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生态、环境、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工作。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不足之处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物栖息地受到越来越多的破坏。
森林砍伐、草原开垦、水电站建设等人类活动严重威胁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然存在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
此外,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地下转向网络,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4. 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尽管我国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一些地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5.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林业、渔业、农业等。
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晰,协调配合不顺畅,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效果不佳。
二、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政府应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严格审批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项目,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3. 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政府应继续加大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关于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申请补偿费用的函
关于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申请补偿费用的函1.引言1.1 概述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对养殖业和农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家畜是养殖户辛辛苦苦努力养殖的财富,但当野生动物入侵并夺走它们的生命时,这不仅丧失了农民的经济收入,还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或组织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补偿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那些受到野生动物咬伤或咬死家畜的养殖户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他们的损失。
然而,补偿费用的申请过程往往繁琐复杂,给农民增加了很多困扰。
本文的目的是探讨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后申请补偿费用的问题,以及补偿费用在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我们将重点讨论如何简化补偿申请程序,提高补偿费用的效率和公正性,以实现家畜养殖业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双赢局面。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首先探讨野生动物咬伤家畜的问题,分析其对农民和养殖业的影响。
然后,我们将深入研究补偿费用的重要性,探讨其对农民经济补偿和激励野生动物保护的作用。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补偿费用的申请和执行机制。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对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问题的认识,推动相关方面进一步完善补偿政策,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野生动物与人类和谐共处。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安排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呈现文章的内容,使读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作者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本文的结构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首先会提供一个概述,在该概述中介绍文章的主题和背景。
接着,我们会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框架和逻辑。
最后,我们会明确阐述文章的目的,即为什么需要讨论关于野生动物咬伤咬死家畜申请补偿费用的问题。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会较为详细地讨论野生动物咬伤家畜的问题,并解释补偿费用的重要性。
在2.1节中,我们会探讨野生动物咬伤家畜的具体情况,例如发生的频率、种类和影响。
保护野生动物建议书范文(三篇)
保护野生动物建议书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您好!我是一名关注保护野生动物事业的普通市民,我非常关注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为此,我特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对保护野生动物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建议一:加大法律和政策的力度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依法治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非常重要。
建议加大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增加对非法猎杀、贩运和走私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作用。
同时,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政策和财力的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建议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野生动物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交媒体、学校教育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引导公众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行动。
特别是对于一些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特殊生存习性和生活习惯,可以加大科普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
建议三: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手段。
建议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保护和修复力度,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栖息地和食物资源。
同时,加强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
建议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相反,二者可以相互促进。
建议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将野生动物保护与旅游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结合起来,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经济的双赢。
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游客的管理,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过度干扰或破坏。
建议五:加强国际合作野生动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建议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同时,加强对跨国野生动物贩运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缺、 经济利益和有益性 , 并不能加强对野生动物 的保
护 。现行 的野 生 动物 保护 法 的范 围过窄 , 不 利于 普 通 的 野 生 动物 的保 护 ,加 之 野 生 动物 的 物 的种群 也 是 在 不断 变化 的 , 立法 应 该符 合变 化 的实 际 情况 。我 国
有 关 野 生动 物 的立法 可 以借 鉴 有关 国 际公 约 和 国 际
按 照 环 境影 响评 价标 准 审 批项 目 ,在 对 环境 有 重 大 影 响 时要 实行 一票 否 决制 。同 时 , 政 府要 / J n : 4  ̄, l 野 生
动 物 栖 息地 保 护 的 投入 。在我 国税 收 收 入 不 断增 长
2 扩大野 生动物 的立 法所 保护范 围
仅 仅保 护珍 贵 、濒 危 野生 动 物 ,仅 关 注 于其 稀
生态系统的安全。除却一些经科学论证 , 明显对人类 有害可以不用保护的野生动物 ,其他 的一切野生动 物都应纳入立法所保护 的范 围中来 ,才能维护整个 野 生 动 物 物种 之 间 的生 物 链 的 完整 性 及 物 种 之 间 的
交 流 与变 异 。
民由于交通 , 信息方面与一般地 区存在差距 , 造成地 区 的经 济发 展 非 常 落后 ,对这 些 地 区的居 民应 该 建 立 利 益 平衡 机 制 。对 野 生 动物 栖 息 地 的保 护重 点 在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一、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涵义(一)野生保护动物的界定野生保护动物是野生动物中的一部分。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对野生保护动物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确定野生保护动物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
其他的野生动物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建立了很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基地,使我国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随着野生保护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
本文序言中介绍的就是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典型事例。
但何谓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从现行立法看,没有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做出明确解释。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只原则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 对这一规定有人理解为,只能是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使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才构成野生保护动物致害。
如为野生保护动物进行治疗中受到伤害、喂养野生保护动物中受到伤害、或为了建立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区或繁殖基地而需要毁坏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害。
还有人认为,“保护”的内容应包括为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做出的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自由使用土地造成限制、造成土地价值降低等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的;也应包括遭受野生保护动物的攻击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保护人身财产免遭野生保护动物侵害而做出的积极投入,如挖沟、筑墙等。
保护野生动物提建议
保护野生动物提建议背景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珍贵的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野生动物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并改善它们的栖息环境。
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并采取行动。
建议一:加强立法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立法保护。
政府应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捕猎、贩卖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确保野生动物能够安全地栖息和繁衍。
建议二:加强教育宣传教育宣传是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学校、媒体和社会组织可以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传播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方法。
通过教育宣传,我们可以培养人们对野生动物的关心和爱护,减少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发生,并促使大家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中来。
建议三:加强监测和研究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我们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研究。
经过科学研究,我们可以对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和栖息地进行准确的了解,从而制定出更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
政府和科研机构应加大对野生动物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投入,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建议四:加强国际合作野生动物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
各国政府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全球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行动计划。
此外,各国可以共同举办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会议和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建议五:发展可持续的旅游业旅游业是许多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一种途径。
政府和旅游机构应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可持续的旅游业,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旅游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并确保游客在享受旅游的同时不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可持续的旅游业不仅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还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资金和支持。
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制度作者:蒋海云汪佳丽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2年第05期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证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当前世界面临的共同任务。
野生动物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然而我们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尤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受害人事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损害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因此,如何协调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的利益,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野生动物致害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不言而喻,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要明确的是,所谓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 搭便车” 问题,以及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一种制度。
豍关于此,有两种说话,首先,按照特别牺牲理论,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但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公众负担,由个人负担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应该从公众的税收即国库中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弥补少数受到损害的个人。
此外,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也认为,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
因此,社会全体也应该承担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就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豎事实上,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与特别牺牲理论是相通的,基本相似的,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正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了个人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通过国库形式支付给特别受害人以补偿,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
大体上讲,在法律上有两大分类:人和物。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书3篇
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书3篇建议书一:强化法律法规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等方面都至关重要。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面对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的减少以及生境的破坏等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更加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点:1.加强野生动物物种保护,对于濒危和珍稀的野生动物物种,在立法中应该给予特别保护,并在保护措施上提供更加充分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2.规范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和处罚措施,加强对于盗猎、非法捕猎、交易、饲养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普及与提高。
3.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对于野生动物的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等的建设与管理。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挤压盗猎、交易等行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让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
建议书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教育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物种都在维护着生态平衡和能源流通。
在人类入侵自然之后,野生动物面临很多威胁,这些威胁不单包括自然灾害、生境破坏等,更包括了人类因追求财富而野蛮捕猎、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我们需要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大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建议政府和各级教育部门采取如下措施: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主题日活动、野生动物展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和理解。
2.在各级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增加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内容,推广野生动物保护先进科技和理念,激发学生的关注度和积极性。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普及,开展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培训,设立宣传点和教育基地,打造各类形式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活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0xx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的办法
01 修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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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
修订信息
1991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通过时间
2023年7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西安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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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 措施,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工作。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和贸易驱动,使野生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现在,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社会将奠基于对自然资源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管理、深层开发和持续利用之上,我们需要从法制和理性两方面慎重思考和妥善处理野生动物所面临的生存危机。
当今世界,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经济的协调统一,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野生动物保护有着非常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完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初步构建起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从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现状看,保护形势严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现象层出不穷,正在将野生动物推向濒危甚至灭绝的边缘,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越来越突显。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主要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其中包括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主要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非法伤害、虐待、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缺失、立法处罚力度、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关系、执法体制等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五个问题及对策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五个问题及对策建议现阶段,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尽管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难点问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杜绝,主要存在着以个几个难点问题:一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薄弱。
寿光行政面积2072平方公里,辖975个行政村,辖区面积大,地域广阔,单凭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八名执法人员保护全市的野生动物资源,执法力量明显单薄,无法应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
二是生产、销售猎捕网具法律规定欠缺,难以监管。
在执法工作中,张网捕鸟的现象比较普遍,十起案件中有九起属用网具捕鸟。
捕鸟用的粘网成本非常低,在集贸市场大约几元钱一张,通常是执法人员前脚拆,违法人员后脚又架上,而猎捕野生动物网具的生产、销售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导致用网具捕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三是果农架设网具防止鸟类啄食问题尤为突出。
寿光种植果品的农户较多,果农为保护果品,提供经济效益,架设网具防鸟啄食现象尤为突出,该类情况架设网具的目的不是捕鸟,而是保护果品,但设置网具的行为却同时捕杀了野生鸟类,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四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短期内难以根除。
多年来,寿光北部地区群众就有捕鸟吃鸟的陋习。
通过清查发现,张网捕鸟的地点多地处偏僻、人迹罕至、位置隐蔽,在实际的执法清查工作中很难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在查处的野生动物案件中,90%的违法嫌疑人为年老体弱的闲散人员,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查处后处罚难以执行。
今秋以来,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野生鸟类保护“清网行动”,出动警力300余人次,警车100余台次,印发《关于禁止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通告》2万余份,但仍然无法杜绝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是野生动物救助场所稀少。
随着寿光大面积造林和人工湿地建设及恢复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多,市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商洛市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与救治利用对策
商洛市基层野生动物保护与救治利用对策2.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陕西丹凤 7262003.陕西省商洛市中医医院重症监护室陕西商洛 726000摘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自然生物资源,它们不仅具有科学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游乐观赏价值,还具有文化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
由于社会环境的城市化,人类的捕猎食用医用,野生动物正面临着生存的威胁。
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作者通过多年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经验,分析基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今后基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对策;资源;价值野生动物对于人类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保持地区生物多样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洛市野生动物资源虽然比较丰富,其地理位置属于秦岭东段南麓,位置非常优越,是中国“中央水塔”,也是中国气候康养之都。
在秦岭生态保护大的政治任务背景下,如何发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商洛依靠秦岭资源发展旅游产业,还得从保护野生动植物抓起,所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工作就更加显得任务艰巨。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开始大力营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与此同时,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后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随着“商洛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先后组建陕西秦岭国家森林公园、陕西柞水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陕西镇安木王国家森林公园、陕西山阳天竺山国家森林公园、陕西商南金丝峡国家森林公园、陕西商州秦岭江山景区、陕西商州卧虎岭动物园景区、陕西洛南洛河源国家湿地公园、陕西商州丹江源国家湿地公园、陕西丹凤丹江国家湿地公园、陕西丹凤武关河珍惜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洛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野生动物保护区域。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何庚羲(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500)引言当前大量的开发利用活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边界不断扩张,侵袭、干扰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导致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环境问题不断爆发,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社会各界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声音层出不穷。
有人建议修法应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食用。
有人呼吁法律进一步厘清野生动物的定义,从而确定该法的保护范围。
还有的认为应当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管制等。
2020年2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凸显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界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是释义性规定。
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摘 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保护对象狭窄,且未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人工繁育行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人工繁育以外的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科学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将谨慎原则纳入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规范人工繁育行业;健全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人工繁育外的其他利用。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20)01-0040-05收稿日期:2020-03-23作者简介:何庚羲,女,云南红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指针对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工作。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农村地区或者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因为野生动物可能会侵入农田或者村庄,损坏农作物或者伤害牲畜,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安全隐患。
以下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的全面说明:1. 补偿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通常会规定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以及申请补偿的程序和条件等。
政府部门通常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
2.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农民、牧民和其他受野生动物侵害影响的居民。
他们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农作物被吃掉、家畜被捕食、房屋被毁坏等。
3.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根据损失的价值或者损失的比例来衡量。
有些地方还会考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和损失对其生计的影响来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资金来源,通常由政府来提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国家预算或者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
有些地方也会通过保险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
5. 补偿管理和监督,补偿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负责,他们需要审核补偿申请,核实损失情况,并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6. 社会影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还涉及到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因此,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因补偿政策而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专家、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陈德铭2004年11月4日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而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五)对野养散放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
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的重要资源,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野生动物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包括生境破坏、非法猎捕和非法贸易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建议:一、加强法律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确保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得到有效的保护,严禁非法猎捕和贸易野生动物。
同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进行重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调查研究,掌握它们的种群状况、分布情况和栖息地需求等基本信息。
通过科学的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此外,开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三、加强生境保护与恢复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保护它们的基础。
加强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完善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功能,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生存空间和资源。
同时,在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对于城市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减少与人类活动的冲突。
四、严厉打击非法贸易非法贸易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管,打击非法贸易行为。
建立健全的野生动物贸易追踪系统,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非法贸易。
同时,提高公众对于非法贸易的认识,增强其对于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拒绝意识。
五、促进社区参与加强社区参与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
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让社区居民了解野生动物的重要价值,培养他们对于野生动物的爱护和保护意识。
六、加强国际合作野生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
通过国际合作,加大对于非法猎捕和贸易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共同保护全球野生动物的生存。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有关问题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有关问题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是一种保险政策,旨在帮助农民或农场主在野生动物对农作物、家禽或牲畜造成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
这种保险政策在许多国家被广泛采用,以弥补农民因野生动物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通常覆盖由于动物的袭击、破坏或杀害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这包括野生动物对庄稼、果树、蔬菜、养殖业和畜牧业等的损害。
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种类来评估赔偿金额,并向农民提供相应的赔偿金。
农民购买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的好处是明显的。
首先,这种保险可以帮助农民减
轻经济压力,在野生动物损害发生时得到经济补偿。
其次,保险公司通常会为农民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采取措施减少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
最后,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可以为农民提供安全感和保障,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农业生产。
然而,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野生动物活动的
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确定损失的程度和种类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保险公司需要借助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赔偿条件。
其次,保险费用可能对一些农民来说过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农作物或畜牧业规模较小的农民来说。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该考虑采取措施,使保险费用合理,并为低收入农民提供相应的补贴。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重要的工具,用于应对野生
动物对农作物、家禽或牲畜的损害。
这种保险政策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为农民提供了一种应对自然灾害的方式。
然而,政府和保险机构需要共同努力,解决保险费用过高和对损失评估的困难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支持农民的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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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国范围内,陕西省现行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办法虽然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但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这既不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基于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国家补偿;立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不仅在我国得到重视,还在全世界范围内更是上升到了不容忽视高度。
野生动物不仅是和人类一起生存在美丽的蓝色星球上的物种,还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活在同一个家园的亲人。
野生动物对于保护地球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对于人类而言,失去了野生动物就是失去了同一个家园的亲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加上国际、国内对于环境问题的大力关注,我国各地许多濒危的野生动物都得到了及时的保护和照顾,其数量也在得以稳步提高,但是随之而来,当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水平愈来愈高,野生动物数量越来越多时,野生动物伤害人畜、破坏农作物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陕西省秦岭山区生活着数量庞大无法记数的野生动物种群,是世界上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
长期以来,秦岭山区每年都有居民遭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伤害,多人死亡;陕西汉中、安康、商洛3市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并且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秦岭山区自古以来就是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农民本来就非常贫穷,再加上承担保护野生动物的重任遭受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使当地农民的生活更加艰辛,野生动物的侵害对秦岭山区农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
因此,如何使野生动物和当地居民和谐相处,进而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对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当地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山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攻坚作战的最后一公里。
1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立法现状
1.1 国家立法现状
从我国的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解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立法文件,现有法规中涉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内容的法律条文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这两部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各省市制定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标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虽然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在其条例和办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规定,但对于法规的进一步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1.2 陕西立法现状
陕西省于1991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并且于2004年8月3日、2010年3月26日两次修改。
2004年制定了《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和《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并于2005年颁布施行。
就全国范围来看,关于野生动物侵害立法陕西省走在全国的前面,但是由于立法时间太久,鉴于当时的立法技术、立法水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2 陕西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陕西省于2004年制定了《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和《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陕西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一一具体分析。
2.1 补偿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对此,一者不利于保护国家三级保护动物,二者,不利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所受的损失。
2.2 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期限太短,所需条件过于繁琐
《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给居民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陕西省野生动物频出之地一般是森林茂盛的林区,以陕西富县为例,森林覆盖率在60%以上,在一些深山密林处生活的居民他们每出山一次都需要走很长的山路,才能到公路沿线乘坐公共汽车,交通非常不便。
加上信息闭塞,文化程度低,对他们来说,几乎难以做到在10 d内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3 补偿经费省市县三级分配不够合理
陕西省《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人身伤害的各级分配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