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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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完善-----以犯罪控制为视角

摘要: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同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密切相连。一方面,我国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正义、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从犯罪控制角度出发,反思了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并试图从犯罪控制的意义上对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字:刑事政策犯罪控制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与功能

研究刑事政策,首先要对其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内地, 自上个世纪90 年代开始, 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 对刑事政策的研究逐渐成为刑事法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 这方面的论文、专著、译著不断问世, 各种有关的研讨会频频召开, 国家相关部门也日益重视, 从而把我国刑事政策研究的水平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更深、更广的新高度。现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 在我国内地, 刑事政策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但尽管如此, 迄今为止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却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 远没有达成一致, 甚至还大相径庭。对此有两位学者的评论为证: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 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曲新久教授认为,有多少个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刑事政策定义呈现出四分五裂、支离破碎的局面, 被人称为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

不仅仅是在我国内地,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存在极大分歧,在世界范围内,下一个世界各国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也是比较困难的。在西方刑法学界,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者是有“刑事政策之父”之誉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他在1800年首次使用了该词,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是立法国家的智慧。另一与费尔巴哈同时期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上述概念在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沉寂之后, 到20世纪初由李斯特加以复兴, 并被赋予了新的更广的内容。李斯特认为, 刑事政策的概念可分三个层面加以说明: 一是最广义说, 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籍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斗争之谓也。二是广义说, 即刑事政策系国家以刑罚及类似刑罚之各种制度( 教育设备,感化制度劳役场所等)为手段,而与犯罪展开斗争之各种原则之整体系也。

三是狭义说,即刑事政策并非针对社会关系,而系对个人发生作用者, 因此它是以在个人生活现象所发生之犯罪为对象, 惟此并非达成既定目的之唯一手段, 而应与个人之改善教育为任务之全部处置共同发生作用也。

在日本学界,刑事政策一词首先于1897(明治30)年由德语翻译而成。其后不断有学者对刑事政策下达定义,如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方法或制度,以达直接防止犯罪与矫正犯罪为目的,更且为排除因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 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 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政策。他还认为,其所奉行的是界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与最狭义刑事政策说之间的狭义刑事政策说,至于最广义刑事政策说,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对象过于广泛,和社会政策等难以区分。而最狭义刑事政策说, 即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象过于狭窄, 会将少年的不法行为之类的重要事项从刑事政策的领域中遗漏。

在大陆学界, 几本专门研究刑事政策学的著作分别对刑事政策进行了定义,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认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 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肖扬先生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认为: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 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 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抗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所提出的方针、准则、决策和方法等。目前在我国, 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制定的, 或者政法机关制定并经党和国家肯定、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曲新久认为:所谓刑事政策, 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他还进一步说明: 刑事政策的主体国家,具体来说,就是执政党和政府等国家机关,它们是刑事政策的决策者,也是刑事政策的执行者,是完全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主体。

笔者认为,正如狄世深所言,下一个世界各国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这里,就只给我国(内地)的刑事政策下一个定义。从狭义上说,我国的刑事政策

是国家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从广义上说,像诸如教育政策、人口政策、土地政策等社会政策,只要是它们与预防和控制犯罪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皆可纳入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围。

另外, 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我国的刑事政策(指狭义)分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 目前, 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由过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演变而来)和严打政策,具体刑事政策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及其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刑事政策

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同新中国的发展历程密切相连。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打政策”,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现行的刑事政策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经济犯罪控制政策等等。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其他则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刑事政策这一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现行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正义、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起了巨大作用,然而,现行刑事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政策制定中的问题

(1)公众参与度不够

公众参与是确保刑事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然而以“严打”为例,在刑事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体现得不够,主要表现在:首先,决策带有神秘色彩,鲜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次,专家的作用难以发挥。

(2)刑事政策的制定科学化程度不高。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一种强制对策,它的制定应该遵循犯罪与刑罚的客观规律。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政策的制定大多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刑事政策的政治色彩浓于犯罪与刑罚的自身规律。刑事政策的制定上具有盲目性,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刑事惩罚予以镇压,对犯罪规律也缺乏理性的认识。

2、刑事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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