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_李祖乐
如何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些思考
对如何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些思考法学院2000(1)班李雅丽一、内容提要本论文结合具体案例,根据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提出了在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助于更好的应用刑法做案例分析,更准确的把握刑法精神实质。
二、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三、参考资料1、理论内容引自课本《刑法学》2、具体案例引自《刑法习题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点研究对象,是近现代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理论的组成部分。
共同犯罪较之单个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主犯特别是首要分子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要掌握好共同犯罪理论,准确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区别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一般指自然人,但也可以是法人。
且自然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果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诱使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创造犯罪的结果。
3、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总之,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的主客观条件才能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非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2、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故意实施某种犯罪,但他们彼此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4、几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无共同的犯罪行为;5、包庇、窝藏犯罪的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事先无通谋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四章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四章
本章主要探讨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键要素和操作程序。
以下是我对该章内容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共同犯罪活动的概念
本章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活动的概念。
共同犯罪活动是指组织犯罪中的多个参与者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并共同分担犯罪责任。
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确定组织犯罪中的主要犯罪成员和辅助犯罪成员,便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定罪。
二、主犯和辅助犯的界定
根据本章内容,主犯是指在组织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主动策划和实施犯罪活动的成员。
而辅助犯则是指在组织犯罪中提供帮助、支持或从属关系的成员。
准确界定主犯和辅助犯的身份对于司法机关的追究犯罪责任至关重要。
三、从属关系的证明
本章还重点探讨了如何证明组织犯罪中主犯和辅助犯之间的从
属关系。
证明从属关系需要依据各种证据,如组织内部的决策记录、权力分配、人事任命等。
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和分析这些证据,
以确保从属关系的证明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操作程序的规定
最后,本章还阐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操作程序,包括调查
程序、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反
有组织犯罪行动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本章的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具有重
要意义。
我们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
法律规定,以提高我们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Word Count: 188]。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决, 也即不应当属于事实认识的内容。 ( 1 ) 对共同行为人主体性的认识。 与单独犯罪不同, 共同犯罪人对 自己主体性的认识会
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和量刑。这个可以在共同
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笔者研究共 同犯罪的
限于理 论研 究 , 在刑 法实务上 尚没有 定论 。试 结合德实务 处理
南 纸 埯 盏
关键 词 : 共 同犯 罪 ; 共 同犯 罪的 认 识 因素 ; 共 同犯 罪 的认 识错 误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1 文献标识码 : A
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笔者赞同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分类 , 这 部资料和法律进行的, 不属行为人认识内容。客体是指刑
法益” , 行为人应否对其有认识, 笔者认为“ 法 在处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时候能更清晰。狭义共犯包括 法所保护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处理共犯时, 笔者坚持的是共犯的限制 益” 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应当在事实认识中来解
共 同 犯 罪 的认 识 因 素 及 认 识 错 误 处 理
冯 仲 胜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 宁 5 3 0 0 0 6 )
摘
要: 不 论 是 在 刑 法 实践 中还 是 在 刑 法理 论 中 , 共 同犯 罪 均 是 一 个 处 理 起 来 比较 麻 烦 的 问 题 , 各 国对 共 同
难度是单独犯罪所不能比及的。 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 意下, 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内容及因果关 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上述相关因素存有认识。 所起的作用不同, 分清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系等要素, 及所起的作用, 便于合理地对其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赵新彬
【期刊名称】《南都学坛》
【年(卷),期】2012(032)005
【摘要】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向来都是难点和热点。
尤其是这两种犯罪构成修正方式的叠加,再加上犯罪中的身份问题,使得原
本就十分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以至于理论研究诸多争议,司法认定杂乱纷呈。
其中,行为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罪名如何认定、部分参与者"谋而未行"的停止形态如何处理等等尤为引人关注。
因而,需要在遵
循共犯的一般原理与特殊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
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判,尽可能得出较为科学、中肯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总页数】2页(P100-101)
【作者】赵新彬
【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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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
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存在在于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共谋和共同实施,对于共同犯罪的解读和理解,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和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
1. 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主观上的共同意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设计或决定实施犯罪的行为,即合伙犯罪的结果。
共同意图是共同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体现了合谋犯罪的合作性质。
2. 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客观上的共同实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共同行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必须是主观共同意图的真实反映,需要具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等特征。
二、共同犯罪与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参与者在刑法上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如何,他们将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1. 同等处罚原则同等处罚原则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在实施行为上的具体分工不同,但受到的法律后果应是相同的。
这个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了选拔性执法。
2. 配套处罚原则配套处罚原则是指对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个体特征进行刑罚量刑的个体化操作,即对不同的参与者进行个别的处罚判断。
三、共同犯罪的类别根据共同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同谋犯罪同谋犯罪是指多个人共同计划,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实施的犯罪形态。
同谋犯罪构成的核心是共谋,即主观上的共同意图,客观上的具体行动尚未实施。
2. 合作犯罪合作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合作犯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
3. 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但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
从犯并未参与到犯罪行为的策划或决策过程中,但在实施中起到辅助性或帮助犯罪行为的作用。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_李祖乐
2013年10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Oct.2013第22卷第5期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Vol.22No.5收稿日期:2013-05-24作者简介:李祖乐(1992—),男,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李祖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摘要: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多做了不同的表述。
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性前提,因此,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以基本构成要件的完备为判定标准。
此外,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认定原则对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出适当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认定;认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13)05-0095-04一、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共同犯罪是刑法中较为古老的概念,古今中外的立法与学理都对共同犯罪有过不同程度的论述。
学理认定是对于立法认定的进一步延伸,在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中,需要将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相结合。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认定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法典》第十二条较早地将共同犯罪定义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以这种目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对于该定义,我国刑法通说持质疑的态度,主要理由是:第一,用词不明确。
该规定中的“数人”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正常情况下的司法实践;第二,犯罪集团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与共同犯罪并列表述[1]。
相比之下,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的定义则较为科学,该定义认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该项规定把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摆在了突出位置。
我国刑法在综合各国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做出了较为科学的表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论我国刑法语境下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解释路径——以单一正犯体系为出发点
㊀2023年第4期No.4㊀2023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47期Sum No.247ɦ法学研究ɦ论我国刑法语境下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解释路径以单一正犯体系为出发点王㊀珏摘㊀要: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 共同犯罪 并将 共同犯罪 局限于故意的场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㊂包括刑法第25条第1款等条文中的 共同犯罪 ,应在区分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共犯立法体例下进行理解,以处理故意共同犯罪的情形㊂而刑法第25条第2款强调的并非是过失共同犯罪以单独犯论处,而是各参与者在单一制共犯立法体例下,全部按正犯处理㊂故意共同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原理统摄下的共同犯罪形态,在同一部刑法中将故意和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分别置于区分制和单一制下,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可能立法范围,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合目的性解释㊂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能够回应风险社会下频发的过失共同犯罪现象,体现功能主义刑法观指导下刑法解释的生命力㊂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区分制;单一制;解释论中图分类号:D924.11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4-0137-10作者简介:王珏,法学博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成都㊀610000)①㊀德国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明确规定教唆㊁帮助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日本刑法理论则从处罚必要性角度出发,得出过失共犯不罚的结论,故德日刑法理论大都仅以过失共同正犯作为研究对象㊂日本刑法判例目前已经对过失共同正犯持肯定态度;而在德国,过失共同正犯还没有被司法判例明确承认,但肯定性观点已经是刑法理论上的主流㊂参见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59-360页;克劳斯㊃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王世洲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73-74页㊂②㊀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正犯概念,但是这并不等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正犯问题㊂准确界定正犯与共犯,将直接关系到刑法正义理念的彰显,构成要件理论本身的维护和发展,共同犯罪中不同参与者的定位以及刑罚调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尤其能够使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诸问题的研究精致化㊂参见刘艳红:‘论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㊂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主要是围绕故意犯罪建立起来的,多人因共同的过失行为引起法益侵害且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相关罪名规定的场合,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还是同时犯,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很大㊂不可否认的是,过失共动现象和故意共动现象一样,客观存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作上的分工配合愈发紧密,团队合作的场合越来越多,因此出现失误的情况在所难免㊂司法实践对由此过失造成法益侵害的现象能否以过失共同犯罪来处理,直接决定了能否在无法准确证明每个具体行为人与侵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合理解决其刑事责任的问题㊂一㊁过失共动现象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紧张关系无论是德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 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均依正犯论处 ,还是日本刑法第60条规定的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通过总则共同正犯条款和分则相关过失犯罪规定的结合,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提供了立法层面的容许性㊂①与之相比,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共同犯罪,②导致在存在论上不可忽视的过失共动现象无法被顺利纳731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47期入我国刑事立法中㊂不可否认的是,过失共动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一点无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肯定论者还是否定论者都没有异议㊂然而共同犯罪却是一个实定法概念,否定论者系从实定法角度出发,指出过失共动现象是否存在和其应否被刑法评价为过失共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㊂将过失共动现象进行归纳分析,可能具有犯罪学意义,但这种现象并不能直接被评价为刑法并未承认的过失共同犯罪㊂①可见,否定论者祭出罪刑法定主义的大旗,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不能突破刑法规定来实现保护法益的现实需要和处罚冲动㊂与之相对,肯定论者并非无视刑法的规定,其同样认为对于作为实定法之产物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立法指向的框架内建立教义理论体系是应有之意㊂肯定说重视的是过失共动现象于现实中的多发性,以及立法上忽视这一现象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而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希望在现行立法范围内将这种现象 解释进入 刑法中㊂否定说基于刑法第25条的明文规定来否定过失共同犯罪,看似无懈可击,实际上理由未必充分㊂通说的思路是将第25条第2款视为注意规定,认为只有共同故意才能使各参与者形成共同的有机整体,进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共同过失因缺乏意思联络无法成为共同的有机整体㊂②过失共同犯罪与故意共同犯罪的区别仅仅在于主观方面,故意并不应是认定数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判断因素㊂除了系反射性动作等原因被否定行为性的场合,绝大多数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各行为人之间在非故意的自由意志下产生合作的意思,并不会有不自然之感,毋宁说是很普遍的现象㊂而这就已经可以为意思联络的认定提供事实依据,因为如此意义上的意思联络已经足以起到相互促进㊁强化对方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效果,从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对结果具有因果性㊂当然,否定论者也从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角度出发,主张可以通过同时犯来评价过失共动现象㊂可见,二者对过失共动现象具有可罚性㊁当罚性是意见一致的㊂只不过在肯定论者看来,在同时犯的路径于证据层面存在极大适用障碍的现实背景下,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将导致很多法益侵害行为无法受到应有的刑法评价㊂而否定论者认为同时犯是处罚过失共动现象的极限㊂如有学者举例,在数十人乃至上百人进行射击训练时,其中一枚子弹走火造成他人死亡,在无法查清是谁发射那枚子弹的情况下,让全部参与射击训练的人承担过失致死的责任,尽管是弥补了处罚上的空当,也会引起肆意扩大处罚范围的问题㊂③如果每个射击者有各自的靶位,分别自行进行射击,当然不会构成过失共同犯罪;如果是所有人轮流在一个靶位射击,假设系在正规射击训练场实施并履行相关规范所要求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则很难评价为过失㊂当然,如果所有射击者违反相关规定,在人流较多的地方私自开展射击活动,无论是轮流射击还是共同射击,则确实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对危险所现实化的结果,具有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这时就不应认为是在肆意扩大处罚范围,而是处罚的应有之意㊂综上,过失共同犯罪不应存在理论上的适用障碍,其在我国刑法中面对的是来自实定法规定的争论㊂在各国立法均未完全排除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第25条是否真将其予以排除,至少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可以看出,否定论者的逻辑结论未必得到普遍认可㊂二㊁过失共同犯罪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如前所述,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最大的实质意义,是能够在缓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顺利运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之归责原理,以实现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任务㊂否认过失共同犯罪将导致一些具有当罚性的行为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㊂也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831①②③黎宏:‘ 过失共同正犯 质疑“,‘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㊂参见高铭暄㊁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165页以下㊂黎宏:‘ 过失共同正犯 质疑“,‘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㊂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王㊀珏:论我国刑法语境下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解释路径 以单一正犯体系为出发点2023年第4期虽然没有言及过失共同犯罪,但相关案件的审判或评论已经在悄悄地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来处罚各行为人,蕴含了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思考方法㊂①在 蒋勇㊁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中,被告人蒋勇㊁李刚因让道问题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后,为了摆脱徐某的纠缠而驾车离开㊂蒋勇在低速行驶过程中已经看到徐某的手抓住了车辆护栏,但因急于摆脱徐某的纠缠而没有停车㊂李刚基于蒋勇驾车行驶的速度缓慢,而在车厢内扳徐某抓住护栏的手㊂徐某最终从车外跌落,被该车后轮碾压致死㊂法院认为,蒋勇㊁李刚共同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摆脱被害人徐某的纠缠,二人之间并无共同的致害故意,只是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造成致害结果,二人的行为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特征㊂②该案作为指导案例,评论部分在认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定罪的同时,指出刑法第25条第2款实际上是承认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合理存在,该案只不过不以共同犯罪处理而已㊂③在更早发生的 雷克奇㊁孔建华在旅游区开枪致人死亡案 中,二名被告人经商议后轮流开枪,比试将远处树林中的一个玻璃瓶击碎,结果在二被告人各开数枪后,其中一枚子弹击中正在穿过树林的被害人㊂④本案最终判决二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在旅游区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㊂判决书虽然在说理部分并未言明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但实际上因为个人因果关系不明,只有根据共同犯罪原理才会得出上述判决结果,可以认为是事实上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案例㊂除了我国现存的支持过失共同犯罪的相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发现一些暗含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线索㊂线索之一系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㊂与立法上的明确态度不同,‘解释“中对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似乎保持了相对缓和的立场,其第5条第2款的规定⑤在通说认为刑法第25条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大背景下,显得很特别㊂但一些对该司法解释的解读,又在极力和过失共同犯罪肯定论划清界限㊂相关观点认为,‘解释“是在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中, 独立 出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加重类型,从而制造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㊂⑥这一观点在独立规定有肇事逃逸罪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尚合乎逻辑,然而我国大陆刑法并未将 肇事逃逸 规定为独立的罪名, 肇事逃逸 和 逃逸致人死亡 虽然均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类型,但难以认为作为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其加重类型能转化为故意犯㊂线索之二是司法实践对结果加重犯之共同犯罪的态度㊂实施基本犯罪,但发生了加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其典型形态是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之结合㊂按照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观点,数个行为人共同造成基本犯罪事实而其中一人过失导致了加重结果时,似乎就只能成立基本犯的共同犯罪㊂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从结论上看肯定结果加重犯之共同犯罪的案例㊂在 张满㊁牛爱民非法拘禁案 中,牛爱民事前为张满等人提供犯罪经费,由张满等人将索债对象即被害人进行捆绑㊁堵嘴后,置于汽车后备厢,后张满等人驾车去与牛爱民接应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㊂上诉人牛爱民伙同张满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㊂本案中,张满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罪名经刑法931①②③④⑤⑥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期㊂参见 (2005)惠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8316528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乙(危害国家安全罪㊁危害公共安全罪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㊁民主权利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525页㊂参见 雷德奇㊁孔建华在旅游区开枪射击致人死亡案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87282㊂该条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㊁机动车辆所有人㊁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㊂孙军工:‘正确适用法律严惩交通肇事犯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⓪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㊂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47期第238条第2款拟制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没有问题㊂而对于牛爱民为何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牛爱民伙同张满等人在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且牛爱民对被害人在过程中可能死亡具有预见性,故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牛爱民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应负刑事责任㊂①在被害人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张满等人使用暴力致死的事实背景下,二审法院以牛爱民故意参与了作为基本犯的非法拘禁为由,整体性地将后续因张满等人过失造成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也归责于牛爱民㊂但是对于牛爱民与张满是如何在过失的加重结果层面成立共同犯罪的,二审法院并没有言明㊂有学者为上述判决思路做了进一步解释,认为全部行为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是由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决定的,既然其他行为人也共同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均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就当然均应按照结果加重犯处理㊂②但是为何全部参与者要对其中一人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如果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就根本无法说明㊂毋宁说,若将共同犯罪限定在故意领域,那么全部参与者在基本犯的范围内属于共同犯罪才是这种观点的应有立场㊂基于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承认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就要同时肯定基本犯部分和过失加重部分的共同犯罪㊂我国司法实践之所以对过失共同犯罪保持了相对温和的态度,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有关㊂是否承认并适用过失共同犯罪,不仅是立法问题,更是司法问题㊂司法实践中与上述裁判思路类似的案例尤其是结果加重犯的案例还有很多,虽然归纳的结论可能是或然的,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我们面对一个样本观察结果时,往往能一眼看出其是审慎的还是武断的㊂ 我们之所以可能判断其是否理性,是因为我们不大会将个人偏好㊁特殊利益㊁身份㊁案件中某个细节与自己的特殊联系等因素带入判断 ㊂③作为适用法律和以合理解决问题为己任的司法机关,当意识到问题的解决遇到障碍时,保留灵活处理问题的模糊空间几乎是本能选择㊂但这种选择毕竟只能是权宜之计,为适用过失共同犯罪打开通向罪刑法定原则的通道,才是根本解决方法㊂这就不禁需要思考,立法者是否真的放弃了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中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否存在其他的解释路径,否定论者和肯定论者是否都忽视了立法条文背后更多值得分析的面向㊂三㊁破局路径:共同犯罪的两种立法体例 区分制与单一制过失共同犯罪的适用在理论上没有明显的逻辑障碍,且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这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章节的规定㊂虽然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过失共同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立法者对过失共同犯罪与故意共同犯罪相似的本质构造也一并否定㊂共同犯罪的本质可以规范性地理解为可共同归责㊂④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各参与者在意思疏通下,各自行为对结果均具有因果上的促进性,共同制造和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㊂因此,故意共同和过失共同均具有共同归责的基础,应在大层面上共享一个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共犯结构㊂尊重作为共同犯罪之本质的共同归责,也就划定了刑事立法在共同犯罪领域的立法范围极限㊂而作为现今共同犯罪立法中的两种不同体例,单一制和区分制均以共同归责原理为基础,行走在共同犯罪的应然立法范围之内㊂区分制立法体例认为,正犯和共犯在不法内涵上具有根本上的差异㊂⑤区分制以限制正犯体系041①②③④⑤参见 (2018)冀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1148163㊂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二审判决系在考虑牛爱民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将一审对牛爱民判处的有期徒刑10年改为有期徒刑6年,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为牛爱民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适用的是刑法第238条第2款即 犯前款罪(非法拘禁罪)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㊂李邦友:‘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6页㊂白建军:‘反思刑事司法大样本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1期㊂何庆仁:‘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291页㊂高桥则夫:‘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2页㊂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王㊀珏:论我国刑法语境下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解释路径 以单一正犯体系为出发点2023年第4期为理论根基,将正犯定义为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人,并努力通过规范论㊁解释论将间接正犯纳入正犯范畴㊂而为了将处罚范围扩张到合理的程度,通过总则共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分则具体条文的共同适用,使其他参与者(共同正犯㊁教唆犯㊁帮助犯)符合具体犯罪的修正构成要件,以肯定当罚性㊂区分制立法体例区分的是不同违法程度的犯罪参与形态,通过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和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原理,将全部参加者捆绑在一起进行归责,并根据总则关于共犯处罚的条文和具体分则条文,对各参与者实现量刑差异化㊂据此来看,区分制立法体例无疑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立法范围㊂与限制正犯体系相对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对应的共同犯罪立法体例就是单一制㊂单一制立法体例将所有犯罪参与者在不法层面均视为正犯;或者虽然形式上区分犯罪参与形态,但区分作用仅限于刑罚裁量㊂①前者对应的是形式单一制,认为所有加功于犯罪的人皆当为全部不法同等负责,由裁判者在相同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刑罚裁量,是最彻底的单一制;后者对应的是机能单一制,认为各参与者虽然共同实现相同的不法,但对不同参与者进行了类型性的区分,不过在价值上㊁本质上仍都属于正犯类型㊂单一正犯体系认为所有共动形态必须具有的共同基础,就是对实现构成要件而言的因果性,这一点与区分制下的因果共犯论有共通之处㊂②所不同的是前者主张对构成要件结果具有因果性的行为人,无论实行者㊁教唆者㊁帮助者,都是正犯;后者仅将以直接实现构成要件者和在背后支配下实现构成要件者厘定为正犯,以共犯来涵盖其他的不法参与类型㊂另外,单一制在量刑方面对所有参与者统一适用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但也当然地会考虑具体案情以及刑法中的各种量刑规则,从而实现刑罚个别化㊂单一制立法体例容易让人产生各参与者都是独自在犯罪的认识误区,从而模糊了共同犯罪的立法本意㊂其实,单一制也明确各参与者要为全部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不同参与者在不法层面上的程度差异,将正犯与 共犯 的区分置于量刑阶段,并未割裂各参与者的共同归责关系㊂故单一制立法体例也是在共同犯罪的立法范围之内㊂单一正犯理论于19世纪末在德国被提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不得不说是以行为人刑法为指导的刑事政策下的产物㊂但在如今背景下,单一正犯理论亦是在客观主义刑法的轨道下运行并不断发展和完善㊂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我国刑法关于主犯㊁从犯的立法规定仅区分了共同犯罪各参与者的作用大小,而未能凸显各参与者的分工定性,少数学者主张我国刑法仅对各参与者的不法参与程度做了量上的区分,而未表明有质上的差异,我国刑法就共同犯罪而言采用的是单一制立法体例㊂③四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共同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 区分制与单一制下的平行共存支持单一制立法体例的观点,忽视了我国刑法不仅在作用层面规定了主犯和从犯,另在分工层面规定了教唆犯这一事实㊂但在实务中,分工分类法下的实行犯㊁教唆犯和帮助犯既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也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27条规定的从犯㊂这就导致分工分类法下的三种共同犯罪类型各自的不法程度难以准确地划定层级㊂按照这样的理解,就容易认为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机能的单一制立场㊂然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是主犯与从犯,并未使用正犯与共犯的用语,未必需要如同德日刑法一样,围绕构成要件来区分二者㊂只要不拘泥于将正犯理解为实行犯㊁共犯理解为非实行犯的形式正犯论观点,那么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就不是不可调和㊂经由作用分类法的规范化和分工分类法的实141①②③江溯:‘单一正犯体系研究“,‘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02页㊂杜里奥㊃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35页㊂刘明祥:‘论犯罪参与的共同性:以单一正犯体系为中心“,‘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㊂Copyright ©博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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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公正、有效的前提。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1. 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特征(1)主体特征:共同犯罪必须由二人以上构成,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主观特征: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客观特征: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共同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 刑法适用从重原则刑法适用从重原则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应当体现惩罚与教育的双重作用。
3.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因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影响刑罚的适用。
4. 刑法适用责任原则刑法适用责任原则要求对共同犯罪人的刑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不得过重或过轻。
四、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 主犯的刑事责任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对主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从犯的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对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
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
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
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
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关键词】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不法正犯因果性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⑴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⑵这种方法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个基本上是责任条件,第二个是违法条件,第三个又是责任条件。
⑶二是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整体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上述三个条件讨论的是二人以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在确定正犯后,讨论哪些人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三是仅判断共犯人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⑷抽象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刑事审判参考》: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谋”
《刑事审判参考》: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共谋”【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54号执笔: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天敏王飞审编:高憬宏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冉国成,男,1974 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黔江区金洞乡人民政府林业站副站长。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2 年 10 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儒超,男,1970 年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2 年10 月 16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鸿雁,男,1980 年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2年 10 月 17 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被告人冉国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冉儒超、冉鸿雁犯包庇罪,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 年 4 月 10 日,被告人冉国成与本乡杨家村村民何玉均因赌博纠纷发生斗殴,冉被何打伤,遂对何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案发前,冉国成曾先后3 次对其胞兄冉儒超流露“要搞(指报复)何玉均”,但冉儒超对此一直未置可否。
2002 年 9 月 11 日 23 时许,冉国成与冉儒超、冉鸿雁在其家中喝酒时,金洞乡政府林业站打来电话,称有人在非法贩运木材,要求冉国成立即前去查处。
接电话后,冉国成突发当晚杀死何玉均的念头。
于是,便从家中携带一把砍刀,并邀约冉儒超、冉鸿雁陪同执行查处任务。
冉儒超看见冉国成携带的砍刀后,问为何带刀,冉国成含糊搪塞。
执行完任务后,三人到乡政府外小吃摊吃夜宵的过程中,冉国成借故离开,潜入在附近居住的被害人何玉均的卧室,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向熟睡中的何玉均猛砍 20 余刀,致其当即死亡。
与此同时,金洞乡政府干部罗军出来看见冉国成的摩托车后,向冉儒超和冉鸿雁打听冉国成的去向,冉儒超便安排冉鸿雁和罗军在附近寻找冉国成。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
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那么;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
”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否那么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
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表达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
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那么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表达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表达了主观主义的立场。
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
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表达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阅读记录
《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阅读记录一、共同犯罪概念及其类型简而言之,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况。
这一概念基于行为的共同性和责任的共同承担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至关重要。
共同犯罪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参与者的角色划分,共同犯罪可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教唆犯则是通过劝说、怂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则为实施犯罪提供辅助行为,如提供工具、信息或物质支持。
从共同犯罪人的相互关系来看,可分为共同正犯和特殊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没有分工,均起积极作用;特殊共同犯罪中,参与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如组织、领导、实施等不同角色。
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共同犯罪还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则涉及更为复杂的情境,如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等,这些类型的共同犯罪往往涉及更严重的罪行和更广泛的刑事责任。
在认定共同犯罪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参与者的行为、动机、目的以及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个参与者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和责任界定,确保公正处理每一起共同犯罪案件。
1. 共同犯罪概念解析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涉及到多个行为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况。
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首先必须把握其核心要素,即多个行为人共同参与了某种犯罪行为,并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意图或目标。
共同犯罪不仅包括明显的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些看似独立但实质上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犯罪行为的个体行为。
在阅读《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时,这一部分对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解析至关重要,为后续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这一段落中,我们得以理解到共同犯罪并非是单一行为的简单累加,而是各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形成了共同的犯罪事实。
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
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在法律领域中,结合犯(也称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共同实施一项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结合犯概念的广泛应用和复杂性,引发了对其是否能够准确定义和适用的争议。
本文将对结合犯概念进行反思与重构,以期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一、结合犯概念的反思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结合犯概念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注点。
虽然结合犯概念为刑法司法提供了一种适应多人共同犯罪的解决方案,但其定义和适用却充满争议。
首先,对于结合犯的定义,学者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结合犯必须是有明确的共谋关系,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另一些人则主张在犯罪行为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即可视为结合犯。
其次,结合犯的适用范围也备受质疑。
由于协助、煽动和共谋等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判定个体是否构成结合犯时存在困难。
同时,相关法律文本中对于参与程度和责任分配等问题的规定也十分模糊,缺乏明确的指导。
最后,结合犯概念的适用可能存在人权困境。
传统的结合犯概念将多个犯罪行为捆绑在一起,对于各参与人的差异化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可能导致某些参与人的刑罚过重或不公平,侵犯了其人权。
二、对结合犯概念的重构鉴于结合犯概念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以适应现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重构方向:首先,明确结合犯的要素和限制条件。
将结合犯的定义界定为必须存在统一的犯罪意图和行动,排除踽踽独行的行为,避免过度使用结合犯的概念。
其次,完善法律文本对于结合犯的规定。
明确协助、煽动和共谋等行为的界定,准确划定各类行为与结合犯的关系。
同时,规范参与程度和责任分配等问题,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
再次,借鉴国际先进实践,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的处理方式。
引入分级判罚制度,根据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灵活确定刑罚档次和程度。
同时,强化刑罚执行的个性化和可塑性,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参与人的需求。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法中的共犯问题研究
刑法中的共犯问题研究在刑法的广袤领域中,共犯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复杂的议题。
共犯的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刑法的准确适用,更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共犯,顾名思义,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然而,要准确界定共犯并非易事。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意味着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共犯。
例如,一个成年人教唆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去盗窃,由于未成年人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那么成年人不能以共犯论处,而应单独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
共同故意是共犯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
所谓共同故意,不仅要求各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事前的,也可以是事中的。
例如,甲乙两人事先商量好一起去抢劫银行,这是明显的事前明示的意思联络。
而在犯罪过程中,甲看到乙正在实施盗窃行为,主动为其望风,虽然事先没有商量,但通过行为形成了默示的事中意思联络,也构成共犯。
在共犯的分类上,我国刑法通常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如果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共犯的刑事责任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根据各共犯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共犯的认定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在一些复杂的犯罪网络中,如何确定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犯罪故意和作用,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大量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犯罪共犯归责路径与反思
毒品犯罪共犯归责路径与反思张汝铮【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年(卷),期】2021()12【摘要】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界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典型形态下的毒品共同犯罪均可以此标准予以认定。
然而对现有法条规定的解读并无法廓清实践中的毒品共同犯罪全貌,特别当共犯参与者彼此行为松散、独立且关联性不高时,再依该标准认定极易引起司法争议与混乱。
准确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既有助于判定共犯成员在"共同罪行"中的行为性质,也有助于厘清各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从共同犯罪的本质上讲,共同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其中,意志因素是支配共同行为的根本动因,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各行为人通过意思交流,彼此接受与认同,各自独立分散的行为方能有机结合成犯罪整体。
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其内容往往决定了共犯的成立范围,也体现了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刑事责任。
分析共犯行为的归责要素时,应当将因果关系作为判断共犯行为的基础要素,允许共犯之违法行为独立于正犯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创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亦不能当然地推之适用于共犯行为的认定。
犯罪阻止义务是判断共犯过限归责问题的核心要素。
当且仅当被害法益面临的危险是由共犯人先前的共同行为引起,此时对被害法益的保护又必须依赖其他犯罪同伙时,方可认定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负有阻止义务。
【总页数】6页(P138-143)【作者】张汝铮【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相关文献】1.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刑事责任模式的教义学塑造——共犯归责模式的回归2.毒品犯罪共犯成立问题研究3.毒品违法犯罪治理的困境与路径——以涪陵地区毒品犯罪为例4.论毒品犯罪的共犯认定思路5.从参与模式到归责模式:共犯归责路径的反思与选择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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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Oct.2013第22卷第5期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Vol.22No.5收稿日期:2013-05-24作者简介:李祖乐(1992—),男,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李祖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摘要: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多做了不同的表述。
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性前提,因此,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以基本构成要件的完备为判定标准。
此外,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认定原则对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出适当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认定;认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13)05-0095-04一、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共同犯罪是刑法中较为古老的概念,古今中外的立法与学理都对共同犯罪有过不同程度的论述。
学理认定是对于立法认定的进一步延伸,在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中,需要将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相结合。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认定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法典》第十二条较早地将共同犯罪定义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以这种目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对于该定义,我国刑法通说持质疑的态度,主要理由是:第一,用词不明确。
该规定中的“数人”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正常情况下的司法实践;第二,犯罪集团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与共同犯罪并列表述[1]。
相比之下,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的定义则较为科学,该定义认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该项规定把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摆在了突出位置。
我国刑法在综合各国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做出了较为科学的表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该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必要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几方面:第一,犯罪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数量因素,即犯罪主体必须在数量上达到两个以上,因为共同犯罪的基础是犯罪主体间所具备的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所要求犯罪主体含有的“共同”之意是建立在数量的基础上的,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是一种集体行为,实行集体行为的前提是犯罪主体不是单个,而是两个以上,只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具备“共同”之意。
第二,成立共同犯罪需要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间达成一定程度的合意,并将这种合意体现在具体的行为中。
为此,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加以区分,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易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第二款的逻辑,“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设立是为了便于明确共同犯罪的范围,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讲究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不仅表现在主观上,也表现在客观上。
共同犯罪的成立,首先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间对于实施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合意),犯罪主体不仅认识到了其将要实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并在具备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在意志层面坚持实施犯罪行为;其次,犯罪主体在具备共同的主观故意后,会将犯罪意图付诸实施,其犯罪意图会由单纯的心理事实向客观的危害事实转变。
通常,犯罪主体的行为都会经历一定的阶段性发展,即犯罪主体先将犯罪意图转变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再由预备行为向实行行为发展,进而达到犯罪既遂,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依据第二款的逻辑,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主客观上的合意,所以不可能在犯罪上形成“共59同”。
(二)共同犯罪的学理认定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一直存在诸多观点,如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共同意思主体说等,但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间,而研究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不得不对这一争论进行辨析。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基于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该理论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作为定罪标准。
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特定的犯罪,其犯罪指向同一法益。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应具备如下特征:(1)共同犯罪只能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2)共同犯罪的发生仅限于同一犯罪事实;(3)共同犯罪作为一个参与的犯罪事实,包括事后帮助行为;(4)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2]。
犯罪共同说着眼的是共同实施的特定的罪,依据共同实施的犯罪是否相同的标准,犯罪共同说可以进一步被细化为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前者认为只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完全相同的特定的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后者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不同的犯罪,但所实施的犯罪具有重合性质时,也可构成共同犯罪[3]。
相比之下,行为共同说则着眼于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共同行为,该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即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应具备如下特征:(1)共同犯罪不一定只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2)共同犯罪不局限于同一犯罪事实,只要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基于数个犯意不同的犯罪事实,也能构成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既然以共同行为为要件,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就不存在事后帮助行为;(4)共同犯罪不一定要基于共同犯意,只要具备共同行为,即便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犯意,也能构成共同犯罪[4]。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部分犯罪共同说较之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而言,更具优势。
第一,部分犯罪共同说依据犯罪主体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这一点十分重要,在复杂多样的犯罪形态区分中,需要一项严格的认定标准来对共同犯罪与其他形态的犯罪加以区分,具备严格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提高共同犯罪认定的科学化水平。
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立足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研究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能较好地处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构成要件要素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犯罪共同说较为恰当地设定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完全犯罪共同说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不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行为共同说则过分局限于行为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对共同犯罪认定的影响。
第三,行为共同说一贯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主观主义的代表,这种学说的支持者认为犯罪行为表现的是一定的主观恶意。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行为应当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观恶性是主观方面的内容,虽说二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毕竟仍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主观恶性与本身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混为一谈。
依据完全犯罪共同说,只有具备同一犯意并针对同一法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共同犯罪往往会是罪犯基于共同的犯意促成不特定的犯罪。
例如,甲妄图将乙的苹果电脑占为己有,遂伙同丙一起,在深夜里潜入乙家中盗窃该电脑。
在盗窃完毕后,丙担心乙发现电脑失窃后会报警,于是,丙独自将熟睡中的乙杀害。
依据该案例,一方面,甲丙二人因共同实施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乙独自实施杀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总的来说,甲丙二人的共同犯罪仅局限于盗窃这一行为,而不牵涉杀人行为。
换言之,只有盗窃行为符合甲丙二人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丙的杀人行为则是丙的个人行为。
同时,甲在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杀人的故意不属于甲丙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丙的个人故意。
二、一般意义上的认定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对共同犯罪认定的一般性前提,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两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为了表述的科学性、明确性、客观性及便于司法实践的展开,我国刑法学界通说都采纳“二人以上”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数量特征,但我国刑法学通说在共同犯罪主体的具体表述上仍存有瑕疵。
通说把主体特征概括为“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而在对该特征的具体却表述却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5],二者在内容的表述上缺乏一致性。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所以,把“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表述忽略了单位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次,具体表述中还掺杂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属于自然人的主体特征,而不属于单位的主体特征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犯罪主体的特征是不恰当的。
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而共同犯罪通常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该情形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69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该情形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在各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职务活动中,根据各自的单位决策机构的旨意,在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第三种情形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情形的共同犯罪较为特殊,一方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二者在形成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实施共同犯罪。
(二)主观方面: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所实施的犯罪。
共同故意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犯罪主体是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共同犯罪的,缺少共同故意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共同故意包括认识层面的共同故意和意志层面的共同故意。
认识层面的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础,而意志层面的故意是共同犯罪的推动力。
如果只存在认识层面的共同故意,那么犯罪主体就不可能着手实施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实施必定要依靠意志层面的共同故意作为支撑,因此,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主体所具备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在认识因素方面,共同犯罪表现为共同犯罪主体认识到了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将会造成的后果。
在意志因素方面,共同犯罪表现为犯罪主体在认识其将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依然坚持将其犯罪意图转变为犯罪事实。
由于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主体间犯罪故意的合意,共同故意需要依靠共同犯罪主体间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主体实施某一具体犯罪,需要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共同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
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类型的犯罪故意,如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一方面,这些犯罪故意在具体犯罪中都各自支配着不同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这些犯罪故意之间的联系及这些犯罪故意所支配的行为间的联系同样需要意思联络来达成。
(三)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说犯罪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的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则是在客观上犯罪主体行为间的联系,换言之,共同犯罪表现为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转化为客观上的行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