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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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一、机房的屏蔽防护目标1、基本要求机房的屏蔽防护应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可能受到的X射线照射剂量符合GB18871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2、机房屏蔽防护的控制目标机房的屏蔽防护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a)对于放射工作人员剂量不大于0.1mSv/周,对于周围公众剂量不大于0.01mSv/周。b)具有透视功能的X射线设备在透视条件下检测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µSv巾,测量时,X射线设备连续出束时间应大于仪器响应时间;CT机、乳腺摄影、乳腺CBCT、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口腔CBCT和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µSv/h;具有短时、高剂量率曝光的摄影程序(如DR、CR、屏片摄影)机房外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µSv/h。二、机房的防护要求(一)平面布局1、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应保证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2、每台固定式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符合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表1中的要求。表1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要求3、机房内布局合理,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4、机房内不应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二)防护设施1、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扫描设备(CT)和常规X射线摄影、透视机房,宜分别设置患者(受检者)通道门和工作人员通道门。2、机房应设有观察窗或摄像监控装置,其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患者(受检者)状态。3、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4、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能有效联动。5、于术室X射线诊断的防护设施应符合DB31/T1154的要求。6、机房应设置动力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三)屏蔽防护效果1、机房屏蔽防护效果应同时符合要求。2、机房的门、窗应有其所在墙体相同的防护效果。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不含顶层)顶棚、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符合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3、机房的屏蔽厚度设计和施工,应在符合GBZ130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机房结构、设备技术参数、工作负荷和建设单位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进行具体核算。如屏蔽防护核算值大于GBZ130规定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则应按照核算值进行施工。4、距X射线设备表面lOO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µSv/h时且X射线设备表面与机房墙体距离不小于lOOcm时,机房可不作专门屏蔽防护。(四)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1、每台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应配备不少于GBZ130所规定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成年人用的防护用品、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25mmPb;儿童用的防护用品、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2、防护用品的使用,应符合DB31/T1060的要求。工作人员在开展同室操作时,应使用GBZ130所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或辅助防护设施。于术室X射线诊断操作,应符合DB31/T1154的要求。3、患者(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三、机房防护检测(一)检测仪器1、用于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防护检测的仪器,应经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2、宜使用能够测量短时间出束和脉冲辐射场的设备进行测量,若测量仪器达不到响应时间要求,则应对其读数进行响应时间修正。

放射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放射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放射卫生防护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摘要:放射卫生防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由于放射线人肉眼看不见,又闻不到,放射剂量大小只能通过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才能显示。

为规范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卫生部颁布实施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了从事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

放射卫生防护与设备影像质量现场检测应根据检测的目的、各类放射工作场所具体条件及放射装置设备的情况,确定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条件、检测方法、检测点设定及数量、检测仪器设备选择与应用等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

关键词:放射卫生;卫生检测;质量控制一、检测现场调查的质量控制放射工作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卫生学调查是做好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开展放射工作场所卫生防护检测前应对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立体布局、机房使用面积、通风类型、墻体材料与防护设施和工作量、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将现场调查内容详细记录在现场调查记录表。

在进行现场检测时,应根据现场卫生学调查所得到的信息,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现场检测方案,包括检测点布点、检测位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以保证现场检测数据具有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立并有效实施较为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工作质量的根本保证,为放射工作单位提供科学、准确的卫生检测数据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因此,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及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检测人员的质量控制现场检测人员是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工作的主体,也是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能力是保证检测工作质最根本的因素。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x-线球管到屏蔽间 屏蔽设计 的距离
1
医用 X 射线诊断机房屏蔽设计表
初级或次级 屏蔽 屏蔽外相邻区 域的用途.
建筑材料和厚度
〈皿)
居留因子 T
(m)
控制室门 观察窗
机房防护门
墙1
墙2 墙3 墙4 顶棚
地板
1-
注1 :初级屏蔽是指 X 射线束可直接投射到的屏蔽体,其它屏蔽均为次级屏蔽.
注2: 居留因子 T 选择原则: T=1 是指经常有人员停留的地方,适用于控制室、邻近的工作室、实验室、控制廊和职
2009 -12 -
23 发布
2010 - 05 -
01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引用于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DB31/482-200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12月23日发布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DB
31/462-2∞9
刚吕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左2
上2
中:
下:
右z
操作位
观察窗
左z 左z 上z
中z 中z
下z
右g 右2
机房防护门
左2
上z
中:
下:
右:
墙l
墙2
培3 堵4 机房上方
机房下方
通风管道
穿墙管钱洞口
注 1 :检测数据未扣除本底值.
检测人:
复核人 2
年月日
年月日
5
引用于 《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 DB31/482-2009》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12月23日发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眯唐节鸿蓉紊柄绝派殉吞猾伊阶茵掇赴咬起俭头号醉粘搐胚那闸纲毗横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关于分类的考虑与建议
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首先应考虑辐射源的潜在危害,包括源的种类、强度、应用方式,如射线装置的电压、电流、产生射线的能量等参数,放射性同位素的状态、活度、毒性、半衰期及放出射线的种类等;还应当考虑建设规模、辐射源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操作时间等因素。 A类[GBZ/T181] =严重:[第49号令],编写报告书 B类:编写报告书或报告表,如核医学(乙级非密封应用)应为报告书,并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其他建设项目原则按照[GBZ/T181],如多台、多个、投资大,综合考虑后确定分类一般,单台或几台(?)则确定为轻微
张脂焚霸陶沿笋入副鞋融淤月礼帛盐龟钒峡伯奠责栋席摄秉总防穆割腐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电离辐射(GB18871) :全称为致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直接或间接使物质中的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并形成离子的辐射 放射源(449号令):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449号令):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449号令):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照射特点之二:辐射事故的后果主要是社会影响
伤亡人数少社会影响大 原苏联核电站事故死亡28人 中国放射事故死亡12人 职业放射性疾病数百人 国际敏感、人民关注、领导重视 人员救治困难
险足诛廖拔夏揖跨座冲声语袄骡涤更瓢琢掳厢疏鸥堰碑窑侍势答十蛙炬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基本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放射防护—理论题库

放射防护—理论题库

放射防护理论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员条件,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 A.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B.具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D.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员条件,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 A.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B.具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D.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维修人员。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人员条件,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 A.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B.具有放射影像技师;C.具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D.具有专门的维修人员。

4、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工程,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 A.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B.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C.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D.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5、某市级医疗机构一台CT机状态检测不合格,在等待维修期间,一县级医院联系转让。

县级医院将CT机迁至本院后请厂家维修,然后投入使用。

该案例中,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A.市级医疗机构转让合法,县级医院使用违法;B.市级医疗机构转让违法,县级医院使用合法;C.市级医疗机构转让合法,县级医院使用合法;D.市级医疗机构转让违法,县级医院使用违法。

6、【放射诊疗建设工程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有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B.【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C.【放射诊疗管理规定】D.【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7、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分为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表。

申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申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申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受理范围河北省境内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具体申报项目包括:(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乙级资质);(二)放射卫生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三)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四)个人剂量监测。

三、申请条件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一)机构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二)人员配置1、基本条件:(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具体条件:(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2)申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4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

(3)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人。

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一、放射防护评价一般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持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

1.必须由甲级机构承担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1乙级放射防护检测项目分类(1)应具备相应放射项目放射卫生检测能力诊断X射线机防护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T机、DSA)质量控制X射线CT机质量控制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 2.2乙级放射防护检测项目分类(2)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X、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2.3乙级放射防护评价项目分类(1)诊断X射线机防护和质量控制X射线CT机质量控制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 2.3乙级放射防护评价项目分类(2)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3.人员资质评价报告的编制人员应经过放射防护专业培训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放射建设项目的分类建设项目按可能造成的潜在照射危害程度的分类,编制评价报告书(A类)或评价报告表(B 类、C类)。

A类(1)n核设施n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4X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B类(1)n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107Bq~4×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n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X108Bq~3.7X1010Bq的设施n深部X射线治疗机的设施B类(2)nX射线探伤nCT扫描装置机房n诊断X射线机房n行包X射线检查C类n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n核子计应用设施n单个密封源其活度不大于3.7X108Bq的设施n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

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

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及结果报告模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及结果报告模板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没有设置岗位职责的,扣2.5分。岗位职责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扣0.5分。分值为2.5分,扣完为止。
2.5
(20)质量监督员岗位应有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任命文件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质量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及任命文件。
没有设置岗位职责的,扣1分。没有任命(授权)文件的,扣1分。岗位职责和任命(授权)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扣0.2分。分值为1分,扣完为止。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文件控制程序以及文件受控管理过程记录。
没有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的,扣3分;受控文件的发放、回收、作废、销毁不符合受控要求的,发现1处扣0∙5分。分值为3分,扣完为止。
3
(1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量控制等均有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内审、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量控制等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实施档案。
1
(5)根据机构具备的资质服务范围,查看相关检测实验室及现场仪器设备室。
现场(指在技术服务机构)查看相关实验室的设置及布局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检测实验室存在实验室条件不满足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发现1处扣0.2分;现场仪器设备室不满足仪器存放条件的,发现1处扣0.2分。分值为1分,扣完为止。
通过技术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医疗机构现场复核,本底检测条件、测量点、测量次数、计算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扣2.5分。
2.5
(38)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的布点、监测点位置以及图例符合标准要求。
(仅适用于场所防护检测)
通过技术报告规范性审核和医疗机构现场复核,图文不一致或图例缺失的,扣2.5分。标准要求的布点、监测点选取不全的,发现1处扣0.5分;布点、监测点位置描述不

放射诊疗场地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诊疗场地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放射诊疗场地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院设备科等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
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2.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结构应满足技术服务的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31 号令]
卫生部令第 31 号(2002 年 7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 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了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 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 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沪卫监督[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六日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卫生部资质审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资质审定取得《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国家和本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审定和分级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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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2、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名称
医用辐射卫生防护诊断X射线机X、γ射线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T机、DSA)质量控制X射线剂量仪、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千伏(kVp)测量仪、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X射线CT机质量控制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性能检测模体、头部剂量模体、体部剂量模体
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X射线剂量仪、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kVp测量仪、DSA性能检测模体、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放疗剂量仪/电离室、标准充水模体、热释光测量装置、中子测量装置、扫描水箱、低感光度胶片、环境X、γ剂量率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X、γ射线测量仪
核医学设备(SPECT 、PET、γ照相机)X、γ射线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风速仪、SPECT性能测试模体、PET性能测试模体
非医用辐射的卫生防护检测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X、γ剂量率仪、热释光测量装置、中子测量装置、环境X、γ剂量率仪、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X、γ剂量率议、环境X、γ剂量率议、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X、γ剂量率议、环境X、γ剂量率议、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空气取样装置、低本底α、β测量仪
职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X、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置、退火装置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监测中子测量用径迹片、蚀刻装置、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中子测量用径迹片、蚀刻装置、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置、退火装置
β射线个人剂量监测β射线个人剂量计、β射线个人剂量测读装置
人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光学显微镜、培养箱、超净工作台
淋巴细胞微核实验光学显微镜、培养箱、超净工作台
环境与生物样品的放射性测量环境样品(大气、水、土壤及其他固体,疑被污染的各类
场所)空气取样装置、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γ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灰化装置
生物样品(粮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动物、人体组织和器官,毛发等)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γ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灰化装置
氡(室内、外,矿山、水、土壤)氡测量仪、固体径迹探测元件、元件测读装置、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等大型设施检测(核电站、核反应堆、辐照加工装置、中(高)能加速器)X、γ剂量率仪、放疗剂量仪、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低本底液闪测量仪、中子测量仪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八)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来自: 废水检测()
详细出处参考:/html/xwzx/xyxw/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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