,我国也多次派人出洋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更加注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法律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对西方刑事政策的借鉴也存在一定的升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交流也日益加强,中外刑事研讨会、中外高层刑事政策对话等活动不断推陈出新,这充分表明,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受到法律文化的影响是巨大的.最后,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形成刑事政策的必要因素.我国正在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一定的探索,党和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及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策略以及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无论是社会管理、司法改革,还是具体司法制度的革新,都能够对刑事政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见,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多方面都对形成不同的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的各种社会因素发展又不均衡,对各方面因素应加强研究和思考,力争达到一定的平衡.三、社会管理创新环境下我国刑事政策发展的新动向我国正值社会管理革新的关键时期,在各方面都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而刑事政策的发展需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衡量,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对其发展的新动向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刑事政策的充分掌控.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经验,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充分显现,可以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时期,从十二五的发展规划中,我们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结合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对刑事政策的发展动向进行一定的探索.首先,构建科学完善的刑事监督体系.现阶段,要实现刑事政策的完整性,就必然要构建刑事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体系.刑事政策的组织体系对刑事政策的立项、制定、论证、公布、执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具体负责,利于保证刑事政策制定调整的规范性和及时性,保证刑事政策贯彻落实的切实性和有效性.当前有两大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一是怎样构建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什么模式的组织体系.二是要把重点放在对刑事政策的执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了组织保证,才能有效地执行,有力地监督和检查以及科学地对刑事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其次,实现刑事政策内容和形式上的统一.着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从前国家对社会的传统控制模式已被打破,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这种社会结构转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从国家的一元社会结构向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嬗变.在这一宏观背景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向市民刑法的功能性转换.刑法学者严励教授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它是国家至上理念在惩罚犯罪中的表现形式.第二类是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思想基础来自于社会先于国家这一基本理念,坚持保护社会与保障相统一.第三类是社会本位型刑事政策,其排斥了一切国家反应,以社会为本位,要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自律.再次,刑事政策应向具体、务实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刑事政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的抽象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其中所体现的层次性也不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这种刑事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障碍,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形式政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政策动向,可以说,我国学习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制度和理念,同时也有一些落后的理论存在于我国的刑事政策中,如每个国家对待死刑的政策是不同的,我国如何进行效仿和取舍,存在不同的观点,可以说,一定的国家刑事政策发展的动向和步伐是不同的,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之,刑事政策的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管理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动向进行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刑事政策研究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时代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刑事政策的研究起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充分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结合,最终为法治理念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提供一定的环境.参考文献:[1]高仕银.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本土化进路---以域外明确性判断标准考察为基础的展开[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2]严励.广义刑事政策视角下的刑事政策横向结构分析[J].北方法学,2011,(03).[3]颜九红.论中国累犯刑事政策的重构[J]. 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4]张云波.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定位[J]. 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5]魏旋君,李凯俊.轻缓刑事政策探索[J].比较法研究,2007,(04).[6]赵秉志,杜邈.中国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J]. 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7]卢大林.中俄刑事立法与国际法衔接的比较分析[J].兵团党校学报,2010,(04).[8]陈心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展开[J]. 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02)。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e599eeaebceb19e8b8f6ba7d.png)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朱家琳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6期摘要:鉴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针。
然而近年司法实践中,“宽”有余而“严”不足的司法实践引发不少质疑。
文章基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论,对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加以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未成年违法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现状2010年2月,最高院在其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意见》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再一次重申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处理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同时,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更加强调社会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在施行中显现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从传统上的“小偷小摸”的财产类犯罪,到侵害人身权益的犯罪,近年来未成年对一些毒品犯罪、新型犯罪等也有所涉及。
一些未成年涉及的刑事案件,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引起理论界广泛关注。
很多学者认为“宽严相济”之“宽”在司法实践中的过度适用[2],惩罚与保护的限度掌握不足,导致了当前刑事政策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效用不佳。
“国家亲权”法则是构建与维系少年司法的基石,但过度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照护责任可能会过犹不及。
[3] 而这一问题正是我们当下治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活动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所呈现的显著缺陷。
当前社会急剧变革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的影响,导致犯罪率提升。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对“宽严相济”的片面化理解,导致保护过度,形成“保护”绝对化局面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国家亲权”的片面化追求[4]。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48371111bb4cf7ec4afed0df.png)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之后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新发展。
这一政策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刑事政策调整的表现,是纠正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对犯罪复杂化现象,有效节省刑罚资源、社会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公众对于犯罪容忍度增强后的政策调整。
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其提出背景、定义、功能进行其了解,从而提出其对策。
标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能;对策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1.1基本刑事政策马克昌教授指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也有人指出,“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以‘轻缓’的指导思想来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
刘仁文研究员在他的文章中支持了马克昌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而应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另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通过学者的观点,主张其属于基本刑事政策的立场鲜明。
1.2具体刑事政策论1.“具体刑事政策论”。
储槐植教授认为,“当前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立法保持重刑结构的前提下,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应用,是最狭义层面上的刑事政策”。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在当前只是一个刑事司法政策,且其地位仅限于是指导刑事司法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因为权威机关和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在立法中仍然坚持和贯彻这项政策,因而尚不能说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其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储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能是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樊崇义教授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程序性认识,他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个实体法问题,也是个程序法问题”。
虽然他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拓展到程序层面,但是在语义表达上仍然使用的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在其学术话语中还是认为其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改革建议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改革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086ce43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4.png)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改革建议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措施。
在司法警察学中,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改革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和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实施和调整刑事法律规章,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的总称。
刑事司法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正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涵盖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打击、审判和教育等各个环节。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警察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事司法政策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犯罪和刑罚的界定,为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其次,刑事司法政策能够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刑事司法政策能够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教育和改造的手段,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促进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三、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罚过重的问题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一些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
其次,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改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罪犯被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较为普遍。
再次,一些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不够完善,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
四、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在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方面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刑事立法的监管和审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注重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和改造,建立完善的犯罪预防机制和再教育机构,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再次,加大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推动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
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
![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4706e040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7.png)
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方面。
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
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性刑事政策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应对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紧密围绕社会的发展需求、人民的利益和司法的公正,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政策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
合理的刑事政策能够确保刑罚能够对罪犯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并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二、刑事政策与刑罚形式的选择刑罚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应该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刑罚形式。
在一般犯罪行为中,应当采取以剥夺自由为主要刑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种刑罚形式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同时具备威慑效果,将其限制在监狱中,保护社会安全。
对于轻微犯罪和初犯者,可以采取缓刑、罚金等轻刑罚形式,以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教育感化和康复措施,引导其改正错误,重回正轨。
三、刑罚执行的法律规范刑罚执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刑罚宣告和执行的合法性。
刑罚的宣告和执行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判决必须公正、准确,遵守相关手续,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当量刑。
2. 刑罚执行的程序保障。
刑罚执行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不能出现依法判决而不依法执行,或者超越法定刑罚界限等违法行为。
同时,罪犯也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合法的监禁条件、诉讼权利和与家人的交流权等。
3. 刑罚执行的监督与改进。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保证刑罚的公正执行。
同时,监狱管理和改造工作也要加强,改善罪犯的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资源,以促使他们重获新生。
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412ee32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e6.png)
我国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1. 预防为主: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这意味着相对于仅仅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在社会预防犯罪。
2.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罪刑必须有法律依据,罪和刑必须明确、公开、具体、适用到每一起犯罪行为。
3. 依法减刑、假释、暂时出所等: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大特点。
我国法律系统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定化的减刑措施,而且对于初犯、轻罪、累犯都有区别对待的措施,比如自首、认罪态度、犯罪后的悔改等等。
4. 加强司法制度:我国刑事政策重视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包括加强人权保障、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在司法过程中还强调了取证的规范、律师代理、公证人和公证机构等的重要作用。
5. 防止扩大化犯罪率:我国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扩大化犯罪率。
这意味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刑事政策的首要目标,在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才具备了发展和繁荣的空间和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834f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4a.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法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试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05724421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c4.png)
(二)短期自由刑执行方式单一
我国现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只有监禁刑,不利于轻刑犯的教育改造。我国虽然已建立缓刑制度,改善这一弊端,但是适用缓刑的轻刑犯数量不多。这促使人们寻求监禁刑的转向或替代措施,而在各种积极促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执行措施中,缓刑制度尤为突出地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处于中心地位。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这种制度,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就刑事政策上对“目的刑”、“教育刑”的刑罚理论的实践意义而言,短期自由刑的执行问题,在法制上是由缓刑制度方面来谋求补救。仅从时间长短来看,的确可以将缓刑看作为使罪行轻微而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免受入狱服刑的弊端而设的一种社会待遇。
三、国外短期自由刑制度的
近些年来,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不仅着眼于短期自由刑的报应、威慑机能,而且着眼于它的教育、改善机能,从而更加积极地评价短期自由刑的刑罚效果。
2003年,全国法院刑事生效判决共判513816件、747096人,其中,定罪判刑的73035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58562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21.7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57991人,占49.02%,判处拘役的53092人,占7.27%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14275人,1.95%;免予刑事处罚的11906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59%;宣告无罪的4835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5%。在这里,定罪判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的共546010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74.76%。如果按五年的五分之三推算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上判处拘役和宣告缓刑的,则有402814人,占定罪判刑人数的55.15%。现实中有半数以上的犯罪人最终被处以短期自由刑,但是大多数人没有被处以缓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921b64bbec3a87c24028c451.png)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宽严相济已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基本政策对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如何应对这一形势,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发挥刑事审判工作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今年两会期间,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执行问题,成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把如何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列为会议的主题。
可见,现阶段刑事犯罪的形势,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做到以下"三个坚持":一、必须坚持把法律作为基本依据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必须依法开展,不然就是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其次,依照法律办案,本身也是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因为法律是政策的固定化、条文化、具体化,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是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的,在许多的法律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政策的精神,执行好刑事法律,本质上也是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三,从政策与法律相互关系来看,两者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如在处理犯罪问题上,法律起根据作用,政策起指导作用,两者缺一不可,都是必要的。
这就是说,强调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片面强调斗争形势的需要,盲目重判或者盲目轻判,而是把某一具体案件事实放在全局来考虑从宽还是从严的界限,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依法考量刑罚轻重,依法作出司法裁判。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二、必须坚持把社会治安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思想基础。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7388ced7b14e852458fb575b.png)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https://img.taocdn.com/s3/m/effc8ad65022aaea998f0f53.png)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执行现状摘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得好,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为我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如果运用的不好,则可能产生相反的作用,甚至产生严重的后果。
因此,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具体案件,解决社会矛盾,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正确把握好其所要求的”度”,做到宽严得当,宽严适度,才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刑事司法观念与司法形势变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十几年来以”从重从快”为主题的严打整治斗争,对执法者的执法价值取向产生了深刻影响,认为严厉打击犯罪仍是办案的首要任务,这种理念根深蒂固,甚至在执行中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
长期以来我国过于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略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重刑主义无论是在立法者还是在一般社会民众中都有很深的社会根基,认为对犯罪行为不严惩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不足以给予人民群众安全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be883eb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7.png)
中国目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贯彻执行好这一刑事政策,需要对刑法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包括合理划定犯罪圈以严密法网,改革完善现有刑罚制度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有效的配置。
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刑,特别是其中的罚金刑,就其本性而言,应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契合,能够承担起充分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任。
但是,我国现有罚金刑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影响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以使其能够较好地体现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使其功效得以充分发挥。
一、罚金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本质契合(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及功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
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权利。
因此,“宽”与“严”两方面结合起来,宽严相济的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下,在刑事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上的重要指示。
它标志着我们党对持续20 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同时,还表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对国际上“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关注与回应。
[1] 在我们看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体现在:第一,促使我国刑罚向轻缓化、人道化、文明化的总体方向迈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4d921ec5da50e2524d7f19.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1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https://img.taocdn.com/s3/m/046563cd9b6648d7c0c7465b.png)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可编辑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可编辑版】](https://img.taocdn.com/s3/m/cda0991b2f60ddccdb38a02f.png)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力补充,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更加趋于和谐的进程,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仅限于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兼顾实体与程序的统一现阶段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适用,主要贯彻落实在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处遇与解决上,对于其程序性亦应加以明确。
一是区分“宽”和“严”的办案氛围。
要根据性质、后果等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营造“宽”和“严”的侦查、逮捕、公诉、审理、执行氛围,充分发挥法律打击和震慑犯罪的作用,适时宣传和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利用公开宣判大会体现法律“严”的一面;在对某些过失犯罪案件的庭审方式上营造适度宽松的庭审氛围,体现“宽”的一面,既震慑、惩处了被告人,又教育、感化了旁听者。
二是进一步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增强打击的针对性;特别是检察机关要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及公诉、侦查监督引导侦查的机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三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或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992b24dbc281e53a5902ff44.png)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2900字》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2900字》](https://img.taocdn.com/s3/m/a8b52518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37.png)
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目录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措施综述 (1)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 (1)2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1)3 拓宽非刑罚处罚渠道 (2)4 加强未成年重犯累犯刑罚规制 (3)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我们理应立足新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鉴于新制度实施时间尚短,相关配套措施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笔者你从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下调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控制,要将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到足够高度。
(1)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犯罪预防合力。
充分发挥学校、团委、妇联等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各司其职,发挥各自职能的优势,在预防犯罪的早期阶段组成柔性与刚性相结合的教育力量,协调更多的社会力量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问题未成年人进行柔性关怀,将可能的犯罪萌芽扼杀在最初阶段1。
(2)立足政府职能,强化犯罪预防物质基础。
未成年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与社会各界相关,但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发挥、落实好综合治理相关的方针政策。
完备相关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
(3)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空间,营造良好环境。
社区要建立青少年行为档案,引导社会和家庭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
积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
同时净化社会环境,对市场上混乱的黄色宣传片进行管制,从严处分违法经营者,还孩子们一个干净的社会环境。
(4)通过生动教育,加强警示效果。
建立由公检法等机关参与实施,对未成年人开展常态化法律后果教育,通过将刚性的法律做出一定柔性化处理的教育方式,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模拟逮捕、模拟留置、模拟监禁等,尊重被教育者意愿,让他们能够有机会充分体验违法的后果,同时将这种体验经验推广开来,系统化制度化,能够通过更加具体的措施加强一般预防的效果,避免一般预防的实际目的落空。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634f4631eb91a37f1115c83.png)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公诉工作,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厉打击,震慑犯罪。
“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打”不放松。
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仅2013年一年,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对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1件1人,抢劫案提起公诉4件7人,盗窃案提起公诉46件65人,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35件41人,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9件11人,强奸案提起公诉19件21人,在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感。
二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2013年该院共受理涉及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件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件3人。
三是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如2004年底至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兴文县古宋镇租住的出租屋内从他人手中收购病、死猪,然后将病、死猪剐皮、清理后卖给宜宾的甘某某,泸州的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
2024年刑事调研报告
![2024年刑事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e8c2d97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83.png)
一、引言2024年是刑事领域发展的重要一年。
在开放40周年的背景下,我国加强了对刑事司法的力度,全面推动了刑事司法体制的创新和完善。
本报告将对2024年刑事调研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刑事领域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背景在2024年,我国刑事调研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探索,努力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犯罪力度,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了刑罚执行制度,全面推动了监狱进程。
同时,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刑事领域的研究也日益深入,为刑事调研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主要发现1.司法公正在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一直是关注焦点。
202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解读法律法规等方式,加强了对案件审判原则和程序的解释和普及。
同时,各级法院加强了司法责任制落实,强化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正水平。
2.犯罪预防2024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犯罪预防政策和措施,力图减少犯罪发生。
公安机关加大了社会治安管控力度,积极打击了贩毒、盗抢等严重犯罪活动。
同时,政府加强了对少年犯罪的关注和教育,推动了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研究发现,这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降低了犯罪率。
3.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方面,2024年我国推进了刑罚执行制度,加强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推动了监狱,完善了监狱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了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对于被判刑人员的帮教帮困工作也得到加强,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四、问题和建议尽管在2024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司法公正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是重要的方向。
其次,犯罪预防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通过社会教育和法治宣传等手段,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最后,刑罚执行方面需要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提供更多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公安刑事政策
![公安刑事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301c11b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1c.png)
公安刑事政策公安刑事,又称国家刑法,是指我国刑事立法、司法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建立和实施的刑法及其他刑事手段和措施,旨在抑制犯罪行为,壮大国家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正义。
公安刑事是一种刑事手段,旨在制定恰当的法律法规、出台公安管理,对正常公民、社会职能按照一定的规章统一行事,建立和实施一种公平的、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平稳和社会正义。
具体措施包括立法、司法机关行使公安行政管理、司法机关介入151行为、刑事社会工作、防止和治理安全威胁等。
立法是公安刑事的基础,旨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犯罪,抑制黑恶势力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行使公安行政管理,采用行政处罚等措施,监督和管理社会关联的活动,保持社会安全和秩序,以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介入151行为,即采取法律行动,促进社会和谐,抑制犯罪以及不合理个人行为,保护受害者、干涉人民身份权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刑事社会工作是公安刑事的重要内容,以刑事文明剧、社区宣教等方式宣传社会行为规范,制定具体的行为准则,教育大众关于法律的正确认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防止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
公安刑事是社会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国家出台公安刑事,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权利。
落实公安刑事,是构成法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都有一个秩序的社会环境,无论是通过书面规范、行政措施还是其他方式,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落实有效的公安刑事,以确保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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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完善-----以犯罪控制为视角摘要: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同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密切相连。
一方面,我国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正义、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巨大作用。
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笔者从犯罪控制角度出发,反思了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并试图从犯罪控制的意义上对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字:刑事政策犯罪控制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功能研究刑事政策,首先要对其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在我国内地, 自上个世纪90 年代开始, 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 对刑事政策的研究逐渐成为刑事法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 这方面的论文、专著、译著不断问世, 各种有关的研讨会频频召开, 国家相关部门也日益重视, 从而把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深、更广的新高度。
现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在我国内地, 刑事政策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
但尽管如此, 迄今为止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却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 远没有达成一致, 甚至还大相径庭。
对此有两位学者的评论为证: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 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
曲新久教授认为,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
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的局面, 被人称为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
不仅仅是在我国内地,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存在极大分歧,在世界范围内,下一个世界各国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也是比较困难的。
在西方刑法学界,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者是有“刑事政策之父”之誉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他在1800年首次使用了该词,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上述概念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沉寂之后, 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加以复兴, 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
李斯特认为, 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是最广义说, 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籍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
二是广义说, 即刑事政策系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刑罚之各种制度( 教育设备,感化制度劳役场所等)为手段,而与犯罪展开斗争之各种原则之整体系也。
三是狭义说,即刑事政策并非针对社会关系,而系对个人发生作用者, 因此它是以在个人生活现象所发生之犯罪为对象, 惟此并非达成既定目的之唯一手段, 而应与个人之改善教育为任务之全部处置共同发生作用也。
在日本学界,刑事政策一词首先于1897(明治30)年由德语翻译而成。
其后不断有学者对刑事政策下达定义,如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 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 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政策。
他还认为,其所奉行的是界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与最狭义刑事政策说之间的狭义刑事政策说,至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对象过于广泛,和社会政策等难以区分。
而最狭义刑事政策说, 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象过于狭窄, 会将少年的不法行为之类的重要事项从刑事政策的领域中遗漏。
在大陆学界, 几本专门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分别对刑事政策进行了定义,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 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
肖扬先生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认为: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 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 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所提出的方针、准则、决策和方法等。
目前在我国, 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制定的, 或者政法机关制定并经党和国家肯定、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
曲新久认为:所谓刑事政策, 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他还进一步说明: 刑事政策的主体国家,具体来说,就是执政党和政府等国家机关,它们是刑事政策的决策者,也是刑事政策的执行者,是完全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主体。
笔者认为,正如狄世深所言,下一个世界各国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在这里,就只给我国(内地)的刑事政策下一个定义。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
从广义上说,像诸如教育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等社会政策,只要是它们与预防和控制犯罪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皆可纳入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围。
另外, 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我国的刑事政策(指狭义)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 目前,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由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演变而来)和严打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存在的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同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密切相连。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打政策”,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
现行的刑事政策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经济犯罪控制政策等等。
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其他则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这一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现行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正义、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巨大作用,然而,现行刑事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政策制定中的问题(1)公众参与度不够公众参与是确保刑事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
然而以“严打”为例,在刑事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体现得不够,主要表现在:首先,决策带有神秘色彩,鲜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其次,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
(2)刑事政策的制定科学化程度不高。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种强制对策,它的制定应该遵循犯罪与刑罚的客观规律。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政策的制定大多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刑事政策的政治色彩浓于犯罪与刑罚的自身规律。
刑事政策的制定上具有盲目性,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刑事惩罚予以镇压,对犯罪规律也缺乏理性的认识。
2、刑事政策执行中的问题(1)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刑事政策的执行易出现偏差。
这些偏差表现在:象征式政策执行。
主要指在刑事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仅作表面文章,或只宣传而不务实际,于是政策就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的问题,实现政策目标,反而浪费大量的政策资源。
附加式执行。
主要是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附加了不恰当的要求内容,是政策的调整对象、范围、力度、目标超越了政策原定的要求。
这些附加的内容是执行者为了私利而设置的。
选择式执行。
主要指一个完整的政策在执行中只有部分被贯彻落实,其余则被遗弃,使政策内容残缺不全,不能有效地、完全地实现原定的政策目标。
有些单位和部门在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相冲突时,合自己“利”的就执行,不合自己“利”的就不执行,置国家的政策原则于不顾。
替代式政策执行。
主要是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被换上与原政策表面一致而事实上背离的内容。
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政策执行偏差,其政策内容、政策目标、政策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
(2)受执行人员素质与司法资源限制,执行出现偏差。
一方面,我国刑事政策执行人员的素质尚待提高;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在此背景下,不少刑事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偏差。
3、在犯罪控制意义上的缺陷(1)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模式中, 对违法犯罪的反应仍然是以国家本位、以国家权力特别是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为核心的。
所谓的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是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国家不受任何外部标准的干预,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强行要求对统治规范的绝对服从,国家反应可以随心所欲地指向犯罪人,也指向越轨者。
而在报应性正义指导下以国家为本位的刑事政策,有罪必罚不仅无助于社会冲突的解决,反而在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之间产生新的冲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控制、预防犯罪的需要。
(2)我国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表现出重刑化特点。
司法上,自1983年以来, 我国已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及多次专项斗争。
立法上,现行刑法典仍应当被定性为重刑法典。
重刑化虽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犯罪率的下降和社会治安的好转,但是它不符合世界注重人权保护的潮流, 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破坏了罪刑之间内在的均衡关系,容易导致刑罚的过度膨胀, 并可能将社会引向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
三、从犯罪控制角度完善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的建议(一)以形势政策一体化思想来指导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自1983年以来, 我国已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产生了众多的问题。
鉴于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政策一体化的概念。
如储槐植教授主张在刑事法的名目下,将与刑事法相关的学科纳入刑事法的研究视野,再现大刑事法的风采,主张融犯罪学、刑法学、监狱学、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及相邻学科如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经济学等其他辅助学科为一体的刑事政策一体化。
笔者认为,具有重刑化特点的现行刑事政策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然而刑罚对于预防犯罪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
仅靠惩罚,而不给犯罪人以出路,在其回归社会时没有良好的社会政策来保障其重新谋生, 获得社会尊重与帮助, 从而达到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那么这种刑事政策只是一种孤掌难鸣的政策,难以取得真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